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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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fferent positions have their own specific rules of doing things, in order to make the work achieve the expected goal according to the plan and requirements.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正式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规范资料适用于团体或社会组织中,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并要求其成

员共同遵守,不同的行业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都有其具体的做事规则,目的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

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范例有关的物业管理文本,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范例一、礼貌周到服务公开1、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2、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户沟通,尊重......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范例

一、礼貌周到服务公开

1、接待员应身穿统一、整洁的工作服,佩戴工作胸牌,用语文明、迎送有礼。

2、耐心听取客户诉求,实事求是与客

户沟通,尊重客户的知情权。

3、为客户提供全程服务,接待员要为客户联系各部门、人员办理业务手续。

4、公开有关证照、主要的维修项目及其工时收费表、质量保证承诺、服务程序。

5、公开投诉电话,设置意见薄、投诉箱,对客户的意见、投诉要有答复。

二、环境整洁管理有序

1、厂区环境保持清洁,厂房明亮、通风,各区域、岗位有标识。

2、各类物资定置存放,堆放整齐,废旧物资及时清理。

3、厂区应设有用于客户接待、休息的场所。

4、接车、生产、交车、投诉、索赔、跟踪服务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5、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三、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1、企业应编制维修工时定额表、工时费用明细表。

2、确定维修项目时,要以检测诊断结果为依据。

3、维修配件、材料要有进出台帐记录,进货票据要妥善保存。

4、维修收费应合法、合理,符合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

5、维修费用结算后,将工时、材料明细单交客户,维修收费要使用合法收费凭

证。

四、信守合同保证质量

1、承修车辆要签订合同或托修单,明确维修项目、费用、质量保证期和双方责任。

2、保证兑现对客户的承诺,为客户排忧解难。

3、维修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维修质量三级检验制度,保存检验数据。

4、对维修配件、材料的质量负责,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材料。

5、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主动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

篇2:机动车维修服务承诺范例

机动车维修服务承诺范例

1、为用户提供全面优质服务作为服务口号,全心全意忠诚为用户服务,并认真执行上级对机动车维修管理的各项规定,价廉质优。

2、对用户维修的车辆,认真检查并做好项目记录,听取用户提出故障问题,填写好维修项目,作出估价单,用户签名认可。

3、在维修过程中,发现须增加维修项目,及时与用户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用户的答复再施工,对用户有不明之处给予热情耐心解释。

4、对维修的车辆,保证质量、按期交货,树立急用户所急,实施24小时服务,

为用户排优解难,配备有出外救济和拯救车辆的人员。

5、对出厂维修车辆实行跟踪服务,按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按项目保质期保修。

6、对需要购件进行维修的车辆,保证能主动向车主就价格、配件厂产地、质量等作详细解答,征得车主意见再作处理。

篇3: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20xx)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xx]476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

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

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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