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府(2011)168号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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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2011〕168号

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我区城市更新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城市更新计划”),实施“中枢两翼,核心带动”的发展战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在全面推进“三旧”改造的基础上,重点推进连片改造,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以产业为主导,建设一批新型的产业载体。

第三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应按照“规划引领、产业主导、优化功能、提升品质、重点带动、市场推动”的要求,通过政府统筹,采用多种改造方式,合理协调公民、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关系,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按照市政府《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佛府〔2011〕1号)有关要求,为加快“三旧”改造步伐,破解制约我区工业发展的土地瓶颈,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制造业和工业配套项目的土地面积不低于60%。今后3年我区用于工业提升发展的旧厂房改造面积不少于8000亩。旧厂房改造用于发展工业

的扶持政策,按照《关于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详见附件1)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重点更新范围

第五条实施城市更新计划,重点推进十大示范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旧村改造项目。示范项目包括:桂城街道金融区C区、平东玉器街,罗村街道罗村村旧村改造,九江镇大正新城,西樵镇锦湖片区,丹灶镇白云新城,狮山镇佛山西站(招大)片区,大沥镇金融区D区、广佛国际商贸城中心区,里水镇金峰洲片区。

第六条村镇新社区建设项目,按佛山市南海区村镇新社区建设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规划政策

第七条城市更新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各镇(街道)根据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对改造片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更新连片改造中,对于已经审批控规的“三旧”改造地块,满足“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的控规局部调整,经区规划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对于“三

旧”改造项目中不改变用途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类、环境生态类等公益性非赢利项目,控规调整经区规划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后报市规划部门备案;除上述情况外,不满足“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有关规定的控规调整,按《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城市更新过程中,要根据具体的规划情况,对所有文物单位、遗址进行备案,在改造中加以保护。根据《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粤文物〔2010〕268号)精神,保护好我区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对原址建筑经文化部门认定属工业遗产的,应按规划要求连片保留使用。

第四章土地管理政策

第十条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三旧”改造项目须完善各类历史用地手续的,继续按《关于进一步理顺“三旧”改造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问题的意见》(南府〔2009〕8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南府〔2010〕3号)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三旧”改造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继续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用地的意见》(南府〔2009〕60号)执行。具体操作细则由区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示范项目和其它因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需要的项目,或者依照城乡规划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项目,由政府统筹实施改造。涉及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相关规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十三条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的,应采取“收回公开出让”方式。但旧村改造项目用地出让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允许“不收回公开转让”或以带建筑物(指房屋未拆除、被拆迁人尚未获得拆迁安置补偿)的形式“不收回公开转让”。旧村改造的具体操作程序按《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推进旧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南府〔2010〕160号)和《印发关于村集体“三旧”改造商住项目用地公开交易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2010〕161号)执行。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的,由区国土部门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定入围评估机构,按项目以摇珠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对出让的土地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价作为土地起拍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在“三旧”改造项目中,国有非商服用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转为国有商服用地(商品住宅用地除外),但转变用地功能发展其他产业的土地面积应纳入各镇(街道)旧厂房改造为商住用地的控制指标范围:

(一)属于各镇(街道)划定的商业区域或重点地段范围;

(二)区土地储备中心已同意不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变;

(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申请转为国有商服用地的,须经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会同区规划、国土、建设、经贸、监察等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以协议出让的方式转为国有商服用地的,补缴出让金按《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南府〔2011〕3号)计收。协议出让方案必须明确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示范项目和旧村改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方式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区政府统筹优先予以保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有偿转让。

第十七条“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外地块之间土地的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涉及上述土地置换的,原则上等面积或等值置换,区国土、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免收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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