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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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货运输管理安全标准化5.2.1

车辆和设施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GB18565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的要求。

(三)车辆应达到《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JT/T198规定的一级车标准。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须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

(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通讯设备。

(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期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八)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状况达不到一级的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九)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

萘饼、粗蒽、煤焦、沥青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十)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十一)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二、设施设备管理

(一)企业应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它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要求。

(三)企业应设立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车辆实行24小时监控,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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