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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平安保险方案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1-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团体员工综合福利保险计划

一、计划说明

参考保险方案:

保险对象:

方案:

二.责任说明

1、责任简介在本方案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

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

致身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

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乘以该表所列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程度的伤残项目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也视为前次伤残),本公司按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

付金额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为限。

3)意外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

-2-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

100%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4)意外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按各方案份数给付“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住院

津贴”,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天数以180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5)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

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及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6)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

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及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协议所附《平安交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

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人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及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2、责任免除

(1)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意外住院津

贴、交通意外伤害的责任免除适用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

(2)医疗保险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

责任:

⑴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责任

免除之情形;

⑵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⑶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房、挂床等治疗;⑷被保险人整容、矫形、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平安保险合同书图片);

⑸被保险人因牙护理,如洗牙、牙移植、义齿、镶牙、牙体缺损修复、烤瓷牙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口腔修复、口腔正畸、口腔保健及美容所发生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龋齿、牙髓病、牙隐裂所引起的补牙、治牙神经、拔牙、阻生齿治疗以及牙周组织疾病,如牙周炎、牙龈炎、根周炎(洁牙治疗除外),所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

⑹被保险人患艾滋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等精神疾患;

⑺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未治愈疾病、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⑻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

⑼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⑽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不符合参加社保所在地社会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⑾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指定医院

被保险人须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治疗(急诊除外)。若因指定医院条件

限制,被保险人需转院治疗时,必须经原就诊医院会诊,出具转院证明并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责任。

出差休假的被保险人可在当地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

内就诊治疗,保险人负责保险

责任。

-4-让每个家庭拥有平安

指定医院的外宾病区、特诊病区和特诊病房除外.

若指定医院有不合理收费行为或者违反当地社会医疗

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保险人将取消该医院的指定医院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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