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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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农渔发[2010]第4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农渔发[2010]第4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农渔发[2010]第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修订后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29日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统计,适用本规定。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发生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单独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各单位职责,规范数据资料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2、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为了明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工作中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海域管理司负责全国系统业务化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海省、市海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业务化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为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业务上对海域管理司负责,并接受海域管理司领导;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网管中心”)按分工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监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现代渔业管理的信息网络升级版

现代渔业管理的信息网络升级版

中国渔业报/2010年/5月/17日/第001版现代渔业管理的信息网络升级版——记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建设本报记者唐婷特约记者郭毅渔业作为人类获取食物的主要途径之一,自古以来,都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

古时,人们出海打渔前,除了整修渔船、网具,还要“观云看海”,预测天气、推断渔汛信息;如今,只有借助各类先进信息设备,现代渔民才能在辽阔海域里开始真正的“耕海牧渔”。

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开展信息系统建设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必要手段,渔业自然也不例外,信息技术已经在渔业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和渔政执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代渔业管理信息网络由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主体构建,几年来,通过规划、组织和指导建设,逐渐成形,包括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南沙渔业船舶船位监测系统等项目,覆盖各地渔业部门,其中浙江、福建、广东、山东等地开展的渔船安全救助通信、信息系统建设,成效显著,成为亮点。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政管理的中枢神经为提高渔政管理效率,规范渔业行政行为,2005年,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开始筹建,2008年起在全国推广应用,五年多的积累使得该系统已成为渔政管理的中枢系统,包括联接全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联系部分渔政船、渔港、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指挥通信系统;办理渔船审批、渔船检验监督、渔政执法、渔业安全应急、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养殖信息等管理业务的综合办公软件系统。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推广应用,系统用户总数达16575个,在线用户10109个,各类数据40多万条。

捕捞许可、养殖证管理,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实现了实时动态的计算机规范化管理,其中,捕捞许可证录入数据179600多条,占全国捕捞许可证总数的99%,73%的捕捞许可证已经利用系统换发新证。

自1998年,国家对海洋捕捞业实施“船只与马力指标双控制”的管理措施,即俗称的“双控管理”以来,由于马力和船只指标的分地设置,出现很多“异地挂靠渔船”,造成船籍港渔政部门和挂靠地渔政部门两不管现象严重。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3.27•【文号】国海管字[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海管字〔2006〕13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

为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国家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提出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如下:一、系统建设的原则和框架系统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4项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需求主导,服务管理。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讲求实效,重点突出。

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统一标准、形成体系。

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两部分组成,基本系统由国家根据管理需求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附加系统由地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建设,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安排,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浙海渔信〔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浙海渔信〔2010〕6号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为确保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规范运行,充分发挥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值班员岗位责任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保密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接警处置流程》等四项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信息系统船用终端(以下简称信息终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功能,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基层渔业管理单位,安装使用信息终端的渔船及其所有者、信息终端的用户、维修点、制造商、销售商和信息系统运营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终端包含用于全省渔船的AIS渔船自动识别系统终端设备、卫星船位信息终端设备和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章信息终端的管理第四条本省渔船须按规定安装信息终端。

渔船所有者应及时向当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信息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渔船信息。

第五条渔船买卖过户、拆解报废时,渔船所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信息终端的过户、注销手续。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平台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8.31
•【文号】农办渔〔2016〕61号
•【施行日期】2016.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
术规范》的通知
农办渔〔2016〕6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相关单位: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是渔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2010年8月,我部组织制定了《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10]95号,下称《试行规范》),5年来对规范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渔业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新理念、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现,《试行规范》已不能完全满足现代渔业信息化建设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及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容灾备份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安全灾备和信息交互能力,在总结各地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试行规范》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附件: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0905(ygs)。

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方案

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方案

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方案1项目采用关键技术1.1采用多通道射频技术由于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终端包括两个接收机通道和一个发射通道,需要对多通道射频技术进行研究,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终端射频通道可以采用了抗干扰能力较强的超外差式接收机,研究内容包括:➢多射频通道下,带内干扰、带外干扰、镜像干扰的消除,多个本振频率的选择。

➢多射频通道的一体化设计。

➢VHF频段射频干扰的抑止。

➢高收发隔离度设计。

➢TDMA高速发射电路的设计。

➢GMSK/GFSK收发机VCO和调制电路的设计。

射频模块三个独立的TDMA1、TDMA2、发射通道组成,兼顾电磁兼容和体积要求采用多层板一体化设计思路,各通道合理布局,射频合成器各芯片间采用了较好的隔离屏蔽,减小了相互干扰和影响,在单块PCB板上较好的实现了通道射频电路设计。

1.2同步处理技术在终端采用的信道中同时存在着大量的通信设备,为实现TDMA方式的共享信道访问,所有设备必须遵循相同的时间基准,在系统中,采用GPS秒脉冲作为网络中时钟同步的基准,同步抖动指标为±3bit即±312us。

如何使每个设备的时间一致,并实现同步,有两种方法。

一种通过GNSS,目前主要是(GPS)获得统一时间(UTC),并实现同步。

另一种是采用一种旗语系统,将基站和船舶依照尺寸和类型进行排序,按一定规则选择间接同步器。

发送时隙的分配基于主从方式进行,该系统的优势是它不可依赖于绝对时间。

为实现第一种同步方法,我们采用了GPS秒脉冲和同步补偿的办法。

所谓同步补偿是指通过评估GPS秒脉冲信号和时隙跳变信号之间的时间差来统计系统运行时对GPS秒脉冲信号的偏差,用此偏差来系统中的定时设备,以达到同步的要求。

为了实现第二种同步方法,我们使用硬件记录从接收到报文到主处理器读取报文之间的时间间隔,这样,主处理器不必具有很高的性能就能较准确地了解目的台发送报文的时刻。

1.3采用双重调制解调技术在传统的GMSK/GFSK解调中,载波跟踪,相位跟踪,以及符号采样定时都是通过硬件来实现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农办渔[2010]3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农办渔[2010]3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农办渔【2010】34号2010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趋势,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的良好形象,提高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政策,确保渔船海上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部将对所有远洋渔船分期分批实施船位监测。

目前,大部分从事大洋性生产的远洋渔船和印尼、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也门、阿曼、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塞拉利昂等10个过洋性远洋渔业项目作业渔船已实施船位监测,效果良好。

根据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实际情况,我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所有远洋渔船实施船位监测。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对象、监测设备和启动时间(一)监测对象1.在北太平洋(含日本海日、韩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鱿鱼钓及灯光敷网和围网作业的渔船;2.除上述10个过洋性项目以外的其它过洋性项目作业渔船;3.其它所有尚未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

(二)监测设备按照“经济、易用,适应性强”的原则,借鉴其他国家船位监测系统配备情况,可采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C(简称C站)或法国CLS公司研制开发的ARGOS系统,具体选择何种设备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启动时间有关远洋渔业企业需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所属或代理、租赁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入网、调取船位授权工作,并将选用设备的类型、型号、C站终端ID号或ARGOS发送器号码、调阅船位授权书报我部渔业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渔[2010]9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0】9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现将《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议纪要2010年7月21日至22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和渔船检验数据库建设工作研讨会在银川市召开。

沿海各省(区、市)渔业部门及各海区渔政局负责捕捞许可和渔船检验工作的处室或单位负责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应用软件开发和数据维护的负责人,以及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渔业船舶检验局有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我部渔业局副局长崔利锋、渔政指挥中心巡视员张铭羽、渔业船舶检验局巡视员李小芬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交流了各省(区、市)渔船检验数据清理、整合和捕捞许可证换发情况,研究了渔船检验数据和渔政管理数据相互统一以及加快推进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应用与逐步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渔船管理数据库等问题。

纪要如下:会议认为,2009年以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认真按照我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充分应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动态管理子系统,换发了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强化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和捕捞许可管理环节的相互衔接,实现了渔船捕捞许可数据的统一、规范,为渔船的规范化、现代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渔船检验是渔船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渔船检验动态管理子系统是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系统建设对提高渔船管理手段和渔船检验水平,全面提升渔业部门决策和服务水平以及现代渔业建设将起到重要作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工作层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工作层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工作层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浙海渔信〔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工作层级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浙海渔信〔2010〕11号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贯彻落实《2010年全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工作要点》,我局在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工作层级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工作层级管理制度(试行)一、信息终端设备管理1、信息终端的申请、入网、变更和注销。

省级:组织指导全省各级部门做好信息终端申请、入网、变更和注销的管理工作。

市级:负责全市信息终端的申请、入网、变更和注销,做好相应的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统一申报、核配本市信息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

县级:负责全县(区、市)信息终端的申请、入网、变更和注销,做好相应的登记管理工作。

渔业乡镇(村、公司):负责本乡镇(村、公司)的信息终端入网、变更和注销等申请。

2、渔船资料信息管理省级:负责全省渔船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渔船资料信息的准确。

市级:负责全市渔船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全市渔船资料信息的准确性。

及时更新本市直管渔船资料信息,并督促各县(区、市)及时更新所辖渔船资料信息。

县级:负责全县(区、市)渔船资料信息的管理,及时更新全县渔船资料信息,确保全县渔船资料信息的准确性。

渔业乡镇(村、公司):即时向上级部门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渔船资料信息。

3、信息终端的使用督查。

省级:负责督查全省信息终端的使用情况,及时通报未正常开机的渔船名单,并做好无故不开机渔船的登记备案工作。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2009年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2009年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2009年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2009年年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沿海计划单列市、地级市海洋局,国家监管中心、同步数据中心、网管中心,中国海监总队:为搞好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工作,现将2009年年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2009年年度工作方案二ОО九年三月十一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2009年年度工作方案一、主要目标与任务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系统建设工作总结暨业务化运行启动大会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2009年全国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建设任务,全面开展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为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主要任务包括:全面开展海域使用权属监视监测;进一步完善国家、省、市三级数据库建设和三级传输网络全面贯通运行;开展在建工程用海项目监视监测、异点异区监测等监视监测业务化工作;国家完成全海域两次低精度和部分省市一次高精度卫星遥感监测,完成江苏、上海、浙江、福建等省市1:5万比例尺基础地理数据的更新及转换,进一步完善国家应用系统软件的功能,并开展相关的业务培训;继续做好重点海域航空遥感监视监测;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开展海域使用动态评价工作,形成年度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相关成果。

各单位的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

二、业务化工作内容(一)年度业务工作方案的编制各省级监管中心参照国家年度方案编制本省年度工作方案,省级方案应包含对各市监管中心业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及相关要求,省级年度工作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国家监管中心进行技术审核。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2016年8月目次目次前言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体框架4.1 网络结构4.2 组网方式4.3 系统应用服务构架5 通用要求5.1 硬件要求5.2 软件要求5.3 系统信息的交互要求5.4 系统运行稳定性指标要求5.5 机房环境要求6 系统要求6.1 系统信息输入6.2 系统信息输入信息预处理及反馈6.3 系统数据处理6.4 系统数据交换6.5 服务器数据存储、数据备份、数据恢复6.6 信息安全7 应用服务接口要求7.1 船舶基本位置服务接口7.2 船舶基础数据服务接口7.3 数据发布接口7.4 报警服务接口7.5 功能应用服务接口7.6 异构系统数据交换服务接口7.7 调用视频服务接口7.8 其它拓展服务接口7.9 数据输出接口8 系统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8.1 系统软件构架要求8.2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异地容灾备份中心8.3 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客户端软件的基本功能要求8.4 移动终端APP功能基本要求8.5 管理平台的基本要求8.6 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9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功能及技术要求9.1 一般要求9.2 数据业务分类9.3 其它数据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硬件设备A.1 低级配置方案A.1.1 适用条件A.1.2 性能要求A.2 中级配置方案A.2.1 适用条件A.2.2 性能要求A.3 高级配置方案A.3.1 适用条件A.3.2 性能要求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外部接口协议B.1 约定B.1.1 数据单位定义B.1.2 通信服务商代码定义B.1.3 数据类型定义B.2 数据中心与ASP接口B.2.1 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B.2.2 系统历史通信信息交换接口B.2.3 动态数据交换接口B.2.4 通信指令说明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交换接口协议C.1 动态数据交换技术要求C.1.1 通信方式C.1.2 安全认证C.1.3 功能实现流程C.1.4 协议消息格式C.1.5 数据实体格式C.2 基础数据交换技术要求C.2.1 系统船舶基础信息实时交换接口C.2.2 海图数据更新技术要求C.2.3 渔业作业区划信息更新技术要求C.2.4 气象数据更新技术要求C.3 常量定义C.3.1 业务数据类型标识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渔船信息数据字典D.1 渔船基本信息D.2 船名登记信息D.3 国籍所有权登记信息D.4 渔船抵押登记信息D.5 渔船租赁登记信息D.6 渔船捕捞许可信息D.7 渔船报废拆解信息D.8 渔船灭失信息D.9 南沙专项捕捞许可信息D.10 渔船检验信息D.1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信息D.1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信息D.13 渔船通讯导航设备信息附录E(资料性附录)系统拓扑结构参考文献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外部接口协议表B.1 数据单位定义表B.2 通信类型定义表B.3 通信服务商代码表B.4 位置类型定义表B.5 信息类型定义表B.6 定位状态定义表B.7 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表B.8 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功能表B.9 函数getShipInfo说明表B.10 Ship Info数据结构表B.11 函数getGroupInfo表B.12 ShipGroup Array数据结构表B.13 函数getShipGroup表B.14 ShipGroupAssign Array数据结构表B.15 函数addShip说明表B.16 函数delShip说明表B.17 系统历史通信信息交换接口表B.18 历史信息交换接口功能表B.19 函数GetTracksByID说明表B.20 Track数据格式定义表B.21 函数GetRectTracks说明表B.22 Track Array数据格式定义表B.23 函数GetMsgsByID说明表B.24 Message Array数据格式定义表B.25 函数GetAllMsgs说明表B.26 Message数据格式定义表B.27 动态信息交换接口表B.28 指令结构表表B.29 指令内容结构说明表表B.30 指令内容详细说明表表B.31 指令类型表表B.32 欢迎标识表B.33 登录表B.34 服务器登录回执表B.35 退出登录表B.36 服务器退出登录回执表B.37 连接保持表B.38 服务器返回连接保持回执表B.39 发送命令表B.40 参数组合内容表B.41 服务器返回发送命令回执表B.42 请求类型与目标组合表表B.43 位置数据推送表表B.44 客户端返回接收位置确认回执表B.45 信息类数据推送表B.46 客户端返回接收信息类数据确认回执表B.47 发送请求异步状态信息回执表B.48 发送状态代码表表B.49 错误信息返回表B.50 错误代码表附录 C (规范性附录)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交换接口协议表C.1 基本数据类型表C.2 数据结构表C.3 数据头格式表C.4 数据密钥格式表C.5 加密算法表C.6 校验码格式表C.7 主链路登录请求消息数据体表C.8 主链路登录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9 主链路注销请求消息数据体表C.10 主链路断开通知消息数据体表C.11 省市级平台主动关闭主从链路通知消息数据体表C.12 从链路连接请求消息数据体表C.13 从链路连接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14 从链路注销请求消息数据体表C.15 从链路断开通知消息数据体表C.16 异地容灾备份中心主动关闭主从链路通知消息数据体表C.17 异地容灾备份中心接收船舶定位信息数量通知消息数据体表C.18 省市级平台接收船舶定位信息数量通知消息数据体表C.19 实时船舶定位信息上传消息数据体表C.20 实时船舶定位信息上传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21 实时船舶AIS静态信息上传消息数据体表C.22 船舶AIS静态信息上传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23 补发船舶定位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24 申请位置数据交换消息数据体表C.25 申请位置数据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26 取消申请位置数据交换消息数据体表C.27 取消申请位置数据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28 补发船舶位置数据请求消息数据体表C.29 补发位置数据请求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30 实时上传船舶进出港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31 上报船舶进出港应答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32 启动位置数据交换消息数据体表C.33 启动位置数据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34 结束位置数据交换消息数据体表C.35 结束位置数据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36 交换船舶定位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37 交换位置信息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38 交换船舶AIS静态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39 交换船舶AIS静态信息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40 补发交换船舶定位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41 交换船舶基础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42 交换船舶基础信息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43 船舶实时报警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44 船舶实时报警上传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45 实时交换报警信息消息数据体表C.46 实时报警交换应答消息数据体表C.47 船舶报警处理结果信息数据体表C.48 船舶报警处理结果上传回应信息数据体表C.49 上传通信及控制功能请求消息数据体表C.50 上传通信及控制功能请求回应信息数据体表C.51 下发通信及控制功能请求消息数据体表C.52 下发通信及控制功能请求回应信息数据体表C.53 渔船基本通信信息数据体表C.54 系统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表C.55 渔船基础信息交换接口功能表C.56 函数getShipInfo说明表C.57 Ship Info结构表C.58 函数addShip说明表C.59 函数:delShip说明表C.60 业务数据类型名称标识对照表附录 D (规范性附录)渔船信息数据字典表D.1 渔船基本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2 船名登记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3 国籍所有权登记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4 渔船抵押登记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5 渔船租赁登记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6 渔船捕捞许可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7 渔船报废拆解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8 渔船灭失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9 南沙专项捕捞许可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10 渔船检验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11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1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信息表数据结构表D.13 渔船通讯导航设备信息表数据结构附录E(资料性附录)系统拓扑结构图E.1 平台拓扑结构图图E.2 网络结构图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5.08•【文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开展2006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意见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葫芦岛市、威海市、青岛市、连云港市、厦门市、泉州市、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启动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在大连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并就2006年工作安排进行了研讨,于青松司长对开展此项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现将开展2006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主要工作编写完成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总体技术方案、6个技术规范、5个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系统设计。

启动国家、试点省、试点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及相关数据传输网络等业务平台建设。

研究设计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等三个应用系统,开展国家及试点省市数据库建设,完成1990年、2000年和2005年三个时期全国海域使用状况遥感趋势性分析与评价,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启动试点市地面监视监测等工作。

二、任务分工1、试点省海洋厅(局)负责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组织协调;负责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配合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本地区监视监测中心的验收;负责本地区地面监视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编制本省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各地级市实施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2]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2]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渔〔2012〕8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2012年2月2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在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对加快推进渔船数据清理整合导入以及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有关措施进行了研究,明确了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和意见,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2012年2月2日,农业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协调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

会议由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协调小组组长崔利锋主持,渔政指挥中心副主任、协调小组副组长居礼,渔业船舶检验局巡视员、协调小组副组长李小芬,渔业局渔船渔港处、渔政指挥中心信息处、渔业船舶检验局体系处、指挥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组及亿阳信通公司等相关单位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渔船管理系统推广应用情况,分析了渔船数据清理工作面临的难点,研究了贯彻落实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研讨会精神和加快推进渔船数据清理整合等事项,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工作措施。

纪要如下:会议认为,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总体上进展平稳。

去年11月14日赵兴武局长在北京主持召开了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会,对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农办渔[2009]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09】35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为推进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统一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数据,实现相关管理环节相互衔接,我部制定了《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清理工作方案经测试,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渔船检验部分)已基本研发完成,拟于近期开始试运行。

为确保新、旧系统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以下简称“船检数据”)顺利衔接,实现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管理数据(以下简称“捕捞许可数据”)有机统一,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数据清理范围数据清理范围为所有海洋渔业船舶(包括远洋渔船和国内海洋渔业船舶);清理的渔船信息为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系统(V2.0版)中的全部渔船检验信息,包括检验发证所形成的检验证书、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等数据信息。

二、数据清理原则(一)数据清理应按照现行管理权限,以省为单位,负责相关数据的清理工作。

(二)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包括非专业远洋渔船),以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库为基础;其他渔业船舶,以现行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数据库为基础。

(三)新系统启用按照先整合导入先启用原则。

三、任务分工(一)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二)各省(区、市)捕捞许可管理部门和各海区局负责提供现行捕捞许可动态管理数据,配合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做好数据清理工作。

(三)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远洋渔船的数据清理工作;各省(区、市)渔业船舶检验部门负责国内海洋渔业船舶的数据清理,并配合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做好远洋渔船的数据清理工作,重点配合做好非专业远洋渔船国内渔业捕捞许可数据、远洋渔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清理工作。

海洋渔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

海洋渔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

海洋渔船通信设备配备规范()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8766 奈伏泰斯系统技术要求GB/T 18913 船舶和航海技术航海气象图传真接收机GB/T 20068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技术要求JT/T629 Ku波段车/船载卫星电视接收站SC/T 6070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技术要求SC/T8002 渔业船舶基本术语SC/T 8145 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B类船载设备技术要求YDC014 800M CDMA1X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基站子系统《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27。

50M~39.50M)通用技术规范()》(农办渔[2007]41号)《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CDMA通信系统规范》(农办渔[2007]42号)《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农办渔[2010]95号)3 术语和定义SC/T8002、《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界定的以及下列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1射频识别(RFID)系统设备利用RFID技术和后台管理数据库,远距离读写渔船电子标签或近距离读写IC卡信息的渔船身份自动识别系统设备,包括电子标签(标示牌)、标签阅读器(读写器)以及数据存储处理设备。

3.2渔船北斗报务通信系统能通过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全时段在线收、发通信报文,具有收发记录、存储、导出、编辑、打印、通信目标管理等功能的通信系统。

3.3 渔船北斗移动监控指挥系统基于北斗卫星信道,可在船上实时接收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上报的位置、航向、航速等信息,直接监控海上北斗船载终端用户,具有系统管理、海图操作、海图显示、导航设置、轨迹回放、报警管理等功能的移动监控指挥平台。

3.4 渔船卫星宽带数字通信系统使用卫星通信宽带和公众移动通信系统,建立集调度管理、通信、管理等应用为一体的,能连接海上和陆地的数字通信系统.该系统可以实现功能:会议、多方会议、监控等;通信功能:公网专网互通、专网互通、专网短信互通、专网PTT对讲、通信调度等;功能:电脑上网,收集上网。

2010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初稿)

2010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初稿)

附件2: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初稿)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2010年3月目录1.引言 (3)1.1目的 (3)1.2范围 (3)1.3规范性引用文件 (4)1.4术语与定义 (4)1.4.1 全国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4)1.4.2 各级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5)1.4.3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支撑平台 (5)1.4.4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 (5)1.4.5 开发平台 (6)1.4.6 集成平台 (6)1.4.7 数据接口 (6)1.5缩写词 (7)2.总体技术要求 (7)2.1建设原则 (7)2.2设计原则 (8)2.3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9)2.4网络系统要求 (12)2.5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15)3.平台总体框架 (17)3.1平台总体结构 (17)3.2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模式 (18)3.3平台数据存储、备份和管理模式 (19)4.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 (21)4.1技术体系 (21)4.2信息交换中心 (21)4.3配置管理 (21)4.4运行监控 (21)4.5基础业务系统 (22)4.6数据查询、分析系统 (22)4.7系统标准接口群 (22)4.8异构系统集成规范 (22)5.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23)5.1网络结构 (23)5.2硬件系统 (23)5.2.1初级配置方案 (24)5.2.2中级配置方案 (24)5.2.3高级配置方案 (26)5.3组网方式 (27)5.4机房环境 (27)5.5操作系统 (27)5.6数据库系统 (27)6 安全保障体系 (28)6.1物理安全 (28)6.2环境安全 (28)6.3网络安全 (28)6.4系统安全 (28)6.5应用安全 (29)6.6数据安全 (29)6.7管理安全 (29)附件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系统外部数据接口协议 (30)1.引言1.1目的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划部署全国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指导精神,结合目前全国渔业系统已建和待建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现状,本着资源整合、数据共享、科学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编制具有宏观指导并可操作的全国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指导渔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进行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整合,实现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安全、高效、实用、稳定和互联互通,更好的提升各级管理部门对渔船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渔船的能力、最大程度的发挥平台在渔业管理、遇险救助中的辅助决策作用,特制定《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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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初稿)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2010年3月目录1.引言 (3)1.1目的 (3)1.2范围 (3)1.3规范性引用文件 (4)1.4术语与定义 (4)1.4.1 全国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4)1.4.2 各级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5)1.4.3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支撑平台 (5)1.4.4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 (5)1.4.5 开发平台 (6)1.4.6 集成平台 (6)1.4.7 数据接口 (6)1.5缩写词 (7)2.总体技术要求 (7)2.1建设原则 (7)2.2设计原则 (8)2.3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9)2.4网络系统要求 (12)2.5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15)3.平台总体框架 (17)3.1平台总体结构 (17)3.2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模式 (18)3.3平台数据存储、备份和管理模式 (19)4.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 (21)4.1技术体系 (21)4.2信息交换中心 (21)4.3配置管理 (21)4.4运行监控 (21)4.5基础业务系统 (22)4.6数据查询、分析系统 (22)4.7系统标准接口群 (22)4.8异构系统集成规范 (22)5.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23)5.1网络结构 (23)5.2硬件系统 (23)5.2.1初级配置方案 (24)5.2.2中级配置方案 (24)5.2.3高级配置方案 (26)5.3组网方式 (27)5.4机房环境 (27)5.5操作系统 (27)5.6数据库系统 (27)6 安全保障体系 (28)6.1物理安全 (28)6.2环境安全 (28)6.3网络安全 (28)6.4系统安全 (28)6.5应用安全 (29)6.6数据安全 (29)6.7管理安全 (29)附件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系统外部数据接口协议 (30)1.引言1.1目的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划部署全国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指导精神,结合目前全国渔业系统已建和待建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现状,本着资源整合、数据共享、科学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编制具有宏观指导并可操作的全国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指导渔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进行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整合,实现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安全、高效、实用、稳定和互联互通,更好的提升各级管理部门对渔船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渔船的能力、最大程度的发挥平台在渔业管理、遇险救助中的辅助决策作用,特制定《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1.2范围本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开发与运行管理所需的支撑平台的总体结构、技术平台选择、系统集成、服务器与存储、数据库平台、安全保障体系等主要技术内容。

本技术规范不包括渔船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客户端设备的有关技术要求内容和采用B/S结构进行建设的渔船动态监管WEB GIS 系统的有关技术要求内容。

本技术规范可作为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在进行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招投标、建设实施和项目验收的技术依据和规范性要求。

本技术规范的使用范围为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承建单位、平台软件开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

1.3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5237-1994 术语学基本词汇●GB2887-89 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GB9361-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BMZZ1-2000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18336-200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GB/T 8567-19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T 11457-1995 软件工程术语●IALA A-124 关于AIS岸站和网络服务的相关规定●IHO S-52:1996,ECDIS海图内容与显示形式规范●IHO S-57 数字海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QB/CU 18—200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CDMA定位业务SPACCESS接口技术要求1.4术语与定义1.4.1 全国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化手段,对各级渔船动态监管部门及提供渔船监管服务的运营商所产生的船舶信息(船位、报警、短信等)、业务信息、管理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展示、传输及交换,从而为渔业管理部门、渔业机构、渔船公司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信息系统。

1.4.2 各级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化手段,对本级及所辖渔船动态监管部门和提供渔船监管服务的运营商所产生的船舶信息(船位、报警、短信等)、业务信息、管理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展示、传输及交换,从而为渔业指挥和管理部门、渔业机构、渔船公司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信息系统。

1.4.3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支撑平台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集成、运行、管理和服务的软硬件基础平台,包括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如服务器、存储、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及与其它异构信息系统集成的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以及用于渔船基本信息维护、管理和系统运行服务、管理的平台。

1.4.4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是指以业务为导向和驱动的、可快速构建和运行管理应用软件系统的基础软件平台,包括开发平台和集成平台两个部分。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主要能满足复杂应用软件系统构建和运行管理的如下要求:一是速度要求,通过开发平台提供的基本框架以及预置好的模块,能很快地开发出所需要的应用软件系统;二是灵活性要求,通过开发平台提供的开发与管理工具,能很方便地满足业务个性化的需求,以及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变化的需求。

三是集成性要求,通过集成平台为复杂应用软件系统提供了一个集成框架,不仅为集成同一平台上的各种不同软件提供了规则,还为集成其他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系统提供了集成接口。

1.4.5 开发平台开发平台为复杂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并有与之相应的、方便易用的开发与维护管理工具。

这个框架给出了一些复杂应用软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和实现方法,并且预置了很多供参考的软件模块。

有了这样的准备,在开发平台之上开发管理软件就可以降低复杂性,省去很多基础性的研发工作,从而大大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率。

1.4.6 集成平台集成平台为独立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和用户机构提供集成应用开发以及日常运营的平台,在此平台之上可有效整合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能支持异构系统之间的数据整合,快速实现应用程序节点部署以及各业务子系统之间的协同通讯,最终形成一个互联互通的业务协作网络,高效地管理、传递和展现整个业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1.4.7 数据接口数据接口是指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软件模型定义的提供给各系统接入单位或应用系统开发商使用的统一WebService接口,系统接入单位或应用系统开发商可通过该接口进行系统互联互通实施工作,使各机构的应用信息系统可与上级数据中心进行实时或非实时的通讯,进行数据采集或数据交换等操作。

1.5缩写词本规范所涉及的专业术语的缩写及说明;英文缩写英文全称中文全称GPS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全球定位系统API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应用程序接口函数B/S Brower/Server 浏览器/服务器体系结构C/S Client/Server 客户端/服务器体系结构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地理信息系统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SOA Service Oriented Architecture 面向服务的架构VPN Virtual Private Network 虚拟局域网络XML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可扩展性标志语言2.总体技术要求2.1建设原则系统建设原则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编制:●统一规划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省市级渔船动态监管机构应根据国家标准负责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和总体规划,以指导辖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

●分步实施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要切实做好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风险和重复投资的现象。

在总体规划和设计的指导下,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建设模式,做到边建设、边应用、边服务、边见效益。

根据渔船动态监管业务发展的需求,确定阶段建设目标,分期分批建设业务信息系统;统一建设公共网络平台,做好系统整合和衔接工作。

●先软后硬渔船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先软后硬的原则。

根据软件系统建设的需求和进度计划,合理制定硬件系统的技术架构和配置要求,并按照软件系统建设的实施步骤分期配置硬件设备。

●联合共建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涉及到各级渔船管理部门,应在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按照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与国家各相关行业的船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分工协作,共同建设好跨部门的系统接口和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区域船舶监管救助协同。

2.2设计原则●实用性使用方便,结构合理,经济实用,资源共享。

●兼容性监管信息平台的体系结构应与已有的业务系统兼容。

●先进性采用最新软硬件技术,保持高起点。

考虑系统未来功能升级的要求,使系统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扩展性。

●标准化采用的各类数据接口标准、通讯协议、软硬件设施等应遵循国际、国内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安全性建立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充分应用身份识别与验证、访问权限控制等技术。

2.3平台基本功能要求2.3.1 渔船动态监管客户单软件的基本功能要求1、电子海图显示基本要求:●显示背景控制:分为白天、黄昏、夜晚三种背景。

●电子海图放大、缩小:支持鼠标滚轮缩放、拉框无级放大、固定倍数缩放。

●电子海图定位:以定位点为中心,按设定比例尺显示电子海图。

●漫游:可以在指定比例尺下漫电子海图。

●分层显示:按S52标准分为基础层显示、标准层显示、完全层显示。

●电子海图下载更新:导入并显示符合国际标准的S57格式的电子海图。

●电子海图符号支持:简单符号和传统符号切换显示。

●物标信息查询:可查询电子海图物标信息,内容包括:用国家语言表示的信息,水深值,物标类名,灯质、颜色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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