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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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东县莲花山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桂发改新能〔2022〕3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东县莲花山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桂发改新能〔2022〕3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东县莲花山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东县莲花山风电场核准的批复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请求核准田东莲花山风电场项目的请示》(百发改能交报〔2022〕1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本项目为广西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项目。

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112-450000-04-05-480896。

项目单位为:田东电投绿能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百色市田东县那拔镇、义圩镇。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00兆瓦,配套装机容量20%、2小时储能(即40兆瓦时储能)。

四、项目总投资88503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176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

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9
【实施日期】2010.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
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纪检监察室,广西工程咨询中心(广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增加政府投资项目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点办法》(发改投资[2005]204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决策前,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开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有关内容,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

本条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3•【字号】桂发改新能〔2022〕952号•【施行日期】2022.09.03•【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场核准的批复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申请核准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风电项目的请示》(柳发改报字〔2022〕3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4号),三江红岩山二期100MW 风电场为广西2021年保障性并网陆上风电项目。

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新能源及产业项目进度考核时间节点的通知》,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111-450000-04-05-961697。

项目单位为:三江富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同乐苗族乡、洋溪乡境内。

三、项目建设容量为100兆瓦。

四、项目总投资88745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0〕1244号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适应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包括延伸至乡镇的管网,以下简称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

本办法所称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调压储气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向用户供应燃气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第四条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定价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高技〔2014〕134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桂发〔2012〕21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广西的若干意见》,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步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2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我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办法适用于对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管理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广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培育发展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

广西首批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推进广西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布局,有助于新能源开发与消纳,有效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示范项目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万千瓦,额定功率下连续放电时间不低于2小时,利用自有场地建设的项目根据场地条件,装机规模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5万千瓦。

首批示范项目优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既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方案》提出的9个区域内选取,总装机规模重点衔接已获得建设指标单体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及保障性消纳转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的配套储能规模。

综合电力系统需求、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主体意愿、各市推荐等情况,并充分考虑新型储能技术路线多元、应用场景多元的要求择优选取。

首批示范项目12个(详见附件),总规模162万千瓦/364万千瓦时,优先列入自治区新型储能发展“十四五”规划。

今后根据电力系统发展、后续项目前期工作和首批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等情况另行确定后续示范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广西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建设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电网企业、各新型储能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快推动全区新型储能发展,以试点示范促进推广应用,引导自治区新能源年度建设方案明确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配套储能以集中共享形式加快建设,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促进新能源消纳,在全区开展集中共享新型储能项目示范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示范项目范围及规模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和相关规划布局,有助于新能源开发与消纳,有效提高电力系统整体调节能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桂发改社会〔2021〕1021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你厅《关于商请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立项的函》(桂退役军人函〔2021〕59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荣誉军人就医环境,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项目建设。

二、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康复治疗大楼。

三、项目代码:2106-450000-04-01-309775。

四、项目业主: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

五、项目建设地址:柳州市荣军路1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内。

六、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拟新建一栋康复治疗大楼,总建筑面积3248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及室外工程等。

七、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匡算2000万元。

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资金、自治区财政补贴及业主自筹等多渠道筹措。

请据此批复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合理测算论证项目建设规模,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我委审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12388。

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530028)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桂国资发[2014]109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4.30【实施日期】201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桂国资发〔2014〕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南宁铁路局: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但目前仍有一定规模的国有企业棚户区未纳入改造范围。

为继续加大改造力度,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到2017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工作目标。

为尽快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加快我区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实施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改善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体现,是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城市内部二元结构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各级政府要发挥好组织引导作用,各有关企业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确保改造工作目标按期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备注1 行政许可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第一、第二款“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9 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是对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水电站竣工验收的批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1]1079号各市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政府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筑标准、追求豪华装饰等违规审批兴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11]1705号)的精神,为继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系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从严控制。

党政机关办公楼堂管所建设,多次发出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违规新建之风。

2003年、2007年,中办、国办两次印发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管所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2007]11号),对审批权限、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等做出了严格规定;2009年、2011年,中办、国办两次印发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2011]13号),对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建设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到违规新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是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是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要立足我国当前发展阶段,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将更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用于改善民生,把好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审核关口,把中央精神切实落到实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2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提出以14个产业园区为试点,针对各园区的实际情况,开展符合园区实际的区域节能评价,实现落户该区域的各类项目共享区域节能评价成果。

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一)起草依据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2、《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4号);- 1 -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

(二)起草过程按照《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要求,为规范我区区域节能评价及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内容,2019年9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启动《暂行办法》起草工作。

2019年9-10月进行现有节能政策梳理工作,并对近年来浙江、江苏、广东、河北、重庆等省(市、自治区)出台的区域节能评价审查相关政策进行调研、学习和借鉴。

2019年11月,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草拟形成《暂行办法》(初稿)。

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建议,修订形成《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12月正式行文征求各设区市和区直部门意见建议。

经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了逐条梳理、认真研究,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再次征求意见稿),拟再次征求各市各部门意见建议,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财规[2018]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3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8〕6号)有关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保证补助资金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一是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二是自治区其他相关部门统筹用于乡村振兴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统筹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2009年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2009年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2009年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04•【字号】桂发改人事[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委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2009年年度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桂发改人事〔2010〕3号)各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委属各单位: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9年我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桂人函〔2009〕1215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现就委机关、直属单位工作人员2009年年度考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主要内容、等次和标准(一)考核主要内容。

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德和绩。

(二)考核等次及基本标准。

委机关及委属行政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委属其他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等次基本标准如下:1.优秀等次: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开拓创新意识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作风效能建设表现突出。

2.称职(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实绩比较明显;廉洁自律;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作风效能建设表现比较好。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一般;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基本能做到廉洁自律;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作风效能建设表现一般。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能源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有关电力用户: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对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我区遭遇长时间高温天气,来水偏枯,电力负荷屡创新高,加之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增长,占全区发电装机容量的比例已超过35%,对电网调度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适应电力系统用电峰谷特性变化,全面做好能源电力保供,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峰平谷时段划分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时长调整为各8个小时,时段划分调整为:峰时段:11:00—13:00、17:00—23:00;平时段:7:00—11:00、13:00—17:00;谷时段:23:00—24:00、00:00—7:00。

今后,每年迎峰度夏(暂定6月至9月)、迎峰度冬(暂定12月和次年1月)期间,可对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规定执行范围内电力用户的时段划分进行灵活调整,特殊年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月份可视情况调整,由广西电网公司在上述时段划分、月份设置原则基础上进行微调,并根据电力供需状况(包括流域来水、外购电量变化等)、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确定启动时机,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备,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农经〔2007〕673号)各市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农垦局:为建设好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制定了《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广西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下达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计划,促进我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市的建设任务安排主要以2006年各市生猪出栏量占全区比例为依据。

第三条本项目属于示范性建设项目,拟建养殖场(小区,以下统称养殖场)的出栏数以2006年全年出栏数核定。

优先安排年出栏500-3000头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兼顾年出栏300-500头的养殖户和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田林潞城那帮100MW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田林潞城那帮100MW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田林潞城那帮100MW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6•【字号】桂发改新能〔2022〕389号•【施行日期】2022.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田林潞城那帮100MW风力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请求核准广西田林潞城那帮100MW风力发电项目的请示》(百发改能交报〔2022〕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及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桂能新能〔2021〕18号),本项目为广西2021年市场化并网陆上风电项目。

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保障能源供应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意项目建设。

项目代码为:2112-450000-04-01-562216。

项目单位为:广西田林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百色市田林县潞城瑶族乡、百乐乡。

三、项目装机容量为100兆瓦,配套装机容量20%、2小时储能(即40兆瓦时储能)。

四、项目总投资75071万元。

其中项目资本金1501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等方式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骨伤医院经开区医院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骨伤医院经开区医院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骨伤医院经开区医院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03•【字号】桂发改环资〔2021〕986号•【施行日期】2021.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骨伤医院经开区医院项目节能报告的批复桂发改环资〔2021〕986号南宁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审查广西骨伤医院经开区医院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南发改报〔2021〕71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评审,现就节能审查事项批复如下:一、项目代码为2018-450112-83-01-008484,项目单位为广西骨伤医院,建设地点位于南宁市江南区金凯路北侧、开源路西侧。

项目建设规模:一所国家三级甲等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总床位数600张,总用地面积2866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8818平方米。

建设内容:门诊医技综合楼1栋,住院楼2栋,后勤综合楼1栋,机动车停车位894个。

项目计划于2024年2月建成并投入运营。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2107.27吨标准煤(当量值)/5289.76吨标准煤(等价值),计入南宁市能源消费总量中。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一)优化用能工艺。

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等国家标准规范和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进行设计;通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及隔热保温技术、照明节能及控制技术、节能门窗、建筑节材技术等措施,提高项目能效水平。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要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变压器、空调、风机、电机、照明、水泵等要优先选用达到国家能效等级1级的产品和设备,并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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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0.26
【实施日期】2005.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
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发改稽察〔2005〕480号)
各市发改委: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和工程质量,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稽察,是指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法监督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状况,评估项目效益,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自治区项目;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部分或者全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融资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自治区项目;
(四)国家稽察机构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负责组织稽察,指导全区稽察工作。

第六条稽察办的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

第七条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稽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

第九条稽察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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