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模拟法庭案例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3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批准逮捕,同年5月20日被提起公诉。
被害人李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
2019年1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后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左肾挫裂伤、左肺挫裂伤、左肝破裂,构成重伤二级。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四、案例分析(一)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李某在某酒吧发生纠纷,张某某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中,张某某在犯罪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1. 张某某的犯罪动机:张某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持水果刀将李某刺伤,其犯罪动机是报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有报复动机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2. 张某某的悔罪表现:张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分子认罪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
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
冯明启:冯明启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2011湖北黄石理工学院模拟法庭

二、法庭调查
被告人简介
黄石理工学院
被告人曾卫亮:男,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湖南新绍人,高中文化,湖 南省邵阳市建安公司吉首开发部经理,住吉首市砂子坳邵阳市建安公司开发 部宿舍。1993年12月13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证据 不足而免于起诉,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吉首公安局刑事拘留, 1999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押于吉首市公安 局看守所。
黄石理工学院
三、开庭审理
1,犯罪录像
黄石理工学院
张水临与杨傅龙砍伤王炼洪
一、案情简介
黄石理工学院
被告人曾卫亮与被害人王炼洪和朱建华存在经济纠纷,产生矛 盾.曾卫亮于是买通张水临对王炼洪实施报复,张水临与同伙杨傅龙 决定于数日后对王炼洪加以杀害,在繁盛公司门口,持刀砍伤被害人. 之后,张水临与杨傅龙均得到了曾卫亮的金钱报酬.此后,曾卫亮再 次对张水临进行金钱诱惑,唆使他对朱建华的妻子泼硫酸,随后,被 告人杨傅龙在被害人王炼洪的劝说下自首.
黄石理工学院
被告人张水临(绰号“老雀儿”):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吉 首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吉首市吉首乡雅溪村。1990年6月15日因盗 窃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1992年7月31日减刑释放, 1994年1月1日因盗窃罪被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1997年8月11 日释放。1999年5月12日因涉嫌伤害罪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年7月 16日经本院批准,被吉首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公 3
做案工具的菜刀和剩余的浓硫酸均未找着,通话记录单未查 清,以及几个关键证人的下落不明,案件缺少物证,案件事实 存在疑点。 被告人张水临在泼硫酸一案后能够和另一被告人杨傅龙去公 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供述自己的行为为曾卫亮指使,具有法定 从轻情节。而且被告人只是小学文化,法制意识淡薄,为小利 所诱惑从而犯下今天的罪行。 根据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犯罪的为主犯,本辩护 人认为在本案中应认定被告人曾卫亮为主犯,张水临、杨傅龙 均为从犯。
模拟法庭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共25页文档

人员列表:审判长1名审判员1名人民陪审员2名书记员1名被害人1名公诉人2名被告1名辩护人2名证人5名刑事模拟法庭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故意伤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承包问题存在纠纷。
2019年3月15日,李某因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遂对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
经鉴定,张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二、案件经过2019年3月15日晚,李某与张某因土地承包问题发生争执。
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拿起酒瓶砸向张某。
张某躲闪不及,头部被酒瓶击中,当场倒地。
李某见状,继续对张某进行殴打,致使张某身体多处受伤。
周围村民见状,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控制,并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检查,张某头部、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处理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刑事拘留。
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
随后,检察机关对李某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张某对李某的悔过态度表示接受,但要求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致人轻伤以上。
(3)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
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本案中,李某因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拿起酒瓶砸向张某,致使张某头部、胸部、腰部等多处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致人轻伤以上,侵犯了张某的身体健康权。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原告(甲)与被告(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乙持械将甲打成重伤。
甲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
案件事实:甲、乙系同一小区的邻居,平日关系尚可。
近日,因甲在装修时未征得乙的同意,在公共区域搭建了临时搭建物,导致乙家中采光受到影响。
乙多次与甲协商,要求拆除搭建物,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在一次争执中,乙情绪失控,持一把铁棍将甲打成重伤。
原告(甲)主张:1.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被告(乙)辩称: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 乙在争执过程中,甲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出于自卫,不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辩论赛双方观点:原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乙在争执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甲,但仍然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故意。
2. 乙的行为造成了甲的严重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3.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乙的行为给甲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方观点:1. 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甲在争执过程中有激进行为,乙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属于正当防卫。
2. 乙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诉讼故意杀人罪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出庭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3.被告人:于文清;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
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
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
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
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
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
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
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
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
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
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诊所实训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刑事法律诊所是一种模拟真实法律环境的实训活动,旨在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经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本案例以某大学刑事法律诊所实训项目为背景,通过模拟一起刑事案件,让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完成案件的调查、证据收集、法律文书撰写等工作。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某大学刑事法律诊所实训项目选取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作为实训案例。
案情如下:2019年5月,某市某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张某(男,22岁)在街头被嫌疑人李某(男,25岁)持刀伤害,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李某因与张某有债务纠纷,遂持刀将张某伤害。
(二)实训目的1. 通过模拟案件调查,让学生了解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方法。
2. 培养学生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3. 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实训过程(一)案件调查1. 收集案件资料:学生首先查阅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资料,包括案件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2. 询问证人: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向被害人、目击证人进行了询问,收集了相关证据。
3. 调查取证:学生根据案件情况,对李某的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后果等方面进行了调查。
(二)证据收集1. 证人证言:学生收集了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了李某持刀伤害张某的事实。
2. 犯罪嫌疑人供述:学生收集了李某的供述,证实了其犯罪事实。
3. 现场勘查笔录:学生查阅了现场勘查笔录,了解了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
4. 医疗鉴定:学生收集了被害人的医疗鉴定报告,证实了张某受到的伤害程度。
(三)法律文书撰写1. 案件调查报告:学生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撰写了案件调查报告。
2. 侦查终结报告:学生根据证据收集情况,撰写了侦查终结报告。
3. 量刑建议书:学生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撰写了量刑建议书。
四、实训成果(一)学生收获1. 提高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更加了解刑事案件的侦查程序和证据收集方法。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某与李某某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首期租金,并按照约定进行了房屋装修。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李某某以房屋装修损失为由拒绝退还租金。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返还租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某是否应当退还租金?2. 李某某是否应当赔偿张某某的损失?三、法庭调查1. 张某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的凭证、房屋装修的照片等证据。
2. 李某某承认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对于房屋装修损失的主张,李某某提供了装修费用的发票。
四、法庭辩论1. 原告张某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李某某应退还租金,并赔偿因装修产生的损失。
2. 被告李某某认为,房屋装修损失较大,张某某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装修维护义务,故不应退还租金。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房屋装修损失,法院认为,张某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装修损失系由其使用不当导致。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某退还张某某租金,但无需赔偿损失。
六、案例评析本案例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主要考察了合同履行、证据认定等问题。
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应充分审查合同条款,并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案例二:王某某与赵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
王某某认为,超市地面湿滑,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超市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 超市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法庭调查1. 王某某提交了医疗费发票、误工证明、超市监控录像等证据。
2. 超市辩称,地面湿滑是由于下雨导致,超市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故意伤害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在争执过程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以下是该案件的具体分析。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基本情况:王某,男,30岁,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2. 被害人基本情况: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职员。
3. 案件经过:- 2020年3月,王某与张某因某工程项目合作产生经济纠纷。
- 2020年4月,双方在某咖啡厅会面协商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
- 2020年5月,王某在张某下班途中,故意用拳猛击张某头部,导致张某头部受伤。
- 案发后,张某立即报警,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案件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2. 被告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张某头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造成了轻伤以上的后果。
3. 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罚。
-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有经济纠纷,属于矛盾激化型犯罪。
五、判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某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案件启示1.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应依法维权,避免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模拟法庭案例材料案由:沈飞故意杀人基本案情:沈飞(男,1970年出生)系黑龙江省XX市XX区远望乡红星村农民。
2009年7月25日,沈飞为躲避债务,与妻子汪海霞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生活在一起。
2013年1月1日18时许,沈飞从工地干完活回到家中,见汪海霞在玩电脑,没有为其做饭,便与汪发生争吵。
在争吵中,汪海霞称知道沈飞与司某(沈飞的情人)之间男女关系的事,并要把此事告诉沈飞的父母。
沈飞恼羞成怒一气之下产生杀人之念,遂用铁棍击打汪海霞头面部,致其右眼睑脱落,又用手从后面捂住汪海霞的口鼻,致汪窒息倒地;沈飞恐其不死,用绳子在汪的脖子上缠了四圈,并用力勒。
在确认汪死亡后,将汪的尸体藏匿在自家西屋北侧的立柜内。
随后,沈飞对外散布汪海霞与网友私奔的虚假信息,并到派出所报案。
由于一直未想好如何处理汪的尸体,所以尸体始终放在衣柜里,直到得知其儿子即将回家,害怕杀害汪海霞的事情败露,于2013年1月10日谎称在家中翻找户口本,在衣柜里发现汪的尸体,而后报案。
起初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拒不认罪,后承认了杀害汪海霞的犯罪事实。
一、开庭前准备阶段[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以及实施其他妨碍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得发言提问;(5)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公诉人及辩护人入庭)[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沈飞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书记员就座)二、宣布开庭阶段[审判长] 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公诉人] 没有意见[审判长](敲击法槌)黑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黑龙江省XX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飞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请法警提被告人沈飞到庭!(法警带被告人沈飞到被告入席)。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案例
1. 案件名称:盗窃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明在商场内盗窃了一部手机,被保安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明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2. 案件名称: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与被害人小张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小李持刀将小张刺伤。
小张被送往医院抢救,小李被警方抓获。
3. 案件名称: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家中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家中发现大量毒品和相关工具。
4. 案件名称:强奸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刘在夜间在公园内强奸了一名女性,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刘抓获。
5. 案件名称: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与被害人小李发生了争执,小张持刀将小李杀害。
小张被警方抓获。
6. 案件名称:走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在海关处走私了一批珠宝,被海关人员发现并抓获。
经过检查,小王涉嫌多次走私。
7. 案件名称:抢劫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路上抢劫了一名女性的钱包,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李抓获。
8. 案件名称:诈骗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王通过网络诈骗手段骗取了多名受害人的钱财,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王涉嫌多次诈骗。
9. 案件名称:非法拘禁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张因为一些原因将一名男子非法拘禁在家中,被路过的市民发现并报警。
警方到场后将小张抓获。
10. 案件名称:妨害公务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小李在警方执行公务时妨碍了警方的工作,被警方抓获。
经过调查,小李涉嫌多次妨害公务。
法律故意伤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25岁,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被害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经法院审理,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二、案件事实1.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其犯罪的主观故意。
2. 案件经过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
双方争执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重伤。
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3. 证据(1)证人证言:李某的同事、邻居及案发现场目击者证实,李某在案发当天持刀伤害了王某。
(2)被害人陈述:王某生前陈述,李某持刀将其刺伤。
(3)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发现,王某身上有多处刀伤,符合被刺伤的特征。
(4)法医鉴定:王某被刺伤后,因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5)被告人供述:李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行为。
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1)行为人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2)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3)造成了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致王某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主观故意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争执中持刀伤害王某,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 五5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故意伤害(新)良乡小学五5少年法庭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庭?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响法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王昊天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被告人王昊天,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被告人: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被告人:我今年14周岁,家住房山区良乡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房山区良乡55中初二5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被告人:是因为我把李硕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5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王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5年5月4日收到。
审判长: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昊天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

模拟法庭剧本(精选五篇)第一篇:模拟法庭剧本【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
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
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
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
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
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
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
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
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审判席(3人)书记员席(1人)公诉人席(2人)辩护人席(2人)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法警席(2人)第一阶段: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少年模拟法庭——故意伤害课件

金牛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向志恒,男,14 周岁,汉族,成都市人,系通锦中学八年级二班学生,2019 年1月 10 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月24日被逮捕,现关押于郫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志恒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采用了非法的手段来实现,用刀将人扎成重 伤,其行 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辩护方提出的被害人范建借MP4 的行为是抢劫行为,因为缺 乏证据,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是抢劫,并且被告人和被告人系数同一中学,被告人随时可 以找老师、家长来实现要回MP4,所以被告人的正当防卫不能成立。 鉴于被告人向志恒作案时 未满 16 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存在自首情节,在审理的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向志恒还系在校学生,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 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让其能够早日重归社会,改过自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四条、第67条、第17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志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执行,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志恒无视我国法律,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 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7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 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公诉机关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金牛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石洪坪川。
新闻播报
被害人:小强
• 日常表现: • 学东西,欺负弱 小,
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向志恒,2005年5月4日出生,现年 14 周岁,汉族,家住成都市幸福小区3号楼2单元1楼 住户,逮捕前系通锦中学八年级二班学生,现关押于郫县看守所。
法律辩论赛刑事案例(3篇)

第1篇案名:张三故意杀人案背景:本案涉及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方对张三的行为定性及法律责任存在争议。
辩论双方:正方:主张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反方:主张张三构成故意伤害罪辩论过程:一、开场陈述正方代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理由如下:1. 张三与李四存在土地纠纷,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2. 张三的行为导致李四死亡,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结果。
3. 张三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反方代表: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我们反方团队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理由如下:1. 张三与李四的纠纷是土地纠纷,并非人身攻击。
2. 张三持刀将李四杀害,但并未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
3. 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二、质辩环节正方代表对反方代表的质辩:尊敬的反方代表,您提到张三与李四的纠纷是土地纠纷,但这并不能否定张三具有杀人故意。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明显具有杀人故意。
反方代表对正方代表的质辩:尊敬的正方代表,您认为张三具有杀人故意,但我们认为这并没有充分的证据。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但并未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三、自由辩论环节正方代表:首先,我们同意反方代表关于土地纠纷的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这种行为本身就具有杀人故意。
反方代表:我们承认张三持刀攻击李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是否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结果。
而本案中,张三并没有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因此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正方代表:尊敬的反方代表,您提到张三没有预见到李四会因此死亡,但我们认为这是对案件事实的误解。
事实上,张三在纠纷中持刀攻击李四,明显知道这种行为可能会造成李四死亡,因此具有杀人故意。
法律案件情景还原(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8年10月,张某某因琐事与邻居李某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持刀将李某某刺伤,造成李某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李某某的医疗费用。
案件还原:一、事件起因2018年10月某日,张某某因工作原因与李某某在小区内相遇。
两人原本并无矛盾,但在交谈过程中,因为一些琐事产生了争执。
争执中,双方情绪激动,言语激烈。
二、事件经过争执升级后,张某某从家中拿出了一把水果刀,指向李某某,并威胁道:“你要是再敢说一句不中听的话,我就让你知道厉害!”李某某见状,立即后退,试图平息事态。
然而,张某某并不罢休,继续对李某某进行言语攻击。
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的情绪越来越激动,突然喊道:“你太过分了!”这句话激怒了张某某,他毫不犹豫地挥舞起手中的水果刀,刺向李某某的腹部。
李某某躲闪不及,被刺中,鲜血直流。
三、事件后果案发后,周围居民纷纷报警。
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将张某某制服,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李某某被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抢救。
经过医生的努力,李某某的伤势得到了控制,但仍然需要进一步治疗。
四、案件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他承认,自己因一时冲动,做出了错误的决定。
在庭审中,张某某表示悔过,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李某某的家属在庭审中要求法庭严惩张某某,以告慰李某某的在天之灵。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但考虑到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李某某的医疗费用,法院决定从轻处罚。
五、案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同时,张某某还需赔偿李某某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反思:本案的发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
同时,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武器,我们要尊重法律,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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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记员(吕芳芳):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待公、辩入庭后)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张文到庭。
(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基本情况。
张文:我叫张文,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宁波市惊驾路8号楼12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吗?张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张文:2007年12月6日收到。
审判长: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文故意伤害罪一案。
合议庭由审判员欧煦,人民陪审员马云锋,彭新颖组成,由欧煦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吕芳芳担任法庭记录;鄞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彭欣荣厉明侠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张文委托,宁波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聂尧冯俊贤出庭为被告人张文辩护。
被告人张文,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你是否申请回避?张文: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下面由我代表宁波市鄞洲区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甬检刑诉(2007)第100号被告人张文,男,汉族,现年18岁(生于1988年1月1日),宁波人,大学文化程度,被告人张文涉嫌故意伤害案,经鄞州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张文有下列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文,今年9月20日下午放学后.途径浙江万里学院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涛,事发当时,只因马涛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张文用拳头就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马涛眼部受损,经鉴定,左眼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彭欣荣厉明侠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张文:有,我并不是故意伤害他的,我不认可公诉人对我的指控.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次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张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文,事发当时,你是否出手袭击了被害人?张文:恩....当时...公诉人:你只需回答是还是不是张文:是的公诉人:被告人,你为什么要袭击被害人马涛.张文:因为他总是欺负我.....公诉人:所以,你就出手报复被害人是不是?张文:不是啊,他当时真的有对我....(然后就哭了)公诉人:你当时是怎样袭击被害人马涛的?张文:我当时看到马涛好害怕啊,特别是马涛他喜欢嘲笑我,说我是哑巴,说我不是男人,还说要当面鉴定下,我当时头一黑就上去打了马涛几下.公诉人:张文,你头一黑,部位倒是认的挺准的,专挑人的弱点打.辩护人:反对, ,我要纠正的是我的当事人所说的头一黑并不是公诉人所说的看不见东西,而是在被害人的嘲笑和长期受到被害人侮辱的情况下情绪失控.审判长:反对有效.公诉人:被告人,我想再问你,一个人身上有那么多部位,比如胸啊,腿啊,为什么你专挑眼睛呢,难道你一开始就是想让被害人受到严重伤害吗?张文:没有啊,我当时真的不知道啊,不要冤枉我啊!公诉人:不知道?不知道你还把被害人打成眼部致残,,即使被害人嘲笑被告人,这也不能构成被告人伤害的理由.况且在马涛没有出手的情况下,被告人用拳头向马涛的头狂打五六拳,导致眼部严重受损,.被告的行为很明显是故意伤害.我的问题暂时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文进行发问辩护人:审判长,我需要发问。
辩护人:张文同学,请你认真的看看,到底当天嘲笑你说你自闭,逼你脱裤和长期欺辱你的那个人是否在法庭上呢?指出来给我们看看张文(很怕怕的抬起头,望着马涛,头又低了下去,然后不断颤抖的指着马涛):是他,就是他辩护人:张文,学校里这么多人,为什么被害人偏偏要侮辱你的?张文:马涛在学校势力很大,又喜欢欺负人,有一次,在食堂里我不小心把饭菜撒了一点在马涛的衣服上,马涛看我好欺负,,就常常欺负我.不只我一个,还有好多人都受到他的欺负啊辩护人:那他通常是怎样欺负你的呢?张文:他骂我自闭啊,说我不是男人,还脱我裤子,让我装尸体,有时候还使劲的打我啊.辩护人:受害人都是在什么地方对你进行侮辱?张文:一般是学校门口花园的那条小路.好多人都在看我,我在学校都没法活了啊.辩护人:那马涛对你的欺辱持续了多久?张文:半年,基本上没几天就要整我,我下课都使劲的躲他,可是怎么也躲不了.他总是在我放学的路口截住我啊辩护人:你没有向老师和父母告诉这些情况吗?张文:....我不敢啊,我....说不出口辩护人:事发当天的情形,你能再描述下吗?张文:当时我下课回家,刚走到校门口,就看到马涛走了过来,后面跟了好多人,我好怕啊,然后马涛就推了推我拽我过去,并对周围的同学说我不是男人,还往我身上吐口水,然后说叫我自己把裤子脱下来,我看着大家对我的嘲笑,特别是马涛还侮辱我的家人,我头发涨,就冲了上去打了马涛.辩护人:审判长,很明显我的当事人是在被害人的欺辱与人身侵害下作出的正当防卫,绝非故意伤害。
而且被害人对我当事人进行了长打半年的侵害,可以说造成上述悲剧的始作俑者就是被害人自己。
审判长:控方说是故意伤害,辩方说是正当防卫,那么控方你有什么证据支持你的说法公诉人:也许审判长很难想像,被告身材柔弱,怎么可以将一个身材比他高大的马涛打的如何受伤呢?。
审判长:虽然被害人值得同情,但被告人是否故意伤人,举证的责任就在控方。
公诉人:所以我想传招几个目击证人,首先请求法庭传证人小胖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胖上后)证人小胖,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胖:我叫小胖,今年19岁,大学文化,住宁波星辉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读书。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胖:马涛是我的朋友。
审判长:证人小胖,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胖:知道了,我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小胖同学,案发当时你在不在现场?小胖:我和马涛每天都一起放学。
公诉人:那么事发当时,你在什么情况下,看到被告人打伤马涛啊小胖:马涛只是笑张文不怎么说话,之后还叫我们跟他一起玩。
公诉人:那么当时马涛有没有拉着被告或者推撞小被告人呢。
小胖:没有,马涛只是拍拍他,跟他打招呼啊,我们都是好孩子啊,怎么可能去打他啊,不知道为什么我们今天一到空地,就发疯似的打了马涛的头五拳。
公诉人:你肯定是五拳?小胖:我们看的很清楚,是打了五拳。
然后马涛就捂着眼睛昏倒在地了。
然后就看到眼睛流血了啊,好多血啊,我们都吓傻了啊。
公诉人:我的问题问完了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需要,小胖同学,就你所知谢马涛所说的一起玩是否就是指玩张文?譬如让他装尸体,甚至脱他的裤子。
小胖:没有这种事情啊,是张文乱说的啊,他也在作文上说自己是超人呢,没有人相信她的话。
辩护人:请问案发之前,你是否连同马涛在放学途中拦截我当事人张文,然后跟他玩猫和老鼠的游戏呢?小胖:没有啊,怎么可能啊,我们都是好学生啊,我还是班里的团支书啊,很多人都可以作证的啊辩护人:你撒谎,因为你和马涛都有欺负我的当事人,所以你们串通撒谎。
小胖:没有啊,真的没有啊公诉人: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对证人作出毫无证据的指控。
审判长。
审判长:辩方律师,请注意你的言词辩护律师:是,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我想请求法庭传证人小新到庭作证。
审判长:(小新上后)证人小新,请向法庭陈述你的身份情况。
小新:我叫小新,今年24岁,高中文化,住宁波东仗路13号203室。
现在浙江万里学院当保安。
审判长:你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小新:没有关系审判长:证人小新,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小新:知道了,我会把我知道的说出来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公诉人,你先询问证人。
公诉人:事发当天是你报案的吗?小新:是的,我看他们那里好像出事了,过去一看,发现一个学生躺在地上,就马上抱了警。
公诉人:那被告所说的被害人长期欺负的行为,以你一个保安敏锐的感觉,你有没有看见,或者听说呢?小新:这倒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护人:我需要,我想请问,你是什么时候来到学校当保安的?小新:两个星期前,我才从医药专科调来的,我们都是一个系统的,所以会不段的换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