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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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
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经贸委
文号:国家经贸电力[2000]1234号
发布日期:2000-12-26
执行日期:2000-12-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为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电网调度“公平、公正、公开”,国家经贸委制定了《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电网调度信息披露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电网调度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建立规范化的调度信息披露制度,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电力生产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县级以上电网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电力生产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全国电网实际运行情况,制定全国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大区电网调度机构和省级电网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电网具体的调度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负责本地区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五条大区电网调度机构和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应当定期
组织召开年度、季度信息发布会(月度信息可以简报或者其他形式发布),参加单位包括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条调度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设调度信息网页或者通过适当的报刊媒体,及时披露电网调度信息。
披露的电网调度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七条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披露的主要信息内容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
(二)电网结构情况,电网安全运行约束条件,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
(三)电网年度、月度计划(包括调整计划)与实际发电量;网间交换电量;全网电力需求、用电负荷率;机组主设备、主要线路的年度、本月度和未来两个月的检修计划;主要水电厂(站)来水情况;电网异常情况分析说明;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独立电厂电费结算情况。
(四)并网电力生产企业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发电负荷率、执行调度指令情况,完成年度、月度发电计划情况;对年度、月度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的差异进行分析说明;各类型发电机组利用小时;调峰、调频和调压情况。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电网调度机构对有关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的质疑应当及时予以解答。
第九条并网电力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有关电网调度机构报送信息。
第十条电网调度信息的公布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调度机构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对在电网调度信息发布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应当予以表彰。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