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相关案例
《教育法》制定以后,关键在于实施。
《教育法》的实施就是通过一定的制度、程序、方式在教育活动中具体适用教育法的活动。
通过教育法的实施使教育法产生实效,即发生效力的教育法在实际上被执行、适用和遵守。
教育法的制定以及对其效力的说明,不等于教育法在教育活动中产生了实效。
《教育法》在实施的过程中,有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彻底落实。
为了落实《教育法》的精神,确保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加大实施力度。
为此,本节以案例分析为主,提高认识,明确法律责任,以保证教育法顺利实施。
一、有关教育经费法律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办法1、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教育经费的各项财政预算内拨款,是教育经费来源的主要渠道。
违反《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的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行为,会严重影响和阻碍教育事业的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限期核拨,行政处分。
2、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育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1]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
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
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
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与收费管理制度
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与收费管理制度简介:小学义务教育是每个国家的基础教育阶段,对培养未来的国家栋梁极为重要。
为了确保每个孩子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各国都会制定相应的经费与收费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分配以及收费管理制度的实施等相关问题。
一、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小学义务教育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学生家长的自费等几种途径。
1.政府拨款:各国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小学义务教育。
政府的拨款可以保证每个小学生都能免费接受基本教育,其中包括教职工薪酬、办公用品、教材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2.社会捐助:社会各界常常会捐助用于教育的资金或物资,以弥补政府拨款不足的情况。
这些捐助可以包括企业、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的捐款,用于改善小学的设施条件和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
3.学生家长的自费:除了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学生家长也需要承担一部分教育费用。
这些费用通常包括学杂费、教材费以及其他杂费等。
不过,一些国家会对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二、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分配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学校规模、地域差异以及教育资源的分配等。
1.学校规模:根据小学的规模不同,大型学校的教育经费相对会更高。
这是因为大型学校需要提供更多的教学设备和教学资源,以满足多个班级的需求。
2.地域差异:不同地区的小学义务教育经费分配也存在差异。
通常,政府会把更多的资金用于欠发达地区,以帮助他们改善基础设施、提升教学质量。
3.教育资源的分配:各国政府都会努力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
这意味着每个小学生都应该有平等的机会接受良好的教育,不论其所在地区和家庭背景。
三、小学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为了避免滥收费、乱收费和过高收费等问题,各国都会制定小学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家庭的合法权益。
1.收费标准:各项收费标准应该合理合法,并经过政府批准。
学校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确保家长能够合理预算教育费用。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从2004年秋季起,我省选择32个县(市、区)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取得了预期效果。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5]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5年秋季开始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8月23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就“一费制”收费办法有关情况发出通知。
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高度,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严肃纪律,切实维护政府形象,严格落实投入责任,关心体谅群众疾苦,从治标和治本两个方面入手,严肃查处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确保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费制”的实施范围从2005年秋季开始,全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及特教班)全面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费制”的内容和收费标准“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考虑信息技术教育等因素,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1.杂费。
“一费制”杂费标准见附件1。
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电教课程、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学校,不得收取该项收费,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予以严肃处理。
信息技术教育费(不含电教费)与多媒体电脑教室费不得重复收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保障广大学生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学杂费收费管理第二条学杂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费用。
第三条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四条学杂费的收取应当具体到学生联系上。
第五条学杂费的收取应当按学期或学年结清,不得跨期收费。
第六条学杂费收取应当用于学校的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支出,并应当及时公开收支情况。
第三章课外辅导费收费管理第七条课外辅导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课外辅导和兴趣培训等费用。
第八条课外辅导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九条课外辅导费的收取应当按照辅导内容和周期设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延长收费周期。
第十条学校应当明确课外辅导费的使用方式,确保资金用于课外辅导及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课外辅导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差旅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第十二条差旅费和住宿费是义务教育学校在学生参加校外教育活动或需要集中住宿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三条差旅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明确差旅费和住宿费的用途,确保资金用于学生出行和住宿的必要支出。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差旅费和住宿费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其他费用收费管理第十六条其他费用是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并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学生收取。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明确其他费用的用途,确保资金用于教育教学的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其他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学校追究相应行政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杂费: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用于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费用。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监督等,确保收费工作依法、合规、透明。
第二章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四条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包括:1. 学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2. 教材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 非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程序第六条收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收费前,应向学生或家长提供收费依据,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第八条学校收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费。
第九条学校收取费用时,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违规票据。
第十条收费票据需在3日内发到学生或家长手中,并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四章收费监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收费监督小组,负责对收费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收费监督小组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收费工作依法、合规、透明。
第十三条学生或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收费监督小组投诉。
第十四条学校对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收费、乱收费、使用违规票据等行为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或家长违反收费规定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云政发〔1997〕12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8.01【实施日期】199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云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实施暂行办法(云政发[1997]129号199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人大颁布的《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暂行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中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杂费应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学校的杂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杂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省级教育部门、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共同作出原则规定。
第六条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确定收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七条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省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适时进行调整,鉴于目前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省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只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和幅度范围,在不超过规定范围的前提下,由地(州、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在本地行政区域内执行,同时报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第二条学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收费应当明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第四条学校收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五条学校对于享受免费教育政策的学生,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的用途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学杂费第七条学杂费是指义务教育学校为提供教育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学杂费的依据主要有学生的年级、学科等。
收费依据必须明确。
第十条学校应当将学杂费收入用于师资培训、教学设备更新、校园环境改善等与学生教育教学相关的用途。
第十一条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与教学无关的费用。
第四章住宿费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学生寄宿于学校的费用。
第十三条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制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住宿费的收费依据主要有寄宿的时长、寄宿标准等。
收费依据必须明确。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将住宿费收入用于宿舍设施维修、水电费用支出、寄宿生活保障等与学生寄宿相关的用途。
第十六条学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与住宿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教材费第十七条教材费是指学校为学生提供教材而收取的费用。
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统一的教材目录选用教材,并确保教材的质量。
第二十条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书籍和学习资料。
第六章其他收费第二十一条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需求,收取一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其他收费应当明确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第二十三条其他收费的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于享受国家补助、资助政策的学生,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附件:相关附件包括学校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明细等。
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
苏嘴中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国家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学校公用经费相对宽裕.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尤为必要.为加强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教育经费收支行为,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订苏嘴中学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一、收费管理1、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所有经过批准的收费要进行公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并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举报,在单位内外醒目的地方,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3、所有收费,要开据规范性票据.收费学校必须向缴费人开据江苏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4、无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搭车收费、收费不开据或使用不规范票据、打白条等收费的,缴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和举报.已经发现,严肃查处,追究当事人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二、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管理1、管理模式我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实行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额度分配到校,学校把握使用,区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结算的运作模式.1资金额度到校:学区把资金数额明确到各学校,让学校了解可使用资金额度,以便学校预算安排使用计划;2学校把握使用:学校将按照一定原则,认真审核学校预算;2、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原则1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原则.义务教育经费要首先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中、后勤服务、校舍维护等方面的必要支出;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分配和使用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2坚持预算控制的原则.小学预算编制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性、科学性、透明性、绩效性原则.应根据明确的公用经费数额,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而出,将学校收支全额纳入预算,作出预算编制,做到预算不留缺口,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3公开透明原则.大额支出事项,应集体决策并进行公示、公布,公开透明.3、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学校维持正常运转所需开支的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等方面.1业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包括教学业务费、实践实习费,文体维持费、宣传费等;2公务费是指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公用车旅费、会议费、邮电费,机动车燃料费;3设备购置费是指因教学和管理需要购置的仪器设备、文体设备、图书及其他设备;4修缮费是指教学和管理用房屋,建筑物和各类设备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费用,以及不够基建立项的零星的土建工程费用;5教师培训费,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培训计划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6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建、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如: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坚决禁止不按规定乱发各种津补贴.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通知精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应按一定标准.经学校公用经费使用情况问卷调查结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比例:业务费:不少于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30%;公务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0%以内;设备购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15%左右;修缮费:支出应控制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5%左右;教师培训费:支出在年度公用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5%安排;4、经费支出程序1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校报账事务.专兼职报账员要在二年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经费支出实行学校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500元以下的支出,凭正规发票,由经手人签字后交学校校长验核、批报.千元至万元的设备购置,严格按政府采购手续办理.2大额经费支出,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实行转账.3完善批报手续.出具票据要规范,手续要齐全;支出票据要有经手人、审核人、批报人;大额设备购置和校舍维修等支出,票据要附合同和物品清单,工程类票据要附合同协议和预决算清单.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1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清查.2学校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物品的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学校资产的出租、出借、转让、变更、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按程序报批.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安排支出.学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抵押、担保.6、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建立健全各种账目,如:各种会计账目、易损易耗物品和大宗物品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台帐等.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8、严格把握接待、招待标准,压缩公务支出费用.严格控制公务费支出.禁止超标准招待,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假公济私.三、检查与监督1、坚持民主理财,推行校务公开.各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大的经费支出事项,要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校内外,公示、公布;推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制度,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2、建立责任追究制.对因管理不力,不正确行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7.02.15【实施日期】1997.02.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月17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和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
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
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
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第七条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教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
2008年08月17日星期日 11:20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2.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是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5.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8.教师职务是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9.教师聘任制度是按照一定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任职期限)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
10.学校依法治校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1.《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2.《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1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5.《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学校收费管理规定(4篇)
学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收费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杂费等。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学生和家长有权知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第五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收费标准,并及时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收费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收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收费管理能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
第二章:学费收费管理第九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学校应当将学费收费标准及其依据公示在网站及教务处等显眼位置。
第十一条学校收取学费应当提供正式的收费凭证,并在收费凭证上注明项目名称、金额及收费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费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学费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学生和家长有权对学费收费进行咨询和申诉。
第三章:住宿费收费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提供学生宿舍,并按照规定收取住宿费。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住宿费收费标准及其依据公示在网站及宿舍管理处等显眼位置。
第十七条学校收取住宿费应当提供正式的收费凭证,并在收费凭证上注明项目名称、金额及收费人员信息。
第十八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住宿费。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宿舍环境。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住宿费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学生和家长有权对住宿费收费进行咨询和申诉。
第四章:杂费收费管理第二十二条学校收取的杂费项目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收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应当公示在网站和教务处等显眼位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收取杂费应当提供正式的收费凭证,并在收费凭证上注明项目名称、金额及收费人员信息。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超出规定标准的杂费。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公布杂费收缴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小学收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小学的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师生利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收费项目1、学杂费:包括教材费、教辅费、生活费等。
2、校服费:包括校服制作费、校服维护费等。
3、活动费:包括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费用,如校园运动会、文艺晚会等。
4、考试费:包括各类考试的费用,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
5、其他费用:如电话费、网络费等。
三、收费管理1、确定收费标准:学校应根据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布。
2、收费通知:学校应提前向师生家长发放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并注明收费时间和地点。
3、收费时间: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收费时间,确保师生家长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4、收费地点:学校应在指定的地点设置收费窗口或收费点,方便师生家长进行缴费。
5、收费方式:学校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
并将收费情况及时记录并报账。
6、缴费凭证:学校应给予缴费的师生家长及时开具缴费凭证,作为缴费的依据。
7、收费监督:学校应建立收费监督机制,确保收费程序合规、公平公正。
8、收费项目调整:如有收费项目的调整,学校应提前通知师生家长,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四、收费管理责任1、学校财务负责人:负责制定、执行学校的收费政策,确保收费合规、透明。
2、班主任:负责向班级家长宣传收费政策,组织学生缴费,并做好相关记录。
3、家长委员会:负责对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协助学校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五、收费政策1、公益性质:学校收费政策需遵循公益性原则,确保收费合理、合法。
2、差异化收费:学校应根据不同的收费项目和师生家长的经济实际情况,差异化收费。
3、优惠政策:学校应对困难家庭的学生提供相应的费用优惠和减免。
4、妥善处理收费纠纷: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处理收费纠纷的机制,及时处理师生家长的投诉和申诉。
六、收费管理制度的执行学校收费管理制度的执行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收费和乱收乱用;对于收费违规行为,学校应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3•【字号】渝办发[2004]26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区县(自治县、市)级示范性实验学校的杂费标准在相对应的杂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的规定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4]26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教财〔200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我市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一费制”收费办法。
一、“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坚持“四个有利于”:有利于保障我市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有利于进一步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以政府投入为主、杂费收入为补充的原则。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1.19•【文号】财教[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包括: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
中央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4年度教育事业统计公报学生数为准计算。
免学杂费补助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农村中小学学杂费(含信息技术费、取暖费)标准,按中档就高原则逐省份核定。
第三条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除直辖市外,按照地方财力状况,分省确定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
东部地区未享受中央补助的省份,其免学杂费资金全部由地方财政承担。
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收费Leabharlann 据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税务部门领取的合法票据,不得在外自购、自制收据收费。
第六条收费收入管理应符合财政、物价、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所收资金应及时足额解缴财政专户,必须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条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同时进行公示。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审核。《收费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应悬挂(放置)于各收费窗口。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育收费切实实行。
第二条学校收费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学校的一切收费都必需先获得收费许可。《收费许可证》由学校财务部门依照规定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
第三条学校的收费项目必须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上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后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标准执行。不得擅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参考范本
小学收费管理制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部门
为加强我校收费管理,切实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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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教财〔1996〕10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初中、小学或其他形式民办初中、小学。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只缴杂费。
第四条杂费应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必需开支的公用经费中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确定。
费额要小,要有最高限额。
第五条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的调整方案,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学生杂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期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省级教育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对学校接收借读生的条件做出规定。
借读费标准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制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第十条杂费、借读费用为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在财务上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应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杂费、借读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对政府批准的收费,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
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杂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杂费,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