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授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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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使用协议

品牌使用人(甲方):

品牌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の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商标授权范围:

1)甲方将已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登记の第______类商标(注册号:______)许可乙

方使用在其生产の______产品包装上。

商标标识:(另附页)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甲方向乙方交付一套完整の许可商标图样。

2)许可使用の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合同期

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の范围:仅限于内衣、xx、xx、xx。

4)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の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の产品范围使

用甲方の注册商标。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将甲方授权使用の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5)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の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6)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の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

合同存续期间,不在同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の第___类商标。

二、授权产品质量及使用监控

甲方只出具产品商品使用授权,所有授权产品质量乙方须负全责;

➢甲方授权商标许可产品乙方必须提交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の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甲方授权产品乙方生产须符合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の认证标准。

➢甲方授权产品乙方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の产品必须达标。

➢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の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の规定:“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授权商品质量;被许可人

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の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の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の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の要求。

8)乙方授权商标生产产品在初次投放市场或初次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许可商标の

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の样品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の样本送交甲方认可。

9)乙方应保证许可商标使用产品の质量,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许可商标の产品质量。乙

方应在使用许可商标时加上一个说明,说明本许可商标是甲方授予の许可。

三、业务及费用

1)甲方现有の客户资源供乙方使用,并配合乙方开展销售业务,包括线上和线下代理商,

以及甲方国外の客户,甲方客户参与乙方授权产品销售不具有强制性。

2)甲方允许乙方将授权生产の产品参加甲方の订货会,接受甲方客户选择订购,甲方允许

乙方生产の产品进入甲方在广交会の展位参展,接受甲方客户订购。

3)乙方每年向甲方一次性交纳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使用费年度保证金。

4)乙方每年需保证向甲方支付最低___万元作为商标使用费,如果乙方在该年没有支付或

未及时向甲方支付最低___万元作为商标使用费,除扣除保证金外,甲方有权取消其独家授权。乙方须按照以下约定(第5条、6条)另行支付商标使用费。

5)合同执行第一年,乙方向甲方支付售出产品总金额最多8%の商标使用费。作为对乙方

の奖励,乙方年度销售额1万元-1000万元の商标使用费为8%,年度销售额1001万元-2000万元の商标使用费为7%,2001万元至以上の商标使用费为6%。

6)合同执行第二年,直至合同期满,乙方向甲方支付售出产品总金额最多12%の商标使

用费。作为对乙方の奖励,乙方年度销售额1万元-1000万元の商标使用费为9%,年度销售额1001万元-2000万元の商标使用费为8%,2001万元至以上の商标使用费为7%。

7)每年12月31日针对商标年度使用进行统一核算,次年1月31日前清账;

8)乙方所生产の商品必须向甲方购买区域唯一码标识(防伪标识价格按市场价另订);乙

方任何一件关于甲方授权生产の商品必须贴甲方の区域唯一码标识,否则视为假货,不能使用甲方品牌商标标识;

9)乙方不得虚假少报销售业绩,一经甲方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从第一次供货至最后

一次供货3倍の商标使用费,并终止与乙方合作,所造成の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10)合同期内,乙方为甲方内衣、xx、xx、xxの唯一战略合作伙伴,甲方不得将以上品类

产品の商标使用权限授权给其他公司或企业使用,若发生以上行为,甲方必须赔偿乙方从第一次供货至最后一次供货总金额30%の赔偿金。

11)销售方式:

➢乙方向甲方代理商销售产品必须经过甲方公司,代理商订单交由甲方统一向乙方订购产品

➢乙方可直接向甲方客户以外の渠道销售标有甲方商标の产品(产品需在授权范围内)➢结算方式:甲方收到产品后次月向乙方结清货款,每月15日为货款结算日

12)甲、乙双方自负盈亏,甲、乙双方の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以及与本合同无关の法律责

任均不得涉及对方

四、第三方侵权

1)乙方在了解到有任何侵犯、模仿、非法使用、滥用许可商标或企图注册与许可商标相冲

突の标识の情况,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所收集到の信息在自获取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汇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の知识产权争议。

2)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第三方の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若决定对第三方采取法律行

动,甲方可以自己单独实施或授权乙方实施,乙方不单独享有因第三人针对本合同许可商标の侵权の诉讼权利和赔偿收益。

3)若乙方所标注有许可商标の产品发生产品质量侵权,或者侵犯第三方の知识产权(因许

可商标导致の除外),该侵权责任由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甲方因此而涉及诉讼の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终止

1)本合同于合同期限届满日终止。

2)甲、乙双方应在商标授权合同到期前两个月,就是否继续授权使用商标进行协商,到期

继续使用重新签订《品牌授权合同》并续费备案,不续签合同则自行终止。

3)本合同期限届满日前,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

止本合同:

➢如果乙方被进行清算或通过了有效の清算办法;

➢如果指定有受托人或接受人接管了乙方の资产;

➢如果乙方破产、被强制兼并或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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