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及思考(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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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问题及思考(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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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入合法赌场,购买筹码,马上兑换回现金,造成钱是从赌场赢来的假象。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二)反洗钱的现状

据统计,2007年共有715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对4533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反洗钱现场检查,其中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3909家,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96家,保险业金融机构528家。对于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对部分金融机构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共计2652.42万元。2007年全年被处罚金融机构共计350家,占被查金融机构总数的7.72%,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341家,占被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8.72%;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4家,占被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7%;保险业金融机构5家,占被查保险业金融机构总数的0.95%。在被处罚金融机构中,除3家仅涉及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违规问题外,其余347家均涉及未按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或是未按规定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1]

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六)、《反洗钱法》和多个反洗钱规章的发布,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反洗钱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相结合,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层级规范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能够基本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需要。但是,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建议和相关国际公约相比较,我国关于洗钱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应该采取措施扩展有关洗钱犯罪主体范围。比如说自我洗钱和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刚才才通过了一读,在这个阶段单位犯罪已经写入了《刑法》修正案(七)了,这样就会扩大犯罪主体,以前《刑法》312条只对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刑法》修正案(七)能够通过对单位也可以依据312条进行处罚,处罚的范围也就有所加大。自我洗钱是说一个犯罪人是上游犯罪的人能不能再定一个洗钱罪,因为这些上游犯罪常常是以获取收益为目的的犯罪,而这种犯罪常常会把自己的钱再去隐瞒、转移甚至再投资,投资之后可能还会产生收益,甚至用来炒股、做房地产业会产生收益。现在的法律对后面这种行为并不认为它是洗钱的,没有加入这部分的惩罚。对目前的洗钱行为都是对第三方进行的处罚,也就是说你替别人洗钱,另外一个人贪污受贿、走私贩毒,你为他提供账户是要犯洗钱罪的,自己贪污受贿的钱去清洗是不是算洗钱罪在我们国家还有些不同的看法,而在国际上这种行为是要被处以洗钱罪的。这是我国的法律上需要改善的地方,这样才能对上游犯罪起到威慑作用。增加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以及进一步明确、完善冻结和没收恐怖分子资产的有关机制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经考虑将洗钱犯罪主体扩展到单位,司法机关也正在研究对洗钱犯罪规定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人民银行将继续关注和配合立法

和司法部门的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尽快推动完善我国反洗钱法律体系。[2]

我国居民普遍有现金交易的习惯,对此既要尊重历史和现实,又要加强引导和管理,建立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因此要综合运用包括反洗钱在内的各种手段,理顺现金流通中的问题。目前,人民银行出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的需要,从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两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管理。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报告客户单笔或单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大额现金交易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一定金额以上的金融交易,必须识别客户身份,防止匿名或假名交易。

关于大额现金交易制度虽然有了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是不够的,国外对大额现金交易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这和我们不一样,我们的商户都喜欢用现金,认为用现金交易比较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比较安全,而在国外实际上是很怕用现金的,用卡和支票交易都很方便,而且也很安全,如果你的支票是空头支票,你可能会受到很严的处罚,但是你用大量现金交易,商店老板就会觉得你的现金有可能和逃税或者来源不明和犯罪收益有关系,他们也怕受牵连,所以有很多商店说你要用大额现金别在我这儿买,你要能刷卡就刷卡,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社会风气,谁都不用大额现金,携带大额现金也被认为这个人的行为有些怪异。[3]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渠道来完成洗钱的过程,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始终处在反洗钱第一线,是反洗钱的主要阵地。洗钱将对金融机构造成巨大的声誉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威胁国家信用与安全。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整个银行业反洗钱机制尚未健全与完善,存在许多问题和操作难点。在国内外洗钱活动猖獗及相应的国际社会反洗钱立法与合作不断加强的今天,如何建立我国商业银行有效的反洗钱机制,维护区域金融、国家金融乃至世界金融安全与稳定,确实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运行中的制约因素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因素

1、履行反洗钱义务与追求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关系

一方面,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目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全面履行好反洗钱义务就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经营成本增加,从短期或者从局部来看其经济利益必然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不履行反洗钱义务,一方面面临的是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一旦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将会面临声誉风险,甚至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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