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限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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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东莞政策分析及突破方法

2018年东莞政策分析及突破方法

政策解读
1、商办公寓在限购市场下受投资者青睐,价格快 速上涨。政策将抑制商办公寓市场预期,让市场回 归理性。
2、本规定或将影响未来城市控规变得更加科学合 理.即在城市规划之初,在土地拍卖之前,最大限 度地减少”商改住”的可能性,如合理控制商务区 写字楼开发规模,减少非商务区地块商业比重等。
3、由于未来商办公寓会越来越少,从另外一个角 度分析,当前商办公寓的去库存迎来机会。房企或 将抓住”商办公寓卖一套少一套”的稀缺性,加速 成交。
2. “满五唯一” (免收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房源将成为 二手热点。
多贷款
多交税
计税评 估价
贷款评 网签 估价 价
三价合一
多交税或多贷款
计税评 估价
网签价
贷款 评估 价
限购规则
东莞户口:新房限购两套,二手房不限购,无其他要求。
非东莞户口: 首套:在东莞连续(不得中断,无法补交)缴纳一年社保或个税。全日制本科或以 上学历者,连续缴纳半年社保或个税则可获得购房资格。
假设二手房原值100万,实际成交总价200万
指标
三价合一前
三价合一后
175万
140万
贷款
(按总价250万贷款) (按总价200万)
(按总价200万)
三大税费(首套
16.11万
100㎡,不满2 (按总价150万计税)
年,非满五唯一
28.94万 (按总价200万)
影响:
1. 多缴税或首付提高,二手购房成本上升,部分购房需求外 溢到一手市场;
二套:在东莞连续缴纳两年社保或个税。二手房无限制。
限贷规则
东莞户口(以家庭为单位): 首套: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宅(144㎡及以上,全国无房贷记录) 首付比例不低于30%。 二套: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购买非普通住宅首付比例不低于60%。

2020年房地产各地调控政策一览

2020年房地产各地调控政策一览
严厉打击房地产捂盘惜售 停止向购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发放公积金贷款 维持市场平稳健康到明年筹集租赁住房7. 75万套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限制擅自挪用 住房公积金第二次申请贷款利率上浮10%
取消子女使用己退休父母公积金贷款
限售改3年严查购房“喝茶费” 开展2020年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离异之日起2年内购房的按离异前套数计算 鄞州、江北、镇海、海曙部分区域划入限购圈 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针对阴阳合同 深圳“新八条”细则正式出台涉及落户、离异购房等 公积金停止向第三套房及以上购房者发放
关联公司不能参与同一宅地竞买 房产中介不得借核心区控规炒作房价 做好住宅用地供应分类调控工作加强南京、无锡、苏州监测
城市
成都 常州 沈阳 银川 无锡 杭州 东莞 柳州 南京 宁波 郑州 深圳 内蒙古 南通 北京西城 江苏 海口 阜阳 长沙 福州 长春 大连
调控政策
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住房限售4年,二套房首付部分 升级6成 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到50%增值税征免2年变5年
加强银川房地产市场指标监测 高异后2年限购,增值税征免2年变5年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方式落户本市的,须满3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东府办〔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为推动东莞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鼓励我市拟上市、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扶持力度(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

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二)上市、全国股转系统首次融资奖励。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励。

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在省专项资金政策有效期内,对在境内申请上市、或在规定期间内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规定期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对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民营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东府办〔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21〕2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20日关于大力发展首店经济促进商业消费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为推动我市商业消费高端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潜力,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加快打造高品质首店经济集聚区,支撑东莞更好地建设区域消费中心城市,推进“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建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目标聚焦中心城区、松山湖、滨海湾新区等区域重点商圈,围绕零售餐饮、文体娱乐、生活服务等业态,积极招引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和原创品牌开设首店,鼓励东莞制造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经营业态开设品牌首店。

力争到2023年推动各类品牌首店落户东莞不少于100个,将东莞打造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高端品牌首选地、原创品牌集聚地、消费时尚创新地。

二、加强政策扶持(一)引进扶持1.首店引进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和本土知名品牌在我市开设独立法人性质各类品牌首店(含非法人企业转法人企业),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对品牌企业予以支持。

其中,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给予100万元奖励。

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东莞首店,或本土知名品牌企业开设华南首店,给予30万元奖励。

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正文:---------------------------------------------------------------------------------------------------------------------------------------------------- 东莞市区范围内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2002年3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一条为促进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经营城市土地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莞市市区范围内。

市区是指《东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15)》中红线划定的市区范围,包括城区、万江、东城、南城及寮步的划定部分,约237.6平方公里。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是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

建设、规划、发展计划等部门及有关镇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对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实施监督和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按计划要求具体承办土地收购、储备和经营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法定期限而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认定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土地平整或“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地面平整)工程完成后,未经批准中止建设满一年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售政策的细则

限售政策的细则

限售政策的历史 沿革
限售政策起源于早期计划 经济时代,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限售政策逐渐被 运用到不同领域,如房地 产、汽车等。随着时代的 变迁,限售政策也在不断 地演变和完善,以适应当 前市场的需求和情况。
限售政策的目的
保护消费者权 益
确保消费者在购买 商品或服务时受到
公平对待
控制商品供应 量
限售政策的影响
01 促进市场平衡
限售政策有利于维持市场供需平衡,避免价格波动
02 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限售政策,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好的购买体验
03 规范市场秩序
限售政策有助于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减少不良竞争
限售政策的挑战
市场扭曲
限售政策可能导致 市场供需关系失衡,
导致市场扭曲
产业影响
某些产业受限售政 策影响较大,可能
综上所述,限售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调控手段,在维护 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也面临 着实施难度较大、效果评估不清晰等问题。未来,限售政策 将更加精细化、市场化,结合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提出相应 的优化建议,以实现政策的最大效益。同时,限售政策所产 生的影响不仅局限于市场经济,也涉及到社会发展、文化传 播等多个方面,对经济社会产生着广泛的影响。
谢谢观看!
对社会消费结构有 引导作用
社会公平
防止奢侈品过度浪 费
文化传播
传递品牌文化和价 值观
奢侈品限售政策 的未来展望
随着人们对奢侈品的消费 习惯和价值观的不断变化, 奢侈品限售政策也将随之 不断调整和完善,展望未 来的发展方向。未来可能 会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 个性化服务以及数字化营 销。
奢侈品限售政策的影 响因素
奢侈品限售政策是指对奢 侈品市场销售、价格等方 面进行限制和规范的政策。 通过限制销售渠道、购买 数量等方式,以维护品牌 形象和市场稳定。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申请领取《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24、25条;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1年8月15日修正)第3条;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4条.(二)行政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5、工程进度达到如下要求: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已完成三分之二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7、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三)申请材料目录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三份。

为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性,要求发展商在申报预售证前,先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对建筑物进行预测,依据预测成果进行填写)(可在网上下载,网址:http:// www。

cn/);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核对后退回);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的物业管理等内容);8、房地产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并用彩笔标示出申报预售楼房位置;9、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四)行政许可程序1、行政机关受理后,在已定时间内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2、经实地核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核查人签名后,送主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签名;3、经主管行政许可事项的副局长签名后,颁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放松住房限购政策是否有利还是有弊

放松住房限购政策是否有利还是有弊

放松住房限购政策是否有利还是有弊放松住房限购政策是否有利还是有弊?从买家角度,放宽楼市限购政策肯定是好事。

更多的人能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这对于人们的居住需求和安全感有着巨大的意义。

同时,楼市的回暖也能够带动整个经济的活跃和增长。

然而,在此同时,放宽限购政策也可能加剧房价上涨,从而重创购房者的腰包。

而另一方面,开发商会加速供应力度,推动房价的不断上涨,回馈其自身的利益。

其实,当前放宽楼市限购政策下的很多疑虑,实际上都来自于此前政策的过于严格所造成的调控过度。

长期以来,政府的大力调控措施一方面防止楼市出现泡沫,保障市场稳定和购房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要鼓励企业投入房地产领域,刺激全国经济发展。

可是,当前二者之间的平衡还出现了许多偏差。

这让一些投资者的信心丧失,认为政府用过高的标准来限制房市发展,并感到自己在市场上的选择受到了过度限制。

近20城放松住房限购政策自去年以来,已有多城松绑限售政策。

据诸葛数据研究中心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6月中旬,包括郑州、青岛、苏州、金华、南京、常州、东莞、西安等超20城放松限售政策,取消限售的城市有哈尔滨、常州、廊坊、衢州、福清等少数几个城市,大多是三四线城市。

郑州取消限购下调二套房首付比例具体情况如何?9月12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市金融工作局、郑州市商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通知》,全面取消郑州市住房限购、限售政策,自9月12日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以下为政策原文。

一、取消限制性购售政策。

取消二环内住房限购政策等购房消费限制性规定,取消住房销售限制年限规定,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

二、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要求。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含存量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低于30%。

银行机构结合本机构经营状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

每日昱言|东莞住建局解读227新政,部分情况仍可按原政策购房

每日昱言|东莞住建局解读227新政,部分情况仍可按原政策购房

每日昱言|东莞住建局解读227新政,部分情况仍可按原政策购房直击地产圈最新动态,点评行业内重要资讯#东莞住建局解读227新政部分情况仍可按原政策购房#3月15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对227新政《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的政策解答。

其中,东莞住建局提到几项重要问题。

其中关于非东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条件问题。

非东莞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第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下同),须在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一年。

在本市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须在购房之日前四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

同时,关于“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具体如何认定的问题。

东莞住建局表示,夫妻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离异当日(以《离婚证》登记时间或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原家庭拥有的住房总套数计算。

即夫妻在2021年2月27日或之后离异的,任何一方自离异之日起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时,其拥有住房套数按离异前家庭总套数计算。

夫妻在2021年2月27日之前离异的,按原政策执行。

关于“新入户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前两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

”“新入户”及“第一套商品住房”如何理解的问题。

东莞住建局表示,新政中的“新入户”是指户口本登记入户时间为2021年2月27日或之后。

在2021年2月27日前入户的,按原政策执行。

“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是指2021年2月27日起入户我市后购买的第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具体分以下三种情形:在东莞市入户前其家庭在本市没有商品住房的,2021年2月27日起入户我市后购买的第一套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需符合“须在本市落户满半年、且在购房前两年内逐月连续缴纳社保满半年”(“双半年”)的要求。

如购买的第一套商品住房为二手住房,则不受“双半年”限制。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东府办〔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东莞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为妥善解决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根据《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0〕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帮扶上市后备企业明晰房产、土地产权(一)充分认识明晰房产、土地产权对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引导上市后备企业及早规范、明晰房产、土地产权,为企业成功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或增加资本金的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的除外)。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

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上述情况,只要投资主体不变,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免税证明及相关证件,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不能提供税务部门的免税证明及相关证件,按产权交易过户处理。

东莞首次推行限购政策 2套房以上被叫停

东莞首次推行限购政策 2套房以上被叫停

东莞首次推行限购政策 2套房以上被叫停此次《意见》原文共有九项条款,涉及商品房限购、房价备案、差别信贷、商品房用地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和普通购房者直接相关的主要有限购、限贷和限价三方面。

限购自2016年10月7日起,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限购时间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住房限购政策视具体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限贷在商业贷款申请方面,《意见》对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差别划分: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按照国家政策,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意见提醒,对于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签订认购书且交付定金或已交付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家庭购房行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则低首付款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限价为防止开发商开发商恶意炒房、随意抬价,从2016年10月7日起,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到住建部门办理预(现)售前,需先到发改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备案价格在网上公示,取得预售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在房管部门办理建档时备案价格将被锁定,实际成交价格不得突破备案价,下浮幅度不得超过15%,房价一经备案两个月后方可调整。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5.16•【字号】东府办〔2011〕62号•【施行日期】2011.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东莞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通知》(东府办〔2011〕4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共同责任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调控房地产市场和稳定房价的责任,按照2011年我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调控合力,密切监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采取相应调控措施,坚决打击房地产投机行为,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确保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实现。

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筹集房源。

市住建部门每年要合理安排确定我市单列公共租赁住房总量和选址,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年的用地指标中单独列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市、镇两级要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需要,增加财政预算安排,合理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和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园区、镇(街)、村集体、企事业单位等多类主体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创新投融资方式,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出台配套文件,落实国家的税费优惠政策,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引导各类主体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东府[2011]9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东府〔201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市委市政府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市政府发文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第三条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章目标、原则与任务第四条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企业上市板块。

第五条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原则是:(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

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六条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建立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推动企业上市系列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队伍。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地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不同使用类型的新型产业用地地价计算规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18〕4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府〔2018〕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需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用地(C2)、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原则上应依据城乡规划用途划分为不同宗地,单独出具宗地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对不同用途但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或分割宗地后不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同意出具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前提下,可实行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

对确需配置配套型住宅用地(R0)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独立出具R0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单独进行宗地市场评估和公开出让。

第三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C2)按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新增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三旧”改造新型产业用地,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改造为新型产业用地(M0+C2)一宗地整体供地的,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改造为配套型住宅用地(R0),土地出让年限为70年。

已出让改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土地出让年限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二章新增新型产业用地第四条新增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M0=〔M1×0.4×(1-X)+C×0.41×X〕×R×N/50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为分割转让比例;R 为容积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二次转让实施细则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二次转让实施细则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二次转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的二次转让交易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二次转让,是指产业用房由开发主体通过预售或现售方式首次转让后,买受方通过买卖、作价入股、股权转让产业用房等行为,均属产业用房二次转让。

第三条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优先由原开发主体或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原开发主体、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放弃回购的,产业用房可在市场上进行转让。

第四条产业用房二次转让买受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单位,符合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准入条件,经开发主体、属地镇街(园区)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与。

第五条原开发主体、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有优先购买权,将产业用房对外二次转让时,转让方须取得原开发主体、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产业用房二次转让,转让方需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二次转让产业用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二)转让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开发主体、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及其产业用房管理主体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四)开发主体、属地镇街(园区)对买受人进行资格审查,同意新型产业用地(M0)产业用房二次转让的书面证明;(五)转让方受让产业用房时已缴纳的相关税费凭证;(六)不动产买卖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作价入股协议等将产业用房转让的有关协议;(七)转让方签定按规定缴交转让增值收益的书面承诺。

第七条产业用房二次转让,转让方需依法按照现行不动产转让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房地产行业-年度盘点之政策篇:供需两端共同调控,防控风险是终极目标

房地产行业-年度盘点之政策篇:供需两端共同调控,防控风险是终极目标

邮箱:所属行业房地产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1日行业研究年度盘点之政策篇:供需两端共同调控,防控风险是终极目标核心观点:新冠疫情是2020年不可忽视的重要变量,但是面对疫情冲击,横贯2020年全年的地产调控政策仍然坚定“房住不炒”。

实际上,防控风险才是一切政策调控的终极导向。

2020需求端的调控政策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

第一个阶段是1-6月,为了缓解疫情对地产行业带来的冲击,需求端的调控政策略显宽松,例如部分省市放宽了落户条件,实施人才引进举措等。

第二阶段是7-12月,7月起,陆续有城市出台偏紧的调控举措以稳定房价。

2020年中央与多个城市也针对房地产开发商出台了相应的供给方面的调控政策。

第一、疫情最严重时出台政策为房企纾困,避免地产开发商陷入现金流危机;第二、加强房地产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针对部分试点企业实施三道红线控制有息负债增速等。

我们认为2021年以及更长的时间区间内,防控风险仍然是房地产行业的主要目标。

在需求端,仍然将坚持在房住不炒的主基调下实施调控;在供给端,将以资金为突破口,实行预售资金监管,控制房企的有息负债增速等,强化房企的抗风险能力,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相关研究:月度数据点评:7月销售保持韧性,投资增速或将继续下行20190814 2019年7月地产月报:融资约束强化土地市场偏弱,预计市场全年呈前高中低后平趋势20190806 2019年中期策略报告——七月流火,行情难将持续20190702 2019年年度策略报告——刚需刚改主导行情,2019战略年再延续20190822 2019年报综述——回归核心,内圣外王20190508研究员于小雨rain_yxy(微信号)王玲w187********(微信号)李慧慧h648687853(微信号)引言2020年年初疫情爆发,年末疫情仍未完全控制。

新冠疫情对地产行业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冲击,但是横贯2020年全年的地产调控政策仍然坚定“房住不炒”。

2019年东莞买房条件以及首付比例规定 买房政策详解

2019年东莞买房条件以及首付比例规定 买房政策详解

2019年东莞买房条件以及首付比例规定+买房政策详解从2016年年底到2019年,东莞出台了不少楼市调控政策,你的房子,买了吗?下面,汇总了东莞买房条件、买房首付以及与我们买房息息相关的政策,来看看!图片来源于网络一、买房条件本市户籍:本市户籍买房无社保年限、个税等的限制。

非本市户籍:(一)首套房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如果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可在我市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二)二套房购房资格已有一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3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注意: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缴纳证明不承认。

东莞镇区分布图二、限购套数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均限购2套,只要拥有两套房及以上住房,都暂时不能买新房。

非东莞户籍购房政策三、买房首付1、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指从未购置过住房),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最低30%。

2、对于有购房贷款记录但申请贷款购房时实际没有住房的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但没有购房贷款记录的或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贷款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3、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对于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东莞户籍购房规定四、限售政策1、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2、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东莞限售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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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限售细则东莞市限售细则出炉。

相信在东莞的你,是十分关注东莞限售问题的。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东莞限售细则,欢迎阅读!东莞限售细则:11日前已网签不受“证满2年”限制继上周东莞出台了限购令后,东莞市住建局、房产管理局在18日上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则对于此前限购令中争议较大的二手房转让和赠与执行时间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4月11日零时前网签,不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再交易”限制《通知》对限购升级政策进行了补充。

《通知》明确提出,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

但是,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获得购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能购新房另外,关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另外,因办理不动产的变更、更正、补证、换证等业务导致出证时间发生变化的,应以同一不动产权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而在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帐原单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以认可),其购房资格按东府办【2016】86号文认定(即2016年10月7日东莞“限购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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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限售细则
关于《东莞限售细则》,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东莞市限售细则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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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限售细则:11日前已网签不受“证满2年”限制继上周东莞出台了限购令后,东莞市住建局、房产管理局在18日上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细则对于此前限购令中争议较大的二手房转让和赠与执行时间点进行了明确规定。

4月11日零时前网签,不受“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再交易”限制
《通知》对限购升级政策进行了补充。

《通知》明确提出,在20xx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无论是在上述时间点之前或之后办出《不动产权证》,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

但是,在20xx年4月11日零时后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获得购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能购新房
另外,关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本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20xx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在20xx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另外,因办理不动产的变更、更正、补证、换证等业务导致出证时间发生变化的,应以同一不动产权利人第一次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登记日期为准。

而在20xx年4月11日零时前,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帐原单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以认可),其购房资格按东府办【20xx】86号文认定(即20xx年10月7日东莞“限购令”执行)。

东莞限售细则:“限外”又“限售”4月10日,东莞发布了楼市调控限购令,对于房产交易中的社保年限、交易时点甚至是学历,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无论是本市户籍还是非本市户籍居民,只要拥有两套房及以上住房,都暂时不能买新房;非本市户籍,购买首套房,需要提供在东莞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才可购房。

已有一套住房,在购房之日前三年需在东莞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才可购房,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新规对于学历符合要求的购房者有额外的“优惠”:非本市户籍本科以上或初级以上职称,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需缴纳半年社保或个税。

更为严厉的是,为了打击楼市短炒的现象,新规对于新房和二手房的交易时点进行了规定。

自《通知》施行之日起在东莞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东莞的现行限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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