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重大产业项目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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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东府办〔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已失效)东府办〔2012〕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试行)为进一步提高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快速反应能力,搭建高层次、高规格的组织架构,建设一条从项目信息收集、招商洽谈、拍板签约到后期服务的快速反应通道,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特建立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一站通”工作机制。

一、“一站通”组织架构(一)领导小组。

对“东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实施重大项目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东莞市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协调小组”、“东莞市引进内资工作领导小组”等进行整合和架构重组,成立“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成员。

列席领导小组会议的人员包括: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市经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其中,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由分管副市长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外经贸局局长、市经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发改局局长、市国土局局长、市规划局局长、市科技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任副主任。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东府办[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2〕6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重大预备项目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重大预备项目计划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重大预备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东府办〔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重大预备项目计划的通知东府办〔2021〕1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2021年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和《东莞市2021年重大预备项目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审定。

2021年共安排重大建设项目481个,总投资6187.9亿元,年度计划投资853亿元;安排重大预备项目233个,估算总投资3204.5亿元。

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将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对重大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协调落实,逐个项目明确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层层负责。

充分发挥各级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综合统筹协调作用,构建市、功能区、镇街(园区)间纵横联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项目管理单位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征地拆迁主体责任,按期交付项目建设用地,做好项目指导服务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厘清职能、明确分工、完善机制、强化共识,落实推进责任和服务责任,主动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靠前服务。

项目单位要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完善项目报批、建设手续,科学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加强项目监测管理各镇街(园区)、各部门要落实市重大项目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及重要进展、重大问题即时报送制度,密切跟进市重大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依托东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平台实现项目建设全流程、规范化管理。

用好“小围合”机制,及时解决小问题,研究清楚大问题,抓好已部署问题。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东府〔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21〕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23日东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规划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战略,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文件精神,落实《东莞市建设广东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实施方案》,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制造业基础能力和现代化产业链水平,加快高端产业要素集聚,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能级,推动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积极对接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按照广东省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的创建要求,以产城融合为引领,以绿色智慧为方向,以打造特色创新集群为重点,拓展优化产业空间,促进优质资源要素集聚,构建新型产业生态,培育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链条,推进产业与空间协调发展,形成优势互补、重点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实现产业动能增量提升,持续引领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理念——突出产城融合发展。

实施产城融合战略,强化产业、城市与人文关联,以城市发展承载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驱动城市功能完善,以人文发展打造宜业宜居环境,在产业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产业、城市、人的融合发展。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三)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项目合作条件,做出“拍板决策”,并进行认定。
(四)项目备案。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备案。
第六条 重大项目经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项目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重大项目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有效期延长2年。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项目2年内注册资本到位不足投资总额三分之一的。
被取消资格的企业,相关扶持措施相应取消,已发放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
第九条 参与重大项目认定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满后,经认定的重大项目在资格存续期间,继续享受相关优惠和奖励措施。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
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
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大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大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大项目分为四种类型:(一)社会民生事业类。

包括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健康、养老等领域,财政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

(二)产业发展类。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积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或1500万美元)以上;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2亿元元(或3000万美元)以上;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投资额应达到3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

(三)城市基础设施类。

主要包括轨道交通、公路、水务、电力、能源等行业,属于财政投资的,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社会投资的,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1500万美元)以上.(四)城市更新类。

其中,产业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亿元以上;产城融合项目投资额应达到10亿元以上,产业用地比例不低于40%,且房地产用地比例不高于40%;公共设施项目投资规模应达到5000万元以上。

市重大项目坚持产业发展和质量效益导向,对一些产业链关系大、质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可进一步放宽投资准入门槛,经批准后纳入市重大项目管理。

第三条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重大项目工作,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我市关于重大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研究决定市重大项目管理的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二)审议市年度重大项目年度投资总额和计划安排,以及省重大项目建议名单;(三)督导市重大项目工作进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2—(四)批准市重大项目年度考核和奖惩方案;(五)其他重大事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一月十日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08〕14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水利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等党政机关设施和其它配套实施,以及其他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东府〔2008〕148号文有关规定和要求,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酝酿提出建设项目,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协调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的系列工作。

设计、概算等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自行组织编制和报批。

第四条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等前期工作费用,由相关项目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遵循注重计划性,严格程序性,坚持科学性,增强时效性的原则。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东府办〔2014〕28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东府办〔2014〕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6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开发企业准入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东府办〔2013〕144号)的有关规定,规范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认定和入驻企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开发企业准入认定流程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负责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实行准入管理,确保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

(一)镇街申请。

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经镇街(园区)初审同意后,通过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基地开发目的向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递交准入申请。

其中,市经信局负责受理扶持内资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培育科研产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扶持外经贸企业的产业转型升级基地项目开发企业的准入申请。

(二)准入评估。

受理申请资料后,市经信局、市科技局或市外经贸局组织初审,必要时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高校教授、行业协会等开展评估。

(三)征求部门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东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及《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完成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和“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试点市的“先行先试”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旧”是以往粗放用地方式的历史产物,也是在新增建设用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拓展用地空间的重要资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三旧”改造作为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和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工作来部署,明确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2009年起,各市人民政府须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三旧”改造工作情况;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认真、成效显著的地级市,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扬,并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

省即将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须在三年内完成。

国家和省赋予我市“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探索任务,为我市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提供了政策机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1〕1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1〕1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2021〕1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8日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产业集群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各产业集群行动计划有关工作部署,将产业集群培育作为推动我市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提升制造业竞争力、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支撑,加快推动“东莞制造”向“东莞创造”的高质量发展转变,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我市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鞋帽、食品饮料等四个支柱产业集群营业收入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增速基本同步,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盘和稳定器;软件与信息服务、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半导体及集成电路等五个新兴产业集群营业收入保持年均增速达10%以上,不断开创新的经济增长点。

分梯度培育形成一批国际一流、国内领先、地方特色的产业集群,布局分工合理、差异协同发展的产业集群发展格局基本建立。

二、发展重点(一)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1.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充分发挥我市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产业基础和发展优势,积极参与省高端化智能终端产业集聚区建设,以创建国家级智能移动终端产业集群为引领,抢占5G通信战略高点,重点发展智能移动终端、新一代通信设备、高端新型元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等领域,推动数字经济核心技术攻关、示范应用和产业化,支持电子信息向海发展,全力打造万亿规模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世界级新一代电子信息产业集群。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东府办[2012]173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7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30日东莞市推进标准化工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57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东府办〔2011〕94号)关于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标准化工程就是将标准化引入到经济发展中,从而推动科技和产业进步、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保证可持续发展,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秩序,促进贸易发展。

第三条标准化工程经费在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推进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标准化工程。

第四条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和市经信局是推进我市标准化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资助范围与条件第五条资助范围:(一)制定技术标准;(二)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三)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五)研究技术标准;(六)承担标准化示范企业、示范镇街;(七)建设技术标准平台;(八)培养标准化人才;(九)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技术标准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东府办〔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10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0日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重大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大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围绕我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核心战略的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建设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包括:(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四)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项目;(五)完善城市道路网、公路、港口、物流等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或具有特殊意义的其它项目。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东府〔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资格准入认定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东莞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项目分为外资重大项目(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资企业)和内资重大项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东莞市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认定。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重大项目必须符合东莞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较大投资规模(项目注册资本不能低于投资总额三分之一):1、新引进外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2、现有外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1亿美元,内资项目自2012年起投资总额累计增资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较高综合效益,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亩;2、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亩;3、税收贡献(年度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亩;4、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符合市、落户镇街(园区)“十二五规划”期末能耗标准。

(三)具有较强综合实力,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2、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3、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上述条件中,主营业务属于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项目另行规定。

第四条其他未满足上述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项目,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评审程序第五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申报。

镇街、园区以及各类招商中介组织按项目性质分别向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或内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1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1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8〕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十七日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东莞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授权东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集体)企业、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下列投资活动:(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对外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负责投资决策和组织实施。

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投资决策权限,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和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三)有利于企业发展主业、突出主业、做强主业,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充分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五)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7•【字号】东府办〔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7日关于加快推进新开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大项目建设是加快转型升级的重要载体,是实现高水平崛起的具体举措。

为更加合法合规,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大产业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监督暂行规定》、《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等。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指重大产业项目是指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名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现代产业项目。

第二章项目确定阶段第四条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市重大办每年10月初开始征集全市下年度重大项目计划。

各部门、镇街(园区)要加大招商力度,积极谋划储备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主导支柱产业项目,及早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完备各项前置手续并形成项目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充实优质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基本条件:新引进项目投资额不低于6亿元人民币(或1亿美元),增资扩产项目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3000万美元);部分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但产业成长性好、投资效益高的优质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人民政府讨论同意后,可增补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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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经济发展质量,根据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评估范围
(一)符合东莞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中产业类重大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
(二)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纳入市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综合评分原则。

根据全市产业发展导向,对申请列入市重大项目的产业类项目按照产业类型、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创新水平、资源利用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

评分指标标准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变动,以及全市产业发展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二)分类管理原则。

项目进行量化评分后,综合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项目,经报请东莞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列入市重大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需要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等资源要素的,结合全市资源要素情况,由市重大办会同市国土局根据项目综合得分高低排序予以安排;低于70分的项目原则不列入市重大项目。

(三)后续监管原则。

加强重大产业项目后续监督和约束,
实行项目审批、建设、竣工、投产和达产全程检查监管。

项目投产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由属地镇街(园区)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对照投资企业承诺的投资规模、产出效益、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等,全面分析评价项目实施情况,评价报告经报市重大办审核后,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及镇街(园区)重大项目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评估办法
成立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评估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小组”),由市重大办负责人担任组长,市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市招商创新办等为小组成员单位;同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其他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评估。

(一)评估内容及主体
1.产业类型。

主要评估项目是否属于我市五大新兴产业领域的十大重点产业、现代服务业或优势传统产业;是否属于产业带动性强的项目。

2.投资主体。

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资金实力及资信状况、融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

3.投资规模。

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大小进行评分。

4.投资强度。

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指标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低于380万元/亩。

5.产出效益。

对项目的单位土地销售产出率、单位土地税收
产出率等内容进行评估。

6.创新水平。

对项目投资主体的创新平台、发明专利,以及项目研发团队、投产后研发投入等情况进行评估。

7.资源利用。

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需求、建筑容积率等建设指标进行评估,引导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项目污染物排放进行评估。

(二)评估程序
1.申请。

项目达成投资意向或完成项目备案后,投资企业需按《申报重大产业项目简介提纲》所列材料清单提交项目投资计划书、相关资质文件等资料,并参照《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表填表说明》填写《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申报表》向项目所在镇街(园区)提出申请。

经镇街(园区)审核后,由镇街(园区)通过市重大项目管理系统向市重大办申报。

2.初审。

市重大办收到项目申报资料后,对照申报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初步审核及评分,并聘请有关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评估。

如有必要,由市重大办组织对项目及投资方进行实地考察。

3.联审。

由市重大办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项目联审会议。

会议研究审议项目是否符合市重大项目条件,审定项目得分。

联审会议根据项目需要可增加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审议。

四、附则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资料,凡提供虚假申请
资料的,取消申报重大产业项目资格或评分结果;受委托评估单位和个人对所作评估申报资料负责,凡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不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淘汰生产类、限制生产类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且无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项目,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冲突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能够改善区域产业形象、提升产业层次,对产业发展起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作个案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市重大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东莞市重大产业项目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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