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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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公开审判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 机关依法行使
可简称“职权原则”——《刑诉法》第3 条
此原则的基本含义。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可称为“程序法定原则”。此原则的基本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后 简称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条在刑事诉讼 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明文规定“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客观、 全面地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这一规定把严格依 法办案的原则,明确规定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不仅凸现了程序的功能与作用,而且要求把它落实在 证据的审查、核实和认定上,这样就把一个空洞原则 的口号,变成了一个实在的证据规则,即程序法定原 则。
例如,检察官就甲杀乙此一案件提起公诉,案 件系属于管辖法院,若于判决确定前再就此一 案件提起公诉或自诉,则属于违反重复起诉之 禁止;若于有罪判决确定后再提起公诉或自诉, 则属违反实体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法院如果竟 然再度为有罪判决,则属一罪两罚,违反双重 处罚之禁止。
——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 总论篇),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1、概念 2、特点 (1)法律规定性 (2)贯彻全程性 (3)普遍有效性 3、分类 (1)学理性基本原则: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2)法定性基本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 4、作用 拾遗补缺,填补漏洞。法官适用法律原则的前提是相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分工负责的含义 2、互相配合的含义 3、互相制约的含义 参见教材P102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
可简称“检察监督原则”。
“腐败现象”暴露出体制上“上级监督太远, 下级监督太险,同级监督太难,纪委监督太软, 组织监督(时间)太短,法律监督太晚”的缺 陷和尴尬。
第十二方面是新刑诉法第五编关于特别程序的 规定中,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赋 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 起诉的决定,关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 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 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的权力,关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 的没收程序中,赋予检察机关申请提起的权力; 关于对实行暴力行为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 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赋予检察机关对决定 和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
2、监督的基本内容
(1)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刑诉法111 条)、侦查行为监督、侦查结果监督 (即审查起诉)
(2)审判监督:审判行为监督、审判结 果监督(即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
(3)执行监督
3、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中的法律监督 的新增或者修改的内容
共计12个方面包括:新刑诉法第47条、第 55条、第73条、第86条、第93条、第115 条、第171条(修改)、第240条、第245 条(新增第2款)、第255条 、第262条 (修改)
——李海年:“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五部曲”,
http://blog/china50plus.com/blog/articleview.php?blog-id=3706&msg-id=10392(访问时 间:2011-9-27)。
来自百度文库
1、监督的特点 (1)监督活动的法律性 (2)监督对象的广泛性 (3)监督方式的多样性 (4)监督的有效性还有待于提高
贯彻这一原则的要求: 一方面是要正确地理解“程序法定”。这一原则基本
含义有二,一是刑事诉讼程序只能由国家的立法加以 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职权,司法机 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更不能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 规定的诉讼程序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另一方面要充分地认识到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脱 离法定程序去调查、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证据, 其结果轻则形成瑕疵证据,重则形成非法证据,非法 证据必须受到程序的制裁,排除在定案根据之外,对 于运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 行使职权
可简称“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或“司法独立原 则”。
此原则的基本含义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治国家,就像没有水就 没有生命一样。”
——童之伟:“建设司法独立的法治型社会管理 模式”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 D=214905(访问时间:2011-9-23)。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本章内容较多,重点掌握: 1、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法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原则; 5、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关内容具体法律规范没有规定。
*关于“一事不再理”原则 就特定被告人、之特定犯罪事实,只应受到国家“一
次性”的追诉、处罚,所以国家不得重复追诉、处罚 相同被告相同的犯罪事实,一般称为“一事不再理” (Ne bis in idem)或“禁止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从程序面而言,一事不再理的表现便是同一案件之禁 止再诉,包括判决确定前禁止再诉之“重复起诉之禁 止”,以及实体判决确定后禁止再诉之“实体确定力” (既判力);从实体面而言,一事不再理的用意在于 同一案件之“禁止双重处罚”,亦即,特定被告就其 所犯特定犯罪事实,最多只受一次处罚,因此也称为 “一罪不二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