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上市指南修订稿
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
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证监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备案与验收办事指南(2018年修订)一、基本要求1.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做好辅导工作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辅导对象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为辅导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辅导工作。
辅导对象的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参与辅导过程,积极配合辅导工作。
2.我局定期举行资本市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培训班,辅导对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与。
二、辅导备案程序及相关要求1.辅导机构应当在与辅导对象签订辅导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
2.辅导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向我局报送辅导备案材料时,应分别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向我局报送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承诺函应经参与辅导的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辅导对象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承诺函应经董事长签名并加盖公章。
3.我局对辅导备案材料进行登记、审查,辅导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材料登记日为辅导备案日。
辅导备案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应当补充的材料,辅导机构补正材料后,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材料补正日为辅导备案日。
4.自出具确认辅导备案日期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我局在官方网站公告辅导备案登记情况。
辅导对象自收到确认辅导备案日期通知之日起应当就接受辅导、准备发行股票的事宜在当地省级报纸至少公告一次,并在辅导机构及辅导对象官方网站公告,接收社会监督。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引言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是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原则。
本文档是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修订稿,旨在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一、公司治理结构1.1 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应由具备良好商业道德和专业知识的董事组成。
董事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在关键事项上做出明智的决策。
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并公布公司治理政策和相关制度。
1.2 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应由监事组成。
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滥用。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等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1.3 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当为职工选举代表,并保障其参与公司重要决策的权益。
职工代表应当与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治理的有效实施。
二、信息披露和透明度2.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等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2.2 重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与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等直接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应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披露准确、完整,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利益损害。
2.3 公司治理报告公司应编制并公布年度公司治理报告,详细介绍公司治理结构、重大决策、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情况,以增加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与透明度。
三、股东权益保护3.1 平等保护公司应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特定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股权登记制度,确保股东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2 独立董事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并确保其独立性和专业性。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解读新鲜出炉!
近期“中国集体诉讼第一案”的判决在上市公司“独董圈”激起了千层浪——独董这一位置刹时沦为“烫手山芋”,30多家上市公司独董纷纷递交辞呈。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补齐发展短板,使其能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成为燃眉之急。
上月底,证监会在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的基础上,起草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下称《独董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及时回应了“中国集体诉讼第一案”判决案之后市场对上市公司独董制度的热议和关切。
此次征求意见的《独董规则》,根据《独董指导意见》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下称《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
同时,《独董规则》吸纳了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对现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
下面给大家划重点啦,注意做好笔记噢~1、肯定现有的上市公司独董制度规则体系建设《独董规则》在第三条亮明观点,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并保留了《指导意见》中的基本框架,形成了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独董独立性要求、独董任职条件、独董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独董的职权、独董的履职保障七个章节 。
2、明确独董“监督者”的法律定位由于目前大部分的企业对独董的定位还是倾向以“咨询顾问”为主,因而使得独董任职资格、职责及其应付的法律责任变得模糊。
因此在《独董规则》整合了《指导意见》关于独董独立性的阐述,强调“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3、整合更新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指导意见》和《股东权益保护规定》均规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因此在原有《指导意见》第四点“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的基础上,《独董规则》新增有关表述,与2019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公司的上市规划
目录江苏XXX上市规划第一章企业上市目的一、企业上市的背景和目的(一)企业上市的自身要求对于还未从08年的金融风暴还没有完全平复,随后又受到阿联酋债务危机影响,全球金融市场始终处在不稳定的状态中,对于企业,要想发展,走出低谷,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资金问题,而对于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的信贷市场至今未能很好的解决,因此,光靠自身的融资,以及频繁的从各大银行中换得的小额信贷,并不能给企业的腾飞解决问题,那么上市将是一个很大很有诱惑力的选择。
(二)企业上市的社会背景2007年3月19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优先发展运输业,提升物流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
同时还要求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2008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关创业板的呼声越感临近,在全球经济日益一体化的今天,科教兴国,发展高科技企业对中国来说尤为重要。
目前,中国经济持续看涨,各中小企业中,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有1200多家,已经改制和完成辅导期的企业500多家。
对于创业板各地政府也十分重视,各省市政府,金融局、发改委等已筛选、培育,甚至辅导了一批中小企业为创业板上市做准备。
此背景下,包括中关村在内的各大学科技园区也积极筹划、备战创业板上市工作。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
会议确定了振兴物流业的九大重点工程,包括多式联运和转运设施、物流园区、城市配送、大宗商品和农村物流、制造业和物流业联动发展、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科技攻关及应急物流等。
多渠道增加对物流业的投入,对列入国家和地方规划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其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企业兼并、中外合资等途径筹集建设资金。
物流类企业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响应国家的号召,赶在政策的鼓励下,积极筹备上市,发展创新。
某上市公司市值管理方案(修订稿)
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规划方案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二零零九年九月目录一、市值管理介绍 (2)二、市值管理在上市公司中的实践 (3)三、****市值管理方面的不足分析 (6)四、****市值管理的方案 (8)第一步,明确公司战略定位 (9)第二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优质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 (9)第三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 (10)第四步,在资本市场上再融资 (10)五、****市值管理时间表 (13)摘要: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在2006年进入了全流通的新时代,同时也宣告了市值管理时代的到来。
“市值管理(Market Value Management)”这一概念迅速成为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热门话题,对市值管理理论的研究和交流持续升温,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实践如火如荼。
所谓市值管理是指:公司建立一种长效组织机制,致力于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股东创造价值,并通过与资本市场保持准确、及时的信息交互传导,维持各关联方之间关系的相对动态平衡,在公司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设法使公司股票价格服务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本文将结合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探讨****进行市值管理的必要性及市值管理到底可以为公司带来什么。
一、市值管理介绍所谓市值管理是指:公司建立一种长效组织机制,致力于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为股东创造价值,并通过与资本市场保持准确、及时的信息交互传导,维持各关联方之间关系的相对动态平衡,在公司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设法使公司股票价格服务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
伴随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IPO或借壳实现了上市,股东价值得到了巨大的市场溢价,人们越来越把企业作为一个商品来考虑,这为企业本身的商品化创造了条件,企业经营管理目标逐步过渡到股东价值最大化。
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给中国资本市场带来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中国证券市场实现了全流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02.24•【文号】•【施行日期】2002.0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及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25日)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其发布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1年修订稿)“暂停上市与终止上市”(以下简称“原第十章”)进行了重新修订,并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
现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2002年修订稿)(以下简称“第十章修订稿”)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请遵照执行,原第十章同时废止。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后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不再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对于《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其股票恢复上市与终止上市的有关问题特通知如下:一、公司董事会预计2001年度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在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1、公司宽限期结束;2、公司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3、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年度报告;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它情形。
三、2001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比照第十章修订稿第10.2.3、10.2.4条的规定执行。
辽宁证监局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南
辽宁证监局辖区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指南(年月日修订)为提高辖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辅导质量,规范辅导工作程序,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证监会令第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第号),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辽宁辖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聘用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中介机构。
一、辅导备案、保荐机构与公司签订辅导协议后,在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一份辅导备案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
、辅导备案材料应按照格式要求(见附件)制作装订,应将《联络表》(见附件)作为辅导备案材料的扉页。
、我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将组织首次见面沟通会,了解公司情况及发行筹备进展,提出辅导要求,提醒中介机构勤勉尽职。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会计师、签字律师应参加首次见面会,视情况我局还将约见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召开首次见面会后,我局出具辅导备案登记回执,备案日期以备案材料齐备日为准。
保荐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回执后,向我局提交辅导备案基本情况表(见附件),该表在我局互联网平台上披露。
二、辅导期日常监管、保荐机构至少每三个月向我局报送一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
()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已经开展的辅导工作、已经解决的问题、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指标和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该报告由辅导项目组成员签名,并经保荐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该报告在我局互联网平台上披露。
、我局视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抽查中介机构工作底稿,了解中介机构对可能影响公司发行上市的问题调查和处理的情况。
、保荐机构应提前个工作日报告对辅导对象培训和书面考试的时间安排,我局视情况列席培训或参加监考,了解公司接受培训的效果。
、我局将抽查情况作为评价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就抽查情况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问题的会计处理修订稿
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问题的会计处理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问题的会计处理关于上市前实行股权激励的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份支付,其按照股份支付的会计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的难点在于其公允价值的确定,目前也没有实务的指导意见。
根据目前现有的一些已上市成功案例,其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1、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作为公允价值;2、参照转让给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3、进行评估,按每股净资产的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4、采用估值模型。
但是这些方式,感觉后两种方式可靠些,但是第4种的估值却比较困难。
一、股权激励方式非上市企业进行的股份支付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原有股东的持有的股份低价转让给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现有股份的低价转让);2、高管、核心技术人员以较低的价格向企业增资。
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由非上市企业接受服务,并以向员工发行权益性工具为对价,只是第一种由大股东或原有股东支付,后一种由企业直接支付。
对于第2种的股份支付方式,符合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原则,应该无可争议。
对于第一种的股份支付方式,根据论坛达人的分析如下:(1)《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的规定如上所述,基于结论基础得出的结论,IFRS2在其第3段中规定: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可能因另一个集团实体(或一名股东的任何集团实体)接受或获取的货物或服务而完成。
第2段也适用于一个实体,当其:(a)接收货物或服务时,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或集团实体的任何一个股东)有义务解决该股份支付交易,或(b)有义务解决一项股份支付交易,当同一集团中的另一实体收到货物或服务时,除非该交易有明显意图表明不是替收到货物或服务的实体支付。
(2)国内准则的规定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中规定:“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一)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5.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结合我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践,我会对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做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6年5月31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8610―88061167, 88061504电子信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部邮编:100032附件一:修订说明附件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一:《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发挥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在认真总结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行三年多以来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对现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作出修订,以适应国民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和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的新局面。
一、修订原则《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是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立法基础,不仅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而且考虑到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复杂性,授权中国证监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
本次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体现鼓励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精神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所做出的重大调整,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强制性要约方式,收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决策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大大降低收购成本,减少收购人规避动机,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决策部署,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ssb@。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16日。
中国证监会2023年2月1日附件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标准,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证券发行申请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香港借壳上市流程修订稿
香港借壳上市流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香港借壳上市流程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企业选择IPO还是买壳上市,取决于自身条件、股东目标、大规模融资的急迫性和计划采用的融资模式。
已满足上市要求的企业,IPO是最好的选择,上市和集资可一步到位。
香港交易所和香港证监会对中国企业在上市阶段的合规考量尺度相当严格,两地监管机构交流频繁,监管机构会有针对性地针对企业的软肋要求披露和确保合规,这对许多境内民企提出了重大挑战。
买壳通常成为企业在IPO之外的后备方案。
尤其在商务部2006年9月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来,民企海外上市的渠道被堵,不少难以在A股上市的企业把重点从IPO转向了买壳。
买壳的成本无疑高于直接上市,不过其优点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难以替代。
买壳可令企业先控制上市公司,再按时机成熟的程度逐渐注入业务,等待最佳的融资时机,无需为应付“考试”一次性付出重大的代价,无需等待而获得上市地位。
但是,买壳更适合股东有一定资金实力、能先付钱买壳再解决融资需求的企业,盈科数码、国美电器和华宝国际都是买壳后抓住机会成功集资套现的案例,国美和华宝甚至为资产注入等待了24个月。
而且,壳公司上市已有年头,有时能提供比IPO更广泛的股东基础,使股票更活跃。
相反,企业IPO后如跌破发行价,会造成股票流通性和投资者参与程度较差,这会成为日后融资的难题。
1.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总体步骤第一步,香港壳公司剥离原资产(和转移到境内);第二步,境内资产的控制人获得香港上市壳公司的控制权;第三步,境内资产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资产出境后再注入到香港壳公司,或者由香港上市壳公司或其子公司进行外资并购,将境内资产直接注入香港上市壳公司。
2.境内企业香港买壳上市的主要法律限制(1)关于境内企业资产出境限制商务部10号令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见下文10号文详解)。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0.06.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的有关政策措施,拓宽利用外资渠道,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商务部研究起草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传真:************。
5.信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邮编100731。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战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9日。
商务部2020年6月18日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一条为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外国自然人)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治理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不论其性质、经济类型和所有制形式如何。
1.3 定义在本准则中,以下术语应按照如下定义解释:- 上市公司:指股票已在中国证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
- 股东: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个人或法人。
- 监事会:指上市公司设立的监事会。
- 高级管理人员:指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类似人员。
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2.1 董事会2.1.1 董事会组成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中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
2.1.2 董事会职责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政策和财务目标,并监督公司的运营和重大决策。
2.2 监事会2.2.1 监事会组成监事会应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包括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外部监事应占比不低于三分之一。
2.2.2 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权益保护3.1 法律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机制为了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应建立合理的薪酬和激励机制。
3.3 股东权益保护公司应确保股东行使投票权利的公平和合理,并提供信息披露以保障股东权益。
附件:1.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审议纪要2. 中国公司法3. 中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法律名词及注释:-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交易所:指中国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交易所。
-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与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
发文标题: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发文文号:发文部门:中国证监会发文时间: 2001-9-16实施时间: 2001-9-16失效时间:阅读价格: 0法规类型:证券综合法规阅读人数: 1414发文内容: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
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准则》规定的公司治理标准,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最佳作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准。
第一章平等对待所有股东,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一)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第一条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是保护股东权益。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二条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权益,公司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平等对待所有股东第三条公司的治理结构应保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外资股东。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如优先股、普通股等)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四条禁止公司股东和内幕人员进行内幕交易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三)健全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对外公告、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原则等;对需要由类别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须严格按相关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应该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的选择应有利于让尽可能多的股东参加会议。
第七条董事会应认真研究、仔细安排股东大会议题。
股东大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八条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新旧条文对照表(XXXX修订稿)
《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稿)
与原有规则条文(2009年发布)对照表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2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2
第四章保荐机构2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2
第六章定期报告4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6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7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7
第十章关联交易9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项10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16
第十三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19
第十四章申请复核44
第十五章境内外上市事务44
第十六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44
第十七章释义44
第十八章附则44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45
附件四(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法人及其他组织版本)45
附件四(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自然人版本)45。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
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章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备案程序第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具有独立董事提名权的上市公司股东拟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自确定提名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公司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书面文件。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上市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本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四条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本指引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
第五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
未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有关材料的,本所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决定。
第六条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第七条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八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得股东大会选任后,应自选任之日起30日内由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并在本所“上市公司专区”填报或者更新其基本资料。
山东省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一、目的为指导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简称药品上市后RMP)的制定和落实,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借鉴国内外药品上市后RMP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撰写指南。
药品上市后RMP用以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收集药品上市后全生命周期内各环节数据信息,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做好风险管控,持续开展药品风险获益评估,进一步确证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简称药品“三性”),加强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持有人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药品撰写药品上市后RMP,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本指南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仅供持有人制定药品上市后RMP时参考。
持有人制定药品上市后RMP时,应首先遵守中国药品注册和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参考国际和国内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其他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南如有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为准。
三、基本要求(一)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覆盖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直到该产品退市的全生命周期。
药品上市后RMP按照药品的不同环节可分为五个部分:与注册相关的风险管理、生产环节风险管理、储存运输环节风险管理、临床使用环节风险管理以及监管和行业变化引发的风险管理。
(二)原则上按品种制定药品上市后RMP ,即相同活性成分、相同剂型为同一品种。
对不同规格、不同批准文号的品名相同产品,企业经评估后,可以按同一品种制定药品上市后RMP,也可根据实际按规格分别制定药品上市后RMP。
(三)原则上已上市药品均需制定药品上市后RMP,长期停产品种(市场上无有效期内的产品)可暂不制定药品上市后RMP 。
长期停产品种重新启动商业化生产时,建议企业开展生产前风险检查以确证风险是否可控(附件1)。
esg报告披露准则
esg报告披露准则
摘要:
1.ESG 报告的概念和重要性
2.ESG 报告的披露准则
3.我国ESG 报告的发展现状
4.ESG 报告的未来趋势
正文:
1.ESG 报告的概念和重要性
ESG 报告,即环境、社会和治理报告,是企业在年报中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方面信息的披露。
随着全球范围内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ESG 报告成为衡量企业非财务表现的重要依据,对投资者、政府和公众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2.ESG 报告的披露准则
ESG 报告的披露准则主要遵循国际上的相关标准和指南,如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的报告准则、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SASB)等。
这些准则为企业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披露框架,帮助企业系统地梳理和呈现ESG 相关信息。
3.我国ESG 报告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ESG 方面的政策和监管逐渐完善,鼓励企业进行ESG 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2018 年,我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明确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等信息。
尽管如此,我国ESG 报告的披露水平仍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对ESG 报告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
足。
4.ESG 报告的未来趋势
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推进,ESG 报告将呈现以下趋势:首先,ESG 报告的披露将更加规范和标准化,以提高报告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其次,披露ESG 报告的企业范围将不断扩大,覆盖更多行业和领域;最后,ESG 报告将更加注重实质性,关注企业对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性改进和成果。
总之,ESG 报告已成为衡量企业可持续发展表现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上市指南08859
中小企业上市指南编者的话:中小企业上市,不仅仅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手段,而且是检验中小企业成长发育的健康指标,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优劣的主要依据。
正因为此,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十分重视。
吴灵臣书记、梁铁虎市长对我市中小企业上市工作经常过问,多次催问,并于今年4月5日召开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座谈会,研究部署我市企业上市工作。
吴灵臣书记在会议上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维,坚决克服保守求稳的落后观念,切实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早日进军国内外资本市场,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
对企业上市工作,要全党重视、全民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积极推进。
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要尽快完善相关工作,争取早日成功上市;条件暂不成熟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其加快筹备步伐,为今后上市创造条件。
然而,我市大部分中小企业对上市知识了解甚少,对上市的态度是反应谨慎,热情不高,动作不大。
仔细分析,原因有二:一是对中小企业上市的标准和条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总以为企业上市是大公司、大企业的事,中小企业不在此列。
这是对中小企业上市的一大曲解。
实际上,中小企业能否上市,资产总额不是关键。
在众多的上市公司里面,资产在亿元以下的企业比比皆是。
二是对中小企业上市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存在偏颇。
在一些企业家看来,企业上市是单纯解决融资问题。
这种认识是非常肤浅的。
实质上,上市不仅解决的是融资问题,更重要的是加强了企业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即企业的生产经营不仅要接受社会监督,而且企业生产经营的成果要与社会共同分享。
换言之,前者限于单个企业兴衰,后者事关社会共同富裕。
基于此,本期编写了《中小企业上市指南》,意在投石击浪,导引我市广大中小企业积极上市。
中小企业为什么要上市中小企业上市,是其迅速发展壮大的主要途径。
主要有以下功用:1、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的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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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企业上市指南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国内企业上市指南A、B股上市流程图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指南更新时间:2008-05-28 08:55:常用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3.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4. 《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方式的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6日)5.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4日)6.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2年5月21日)7.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2001年3月15日)8.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及第三章第一节(2001年6月8日) 上市条件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 公司成立时间须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组而设立的,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公司改组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成立时间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不少于15%。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方式 1.上网定价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方式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并作为股票的唯一“卖方”,将核准发行的股票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通过与证券交易所联网的各证券营业网点进行委托申购的一种发行方式,是一种价定、量定的发行方式。
申购结束后,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发行数量、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
2.上网询价发行方式上网询价发行方式是一种量定、价不定的发行方式,其发行方式类似于股票上网定价发行。
区别在于发行当日(申购日),主承销商只给出股票的发行价格区间,而非一固定的发行价格。
投资者在申购价格区间进行申购委托(区间之外的申购为无效申购),申购结束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结果按照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如5倍)确定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该发行价格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再由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主机统计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发行数量、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的认购股数。
3.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定价发行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发行是指按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市值向其进行股票配售的一种发行方式。
发行人股票向二级市场配售发行,需对以下基本事项进行界定: a.持有证券市值的时点界定持有证券市值的时点界定为拟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收盘时,即于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当日收盘时持有沪市或深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新股配售发行的申购。
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b.持有证券市值的种类界定用于计算市值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包括已流通但暂时被锁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战略投资者及一般法人通过配售认购的新股,不包括基金、可转换债券等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不包括已发行但未上市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以及B股等其它股份。
c.证券市值的可申购数额界定投资者每持有沪市或深市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市值达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投资者根据本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
4.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上、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发行方式是一种价不定、量不定的发行方式。
股票发行日,主承销商给出申购价格区间,以及网上、网下的预计发行数量,最终的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需根据网上、网下申购结果而定。
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数据,按照报价由高至低的顺序计算每个价位及该价位以上的累计申购总量,并协商按照一定的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的确定方式为: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视实际申购情况,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进行回拨。
若网上有效申购不足,网下超额认购,则网上剩余部分向网下回拨;若网下有效申购不足,网上超额认购,则网下剩余部分向网上回拨;若网上、网下均超额认购,则通过回拨机制,使网上其他公众投资者和网下机构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等。
发行提交资料目录 1. 发行需提交的资料证监会“证监发字”发审批文;《招股说明书》全文及路演公告、必备附件、股票发行公告,由以上3个文件组成的磁盘和磁盘证明文件(由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出具证明磁盘文件和招股说明书、必备附件、发行公告内容一致);股票发行公告书面文件(主承销商盖具公章) 主承销商募集资金划付的席位号和公司自营股票帐号(主承销商盖具公章);发行表格(主承销商盖具公章);发行申请(主承销商盖具公章);发行人公司章程(word和pdf文件,上市公司同时向本所提交确认函,确认相关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完全一致,并保证承担全部责任) 2. 上市需提交的资料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上市推荐书;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股票发行后按规定需新增的财务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市公告书;董秘有关资料,董秘、授权代表及法人代表通讯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持有本公司股票股数及股票帐号资料;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有登记公司存管部签章);第一大股东承诺一年内不转让和不回购其股份的承诺函;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 SSE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指引----------------------------------------------------------------2008-05-28 08:56:特别说明一、本指引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与上市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引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二、本所将根据需要随时修改本指引,恕不另行通知。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引的最终解释权。
目录一、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的确定.二、市值配售方式股票发行指引.三、上市指引.(一)股票上市指引.(二)上市仪式指引.四、申请文件.(一)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二)股票上市申请文件.五、部分申请文件的参考格式及业务咨询电话.一、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的确定公司股票发行申请通过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即可与我所发审监管部联系,申请确定股票证券简称与证券代码。
公司可参考本指引申请书格式制作申请书(参考格式附后),加盖公章后传真至深交所发审监管部(需补报申请书原件),由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受理申请并确定公司股票的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
二、市值配售方式股票发行指引1.T-4日(T日为新股申购日,下同)(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发行申请文件清单的要求向深交所发审监管部提供发行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从深交所发审监管部领取《市值配售新股发行划款通知》、《股票上市与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电子表格,并组织发行人填写;(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确定招股说明书摘要及路演公告的刊登事宜;(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巨潮网站,确定招股说明书全文、路演公告等相关文件网上披露事宜。
2.T-3日(1)招股说明书摘要及路演公告见报;(2)招股说明书全文及路演公告于上午10:00前在巨潮网站披露;(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指定报刊,确定发行公告刊登事宜(注:发行公告需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审核后方可联系指定报刊刊登);(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巨潮网站,确定发行公告网上披露事宜。
3.T-2日(1)发行公告见报;(2)发行公告于上午10:00前在巨潮网站披露。
4.T日(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16:30到深交所发审监管部领取新股发行初步结果;(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准备新股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并联系指定报刊次日刊登;(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摇号机构,准备T+1日的摇号事宜。
5.T+1日(1)新股二级市场配售投资者新股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见报;(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上午主持摇号仪式;(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配售摇号结果在上午11:00前送深交所发审监管部;(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准备中签摇号结果公告,并联系指定报刊在次日刊登。
6.T+2日摇号中签结果公告见报。
7.T+3日(1)中签投资者缴款或放弃认购;(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15:30前将《市值配售新股发行划款通知》交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
8.T+4日(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将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结算备付金账户;(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资金交收部领取新股发行认购情况说明;(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尽快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人指定账户,发行人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9.T+5日以后(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领取网上发行股份的股东名册;(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部办理股份登记等事宜;(3)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准备好上市申请文件,做好上市准备。
三、上市指引(一)股票上市指引1.办理好股票登记托管手续后(1)保荐机构按上市申请书文件清单的要求向深交所发审监管部报送上市申请文件;(2)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安排确定上市日程。
2.上市公告书刊登的前二个工作日(1)联系指定报刊刊登上市公告书(注:上市公告书需经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审核后方可联系指定报刊刊登);(2)从深交所发审监管部取得股票上市初费交款通知,并准备上市初费交纳事宜;(3)从深交所发审监管部领取股票上市交易通知的公文;(4)从深交所发审监管部领取股票上市协议一式四份,尽快签署完毕后交回深交所发审监管部。
3.上市公告书刊登日(1)上市公告书见报;(2)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等于上午10:00前于巨潮网站披露;(3)保荐机构和公司与上市仪式服务单位联系准备上市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