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特产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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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特产收购合同
买受人(甲方):唐帅
卖出人(乙方):扎兰屯市鸿森源土特产品超市
为适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订单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订单标的
第二条标的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出卖人在2014 年8 月以前,向买受人交售订单标的中数量的土特产产品。
2、所售干山木耳价格80元/公斤,总价壹佰贰拾万元,榛蘑价格
100 元/公斤,总价壹佰万元,合计人民币贰佰贰拾万元。
3、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双方另行达成新的协议。
4、交售时间由甲方联络员与乙方负责人协商,提前一天安排次日应交售的数量。因数量、质量或交货期限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的,由乙方自行运回;乙方拒绝运回的,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交货方式、验收、结算方式
1、实行送货到收购点,货物由买受人当面验收的交货方式。
2、货款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现金结算,于2014年7月20前预付不低于人民币贰佰万元,余款收取尾货时一次性结清。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售的土特产必须及时验收,及时付款。
2.甲方对乙方交售的不合规格的产品,有权拒收,但必须对乙方认真说明理由。
3.乙方在完成交售任务前,不得私自出售干山木耳及榛蘑。
4.乙方完成向甲方交售任务后,有权自行销售。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无故拒收或退货的,应偿付出卖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5 %的违约金。
2、出卖人交货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按少交数量价值 5 %违约金偿付买受人。
3、出卖人在交售农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买受人有权拒收。
4、乙方如交售使用违禁农药喷洒的,如果因此造成人身伤亡,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受人(甲方):签订时间:出卖人(乙方):签订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