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总结范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本质:意志内容的一般性、客观性、统一性。
2.法的效力:关于人、地域、时间的效力。
3.按照法的效力和地位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按法律规定的内容分为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
5.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开的原则)
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期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权责统一
6.有法可依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切实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
7.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原则: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8.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
9.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权责一
致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法的排除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现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
于安全生产法。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定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4.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
5.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6.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
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
8.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
9.从业人员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10.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实施,是我国唯一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
进采矿业的发展。
2.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3.矿山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
监督观看的部门,而不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4.消防法1998年9月1日起实施,2008年10月28日修订,2009年5月1日实施,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
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
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6.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单位:
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7.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7年11月1日实施。
8.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9.突发事件包含以下特征:具有明显的公共性或社会性
突发性和紧迫性
危害性和破坏性
需要公权介入和社会力量
10.突发事件后采取的措施:救助性措施;控制性措施;保障性措施;保护性措施;调用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组织公民参与救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稳定市场的经济性管制;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的措施;防止次生事件和衍生事件的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刑法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2.刑事责任的归责要素:主管恶性、客观危害、刑事违法。
3.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权利保障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听证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不是独立程序。
6.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2004年7月1日施行。
7.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
8.行政许可的原则:许可法定原则;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许可便民、效率原则;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利原则;许可监督检查原则。
9.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