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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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合作协议书

甲方:沈阳康弗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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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沈阳金伟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Email:

本协议书基于其所包含的条款和条件,于2016 年月日签订,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月日,并按照本协议有关条款和条件的规定终止。

第一条:经销合作关系

1.1乙方为甲方指定区域内,其附件A所列GE品牌之前置净水、中央软水、RO直饮水机和末端净水设备的区域经销商。

1.2经销合作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鞍山市、盘锦市、抚顺市、营口市、本溪市、辽阳市、丹东市、锦州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葫芦岛市;

1.3除非另订有补充协议,甲方与乙方的关系是供应商和经销商及服务商之间的购销与服务关系,所有从甲方取得的产品,乙方同意作为购入处理。乙方不能代表甲方接受或订立任何合约。

1.4甲方保留修改附件A和/或撤回针对某些产品的授权的权利,但必须提前90天通知经销商。

1.5乙方作为甲方指定区域内的经销商,享有该区域内甲方产品的沈阳市、鞍山市、盘锦市、抚顺市、营口市、本溪市、辽阳市、丹东市、锦州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葫芦岛市独家供货授权,乙方有权追究该等未经许可的跨区经销商的法律责任,以切实维护该区域的经销商权利。

1.6乙方应该尽一切努力在其区域内销售和推广甲方的产品,并积极发展分销商,发展分销商不包括沈阳市区域。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发展分销商,乙方发展的分销商必须报甲方备案。

1.7乙方必须按甲方标准零售最低限价统一销售,最低限价为标准零售价的85折,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降价销售,否则甲方有权立即取消其经销商资格。

1.8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指定区域以外销售合同附件A所列产品,甲方随时到市场抽查。

1.9若乙方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外销售,即构成跨区销售行为。每发现一次跨区销售行为,乙方应承担跨区销售额的50%,最低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且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取消乙

方作为经销商的资格,同时跨区销售不计入乙方的销售业绩和返利基数。

1.10乙方必须对其下属分销商的跨区销售进行监督管理,其下属分销商也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跨区销售管理政策。如违反,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一条1.9款(黑体部分)追究乙方责任。

1.11乙方不得散发或者协助散发任何存在误导或者欺诈性质的有关甲方产品的广告宣传材料,不得就产品的规格、特性或能力对客户做出与甲方提供的产品资料不符的宣传。否则视为扰乱市场的行为。

1.12 沈阳地区乙方在小区、装修公司、展会等方面开展销售业务应通过邮件或电话方式向甲方报备,如甲方已经参与,乙方接到通知应主动退出。

第二条:经销合作

2.1乙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一年内发展分销商12 家以上。

2.2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各类培训,提供技术支持。

2.3乙方负责GE品牌全系产品的销售、渠道、培训、推广、调试服务等工作,负责该区域所有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

2.4合同签订后,乙方壹周内需向甲方支付市场保证金20 万元。

第三条:营业目标、交易结算方式:

3.1.营业目标:

1)首付款:指在协议签订后,履行合同最低限定条款;本合同首付款为60 万元,可以提40 万元的货,20 万元作为保证金,在2016 年月日前缴纳;

2)年销售目标:指在协议期内,乙方提货额为240 万元。合同签订后首次进货额为40 万元。市场保证金为20 万元。

3.2 如果乙方从甲方的进货额低于所定年度营业目标的70%,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效果及未达营业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估,并视评估结果给予相应处理,直至以书面通知方式取消乙方作为该区域经销商的资格,如乙方资格被取消,乙方须从新申请区域经销商经销权。甲乙双方应当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二个月内完成全面对帐及货款清算工作。

3.3结算方式:

1)乙方的货款均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甲乙双方应严格禁止进行现金交易。

开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款清提货:在全额收到乙方货款后甲方安排发货。

3)发货时间:常备货品发货时间为收到货款后3日内发货,特殊订单产品以甲方通知时间为准;

3.4 乙方必须保持最低库存量,备货不低于人民币10 万元。标准库存产品不可以退货,可以换货。

3.5甲方和乙方如果在下一年度继续合作将会受上述购货承诺履行程度的影响。如果乙方未能达到上一年度的营业目标,甲方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1)协查经销商的经营业绩,并讨论改善经销商经营业绩计划;

2)要求经销商提供一份书面承诺,承诺并实施经同意的步骤以提高经营业绩;

3)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产品价格

4.1甲方将产品标准零售价格表提供给乙方,以此作为乙方今后操作市场的依据,具体见附件B;

4.2甲方在上海炬溢实业有限公司更改价格的情况下有权更改产品市场价格,但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新价格适用于在新价格生效之日或以后运出的产品,但不包括截止当日仍未完成的原有订单在内。

4.3、甲方对乙方的供货价格:见附件C 1;

甲方不可直接与乙方下属渠道分销商直接结算,甲方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信息只针对乙方。

4.4为保障乙方及其所属的分销商的正常销售利润,甲方提供统一的市场价格作为标准零售价,指导乙方和下属分销商的销售运作。除甲方核准外,乙方在媒体、刊物、网络等的广告和书面文件中不能出现价格信息。除甲方同意,各分销商不得随意降低零售价,否则视为低价无序倾销。

4.5 严禁乙方低价倾销和跨区倾销。对于违反此条款的,甲方将保留暂停供货直至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并取消乙方的所有奖励,并保留追究其倾销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对乙方的奖励

5.1年终返利:

年终返利为销售额阶梯返利,未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营业目标无任何返利。超出本合同中约定的营业目标,可按销售额达到的最高标准享受对应的返利(根据销售达成率对应的返利系数计算返利,不得重复计算)。

提货金额/营业目标返利比例

(≥1或<1.5)2%

(≥1.5或<2)3%

(≥2)5%

返利计算公式为:返利金额=协议期内提货到账金额X 返利系数;

奖励计算时间以合同签订协议期为准。下年度的营业目标和奖励在年初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

备注:奖励由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毕所有的返利手续后予以发放,乙方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票据抵扣货款。

第六条:订货及交货

6.1在本协议期内,订货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订的订单格式(详见附件D:标准订单格式),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发电子邮件或传真至甲方。除非甲乙双方均同意更改,否则乙方发出的订单一经甲方确认接受,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单方面更改订单内容。

6.2本协议产品的交货方式为乙方到甲方仓库提货,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后。

第七条: 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

7.1 产品保修条款见附件E,除附件E所述之外,甲方不就产品质量或产品适用于任何特定目的提供任何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2 除非甲方明确同意,与甲方提供产品相关的疏忽、失误或遗漏所产生的所有其他责任,或者经销商再销售产品所产生的上述责任,或者用户使用产品所产生的上述责任,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特别地,甲方将不承担任何潜在或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责任;

7.3 如遇产品保修索赔,经销商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序列号以及顾客所签署的委托索赔报告。

7.4 乙方必须负责沈阳市、鞍山市、盘锦市、抚顺市、营口市、本溪市、辽阳市、丹东市、锦州市、铁岭市、阜新市、朝阳市、葫芦岛市区域的售后服务,因甲方产品质量引起的售后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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