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存货管理作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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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房地产公司有限公司存货核算作业指引
1.0 目的
为加强存货管理,规范公司存货管理,便于对公司存货结构和存货存量的分析和考核。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XXX房地产有限公司存货的管理。
3.0 术语和定义
存货是指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房产建设而储存的各种资产。
4.0 职责
财务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并检查执行情况;公司工程部、市场部、物业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存货的具体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财务部反馈。
5.0 内容
5.1 存货的分类,分类情况见下表
5.2 各类存货的核算
5.2.1在建开发产品的核算
5.2.2.1科目设置
“开发成本”科目核算在建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成本,其明细设置参见下表:
上述成本核算对象可分层次设立,具体设置参见下图:
5.2.1在建开发产品的核算
5.2.1.2 核算说明
1)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核算
a、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建筑
安装工程费等,属于直接费用,直接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
本项目中);
b、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
再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的开发产品成本。
c、开发项目采用出包方式的,应根据承包企业提出的“工程价款结
算账单”承付工程款,计入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
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d、开发项目采用自营方式的,发生的各项费用,可直接计入本科目
(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借记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银行存款”等科目。
e、在开发过程中领用的设备,附属于工程实体的,应根据附属对象,
于设备发出交付安装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
科目。
f、根据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应由商品房等开发
产品负担的费用,如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等,应在结转商品房
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预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
目。预提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增加或减少有关开发产品成本。
2)已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土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应及时进行成本转转。月终结转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有关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项目中);
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工程完工,应及时结转工程成本,借记“出租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对出租房进行装饰及增补室内设施而发生的出租房工程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在建开发项目的实际成本。
5.2.1.3 拟开发土地核算说明
1)“开发成本”科目的“拟开发土地”核算项目余额即为拟开发土地的实际成本,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总体未开工项目的地价款和前期费用;②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后期尚未开工部分的地价款和前期费用。
1)项目开工前支付的款项,记入“开发成本”相应明细科目的“拟开发土地”核算项目下。
a.期末对于土地获得价款,应按照获得土地使用权证部分拟开发土地的
对应合同金额大于帐面金额部分,进行费用预提,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拟开发土地(以下省略部分明细)
贷:预提费用
b.次月月初,再将上述分录按原途径反向冲回。
项目整体开发时,应将拟开发土地的实际成本全部转入“在建开发产品”
类中;项目分期开发时,应将“拟开发土地”中开工部分对应的成本转入“在建开发产品”类中。其中,土地获得价款的转出金额按当期开工面积对应的合同金额,作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在建期
贷: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拟开发土地
c.其后再支付土地获得价款,应记入“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拟
开发土地”的借方;期末,如“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拟开发土地”
的科目余额在贷方,则按其贷方金额,进行费用预提,分录如下:
借: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拟开发土地
贷:预提费用
d.次月月初,再将上述分录按原途径反向冲回。
5.2.2完工开发产品的核算
5.2.2.1科目设置
“完工开发产品”科目核算完工开发产品类存货的库存实际成本。科目的明细设置如下:
库、其他等设置明细科目,并在明细科目下,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帐页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户,应按实际安置面积进行实物量管理和结转。
3)对于已经交付使用或办理销售和结转等手续,而产权尚未移交出去的开发产品,如商品房、安置房和配套设施等,应设置“代管房产备查簿”,进行实物管理。不得将这部分财产入账,也不得计提折旧和摊销,在代管房产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各项支出,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处理,不在本科目核算。
5.2.2.2 核算说明
1)项目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按开发项目的功能和用途,由“开发成本”科目转入“开发产品”的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2)完工开发产品按其功能设置核算项目,以便于简化明细会计科目及汇总统计本单位住宅、公寓、商铺、写字楼、车位及车库、公共配套设施(系指可出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具体项目设置核算项目)等的总数额。
3)完工开发产品对外出售时,应于销售实现时,按售价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其账面价值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相应核算项目。
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在将开发产品移交使用单位或办妥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后,将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借记“分期收款开发产品”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相应核算项目。
4)完工开发产品用于出租经营和将开发的房屋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应于签订合同、协议和移交使用时,将土地和房屋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科目,借记“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科目,贷记本科目下相应核算项目。
5)将开发的营业性配套设施,用于公司从事第三产业经营用房,应视同自用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并将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实际成本,自本科目转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