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唐代五刑实施情况
唐代五刑实施情况汇报人:目录•唐代五刑概述•唐代五刑种类及实施•唐代五刑实施的具体案例•唐代五刑实施的影响与评价01唐代五刑概述死刑处决犯人,使其失去生命,作为最严厉的刑罚。
流刑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使其与家人分离,作为较为严厉的刑罚。
徒刑将犯人拘禁在监狱中,剥夺其自由一段时间,作为中等程度的刑罚。
笞刑以鞭杖或竹板抽打犯人身体,主要针对轻微犯罪。
杖刑以棍棒或木板击打犯人身体,作为惩罚较重犯罪的轻刑。
五刑的定义0102五刑的起源与发展唐代继承了秦汉以来的五刑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改进和完善,使五刑更加规范化和法制化。
五刑起源于西周时期,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演变,逐渐形成了以肉刑、流放刑和死刑为主体的基本体系。
唐代五刑强调刑罚的教育作用,注重对犯人的思想改造和行为纠正。
重视教化强调等级重视证据唐代五刑强调对犯人身份等级的尊重,不同身份的人在刑罚适用上存在差异。
唐代五刑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对犯罪事实进行严谨的调查和取证。
030201唐代五刑的特点02唐代五刑种类及实施笞刑分为五等,从二十杖到一百杖,每等以十为差。
笞刑五刑具为竹制,行刑时自背向前施打,不能打在脊梁骨上。
刑具与行刑方式笞刑在唐代使用较多,主要针对轻微犯罪或过失行为。
实施情况杖刑同样分为五等,从六十杖到一百五十杖。
杖刑五刑具为竹制,行刑时自背向前施打。
刑具与行刑方式杖刑在唐代广泛使用,对于较严重犯罪或过失行为适用。
实施情况徒刑分为五等,从一年到五年。
实施情况徒刑主要针对较严重犯罪,且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者适用。
流刑分为三等,从一千里到二千里。
流刑三流刑主要针对较为严重且具有政治色彩的犯罪,以及特殊情况下需要流放的罪犯。
实施情况死刑分为两种,斩首和绞杀。
实施情况死刑主要针对罪大恶极、无法饶恕的罪犯,执行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03唐代五刑实施的具体案例五刑实施李世民使用死刑,将李建成和李元吉处决。
背景李世民在玄武门之变后,为了争夺皇位,对李建成和李元吉展开斩杀。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章节题库-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表性的法典。
5.比较完整的赎刑制度最早建于( )。 A.禹刑 B.汤 C.吕刑 D.法经 【答案】C 【解析】《尚书•吕刑》所载“五刑之疑有赦”,是指对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 件,均可折为赎刑。凡适用五刑有疑义而应予赦宥的案件,可分别缴纳一百缓、二百缓、五 百缓、六百缓、一千缓铜以赎免应处肉刑与死刑。可见,西周赎刑制度已相当系统。
3.《竹书纪年》记载:“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这里的“圜土”是指( )。 A.法庭 B.监狱 C.刑罚 D.刑书 【答案】B 【解析】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即在地下挖成圆形土牢,或在地上围成圆土墙以拘 禁罪人。此外,夏王桀曾以“夏台”作为监狱囚禁商族首领汤,故夏朝监狱又有“夏台”或 “钧台”之称。商朝因袭夏,故监狱仍称“圜土”,囹圄也是监狱的说法,后世的史书也称 商的监狱为“羑里”。
7.西周时期对诉讼已经有所区分,其中“以财货相告”称为( )。 A.讼 B.告 C.狱 D.诉 【答案】A 【解析】西周时期最早区分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西周对“以财货相告者”称为“讼”, 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对“相告以罪名者”称为“狱”,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
8.西周时期的借贷契约称为( )。 A.傅别 B.契券 C.质剂 D.出举 【答案】A 【解析】西周时期将买卖契约称为“质剂”,将借贷契约称为“傅别”。B 项,“契券”
11.“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司法审判制度发端于( )。 A.商朝 B.西周 C.春秋 D.战国 【答案】B 【解析】“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是古代司法官审判案件时判断当 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意思就是用“五听”来审判案件,该 制度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
12.西周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区分为( )。 A.非眚与眚 B.非终与惟终 C.误与故 D.不端与端 【答案】A 【解析】西周时期,已经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作出了区分,其中,故意犯罪,被称为 非眚;过失犯罪被称为眚。B 项,西周时期,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被称为“非终”; C 项,在秦代,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为“不端”;D 项,在汉代,过失和故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
唐律的刑事法律内容(一)五刑制度(刑罚制度)唐律在《开皇律》确立的五刑制度的基础上,调整了刑罚的排列顺序,由从重到轻改为从轻到重。
笞、杖、徒三种刑罚仍沿用开皇律,各分为五等。
即笞十至五十,杖六十至一百,徒一年至三年。
流刑按流放的距离远近,分为二千里至三千里三等,每等比隋朝增加了一千里,三等流刑都要在指定地点服一年劳役。
唐朝的名人李白、王昌龄皆受过流刑。
李白曾因参加永王叛乱,被长流夜郎(贵州桐梓一带),其《上三峡》诗,即写于流放途中:“巫山夹青天,巴水流若兹。
巴水忽可尽,青天无到时。
三朝上黄牛,三暮行太迟。
三朝又三暮,不觉鬓成丝”。
遇赦放还,流刑结束,心情自然高兴。
《早发白帝城》即写于遇赦途中。
“朝辞白帝彩云间,千里江陵一日还,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
死刑仍分为绞、斩两等。
此外,唐初曾将一部分绞刑罪宽减为“断其右趾”,恢复了这一残酷的肉刑。
不久,太宗“又悯其受刑之苦”,“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
不过,加役流只是作为代死之刑使用,并不计入五刑之列。
同墨、劓、刖、宫、大辟为内容的五刑制相比,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显然有长足的进步。
首先,在刑罚执行方式上,前者是以残害身体的肉刑为主,后者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
这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从野蛮逐步向文明过渡的体现,也是对西汉文景时期开始的废除肉刑的刑制改革成果的进一步肯定和继承。
其次,规范行刑器具,明确服刑期限。
有效避免了刑罚滥用过当。
比如,《唐律疏义》《名例律。
笞刑疏》:“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捶楚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二)罪名制度1.十恶。
唐律继续采用《开皇律》的“十恶”规定: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君主专制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降敌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兄姐、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以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等。
简答唐朝的五刑制度
简答唐朝的五刑制度介绍唐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具有辉煌文化和政治制度的时代,而五刑制度是唐朝的一项重要制度。
下面将从五刑制度的定义、历史演变、实施方式、影响等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的探讨。
什么是五刑制度?五刑制度是唐朝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它包括笞刑、徒刑、劓刑、凌迟、死刑五种刑罚。
不同的犯罪行为将面临不同的刑罚,刑罚的严重程度会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有所区别。
发展演变五刑制度在唐朝形成之前,我国已经有了相应的刑法制度。
然而,唐朝对刑罚的分类和具体实施方式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使五刑制度成为了唐朝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五刑制度的历史来源唐朝的五刑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它吸收了前代刑罚制度的经验教训,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改进。
在唐朝以前,封建社会的刑罚制度比较简单,常常以肢体残缺或死刑为主要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刑罚制度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五刑制度应运而生。
各朝代对五刑制度的改革唐朝是五刑制度发展的顶峰时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制定和完善:唐朝先后制定了《刑统》、《律钟》等法典,明确了犯罪行为与相应刑罚之间的关系,使五刑制度有了更加明确和系统的规定。
2.刑罚的广泛应用:唐朝的五刑制度不仅适用于普通百姓,也适用于官员和皇室成员,保证了法律的公平性和普适性。
3.人道主义的倾向:在唐朝,五刑制度开始呈现出一定的人道主义色彩,比如对刑罚时间的限制、对刑罚的严格程序要求等,使法律尽量减少对人身的伤害。
实施方式五刑制度的实施方式在唐朝也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判决流程根据《刑统》等法典的规定,判决一个人是否犯罪需要经过以下步骤:1.侦查:警察或官员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审理:法院根据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判决,确定犯罪事实和性质。
3.审判: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性质,确定适用的刑罚种类和程度。
4.执行:判决生效后,将刑罚实施到被判决人身上。
不同的犯罪行为和刑罚五刑制度将犯罪行为分为重罪、中罪和轻罪三类,并根据犯罪性质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罚。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试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其在司法制度方面有很多创新和发展。
其中,唐朝的五刑制度是其重要的司法制度之一。
本文将对唐朝五刑制度进行详细地介绍和分析。
唐朝五刑制度唐朝的五刑制度包括轑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
其中,轑刑是指用斧头砍杀罪犯的头部,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谋反、大逆等;杖刑是指用刑杖打罪犯的臀部或背部,常用于惩处轻微罪行,如盗窃、斗殴等;徒刑是指将罪犯囚禁在一定的时间内,常用于惩处一般罪行,如有期徒刑、拘役等;流刑是指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背叛国家、叛乱等;死刑是指将罪犯立即执行死刑,常用于惩处严重罪行,如谋反、谋杀等。
唐朝的五刑制度继承了隋朝的司法制度。
隋朝时期,司法制度已经非常完善,唐朝继承了这一制度,并将其进一步完善。
唐朝时期,社会比较稳定,经济繁荣,统治者认为没有必要对刑罚进行过多地限制。
同时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人们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因此制定出来的刑罚比较合理。
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和内容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与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有关。
在古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包括礼、刑、政三个方面。
其中,礼是指礼仪制度,用于调节社会关系;刑是指法律制度,用于调节政治关系;政是指政治制度,用于调节社会秩序。
在这三个领域中,刑法是最为基础和重要的。
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正是基于这个传统。
此外,唐朝五刑制度的制定还受到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传统和当时国际形势的影响。
在唐朝时期,周边国家如吐蕃、突厥等也采用类似的法律制度。
因此,唐朝五刑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与其他国家进行交流的一种表现。
唐朝五刑制度具体表现在:死刑:唐朝的死刑包括三种:斩刑、绞刑和扑刑。
其中,斩刑是指砍头,绞刑是指用绳子勒死,笞刑是指用刑具把人打死。
这三种死刑的适用标准不同,一般情况下,斩刑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而扑刑则适用于无法进行审判的情况。
流刑:唐朝的流刑包括三种:流放到边远地区、流放到西域和流放到海南岛。
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
简述唐朝的五刑制度《唐律疏议》规定五刑有笞、杖、徒、流、死五种。
但根据“人道原则”、“罪疑惟轻”的精神,为慎重起见,在正式公布的法典中还保留了原来的死刑(绞、斩等)。
此外,《唐律疏议》中明文规定不准随意变更的有: (1)凌迟处死和枭首; (2)即日处决; (3)赎罪; (4)减免处罚(谋反、大逆、谋叛及以下各罪); (5)官当; (6)赎身(父母妻儿兄弟奴婢)用钱财抵罪; (7)录事参军; (8)工商税、酒类专卖等特权。
对应地方的条例中可以变通的有:( 1)移刺; (2)依附部落征兵等制度。
首先,笞刑是一种强制手段,用来惩治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斗殴、侵犯宗庙、祭祀、偷窃、杀人等。
笞刑从第一种刑到第十二种刑均有规定。
其次,徒刑既可以处罚老幼病残者,也可以处罚作奸犯科者,即凡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人都要受到徒刑的制裁。
“过失杀人”为“斩,有首者绞”。
如果有故意杀人,就要加以杖责或流放。
唐朝后期还实行配役,就是将犯人发配边疆服役。
唐朝的刑具主要有枷、杖、鞭、扑、枷锁、步(足)等。
除死刑、流刑、流放三种刑罚外,一般都用徒刑。
自第二种刑(杖)到第六种刑(枷),都属于自由刑,分别称为杖刑、徒刑、枷刑、杖,加以笞、杖等刑则称加役。
加役分为两种,一是凡与劳役性质相同的,都附加役,叫做加役流;另一种是纯属经济上的加役,如私家车马、高力、杂务等,叫做加役流。
在第四种刑(枷)之外,还有管制。
凡是有犯,按照规定就交给管理者进行约束,防止其逃跑。
加役也可以施用于流放。
步刑主要用于流放作戍卒,也用于配役。
有的人在赴流时尚未行刑,因为交通堵塞,监狱不能接纳他们,所以对这类人就直接流放。
徒刑分为两种:一是无期徒刑,如流刑、杖刑、杖刑和徒刑等;二是有期徒刑,如徒刑和杖刑等。
有期徒刑的刑期比较长,一般为五年、三年、二年。
也有判处单纯的杖刑的,只要处以杖刑就可以了。
有期徒刑可以直接执行,也可以先关押后执行,还可以在流放地执行。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发展
1.“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死刑)
规定有三千条之多
2.五罚:赎刑;按照“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罚罪犯出铜赎罪
3.五过:赦免
4.其他:鞭刑。
罚丝——针对贵族,流放
二、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罪:善恶之罪
2.寇攘奸宄罪:盗窃
3.杀人越货罪:“杀人抢劫罪”
4.群饮酒:聚众饮酒罪
5.“贼”—毁弃礼仪;“藏”—窝藏“贼”者;“盗”—偷窃一般的财物;“奸”—盗人宝物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8.违背誓言罪
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明德慎罚”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不要杀无罪者,不乱罚无辜,罪罚相适应
4.罪疑从轻
5.宽严适中
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二)等级特权法原则:同罪异罚
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唐代五刑实施情况研究
三、实证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首先,收集X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 的会议记录、案件审理数据等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其次,结合实地观察、访 谈等方法,对法官、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与者进行深入了解,以获取定性信息。
四、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施情 况
1、会议组织和参与情况:X法院的专业法官会议每两周举行一次,由主管副院 长主持,全体法官参加。此外,还邀请了法警、书记员等参与讨论。
1、活动数量:5所学校共有社团活动20个,其中文艺类社团6个,体育类社团 7个,科技类社团4个,人文类社团3个。
2、参与人数:5所学校共有学生6000人,其中参加社团活动的学生人数为 4800人,占学生总数的80%。
3、教育效果:80%的老师认为社团活动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兴趣爱好和 团队协作能力有积极作用。
唐代五刑实施情况研究
基本内容
五刑,即墨、劓、剕、宫、大辟,是中国古代的五种主要刑罚。其中,墨刑是 指在犯罪人面上或额上刺字并涂上墨,劓刑是割去犯罪人鼻子,剕刑是砍去犯 罪人脚趾,宫刑是割去犯罪人睾丸或子宫,大辟则是死刑的总称。本次演示将 详细探讨唐代五刑的实施情况。
在唐代,五刑的实施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自汉代以来,儒家思想逐渐成为中 国古代社会的主流思想,提倡仁政、礼治和人治。这种思想在刑罚上表现为强 调刑罚的威慑作用,而非简单的惩罚。因此,五刑在唐代得到了广泛的实施。
然而,非常科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非常科刑罚过于严厉,可能导致罪犯及 其家族的生计尽失,造成社会不满。其次,非常科的实施往往受到权力的干扰 和影响,存在滥用和误判的风险。此外,非常科的实施缺乏法律制度的明确规 定和程序保障,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和滥用现象。
综上所述,唐代五刑的实施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然而,在实践中 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为了提高刑罚的公正性和效果,我们提出以下 可能的改进方案: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国家的一切公务,都必须依据 令、格、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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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概按律的规定 断罪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 整体,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 度成就。
户婚分为户、婚二篇;厩库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分为盗、贼二篇; 新增关市、请求、告劾二篇。
二是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二百余条, 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三是删除十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并没有将“十恶”罪全部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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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律疏》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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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革刑罚制度。《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辕裂等酷刑 和孥戮相坐之法。确立了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 二等: 斩、绞;流刑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劳役 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开皇律》所确立 的刑罚,标志着中国封建五刑的正式确立,除流刑三等到唐代各多加一 千里外,其余全部为唐律所沿用。
中国法制史 隋唐法制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3.唐高宗《永徽律》(12篇,502条)及《永徽律疏》 (30卷)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解释
4.唐玄宗《开元律疏》(30卷)
开元二十二年( 734 年)“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 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 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 《开元令》《开元前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二、唐后期主要立法活动
1.制敕 唐朝皇帝因人因事发布的指示,具有最高效力 2.格 皇帝发布之敕的整理汇编 3.格后敕 编格之后发布的敕 4.《大中刑律统类》(12篇,1250条) 将律、敕、令、格、式混编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
《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开元律疏》?
《唐律疏议》
唐律文包括 --律文 --注文 --疏文(问答)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杖刑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可赎:杖六十赎铜六斤,每加一等,加铜一斤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五刑 --徒刑 剥夺自由并强制从事奴辱性劳役 分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可赎:徒一年赎铜20斤,每刑重一等,加铜10斤 服徒刑者,“配居作”,劳役时皆带钳或枷
2014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奴隶制五刑
2014福建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中国古代奴隶制五刑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国古代奴隶制五刑的详细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所谓奴隶制五刑,是指我国奴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
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奴隶制五刑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
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
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
惟作五虐之刑,日法,杀戮无辜”。
华夏族在征服苗民以后,袭用其刖、劓、剕、黥等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常用刑罚体系。
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刺字,再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
墨刑既是刻人肌肤的肉刑,又是使受刑人蒙受耻辱、使之区别于常人的一种耻辱刑。
墨刑是奴隶制五刑中最轻之刑,也极为常用,至汉文帝时始明令废除,但宋以后时有复活。
劓刑,即割去受刑人的鼻子,较墨刑为重。
在远古民族,毁掉人体重要器官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处刑方法,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固定的刑罚方法。
剕刑,也作刖刑,指砍去受刑人之足。
与其相类的还有去膝盖骨的膑刑。
去人之手足也是早期各民族经常使用的处刑方法。
夏商时代,此刑已成为最主要的刑罚之一。
事实上,隋唐以前刖刑(斩左、右趾)与宫刑均为次死之刑。
宫刑,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
对男性为去势,对女性为幽闭。
这种宫刑剥夺了受刑人“传宗接代”的能力,在中国古代社会被视为是最大的耻辱和不幸,因而是五刑中除死刑以外最为残酷和最重的刑罚,一般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者。
汉以后作为代死之刑,时废时用,直到北齐天统五年(公元569 年)才从法律上最终废止。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其执行方法主要是斩首,又称杀罪。
《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十恶”制度
《唐律疏议》中的五刑、“十恶”、“八议”制度五刑,又称封建五刑,是唐律中规定的笞、杖、徙、流、死五种刑法的总称。
第一是笞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疏议》曰:“人有大愆qian,法须惩戒,故加捶挞以耻之。
”即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犯人的腿部和臀部,共分5等,由笞10至笞50,每10下为一等。
在《疏议》中,甚至对行刑所用的刑具也作了规定。
第二是杖刑。
用比笞杖粗的常刑杖(又叫做法杖)捶打犯罪人背、臀、腿部。
也分5等,由杖60至100,每10为一等。
常刑杖的标准尺度作了规定。
第三是徙刑。
《疏议》云:“徙者,奴也,盖奴辱之。
”即强迫犯人身配刑具在一定的期限内从事苦役,与此同时犯人也会被软禁,徙刑分为5等,由徙1年至徙3年,每等递增半年。
对被判处徙刑的犯人服刑的具体情况的记载见诸于《新唐书·刑法志》。
第四种是流刑。
为次死之刑。
《疏议》有云:“《书》云:‘流宥五刑。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
”按现在的语言理解就是指,将犯人前送到边缘的荒原的地区,并强制其服一定期限劳役的刑罚。
流刑分为3等,按遣送的的距离分为,2000里、2500里、3000里,统称“三流”,皆服1年劳役。
在此“三流”之外,后又增加了一种“加役流”,这是唐太宗时创制的一种特殊流刑,主要适用于将死刑改判流刑,需三年劳改。
最后一种是死刑。
死刑分为绞和斩两种。
由于中国古代向来深受儒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的传统观念唐代仍然从这一伦理观念出发,认为绞以至毙,仍可保留全尸,斩则殊刑,死后身首分离,故斩重于绞。
据说为此古代被处斩的死刑犯家属不惜重金贿赂刽子手,以求得死者颈断而皮肉与身体尚有一丝相连,聊作安慰。
“十恶”,是唐律中重点打击的是累犯罪。
《唐律疏议》说:“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
”十恶的内容为: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图谋推翻封建政权的行为,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图谋破坏皇宫庙社的行为。
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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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不管是哪个时代,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最有效手段,也是每个时代所必不可少的,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分享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法的历史,也更好的做好政法干警考试备考。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具体内容为:
第一,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第二,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传统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其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犯了“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
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五刑共二十等。
本文来源:浙江中公教育。
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的五刑制度篇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变化与发展法学院03班09524106周书祥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当国家产生的时候,它也就同时开始发挥其作用了。
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刑法相当发达,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相对刑法稍显滞后。
提到刑法就不得不提到刑罚,那么在这个古老的重刑主义的国家,其历朝历代的刑罚制度是如何变化发展的呢?先从奴隶社会下建立的第一个国家——夏朝说起。
中国古代的刑罚是由战争中的军令发展而来的。
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军纪,违反军纪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这些在战争中使用的处罚手段逐渐演变成为平时惩治内部平民的刑罚。
夏朝统治者从天命神权思想出发,把法律说成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把施刑说成是上帝的意志,是秉承神的命令。
《甘誓》就是个很好的佐证,“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绞绝其命。
予今惟恭行天之罚。
”夏朝确立了墨刑(在脸上刺字并涂墨)、剕刑(砍掉脚)、劓刑(割鼻)、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刑,且规定昏(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美名)、墨(官吏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肆无忌惮地杀人)都要被处死。
商朝取代夏朝后,继承和发展了夏朝的“奉天罚罪”的神权法思想。
在刑罚上保留了夏朝的五刑墨、劓、宫刑和大辟,改剕刑为刖刑(实质一样),另外商纣王还创立了炮烙(令人在烧热的铜柱上行走,掉下即烧死)、醢(把人剁成肉酱)、脯(把人杀死后晒成肉干)、劓殄(即没绝家人)、剖心(比干受此刑)等酷刑。
西周灭掉商朝以后沿用了商朝的五刑,另外增加了圜土之制(将犯人关入监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刑期为一到三年,是中国有期徒刑的开端)、嘉石之制(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束缚其手脚,坐在嘉石上令其悔过,然后从事一定时期的劳役,期满释放)的劳役刑,流刑(将犯人流放远地)、鞭刑(用荆条抽打犯人背部)和赎刑(用金钱或者财产来折抵刑罚,但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和贵族犯罪)。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特点与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 12篇30卷502条。 第一篇《名例律》, 6卷57条,具有统率
全律的作用。
•华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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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第二篇《卫禁律》,2卷33条,是 关于宫廷保卫及防范国家安全方 面的法律。
•大明宫麟德殿模型
•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 律的性质。“永格”
• 式是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 上下级之间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 典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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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残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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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篇《断狱律》,2卷34条, 是关于囚禁罪犯、取证、审讯、 判决及法官责任等诉讼方面的法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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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总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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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
•程序法
•(2-1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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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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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4日星期四
第一节 隋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一)隋初立法 指导思想
“帝王作法, 沿革不同,取适 于时,故有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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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杨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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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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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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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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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传统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其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犯了“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五刑共
二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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