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机销售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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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机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于20RR年3月10日由以下各方签署

买方:(以下简称“买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卖方:(以下简称“卖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合同目录

合同主题、定义和价格

交付

配置

产品质量

直升机的运输和重新组装

最终接收和产权转移

标识和外部喷涂

付款

质保

合同转让

仲裁

不可抗力

对若干损失的责任

完整协议

违约责任

增加配置

生效

附件1 :产品配置及价格

附件2:最终验收证明

附件3:技术文件清单

附件4:验收内容和试飞大纲

1 •合同主题、定义及价格

1.1主题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订立,根据本合同下述规定的条款,买方同意购买,卖方同意出售1架罗宾逊R44H 型直升机,以下简称“产品”。

1.2定义

本合同“产品”指买方在本合同项下所购直升机,如附件1所列。

1.3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四佰零伍万元整(Y 4,050,000元),即产品到达买方指定场地税后交

付价格。

合同总价格的分解见附件1.该价格为确定和固定的价格,是针对合同附件1所规定产品按第2

条规定交付到买方指定目的地的完税价格。

该价格所包含的产品和服务是指本合同中的产品和服务,卖方提供交付前的试飞服务,由卖方提供驾驶人员。任何需卖方提供的额外产品或服务应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

2.交付

2.1当卖方收到所约定的付款之后,本合同项下的直升机(或称产品)运抵中国新津机场的日期应不迟于20RR 年8月15日。

2.2上述直升机和选装配置的产权转移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该产权转移应于重新组装和最终验收完成后在买方运营基地进行。

2.3作为直升机产权转移的证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直升机产权转移证书,该证书一经买方接受,则该直升机的产权,连同所有相关权利和风险将从卖方转至买方。

3.配置

3.1选型

合同附件1所指设备是全新设备,设备将按直升机制造商对所选型号的最新产品配置和标准进行制造,要求20RR年出厂,飞行时间每架小于20小时。

4.产品质量

4.1卖方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交付时该直升机将依照美国民航当局的规定处于适航状态。(CAAC适航证的

手续由买方办理)

4.2直升机产权明晰

卖方提供美国国籍注销证明保证直升机不存在留置、抵押风险和其它担保权益。

5.直升机的运输和重新组装

5.1卖方将负责:

产品的拆卸和包装,并即刻安排运往买方指定地点。卖方在生产厂商发运后2日内通知买方。

与买方共同进行重新组装后的地面检验,以确定直升机符合附件1的规定。

根据试飞大纲对直升机进行验收飞行,该试飞大纲将参照直升机制造商的试飞大纲。在验收飞行中卖方飞行员担任主驾驶员对飞行进行控制。

5.2卖方应在直升机到达中国港口后通知买方。

5.3买方应在集装箱运到指定地点时负责提供吊车以便将直升机从卡车上运至地面并将集装箱运回卡车上以及直升机的安装之用。

5.4在直升机再组装和试飞之前,买方有责任和义务向相关部门申请再组装及试飞许可。

5.5前述地面和飞行检验一经完成,买方、卖方应签署最终验收证明(格式见附件2),以记

录直升机已按附件1的要求被恰当地重组。

5.6如地面开车和飞行测试结果取得买方的满意,买方、卖方三日内签署最终接收证明,如产品与本合同约定不符,达不到本合同附件4中再组装试飞标准,卖方自行承担费用进行如下处

理:负责对产品的维修、调试、再试飞,直至达到验收标准,卖方将在三个月内更换新的产品,如验收合格,买方未对测试结果提出任何书面意见,且未在规定三日内签署最终验收证明,则该直升机产权及相关权利及风险将自动转移至买方。

6.最终接收、产权及损失风险的转移

直升机和已装机选装设备产权的转移应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署最终验收证明同时进行。作为对产权转移的证实,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其签署的产权转移证书。

7.标识和外部喷涂

7.1外部喷涂和内饰直升机的喷涂方案为罗宾逊喷涂备选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

7.2刻度单位和标识直升机所有标牌以英文书就,涉及安全性的标识应为英文。

8•付款

8.1合同定金

买方应于合同签署后十日内向卖方支付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300,000元)作为定金。

8.2第二次付款

买方在20RR年5月1日前支付卖方人民币叁佰陆拾伍万元整(¥3,650,000 元)购机款。

8.3尾款,在20RR年7月30日前在中国新津机场交付直升机后,在试飞合格最终验收证明签署后15日内由买方支付卖方人民币拾万元整尾款(100,000元)。

8.4银行费用

卖方将负担在中国境内和中国以外发生的所有银行费用。

9.质保

卖方保证买方将享受直升机制造商针对所购买罗宾逊R44H直升机所提供的二年/1000小

时(以先到为准)质保服务,具体内容参照《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飞机质保单》等文件。

10.合同转让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无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1 .仲裁

11.1与本合同相关的或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任何分歧,应按照11.2、11.3的方式予以解决。

11.2双方应在一方发出通知说明争议内容之后的60天内尽所有合理努力通过友好方式解决争

议。

11.3如果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并由该会按照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2.不可抗力

12.1倘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阻挠而使卖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卖方不应对本协议项下的验收、交付或履约的延误负责。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暴动、传染病、战争、火灾、恶劣天气,以及厂家出于安全原因对该机型进行系统升级(重要服务通告)等。

12.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卖方应在三天之内以传真的方式及时通知买方,如果适用,则应在七天之内将有关当局为事故出具的证明以空邮的方式寄给买方。直升机的交付时间根据上述事件顺延。在此情况下,卖方仍然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快交货。倘若自第2条规定的交

付期延误超过60天,任何一方可终止本协议,届时卖方应偿还买方已经对未交付设备支付的款项。如买方选择将已交付的设备退还卖方,则卖方应偿还买方该归还设备部分的已付款项。

所有相关费用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承担。

13.对若干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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