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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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单方解除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1600元。
2、请求裁定本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相当于11个月的工资,共计19800元。
2、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休息日、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资人民币12248.3元。
4、请求裁定被申请人补缴申请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事实和理由:
1、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申请人自2007年5月22日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即实际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实际工作已满6年。申请人在2013年1月份已经怀孕3个月,在被申请人的饲料厂任职仓管工作,被申请人以公司裁员分流为由,将申请人调动到其石湾鸡场任仓管工作,由于申请人在新的岗位需经常从事搬运货物、接触药物和活禽,申请人怀孕妊娠反应强烈,身体不适,医院出具先兆流产的疾病诊断证明(有医院诊断证明书),要求住院治疗、卧床休息、避免体力劳动,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书,申请人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出休病假5个月的合法请求,被申请人不予准假,并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见证据“关于申请人请假问题的处理报告”和“员工离职
表”),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被申请人不予准许申请人休病假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近12个月内每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为1800*6*2=21600元。
2、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至一年间双倍工资,共计19800元。
申请人自2007年5月22日起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即实际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至今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实际工作已满6年。《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十一个月的工资,共计19800元。
3、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作,并且未给予申请人年休假,应补充支付加班工资总计人民币12248.3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八个小时,周末加班一天,从未安排过调休;法定节假日被申请人除了春节放三天假,国庆、五一、元旦放一天假之外,其他法定节假日均只放半天假,实际放假共计7.5天,而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