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十七章 不动产所有权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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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不动产所有权
一、名词解释
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 .相邻关系
3 .土地所有权
二、简答题
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
三、案例分析题
1 .甲将自有房屋岀租给乙,在乙承租期间,该地发生地震,房屋受到损毁。
乙及时与房主甲联系,但是甲正巧出差在外,赶不回来,但他告诉乙他有一批建材堆放在出租房屋的附近,乙可以使用。乙发现该房附近确有一对建材,数量不少。于是就叫人用这些材料将房屋修缮了一番。由于乙觉得甲的房屋布局不是很合理,趁此机会,让修理人员对房屋格局也做了局部变动。房屋修缮完数月后,甲办完事返还家中,发现乙改变了房屋格局,第二天,邻居丙找到甲说乙使用的建材是他的,而不是甲的,要求甲赔偿他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问:(1)甲乙分别以何种方式占有这间出租房屋?
(2)乙使用的丙的建材现在应当归谁所有?
2. 张三与李四是同村相邻的邻居关系,张三居西,李四居东。1986年3月,
该村几户村民协商在村内一街道建造房屋.王五首先从街道最东头开始建造5
间瓦房.然后由张三在其西边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顺序向西边建造。按本村建房的习惯,最东头一家拥有东山墙和西山墙,其他住户均是有西墙无东山墙。由于建造烟囱等取暖做饭设备需要依附山墙,而张三的邻居已经要求在张三家的西山墙建烟囱,在建房过程中,张三与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墙内建造一烟道由张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张三出资在山墙上建了炯囱等。烟囱建成一直由张三使用。1986年6月,王五刚建成房屋就将该房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在外打工的李四,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协议,房屋并未过户,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该房。2003年,李四准备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缮房屋,因为该地天气寒冷,村民每家每户都有建造烟囱的习惯,遂在西间房屋建造了一铺火炕,也要使用该烟囱。故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张三家人多势众,不仅予以拒绝,还砍坏了李四家长过双方院墙的枣树,双方因此酿成纠纷。李四无奈,又在东山墙建了新的烟囱使用,但心里一直愤愤不平,咽不下这口气。随后,李四以该烟囱归其所有为由诉到法院,要求张三停止使用该烟囱。审理中,张三辩称该烟囱应归其所有,其应该拥有使用的权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邻居的证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烟囱的证据。李四则提供了房屋和东、两山墙为自己所有的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所有人仍标注为王五。
试根据民法理论和相关法律分析:
(1) 烟囱应归谁所有?由谁使用?
(2) 假设房屋己经办理了过户登记,张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墙的烟囱?其法
律依据是什么?
(3) 假设李四院内的枣树枝杈越过院墙伸到张三家,成熟的红枣自然掉落
到张三院内,该枣应当归谁?
(4) 张三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案:
一、1、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和对共同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的总称。
2、指相互毗邻或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
二、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业主可成立业主大会,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1、(1)甲是间接方式占有该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乙是直接方式占有该房屋,乙是房屋的承租人,以善意占有方式修缮房屋的格局。
(2)应当归丙所有。因为丙是建材的所有权人,虽然乙是善意占有的方式使用的建材,只是建材的使用权人,不是所有者,原所有权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受让人应该将物归还丙。
2、(1)烟囱归王五所有,张三使用。虽然王五和李四订立了房屋买卖契约,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房屋的所有权仍旧归属王五,而烟囱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东、西山墙以及烟囱也属于王五。王五与张三有约定,建造烟囱让张三使用。这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而且该约定也一直没有终止,因此该烟囱应当由张三使用。
(2)能。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相邻关系的设立旨在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对相邻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张三和李四是邻居,如果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房屋和东、西山墙以及烟囱的所有权应当归属李四。当地天气寒冷,建造烟囱取暖是当地的习惯,也是说,建烟囱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经在东山墙上建了烟囱使用,而张三使用西山墙的烟囱不会给李四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符合相邻关系要件,应当允许。
(3)成熟的红枣自然掉落到张三的院子里。红枣是孳息物,而枣树的所有权人是李四,李四享有对孳息红枣的所有权,应当归李四。
(4)张三应赔偿砍树给李四造成的损失。其行为损害李四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06条: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张三在使用烟囱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合理限度,给李四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