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销售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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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1122222222
乙方:,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省县镇,电话1111111111 。
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甲方将自己在、面积约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元,签订合同当日乙方支付¥元,剩余房款¥元。
根据项目建设进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剩余房款¥元的付款方式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剩余房款中的¥10万元,在甲方完成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时(详见下文⑴)),乙方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付款日以最后一项义务完成之日。
⑴甲方应当完成的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包括:
①出售给乙方的商品房,已从建设部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从房管部门取得验收手续及《十堰市商品房销售备案证》
②向乙方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③该商品房内的水、电、燃气已与水电、燃气部门接通,并可正常使用,乙方能够依据自己使用数量、按照居民用水、
电、气的标准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缴付。
若甲方提供的水、电、燃气费用高于十堰市居民统一用水、用电、燃气费用标准的,乙方仅有义务按照十堰市居民统一用水、用电、燃气费用标准支付,差额部分有甲方自行负担。
④甲方应当及时为乙方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交付产权证书。
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已经将办理产权登记及证书的费用、资料交付给甲方,甲方不得再以代办产权登记为由向乙方收取额外费用。
⑤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可投入使用。
⑥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绿化已完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
35.6%的绿化率。
⑦法律规定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完成的其他义务。
2.若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年内,没有完成上述第1款中的义务的,则甲方无权再向乙方索要第一款中的10万元房款,该笔款项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赔偿。乙方自该五年期限届满日起不再负有支付10万元房款的义务,但乙方仍然有权继续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3.剩余房款¥元,甲方同意乙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以按揭贷款到账时间为准。
具体来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立即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按揭贷款,甲方有义务提供按揭抵押所需房产资料,若按揭数额不足以支付的,由乙方自行补足差额。
若因为甲方无法提供按揭房产资料致使无法按揭的,该笔款项20000元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其他约定:
1、乙方所签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与之前所签合同内容一致。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