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单证实务 第2章(1)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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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为什么?
【分析】
银行有权拒付。据《UCP500》规定,L/C 虽是根据合同开出的 ,但一经开出就独立 于买卖合同。银行只受信用证条款的约束。 本案虽合同条款改变,但L/C条款未改,故 银行只按原L/C条款办事,2月17日超出了 原L/C的有效期,故银行可以拒付。
应用案例:花生的名字
【分析】
S 公司应该按期将货物装船出运,并取得 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交单, 以获取货款。因为作为开证行的澳大利亚联邦 银行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哪怕P 公司 已经破产,只要S公司提交的全套单据符合信 用证的规定,就必须向S 公司做出付款。
应用案例:合约与信用证,究竟以谁为准?
【分析】
不应该。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银 行只需确定单据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用理会与 贸易合同有关的事项或货物本身的情况。本案 中出口商完全按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行事,因此 应该得到开证行的偿付,而开证行在付款后也 应该得到进口商的偿付。
应用案例:L/C独立于买卖合同
【案情】国外贸易公司从我进出口公司购买小麦 500吨,合同规定,1月30日前开出L/C,2月5日 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L/C,有效期至2月10 日。后由于卖方不能按期装船,故电请买方将装 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L/C有效期延至2月20日, 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2月17日 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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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EFICIARY *59 : SHANGHAI GARMENT CORP,NO.567 MAOTAI RD.,SHANGHAI CHINA
受益人:
SHANGHAI GARMENT CORP,NO.567 MAOTAI RD.,SHANGHAI CHINA
(中国上海的一个服装公司)
CURRENCY CODE , AMOUNT : *32B : CURRENCY USD AMOUNT 74 157.
2.1.4 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办理程序
2.1.5 信用证的内容
• 1、信用证的形式 • 2、信用证的号码 • 3、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包括开证行、申
请人、受益人 • 4、信用证金额与币种 • 5、到期日与地点 • 6、支用方式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与议付
阅读案例: 出口商应该何时交单
我国某出口商收到荷兰某银行开立的信用 证,该信用证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 2010 年 10 月25 日,最迟装运期为2010 年10 月 10 日,而出口商的实际装运日期为2010 年 10 月1 日,则出口商交单的最迟期限是哪 天?如果出口商的实际装运期为2010 年10 月9 日,则出口商交单的最迟期限是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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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通知行
兑付行
(Advising Bank) 有义(务H确on保or信in用g B证an的k表)面 真实性与有效性
即期付议款付、行延期付款或承兑。 (一Ne经go付tia款ti,ng无B追an索k)权。议付后享偿有付对行受益人的追
索(权Reimbursing Bank)
第2章 信用证
2.1信用证概述
2.1 信用证概述
• 2.1.1 信用证的含义
•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 银行(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进口商) 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 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 金额的书面文件。
2.1.2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分析:
在前一种情况下,出口商的实际装运
日期为 2010 年10 月1 日,则装运日后 第21 天为10 月22 日,此日期比信用证 到期日10 月25 日要早,因此出口商最迟 交单日期应为10 月22 日。
在后一种情况下,实际装运日期为10 月9 日,则装运日后第21 天为10 月30 日,比信用证到期日10 月25 日要晚,因 此出口商最迟交单日期应为10 月25 日。
AYAILABLE WITH/BY *41D : BANK OF CHINA BY NEGOTIATION
2.1.5 信用证的内容
• 7、商品描述 • 8、关于运输的规注定意单价/数量的增减规则 • 9、关于单据的要求 • 10、其他事项
1、港口名称 2、转运、分批、分期 3、运输的细节 4、最迟装运日
SEQUENCE OF TOTAL .
*27 : 1/3
信用证电文的页次号: 1/3(第一页/共三页)
对银行的作用: 信用证业务对于所有参与的银行来说,可谓风险
小、收益高。
应用案例:货物装运前进口商濒临破产怎 么办?
【案情】
我国浙江 S 公司向澳大利亚P 公司出口一批 总价值为550 0000 美元的贸易合同。8 月14 日, S 公司收到P 公司通过澳大利亚联邦银行开立的金 额为550 0000 美元的信用证,且信用证规定9 月10 日前货物必须装船出运。8 月31 日,S 公 司获悉P 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濒临破产,而此时S 公 司备好的货物尚未装运。对此,S 公司应如何处 理?
【分析】
法院最后判决银行拒付有理。其理由是: 各行业的商品众多,银行职员不可能懂得各行 业的商品知识。虽然“Groundnut”和 “Peanut”一般都能解释为花生,但在特定的 行业中可能有特定的解释,不同的商品名称可 能有不同的品质,银行职员并非百科全书,他 无法判定不同的商品名称是否具有同样的用途、 同样的品质。如果确实在品质上相同,那么出 口人就不该用“Peanut”来代替“Groundnut”。
FORM OF DOC.CREDIT 信用证形式 :不可撤销信用证
*40A : IRREVOCABLE
DOC.CREDIT NUMBER
*20 : 090-3001573
信用证号码 : 090-3001573
DATE OF ISSUE 开证日期 :2008-08-04
*31C : 0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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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AND PLACE OF EXP. : *31D : DATE 080915 PLACE IN THE COUNTRY OF BENEFICIARY
不承担保审兑单行义务 (Confirming Bank)
一旦加具保兑,与开证行 承担同样的第一性付款责
任。
应用案例:
甲国A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 份,由设在甲国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A公司备货装运后向该保兑行交单结汇时,收 到保兑行通知称:由于开证行已破产,保兑行 将不再对该信用证办理付款,但可办理A公司 将该笔出口结算转为托收的有关手续,以便向 进口商直接收取货款。对此,A公司应如何应 对?
(3)控制物权
应用案例:什么是“单据化”
【案情】 宁波一家进口公司在缮制开证申请书时提
出:“货物须由一家由出口国当局认可的、 从业经验超过10 年以上的检验机构进行检 验”。开证行在依据申请书开立信用证时指 出:这一条款可能无法起到进口商所期望的 约束作用。请分析开证行为何这样认为?
【分析】
因为该公司的这一要求“未规定需提交与 之相符的单据”,银行无法通过审核单据来确 认检验机构的资质。可以将此条款修改为: “出口方必须提交一份货物检验证明及一份检 验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检验机构经出 口国当局认可且从业经验超过10 年”,这样 出口商就能通过提交上述两份单据来证明货物 已经由满足相关条件的检验机构检验。
【案情】
1942 年,一进口商为购买花生,申请开立了一份 信用证,规定的商品名称为“Groundnut”,而出口商 在装运货物后开出的发票却使用了“Peanut”的货名, 遭到银行拒付。出口商便以韦氏(Webster)字典为证, 称其对两个字的解释一字不差。但银行说“可能字典有 误”,出口商又请油耔公会(当地权威公证机构)出具证 明,说明两者相同,但银行仍然拒付。出口人不得不上 告法院。请分析本案的判决结果。
金额和货币代码:74 157.00美元 (大写:SAY U.S.DOLLARS SEVENTY-FOUR THOUSAND
AND ONE HUNDRED AND FIFTY-SEVEN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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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AMOUNT COVERED 39C : FULL CIF INVOICE VALUE 付款金额: CIF 发票金额
【案情】
国内某出口公司 B 公司向南非M 公司出口一批货 物,合同签订后不久收到M 公司委托南非某银行所开 立的跟单信用证。B 公司经检查发现信用证内容中关于 货物的启运港口与销售合同有不同之处。销售合同规定, 启运港为“QINGDAO”;而信用证却规定启运港为 “MAIN PORT OF CHINA”,即允许B 公司自由选 择中国境内的主要港口出运。B 公司因考虑装运方便, 遂从烟台起运。货抵达南非后,进口商要求开证行以货 物起运港非青岛而拒绝付款。开证行应该接受进口商的 请求吗?
应用案例:信用证不符案
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女上衣 1000件,合同规 定绿色和红色上衣按3︰7搭配,即绿色300件, 红色700件。
后国外来证上改为红色30%,绿色70%,但 该出口公司仍按原合同规定的花色比例装船出口, 后信用证遭银行拒付。
为什么银行拒付?
【分析】
信用证项下要求单证必须相符,否则 银行不予议付。本案中装运单与信用 证不符,所以银行可以拒付。
分析:
A公司应向该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
因为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在被保兑 后,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付第一性付款责 任。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条件下,保 兑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承诺不能撤销。
故A公司应按信用证规定,向B银行交单, 并要求其在单证相符、单单一致条件下, 履行付款义务。
应用案例:
甲国A银行通知了乙国B银行开来的不可撤销 信用证一份。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备货装运 后即向A银行交单议付。A银行随即向开证行 正式寄单,并于同日按信用证条款,向偿付 行C银行索偿。但不久,A银行意外收到C银 行的来电,称经其审单后发现存在单证不符 之处,故不予偿付。请问偿付行C银行的做 法正确吗?
有效期和地点 : 2008-09-15 在受益人所在国(即中国)
APPLICANT *50 : TIANJIN-DAIAI CO.,LTD,SHAIBADAIMON MF BLOG , 2-1-16,SHIBADAIMON MINATO-KU , TOKYO , 105 JAPAN
申请人:
TIANJIN-DAIAI CO.,LTD,SHAIBADAIMON MF BLOG , 2-1-16,SHIBADAIMON MINATO-KU , TOKYO , 105 JAPAN (日本东京的一个公司)
分析:Fra Baidu bibliotek
偿付行C银行的做法不正确。 根据UCP600规定,偿付行通常是见索即付 的,没有审单的义务,其付款也不需要提供 证实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及条件相符的证明。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 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契约关系(贸易合同) • 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契约关系(开证申请书) • 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开证行负单一性付款责任 • 开证行与通知行之间-----通知代理 • 受益人与通知行之间-----通知 • 受益人与议付行之间-----融通资金
2.1.3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和作用
是一种自足性契约
基于银行信用,且开 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
责任。
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三大特点
信用证业务的作用
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信用证可以保证其凭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
据取得货款。 2、信用证可保证其按时收汇。 3、出口商可以凭信用证获得融资。
对进口商的作用: 1、能够大大降低收货风险。 2、能够获得信用证项下的融资。
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义务:
(1)申请开立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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