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税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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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我省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第三条凡在我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我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第五条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逾期偿还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不得变更。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借款合同涉税分析报告

借款合同涉税分析报告

借款合同涉税分析报告
一、借款合同的税务分类及相关税务法规
借款合同是指借贷双方就借款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涉及的税务主要包括利息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1.利息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借款人从借款合同中获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利息所得税。

根据不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利息所得纳税按照适用税率进行计算和缴纳。

二、影响借款合同税务的因素及处理方法
1.利息所得税:借款人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所得税税率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收入进行计算,并按时缴纳税款。

2.营业税(增值税):根据借款合同办理的具体业务性质,确定是否适用营业税(增值税)。

如借款人为个人,则不适用该税种;如果借款人为企业,需要按照相应税率计征相应税款。

3.企业所得税:借款利息作为企业收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纳的税款。

借款人应根据税务法规定,按时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借款合同涉税的合规建议
1.合同范本编制:根据相关税法,编制借款合同时,应结合利息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要求,合理规划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是否符合税务法规的要求。

2.税务登记:借款人为企业时,需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及时履行缴税义务,保证按时、足额申报纳税。

3.税收筹划:根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降低借款合同涉税成本。

总结:。

民间借贷利息个税要交多少

民间借贷利息个税要交多少

民间借贷利息个税要交多少
如果⾃⼰现在⽐较缺钱的话,可能会找其他⼈借钱,或者是找⼀些贷款机构借钱,对于贷款所获得的利息缴纳的个税是如何规定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间借贷利息个税要交多少
个⼈借款利息收⼊,要交纳个⼈所得税,税率为20%。

《个⼈所得税法》第三条个⼈所得税的税率:
⼀、⼯资、薪⾦所得,适⽤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百分之四⼗五(税率表附后)。

⼆、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百分之五⾄百分之三⼗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对劳务报酬所得⼀次收⼊畸⾼的,可以实⾏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个⼈借款利息收⼊,要交纳个⼈所得税,税率为20%,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百分之五⾄百分之三⼗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十万块钱的法律规定(3篇)

十万块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十万块钱作为一个相对较大的金额,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案例十分广泛。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十万块钱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一、十万块钱的财产性质首先,十万块钱作为一种财产,其性质取决于其来源和使用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财产,如金钱、有价证券等。

因此,十万块钱作为一种货币,属于动产。

二、十万块钱的继承法律1. 法定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十万块钱作为遗产的一部分,其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若继承人之间没有争议,十万块钱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

案例:张先生去世,留有十万块钱存款。

张先生配偶王女士、儿子小李、女儿小芳均有继承权。

经协商,十万块钱由王女士、小李、小芳三人平分。

2. 遗嘱继承:若张先生生前立有遗嘱,则十万块钱的继承将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

案例:张先生生前立有遗嘱,将十万块钱存款全部留给儿子小李。

张先生去世后,十万块钱存款归小李所有。

三、十万块钱的赠与法律1. 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十万块钱的赠与行为需签订赠与合同。

案例:李先生打算将十万块钱赠与好友张先生,双方签订赠与合同,约定李先生将十万块钱存入张先生账户。

2. 赠与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赠与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个人赠与的财产价值超过十万元的,应缴纳赠与税。

案例:王女士打算将十万块钱赠与外甥小刚,但未缴纳赠与税。

税务机关依法对王女士进行处罚。

四、十万块钱的借贷法律1. 民间借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十万块钱的借贷行为需签订借贷合同。

案例:赵先生向钱先生借款十万块钱,双方签订借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2. 利息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案例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案例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案例一、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在我国,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法主要有两种:简单利息和复利。

1.简单利息:简单利息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借款人的费用。

其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借款期限。

2.复利:复利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本金和已产生的利息之和计算利息。

其计算公式为:本金×(1+利率)^借款期限。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简单利息计算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5%,借款期限为1年。

根据简单利息计算方法,张三需要支付的利息为:10万元× 5% × 1年= 5000元。

2.案例二:复利计算王五向赵六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6%,借款期限为1年。

根据复利计算方法,王五需要支付的利息为:10万元× (1 + 6%) ^ 1年= 10.6万元。

3.案例三:分期偿还利息计算李七向陈八借款15万元,年利率为4.35%,借款期限为3年。

双方约定每月偿还利息,根据分期偿还利息计算方法,每月需要支付的利息为:15万元× 4.35% ÷ 12 = 6525元。

三、注意事项1.利息计算的合法性:在民间借贷中,利息计算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

2.利息税的扣除: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扣除利息税。

目前,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扣除利息税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借款合同的签订:为保证双方权益,民间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本金、利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借款合同可以使用我国民间借贷合同范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总之,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涉及到借款人的切身利益,掌握正确的利息计算方法,注意相关事项,有助于保护自身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经典108道母题

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经典108道母题

2024年税务师【涉税法律】经典108母题一、单选题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借贷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属于实践性合同B、属于要式合同C、属于双务合同D、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

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

2、下列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B、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利息C、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D、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借款合同的规定。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只有在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情形下,选项B、C说法才正确。

3、白某(男)与苏某(女)登记结婚1年后,苏某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无效。

苏某提出的下列理由中可以成立的是()。

A、苏某登记结婚的实际年龄才18周岁B、白某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苏某C、白某与苏某是远房表兄妹关系D、白某以公布苏某裸照为由胁迫苏某结婚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

苏某登记结婚时才18周岁,起诉时仍未达法定婚龄。

所以选项A成立。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选项B属于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选项B不成立。

远房表兄妹不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所以选项C不成立。

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选项D属于撤销婚姻的事由,所以选项D不成立。

4、关于电子商务中的快递物流服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民间借贷业务知识五十问

民间借贷业务知识五十问

民间借贷业务知识五十问1. 什么是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业务是指民间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即借款一方通过向借钱一方借款以获取资金,约定一定的利息和还款方式。

2. 民间借贷业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民间借贷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风险自担。

3. 为什么有人会选择进行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业务可以提供相对较快速的资金筹集途径,尤其是对于那些无法通过传统银行渠道借贷的人群。

4. 民间借贷业务有哪些主要形式?民间借贷业务的主要形式包括信用借贷、抵押借贷、担保借贷和质押借贷等。

5. 信用借贷是指什么?信用借贷是指借款人以其个人信用状况为基础,向借贷方借款,约定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

6. 抵押借贷是指什么?抵押借贷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借贷方借款,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借款。

7. 担保借贷是指什么?担保借贷是指借款人通过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品,向借贷方借款,如果借款人无力按时还款,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品可以用于偿还借款。

8. 质押借贷是指什么?质押借贷是指借款人将其所有或者部分财产,以质押物的形式提供给借贷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借款。

9. 民间借贷业务的利息如何确定?民间借贷业务的利息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但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限制。

10. 民间借贷业务有哪些风险?民间借贷业务的风险包括借款人偿还能力不足、借贷双方产生纠纷、借款人出现意外等。

11. 如何减少民间借贷业务的风险?为了减少民间借贷业务的风险,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遵守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12. 民间借贷业务是否需要登记备案?应该按照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备案,依法纳税。

13. 民间借贷业务是否可以进行跨省跨市?民间借贷业务在跨省跨市时,需要满足当地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程序。

14. 民间借贷业务能否进行利率的灵活调整?在借贷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对利率进行灵活调整。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

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合法性及税务处理因国家近来银根紧缩,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只能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大量出现,很多人非常关心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是否受法律保护呢?本文就是详细的解释了这一问题。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企业之间直接的相互借贷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企业联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印花税率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印花税率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印花税率民间借贷是人民群众在经济交往中常见的一种形式,而借贷合同则是民间借贷的重要协议文书。

在借贷合同签署过程中,印花税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那么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印花税率是多少呢?印花税是什么?印花税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各种税票(如凭证、发票等)向政府部门购买所需的一种税种。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规定了印花税的适用范围、计税方法、税率、征收管理等内容。

其中规定的几种印花税之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由借款人向国家税务部门缴纳,其税率分为比例税和定额税两种模式。

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根据合同的借款金额计算印花税的税率,此种纳税方式的税率是根据合同金额计算的。

具体的计税公式如下:印花税 = 借款金额 × 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印花税比例税税率应该是千分之五,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率为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

举个例子,假设某位小额借贷公司和借款人签订了10万元的借款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印花税率就是:印花税 = 10万元× 0.5‰ = 50元定额税率除了比例税之外,借款合同的印花税还可以采取定额税的模式,也就是不考虑合同的借款金额,直接按照固定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条例》规定,借款合同的定额税应该是5元,也就是说,每一份借款合同在签署之后,无论借款金额多少,需要缴纳的印花税的金额都是5元。

如何缴纳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印花税一份借款合同,如何去缴纳印花税呢?首先,需要准备缴纳印花税的材料和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原件、借款人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次,前往国家税务部门或者授权的代征单位,将材料和印花税款一并交付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缴纳借款合同印花税时,需要携带原件,同时,国家税务部门规定了缴纳印花税的时间限制,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印花税,否则会受到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是由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这一《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制定背景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面对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XXX 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 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民间借贷 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及损失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据报载,浙江民间借贷近年来不仅从未间断过,反而范围越来越广,总量越来越大,形式也趋于多样化。

正确界定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法律关系,并从政策层面合理调节借贷行为,才能防范和降低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潜在风险。

标签民间借贷;企业;资金拆借;所得税;政策早在90年代,我国法律就承认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法释(1999)3号同时对无效合同的认定作出了规定。

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是企业法人行为,遵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之间的拆借如果严格履行了必要程序,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资金拆借关系实为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并不能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长期以来,我国税法对民间借贷及企业间资金拆借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控制严格,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號)第四十二条中就明确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税收政策的适时调整,有助于引导、规范民间资金的有序运行,避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1 民间借贷、企业间资金拆借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读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只要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准予扣除。

1.2 反资本弱化及转移利润和平衡税负的规定1.2.1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关联方利息扣除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非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2:1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解读: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777号解读:企业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是在当前经济危机下,企业融资较难,针对民间借贷的一个扶持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只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企业向个人借款发生的支出是否可以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明确了两类贷款人的处理办法,既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和其它自然人,其中对关联自然人借款利息扣除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执行。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此文件中规定企业(一般为文件中其他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权益性投资2倍以内的借款部分可以扣除,但此文件并没有规定计算利息的要素之一利率如何确定的问题。

同时我们注意到,如果关联自然人不是股东的情况下,企业向他们借款因权益投资为零而得不到利息税前扣除的好处。

在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需要符合两个条件,其利息支出方能按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进行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长期以来为广大市场主体提供了资金支持。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纠纷。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发布了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的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往来。

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借款、贷款、信用、担保等各种形式。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性质,即民间借贷为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民间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事项。

同时,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法借贷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三、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利率和利息的约定是常见的争议焦点。

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利率作出了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的问题,要求其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上限。

四、民间借贷的证据和纠纷解决为保证民间借贷纠纷的妥善处理,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对证据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借贷合同、支付凭证、借款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

解释还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五、民间借贷的监管和法律责任为确保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法释2020 27号民间借贷解释明确了监管职责。

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

同时,解释对非法借贷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是指个人之间在进行借贷交易时所涉及的利息计算方式。

在金融市场中,借款人向出借方借款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的价格。

而对于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交易来说,由于没有法定的借贷利率标准,所以利息的计算需要双方自行商定或参考市场利率。

在进行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时,两种常见的方法包括简单利息计算和复利计算。

简单利息计算是指在借款期限结束后,仅计算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考虑利息再投资的情况。

简单利息计算的公式为:利息=本金×年利率×借款期限在简单利息计算中,利息的计算仅基于本金和利率,并不考虑利息的再投资。

而复利计算是指在借款期限结束后,将产生的利息再投资,以产生更多的利息。

复利计算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常见的有按年复利、按半年复利、按季度复利等。

以下以按年复利为例进行说明。

按年复利的复利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1+年利率)^借款期限-本金在复利计算中,利息的计算基于本金、利率和借款期限,同时考虑了利息再投资所产生的效益。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时,除了利息计算方法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利率商定:由于没有法定的借贷利率标准,借款人和出借方需要在交易前商定利率。

利率的商定应充分考虑两方的利益,并确保合理合法。

2.借款期限:借款人和出借方需要在交易前商定借款期限,并在利息计算中按照商定的期限进行计算。

3.利息支付方式:借款人和出借方需要商定利息的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或一次性支付等。

4.利息税收: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利息可能会受到纳税的限制和要求,借款人和出借方需要合法履行相关的税务义务。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是根据借款人和出借方事先商定的利率、借款期限等条件,使用简单利息或复利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双方应合法公正地进行利率商定,并遵守当地的金融法规和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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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存在有着很深的社会基础,有其积极意义。

作为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民间借贷在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

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再次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凸显出来。

高利率给借贷双方带来高收入、高支出,同时也带来了税收麻烦。

3.8万亿民间借贷:有多少申报纳税?“钱难借,税更难处理。

”夏菲郁闷地说,美丽的脸上透着无奈。

夏菲大学毕业后漂泊北京,历经波折,创办了一家动漫公司。

经过几年的发展,公司也小有规模,目前正处在迅速扩张阶段。

夏菲介绍,公司近年来不断扩张店面,招聘员工,对资金需求很大。

因为从银行难以贷到足够的资金,只好向亲戚朋友、熟识的企业借款。

去年借款年息是20%,今年涨到了30%.“利息成为公司最大的费用支出,但由于难以取得合法的凭证,不仅不能在税前扣除,还因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承担着一定的税收风险。

”夏菲很纠结。

伴随民间借贷的盛行,像夏菲一样纠结的人还有很多。

中金公司10月份发布的《中国民间借贷分析报告》指出,估计中国民间借贷余额在2011年中期同比增长38%,数额达3.8万亿元,占中国影子银行体系总规模的33%,相当于银行总贷款的7%.如此大规模的民间借贷,不仅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风险,对税收征纳也形成严峻的挑战。

由于民间借贷私下运作,缺乏监管,不少民间借贷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利息支出无法税前扣除,借贷双方都面临巨大的税收风险。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税收处理,遏制税收流失,减少纳税风险,成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面临的课题。

出借方:取得利息不依法纳税风险大为了详细了解民间借贷涉及的税收问题,记者采访了江苏省无锡市地税局和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

据他们介绍,目前,民间借贷可以划分为个人向个人借贷、企业向个人借贷、个人向企业借贷、企业向企业借贷四种。

按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税收处理上,可分为出借方的税收处理和借入方的税收处理两大类,出借方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借入方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以及履行代扣代缴税收的义务。

目前,社会上发生的经营性民间借贷主要是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贷、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贷两种。

那么在发生这两种借贷关系时,出借方涉及哪些税收呢?有这样一个案例。

2005年6月1日,某机械有限公司因资金短缺,向唐某借款2768800元,约定还款期是2010年6月30日,实际支付利息909836元。

在此借贷关系中,唐某应缴纳哪些税收?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按现行征管规定,唐某贷出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即需要缴纳营业税45491.8元,并按照实际缴纳营业税的7%缴纳城建税3184.4元,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1364.7元;同时,因唐某属于个人,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1967.2元。

因此,唐某此项借款业务共需缴纳税款约232008元。

还有这样一个案例。

2008年下半年,某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因资金困难而分批向某投资有限公司借款685万元,约定还款期是2011年9月30日,实际支付利息1856360元。

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按现行征管规定,该投资有限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金融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需要缴纳营业税92818元,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7%缴纳城建税6497.26元,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2784.54元;同时,按照2.5%的预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6409元。

因此,该投资有限公司在此笔业务上共计需缴纳税款148508.8元。

纳税人缴纳上述税收的税法依据是什么?无锡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作了进一步解释。

对于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比照上述法规,个人借款给企业取得的利息,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对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的应税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对于取得利息收入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江苏省地税局发布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窗口开票统一按10%的应税所得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另有规定除外),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因此窗口开票按照2.5%预征企业所得税。

记者了解到,由于民间借贷在私下运作,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果资金借入方不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很少有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资金借入方要求出借方提供利息发票,则出借方往往会要求借入方承担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而产生的税收,这样一来,借入方也就难以坚持索取发票。

据夏菲介绍,近几年来,她从亲戚朋友等处借入资金达500多万元,支付利息100多万元,没有从出借方取得任何发票,也没有代扣代缴过任何税款。

毫无疑问,出借方隐匿利息收入不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后,不仅会受到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处罚,数额巨大的,甚至会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受到刑罚处罚。

对于借入方而言,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也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借入方:没有合法凭证利息支出难以税前扣除无锡市惠山区地税局的有关人士介绍,利息支出作为企业一项重要费用,可以依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发布了两个文件。

2009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能否扣除、按什么标准扣除的问题。

对于企业向内部职工或与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符合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两个条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于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其核心要求是企业不得利用关联关系,通过高额的利息支出规避企业所得税。

今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其中的一项是对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进行了明确。

该公告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

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上述规定实际上提高了企业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标准。

因为以前,利息支出可税前扣除的标准往往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来确定,而银行贷款利率只能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所浮动。

现在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纳入,它们的贷款利率一般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一些。

应该说,上述文件发布后,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已经进步了许多。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借入方以高利率借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仍然难以税前扣除。

原因有二:首先,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由于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而取得这样的凭证,就意味着出借方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导致资金借入方往往难以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因而难以实现税前扣除的目的。

其次,企业高利率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只能部分扣除,影响了企业的积极性。

现在民间借贷利率远高出税务机关认可的扣除标准,超过部分不能扣除;加上企业坚持索要发票往往需要替出借方承担税款,使扣除比不扣除还不划算,企业自然也就没了积极性。

在实践中,借贷双方为了规避借贷产生的税收问题,想出了各种招数,比如签订没有利率的借款协议,将利息并入本金,逃避出借方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借入方不以利息的名义进行税前扣除,而是扩大其他成本、费用,间接进行扣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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