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因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而造成的施工合同问题
工程未竣工,发包人却破产了,承包人应当如何维权?
工程未竣工,发包人却破产了,承包人应当如何维权?承包人应在合同视为解除的6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承包人应当在破产受理后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发包人申报债权并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阅读提示当工程未竣工,发包人却破产了,此时承包人是选择继续施工,还是选择暂时停工申报债权?该种情形下,承包人可否要求行使建设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若可以,承包人应当在何时行权,如何行权。
本文将通过一篇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向读者简要介绍。
裁判要旨管理人自发包人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未通知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继续履行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应当在自合同解除之日起6个月内,向发包人申报债权并请求确认建设工程优先权。
案情简介一、2006年3月,天某公司与建总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某公司将其厂区土建、安装工程发包给建总公司承建,开工日期暂定2006年4月28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为2007年3月1日。
若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2006年5月23日,建总公司组织施工,2007年天某公司厂区的厂房等主体工程完工。
后因天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工程停工,该工程至今未竣工。
三、此后,天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遭他人申请破产,滁州中院于2011年8月26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四、2011年10月10日,建总公司向天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3年8月27日,建总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该案经滁州中院及安徽高院审理,均判决:确认建总公司对申报的债权就其施工的被告天某公司生产厂区土建、安装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点及思路私设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因天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
工程竣工结算纠纷处理方式-企业管理
工程竣工结算纠纷处理方式-企业管理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工程竣工结算纠纷最常用的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就结算争议的问题进行沟通和谈判,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1. 确定协商主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造价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协商小组,负责具体的协商工作。
双方可以邀请专业的造价咨询机构或律师作为协商的顾问,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2. 收集证据材料在协商前,双方应收集与结算纠纷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工程签证单、验收报告、结算书等。
证据材料应真实、完整、准确,能够支持自己的主张。
3. 确定协商议程协商小组应确定协商的议程和时间安排,明确双方需要讨论的问题和解决的目标。
协商议程可以包括结算金额的确定、争议问题的解决、付款方式等。
4. 进行协商谈判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就争议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谈判。
双方可以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并对对方的方案进行评估和反馈,逐步缩小分歧,达成一致意见。
5. 签订协商协议如果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签订协商协议,明确结算金额、付款方式、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内容。
协商协议应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具有法律效力。
二、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工程竣工结算纠纷,双方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沟通、协商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1. 选择调解机构双方可以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进行调解。
不同的调解机构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优势,双方应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
2. 提交调解申请双方应向调解机构提交调解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纠纷的基本情况、争议问题、调解请求等内容。
调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确定是否受理调解申请。
3. 进行调解程序调解机构受理调解申请后,应指定调解员主持调解工作。
调解员应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听取双方的意见和主张,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破产_购房合同已备案
一、破产开发商已备案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
1. 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开发商破产,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履行交房义务。
2. 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开发商破产清算过程中,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属于债权债务关系,购房者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分配时,购房者有权优先获得赔偿。
二、破产开发商已备案购房合同的处理方式
1. 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对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恢复其经营能力,使其重新成为正常经营企业的过程。
在破产重整期间,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争取在重整计划中保留购房合同权益。
2.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购房者应密切关注破产财产分配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购房者应采取的措施
1. 了解合同备案情况
购房者应关注购房合同备案情况,确保合同已备案。
如未备案,应及时联系开发商或出卖人办理备案手续。
2. 保留相关证据
购房者应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3. 寻求法律援助
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了解自身权益,依法维权。
总之,破产开发商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应密切关注破产情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过程中,购房者要充分了解合同备案情况,保留相关证据,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开发商破产购房合同解除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开发商破产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开发商陷入财务困境甚至破产时,购房者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严重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购房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以及如何解除,成为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以下就开发商破产购房合同解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购房合同解除的条件1. 开发商破产:当开发商依法被宣告破产时,购房合同可以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
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破产程序开始。
2. 购房者同意: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购房者同意解除购房合同也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达成解除购房合同的共识。
3.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解除购房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购房合同解除的程序1. 购房者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购房者应在了解开发商破产情况后,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明确表示解除购房合同的意愿。
2. 协商:购房者与开发商就解除合同的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如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3. 法院裁定:若协商不成,购房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解除购房合同。
4. 执行:法院裁定解除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可向开发商要求返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并协助办理退房手续。
三、购房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1. 解除购房合同后,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
2. 解除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退房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房产证过户、归还购房合同等。
3. 若开发商在破产程序中仍有剩余财产,购房者有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总之,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房款及利息。
在执案件因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而中止执行,该怎么办
在执案件因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而中止执行,该怎么办在司法实践中,执案件因被执行人破产清算而中止执行的情形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官应当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处理被执行债务,保障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中止执行的原因及法律依据1.1 中止执行的原因被执行人申请破产清算后,财产往往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已经冻结或者无力支付全部债务,因此,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
如果继续执行,不但无法取得执行效果,还会增加执行费用,浪费司法资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中止执行程序。
1.2 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依法冻结、扣押、查封等情形或者被执行人已经被宣告破产的案件,执行程序可以中止。
(2)破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破产人的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人对被破产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在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期间,其他任何担保方式和依法设定的限制性权利等不得行使。
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期间,没有不履行债务而受到行政处罚延缓或者暂缓的情形。
二、中止执行的处理方式2.1 确认破产清算案件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后,执行法官应当先确认破产清算案件的有效性。
如果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程序已经被批准或被确认,则应当中止执行程序。
2.2 转为破产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执行债权人也属于被破产人的债权人之一,享有破产清算中的权利。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债权人的债权应当优先受理并予以保护。
因此,执行法官应当将执行债权人列入破产清算债权人名单中,并根据清算情况分配清算资产。
2.3 暂时中止执行破产清算过程需要时间和财力的投入,在破产清算开始前,执行法官应当暂时中止执行程序。
破产清算结束后,执行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2.4 破产清算与执行程序的关系在破产清算进行期间,执行程序被中止,但是执行债权人的利益不能被忽视。
因此,执行法官仍应当积极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保障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并在清算资产分配中合理维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债务典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债权债务关系是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经济关系之一,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债权债务法律案例,通过分析该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案例名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建原告开发的一处住宅小区。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完成了工程,但原告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被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2. 原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原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成立?三、法院判决1. 原告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按约完成了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因此,原告应当支付工程款。
2. 原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原告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原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是否成立?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完成工程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因此,原告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成立。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合同效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工程质量问题:原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其主张不予支持。
破产购房合同履行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
然而,近年来,部分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破产重整,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那么,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购房合同该如何履行呢?一、破产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使开发商破产,购房合同依然有效。
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
二、破产购房合同的履行方式1. 继续履行合同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如果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建设尚未完成,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完成房屋建设并交付房屋。
具体方式如下:(1)由破产管理人接管项目,继续推进房屋建设。
(2)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引入新的开发商或投资方接管项目,继续履行合同。
2. 解除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1)开发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且无法提供替代方案。
(2)购房合同中的房屋已不存在,或者已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
(3)开发商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购房者在破产购房合同履行中的权益保护1.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及利息。
2. 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升值损失、装修费用损失等。
3. 购房者有权参与破产清算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购房者在破产购房合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1. 及时了解开发商破产情况,关注破产清算进度。
2. 积极参与破产清算程序,了解自身权益。
3. 寻求专业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与破产管理人保持良好沟通,了解项目最新进展。
总之,在开发商破产的情况下,购房合同依然有效。
购房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积极与开发商、破产管理人等各方沟通,确保购房合同得到妥善履行。
同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
破产前购房合同解除
在我国,房地产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可能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购房合同作为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解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破产前购房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一、破产前购房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前购房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2. 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均未履行完毕的购房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3.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二、破产前购房合同解除的条件1. 购房合同尚未履行完毕。
即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尚未全部实现。
2. 破产申请受理前,购房合同已成立。
即购房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3. 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购房合同。
即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的需要,有权决定解除购房合同。
三、破产前购房合同解除的程序1. 管理人向购房人发出解除通知。
管理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月内,或者自收到购房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购房人发出解除通知。
2. 购房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购房人认为解除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其合法权益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作出是否支持管理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判决。
四、破产前购房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 管理人解除购房合同后,购房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2. 管理人应将解除购房合同所得款项优先用于破产债务清偿。
3. 购房人如因解除购房合同遭受损失的,管理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破产前购房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和破产法中的重要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相关当事人应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程合同解除后清算流程
工程合同解除后清算流程一、工程合同解除的确认。
咱这工程合同解除可不是随随便便的事儿,得有个明确的确认过程呢。
双方都得认可这合同确实是要解除啦。
比如说,要是因为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那得把违约的情况说得清清楚楚。
就像施工方老是拖延工期,或者甲方老是不给工程款,这种情况得有证据来证明哦。
这就好比两个人分手,总得说清楚为啥分,不能稀里糊涂的。
然后呢,双方得签个解除合同的协议。
这个协议可重要啦,就像是两个人分手时的和平条约一样。
协议里要写明合同解除的日期、原因,还有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部分怎么看,没完成的又怎么处理。
这就像是给这段工程关系画个句号,但是后面还有很多清算的事儿要做呢。
二、已完工程的核算。
接下来就是算一算已经完成的工程啦。
这就像盘点两个人在一起时的共同财产一样。
施工方得把已经做了哪些工程,用到了多少材料,投入了多少人力都列出来。
甲方呢,也得认真核对。
对于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也要进行评估。
要是有些地方不符合要求,那还得商量怎么处理。
是返工呢,还是在清算的时候扣钱呢?这就像是买东西发现有点小毛病,得商量个解决办法。
如果工程质量都还不错,那就按照合同里约定的计价方式来计算这部分工程的价值。
比如说,是按照工程量乘以单价来算呢,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
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要坦诚相待,可不能藏着掖着,不然这清算就没法顺利进行啦。
三、工程设备和材料的处理。
工程里肯定有不少设备和材料的,合同解除了,这些东西也得处理好。
如果是施工方自己带来的设备,那施工方可以带走。
但是如果有些设备是甲方提供的,那就要看设备的使用情况啦。
如果设备有损坏,那还得商量赔偿的事儿呢。
对于材料也是一样。
没用完的材料,如果是甲方买的,那归甲方;如果是施工方买的,施工方可以处理。
要是有些材料已经用在工程里了,那在计算工程价值的时候也得考虑进去。
这就像分东西一样,要分得公平合理,不能让任何一方吃亏。
四、工程款项的结算。
工程款项的结算可是个大头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
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现就此类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办案时参考。
一、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如何认定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三、如何认定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计价方法所约定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确定方法虽然与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不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该约定应认定有效。
四、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条款的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也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然而,在经济下行压力之下,不同程度的房地产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局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旦破产,其债权的清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简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清理是指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和清偿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破产时企业的资产远远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因此需要按照一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债权清偿顺序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下:一、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是享有独立优先权的债权。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先清偿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其中,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权利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优先级最高。
二、税款等政府类债务政府类债务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公共事业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等。
在破产清算中,政府类债务的清偿优先级仅次于劳动者的工资、劳务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受托人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聘请受托人进行清算工作。
受托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公告费、清算费、证券交易费等等。
在清算资产所得到的全部或部分资金中,应当优先清偿受托人的费用。
四、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也是一种优先偿付债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也是享有这种优先性的债权。
五、未履行合同债权未履行合同债权包括未交货的商品应付款、未完成的施工工程应付款等。
在清偿未履行合同债权时,应当根据债权类别、债权时效、债权证明和债权数额等考虑。
六、其他普通债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其他普通债权的清偿优先级较低,需要在前面所有债权的清偿完毕后方可清偿。
包括未经证实的债权、诉讼主张未得到支持而产生的债权、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债权等等。
破产重整后_购房合同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购房合同纠纷逐渐增多。
当开发商因各种原因陷入破产重整时,购房合同的处理成为业主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针对破产重整后购房合同的处理进行探讨。
一、破产重整对购房合同的影响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合同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
破产重整并不会直接导致购房合同失效。
因此,购房合同在破产重整期间依然有效。
2. 履约责任破产重整期间,开发商可能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
此时,开发商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以及赔偿损失。
3. 合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破产重整可能导致购房合同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均未履行完毕的购房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二、破产重整后购房合同的处理方式1. 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在破产重整期间仍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购房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此时,购房者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开发商则需按照约定交付房屋。
2. 解除合同在以下情况下,购房合同可能被解除:(1)开发商无力履行合同,无法在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2)购房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款被触发;(3)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
3. 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如果购房合同被解除,开发商需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4. 参与破产重整购房者可以申请参与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债权人会议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购房者维权途径1. 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购房者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损失。
2. 参与债权人会议购房者可参加债权人会议,表达自身诉求,争取合理权益。
3. 法律诉讼在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破产重整后购房合同的处理涉及多个方面,购房者需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过程中,购房者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重组对购房合同的处理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现象逐渐增多。
对于购房合同而言,企业破产重组无疑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那么,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购房合同将如何处理呢?一、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即使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购房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二、购房合同的履行1. 继续履行: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如果房地产企业仍有能力履行购房合同,则购房合同将继续履行。
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办理产权登记等。
2. 延期履行:如果房地产企业在破产重组过程中暂时无力履行购房合同,可以与购房者协商延期履行。
双方应就延期履行的时间、方式等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3. 解除合同:在特殊情况下,如房地产企业破产重组失败,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
此时,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购房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 退还首付款:购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
若购房者已支付部分房款,开发商应退还剩余房款。
2. 赔偿损失:开发商在破产重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购房者的利息损失、装修损失、搬家损失等。
3. 追偿权:购房者在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和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行使追偿权,即要求开发商承担其债务。
具体追偿方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
四、购房者应注意的事项1. 留存证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妥善保管合同及相关证据,如付款凭证、交房凭证等。
2. 密切关注破产重组进展:购房者应密切关注房地产企业的破产重组进展,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身权益。
3.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在处理购房合同问题时,购房者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破产法_解除购房合同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购房合同,法律赋予了管理人一定的解除权。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同时也考虑到了购房人的合理利益。
本文将就破产法下解除购房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破产法下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具体到购房合同,解除的条件主要包括:1.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2. 购房合同尚未履行完毕;3. 管理人认为解除购房合同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二、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程序1. 管理人发出解除通知:管理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
2.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对方当事人收到解除通知后,有权在七日内提出异议。
3. 法院裁定:管理人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合同的裁定。
4. 执行裁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合同的,管理人应当执行裁定,向对方当事人支付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
三、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后果1. 购房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解除合同的相关情况通知相关债权人,并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3. 管理人应当对解除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相关权益得到妥善处理。
四、购房人的解除权在破产法下,购房人也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具体条件如下: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2.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3. 购房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购房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后,管理人应当依法处理。
如果购房人的要求符合法定条件,管理人应当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总之,破产法下解除购房合同的问题涉及到多方利益,需要依法妥善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既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购房人的合理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破产重组购房合同解除流程
一、合同解除申请
1.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若管理人认为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2. 购房人如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进行协商。
二、协商与调解
1. 管理人与购房人进行协商,尝试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
2. 若协商无果,可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尽量
达成一致意见。
三、合同解除通知
1. 管理人根据协商或调解结果,向购房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2. 通知中应明确合同解除的原因、解除时间以及购房人应承担的责任。
四、购房人权益保障
1. 购房人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如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解除无效。
2. 在合同解除过程中,购房人可要求管理人退还已支付的首付款、利息等款项。
五、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 管理人根据合同解除情况,对购房人已支付的款项进行清算,并退还购房人。
2. 管理人负责处理购房人已交付的房屋,如需出售,应优先考虑购房人的购买权。
3. 管理人将合同解除情况报告给人民法院,并按照破产重整程序进行后续处理。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整个破产重组购房合同解除流程中,各方当事人应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合同解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
一、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的原因1. 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在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下,部分房地产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无法按时交付房屋或支付购房款,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
2. 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当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时,管理人需要处理企业财产,以保障债权人利益。
此时,购房合同可能成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管理人有权撤销合同。
3. 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化:房地产市场波动可能导致房地产企业面临巨大压力,为降低风险,管理人可能会选择撤销购房合同。
二、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决定撤销债务人已签订的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动产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的法律程序1. 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撤销购房合同,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
2. 管理人向购房人发出通知,告知其购房合同被撤销。
3. 管理人负责退还购房人已支付的购房款。
4. 购房人可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四、购房人在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时的权利保护1. 购房人有权要求管理人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 购房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3. 购房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破产管理人撤销购房合同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一种常见现象。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购房人在面对撤销购房合同的情况时,应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倒闭后工程合同
公司倒闭后工程合同一、合同效力与责任界定需明确的是,即便公司宣布倒闭,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不会自动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的职责直至合同期满或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解除。
因此,在公司倒闭的情况下,项目业主应立即与对方沟通,确认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接下来的责任承担者。
二、违约与赔偿公司倒闭可能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应视为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违约方需对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负责。
在此情况下,项目业主可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完成工程量的结算、违约金、以及因工程暂停导致的间接损失等。
三、工程接管与完成考虑到工程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项目业主可能需要寻找新的承包商来接管未完的工程。
在选择新的承包商时,应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能够按照原定的工程计划和质量标准完成剩余工作。
同时,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应作为新合同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法律途径与争议解决若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除、违约责任等问题达成一致,项目业主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建议保留好所有相关的文件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五、风险管理与预防为减少公司倒闭给项目带来的风险,项目业主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要求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定期的工程进度审查和财务审计也是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
六、结语公司终止运营后,工程合同的处理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并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项目业主应积极采取措施,最小化损失,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同时,这也是对其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的一个警示,强调了风险预防和合理规划的重要性。
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陷入破产重整。
在此背景下,许多购房者担心自己的购房合同是否还能继续履行。
本文将针对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一、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这意味着,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况下,购房合同可能被解除。
二、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1. 购房合同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2. 购房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均未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3. 管理人根据破产重整的需要,决定解除购房合同。
三、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律后果1.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首付款。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损失。
3. 购房者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如交房、办理产权登记等。
四、购房者维权途径1. 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管理人,了解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
3. 向消费者协会、房地产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投诉。
五、破产重整解除购房合同的注意事项1. 购房者应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
2. 购房者应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破产重整进程,了解合同解除的具体情况。
3. 购房者应积极配合破产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协助管理人处理购房合同解除事宜。
总之,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的情况下,购房合同可能被解除。
购房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要注意了解开发商的经营状况,降低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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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因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而造
成的施工合同问题
应当明确规定管理人处理待履行合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建立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评估机制。
房产公司的破产对于施工单位以及购房者而言,不仅是一个噩耗,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复杂的问题。
热门城市:福州律师太仆寺旗律师文山律师平山区律师大安市律师甘肃律师铁岭律师图们市律师阿拉善盟律师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增长,国内劳动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房地产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的成立。
随之而来的便是因管理不当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房地产公司的破产。
对此,我们虽然痛心,却无能为力。
而与我们息息相关的是,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而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及购房合同,我们应该如何处理,有无一定的标准?接下里,小编将为您作简要的介绍。
房产公司破产施工合同、购房合同处理的判断标准
房地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尚有大量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主要是建筑施工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些合同破产法理论上称之为待履行合同。
对于待履行合同如何处理,在早些时候有学者指出,对待履行合同的承认履行和拒绝履行—就像强臂条款和其他撤销权一样—是赋予管理人的一种有力武器,其目的就是为了使债权人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获得清偿。
随着破产法的立法趋势从清算主义向再建主义的转变,有些学者认为对待履行合同的承认履行或者拒绝履行的决定应当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程序的进行。
因此,在决定是应当承认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管理人的判断标准应是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合同的履行对破产财产是有利的,或者在重整案件中合同的履行有利于债务人的复兴,那么管理人就应当承认该合同,相反则应拒绝该合同的履行。
在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债务人的主要资产往往是“在建工程”,如果简单的拍卖处置,既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价值,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又不能有效保护承包商、预售房屋购买人的利益,不利社会和谐稳定。
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为提升债务人财产的价值,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据有利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和破产财产利益的原则,指导管理人与承包商签订继续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协议,将在建工程全部继续完工,极大地提升了破产财产的
价值。
承包商的工程款属于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共益债务,可随时清偿,承包商的利益得到相应的保障。
房屋竣工验收后,法院又指导管理人继续履行与购房户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实现了多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小编认为,上述做法对处理类似破产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同时,为规范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破产法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管理人处理待履行合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建立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评估机制。
另外一个与之关联的问题是,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产生的财产价值经清算分配后尚有剩余财产,是清偿破产受理后的债权利息、违约金、罚款、罚金等,还是返还破产企业的股东?按照新破产法及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除斥债权的立法模式,除斥债权是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被排斥在破产程序之外,不得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其范围一般包括: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因破产宣告后不履行而产生的赔偿金、违约金;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对破产人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追缴金等。
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我国破产欺诈行为较突出,为避免出现清算后债务人对本有义务偿还的债务却有钱不还的不合理现象,冲击社会信用秩序,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应采取劣后债权模式,即规定破产受理后的债权利息、违约
金、罚款、罚金、追缴金等,可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后、破产企业股东之前受偿。
由此可见,我们在处理因房产公司破产清算而造成的施工合同以及购房合同问题时,应当明确规定管理人处理待履行合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并建立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参与的评估机制。
房产公司的破产对于施工单位以及购房者而言,不仅是一个噩耗,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复杂的问题,上述仅仅是对此问题的简要的回答,如您要更准确的解答,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
公司应怎样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法人责任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