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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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以投资者为视角

浅论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风险——以投资者为视角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 e An o i t
2 0 . (量 ) 0 96
{占 I 缸金 ; I
浅 论 我 国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风 险

以投 资者为视 角
周 文博
司琳斌
摘 要 ‘ 募基金 中国 的金 融界 和法律 界还 是一 个比较 新 的概 念 .我 国. 关于私 募基金 方面 的运作 经验 以及 相 关立 凇 在 的 法 , 比于世 界主要 发达 国家是严 重 滞后 的.发展 私募 基金 首先要 对其 概念 进行 深刻 的理解 和掌握 , 相 然后仔 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标准定义, 综合业界 比较主流的观点, 私募基金可 以概括为面 向特 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通 过非公开 的方式面 向少数特定机构投资者和资金雄厚 的个人投资者 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 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 投资者协商而进行, 作为一种非公开宣传 的, 私下向特 定投资人募集 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 资。 按照投资对象划分 , 私募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和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两大类。前者是指 以非公开募集 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 的公司股权; 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 的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产品( 多 为公共二级市场) 。 我 国目前尚无针对私募基金行为的专门的规范 , 包括‘ 证券法》 、 ‘ 公司法》 等与私募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 出现过“ 私募”

或“ 私募发行” 的字样 。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曾试 图将“ 向特定对象募集的 基金” 纳入其直接规范体系, 并在其中以第 1 1 0 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 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 院批准的其募发行的名称, 以具有私募发 但 行的性质。 呻可是该草案 中的相关内容最终并没有被采纳实施, 否则 它将成为我国证券私募 发行领域第一 部重要法律规范。 二、 私募基金的法律风 险 由于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国家政策倾向的含糊 , 相关 实践的缺乏和手段的不成熟, 我国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则要承担的巨大 的风 险 : ( ) 一 私募基 金的存在缺 乏法律依据 我国‘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证券法> ‘ 、 信托法》 都没有对私募基金 的含 义、 资金来源、 组织方式、 运作模式等 问题做出明确 的规定, 即使 是作为草稿时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章也仅仅把私募基金简单地 定义为“ 向特定对象募集 的基金” 。我国的私募基金将继续游离于法 律监管之外 , 没有取得合法 的法人地位 。在这样的情况下 , 国的私 我 募基金的运行过程中将面临找不到完整成熟的 可依据 的法律来规制 自己的行为, 以获得合法性 的预期的局面, 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 面 ( ) 二 引资手段的违法性 私募基金较之于公募基金 , 不能公开募集 资金 , 私募基 金的参与 人必须将私募基金 的募集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非法集资是指单位 或者个人未依照法 定程序经有关部 门批准, 以发行股票、 债券、 彩票、 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 定期限内以货 币、 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 息或给予回报的 行为。 由此可见 , 0 私募基金至少要做到两 点, 一, 其 只能 向特定对象 进行募集; 其二 , 不能许诺 固定回报或保底条款。 保底条款为‘ 民法通 则》 ‘ 、 证券法》 《 、信托法》 等现行立法所禁止, 法律并不保护这类保底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问题
模较大 , 容易满足投资者个人需求来进行 能力 ,其瞄准的投资对象也往往具有高风险 、 监 管相对放 松, 进而 进而基金管理人与一些上市 公
定制, 投资者可与基金发起人共同协商投资方 高收益的特点。 前文所提到的中小企业虽具有 司 股东等 内部人士联 手 , 纵股价 , 行 内幕 操 进
金。

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捆绑为一体, 定 的约束力量, 可以 但却都没有明确的规 定。 证券 《

私募基金具 有的优势 与存在 的问题
形成 良 的激励与监督机制。 好
投资基金法》 也仅 是为私募基金发展 留下 了
在我 国金融市场 中, 私募基金 经过长期的
3为中小企业融资提 供新的方式。 、 作为私 间 , 更深层次的明确规定有待进 一步解 决。
的财会人才 。 特别是 已有经营历史的老 的保险 知识 , 不断更 能财务理念 , 争观念 、 将竞 风险观 可依、 有章可循、 照章办事, 施行规范化管理, 公司, 要重 新审视现 有财 务管理 团队, 舍得投 念 、 负债经 营观念 、 观念 、 率观念 、 盈利 效 资金 防止财务风险, 企业财 务 目 。 实现 标
律 规范 ; 险控制 风
中图分类号:8 文献标识码: F3 A
管理 人所有 , 因而基 金管理 人的个人利益与基 也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私募基金, 是指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 金的运作情况密切相关, 从而控制了基金管理
首先, 法律上的缺失致使对私募基金难以
投资者募集基金资金, 投资者收益共享、 人 的道德风 险的发生, 地解决了公募基金 形成有效规范。目前, 风险 有效 我国缺少明确的对私募
向目标等 , 以做到既适应 市场变化进行长期 高风 险, 可 但一旦其 经营成功 , 往往也会 带来 巨 交 易, 对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高风 险高收益投 资, 又灵活有针对性地满足不 额 的回报 , 正好符合私募股权基金 的投 资 如此 同投 资者 多样化需求

规范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探讨

规范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探讨

() 信 息 披 露 方 面 不做 严 格 要 求 。美 国对 私 募 基金 4在
不要求在监 管机构登记 、报告或披露信息 。因为美 国相 关制 度 的设计 就是 以投资者 的成熟 、理性 为基础 ,认 为他们 有足 够 的能力和技 巧跟 基金经理人合作和沟通 ,监管部 门和 公众 都无须介入和 了解情况 。
明 和 传 播 者 在 传 播 过 程 中发 出警 告及 有 必 要 的 防 止 其 他 非 目 标人员参与的机制 。
2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
目前 各 国 对 私 募 基 金 的 规 范 可 主 要 分 为 两 大 类 , 一类 是
以美 国为代表 的国家 ,对 私募基金 已形成~套完整 的法律规
所 以 ,如 何 加 强对 私募 基 金 风 险 的 控 制 和 适 度 监 管越 来 越 成 为关注的焦点 。
募 基 金 ” 的监 管 主 要 体 现 在 信 息 传 播 方 式 上 。 在 英 国 《 0 1 集 合投 资发 起 ( 2 0年 豁免) 例》 中 ,从传 播信 息 的角 条 度 ,对 “ 未受 监管 的集合 投 资计划 ”进行 限制 。在传 播过 程 ,其~般要求提供 :投资者的资格证 明、投资者本人 的声
( )英 国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模 式 二
定位 上却 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 。中国的私募 基金一直游离于 法律 、法规监 管之 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 ,面临 巨大的法律
风 险 , 一 旦 发 生 纠 纷 ,投 资 者 权 益 难 以 得 到 法 律 保 障 。 由 于 目前 国家 对 私 募基 金 的 立 法 没 有 正 式 出 台 ,投 资 者 还 面 临 着 政 策 调 整 的风 险 , 由 于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要 求低 ,高 财 务 杠

论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

论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

随着我 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 民间财富的积累, 私募基金 近年来得到 了快速的发展,并引起 了社会 的高度关注。在 刚
刚结束的 2 1 0 0年 中 国证 券 投 资基 金 业 年 会 上 , 以 阳光 私 募
定的范围,主要为老练投资者提供服 务。这些特定投资者多
为 一些 具有 一 定 风 险承 受 能力 、 别 能 力 与 自我 保 护 能 力 的 识 机 构和 个 人 。并且 投 资 者 人 数不 是 无 限开 放 的 , 常 有 严 格 通 的 数量 限制 。 3 信 息 披 露程 度 上看 , 私 募基 金 披 露 较 少 ,且 披 露 .从
第 3 卷第 l 3 期
}. 3No.1 t 3
唐 山 师 范 学 院 学 j 良
21 年 1 01 月
J n 20 1 a . 1
J un lfT n s a ec es ol e o r a a gh nTa h r l g o C e
论我国私募基金 的监 管模式
术 洪颜
金 ,并 由专 业 人 士进 行 组 合 投 资 的 一种 集 合 投 资 方 式 。与公 募 基 金 相 比 ,私 募 基 金 具 有 以下 特 性 : I 基 金 的 募 集 方 式 上 看 ,私 募 基 金 只 能通 过 非 公 开 .从 方 式 募集 资金 ,即 不 得通 过 媒 体 、广 告 、招募 说 明书 等 方 式 筹集 资金 。 资者 主 要 是 通过 直 接 认 识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在 投 上流 社 会 获 得 的 可靠 投 资信 息 和 间接 介 绍 、 构 投 资 者 的 间 机 接 投 资 、投 资银 行 的特 别 推 介 、 冲 基 金 研 究 咨 询机 构 提 供 对 的信 息 等 途 径参 与私 募 基 金 。 2 基 金 的募 集 对 象 上 看 ,投 资 者 资 格 和 人 数 限 于 一 .从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探析

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探析
二 、 国私 募基 金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我 使 是 合规 的私 募基金 在 机制 上也存 在 明显缺 陷 。
人 员, 有固定 的经营场 所和 必要的设 施 ; 次 , 良好 的经 营业 绩 再 有
和信 誉 , 三年连 续盈 利 , 近 平均 盈利 率 5 以上 , % 至少 近两 年 以来
我 国的私募 基金 数 额 巨大 , 大 部分只 能在 “ 下活 动” 即 没有 任何违 规 经营 , 有受 过任何 处 罚 。0 但 地 , 没 第三 , 强化 私募 资金来源 监控 。 法 中应 明确规 定违 法违 规 立 第一 , 法律 地位 不 明确 。 目前 我 国立法上 对私 募基 金仍是 空 资金 禁止投 资于基金 , 并对违 规投 资私募基 金 的行为予 以法律 制 白 , 关的法 律法 规对 私 募基金 均 为限制 性规 定, 相 立法 严重滞 后 裁 。从事 前防 范的 角度 看 , 建议采 用登 记备 案制度 , 要求 私募 基
于现 实 , 募基金 成 为证 券监 管的盲 区 , 私 导致 该市 场处 于无序 竞 金 在募集 资金后将投 资者 名册及情 况报送 证监会 备案 : 由投 资者 争状 态 。私 募基 金主 要通 过控 制 资金规模 和 采用 杠杆手 段来 影 对 其资金来 源的合法 性做 出陈述 与保证 , 管部 门进行 形式性 审 监 响市场 , 旦市场 大势 发生逆转 , 一 基金 经营 的资产质 量下 降, 会 查 一 旦发现存 在非 法 资金 , 管部 门则 可 以根 据具 体情 况做 出 将 监

我 国私 募基 金的 发展 现状
格 。明确私 募基 金 的合 法地 位 , 修订相 关 的法律 , 法律 层面 并 从
私 募基 金 , 指通 过 非公开 方式 , 向少 数个 人和机 构投 资 上规 范私 募基金 的运作 , 是 面 鼓励 私募基 金 的发展 , 护投 资者 的利 保 者 募集 资金 而设 立 的投 资基金 。 国的 私募基 金产 生于 2 世 纪 益 ,减少 乃至避 免金 融泡沫 与金 融风 险 。 目前,我 国银监 会于 我 O 0 9 0年代 初 , 主要是 基 于股市 投 资而产 生的 民间 资金 的集 合 , 是应 20 年 1 2 07 月 3日颁 布 的《 托公 司集 合资金 信托计 划管 理办法》 信 市 场 需求而 自发 成长 起来 的 。20 年 的相关调 查报 告显 示 ,中 第 6 已对合 格投资者进 行 了界定, 01 条 采用投 资者 的个人年 均收入 、

我国私募基金各个环节的监管探讨

我国私募基金各个环节的监管探讨

信托 制 ~ 种私 募 证 券投 资基 足最 这 取得合法身份的。 自我国 信托法 ̄ o 1、 ( o) 2 “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 )《 (02、 信托投资 公司资会信 托管理 暂行 办法》20) 颁布 ( 2先后 0 以后 , 有信 托 公司推 出 了集合 资金 信托计 就 划 ,这类基 金 由信 托 公司专 营 ,是我 国私 募 Ⅱ券投资基金在现有法律体制内生存的丰要 选择 之一 。 由于 民间 投资 管理 人作为 信托 但 投资 顺 问的合法 性 不 明确 , 地银 监会 对此 各 业务的合法性持不同态度 , 同内大部分信托 公司不愿承担 ̄ l务的法律风险 , bP _ 目前仅有 深圳 两家信 托 公司 经营此 类 业 务。而且 , 信 托公 司集 合 资金 信托 计划的 发起人 范同过 丁 狭窄、投资者选择余地变小、设立信托投资 公司 的门槛过 高和管理 费用 过高是 阻碍其 壮 大 的土 要 素 , 要 在私 募证 券投 资基 金总 需 体合法 化 过程 中逐步 解决 。
【 关键 词 】 私 募 基 金 ;监 管
从 19 年 金融市 场 中 出现私 募基 金 的 96 雏形 开始 , 过 十几 年 的发展 ,私募基 金了 通 1 = 我国的崛起已成为事实, 据有关人士保守估 计 , 中国私 募基 金 规模 已高达 万亿 元 以上 , 并且 聚集 r一 批 业界精 英和 经济学 家 。 大 昕 以说 , 合理地监管私募基金在 曰前刚显得尤 为重要 , 这不仅有利于规范私募基金的管理 和运作 ,而且可 以创造 一 个公 平 、公正 和公 计的 市场竞 争环 境 ,减少 交易 成本 , 动金 推 融创新 , 并不断 创造 和丰 富证 券市 场上 的金 融产 品和投 资渠道 , 满足投 资 者 [益多 元化 』 的投 资需 求 。 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 我国私募基 金 法律地 位 不明确 ,而且私 募基 金 本身投 机 性 强 又掌 握着 大量 资本 , 没有 相 应的法 律 却 法规 和直 接 的监管 机构 , 中国私 募基金 长 使 期游 离在 政府 有效崎 管之 外 , 生 r 多 风 产 很 险和 法律 问题 。 生这 种情 况卞 要是 冈为 我 产 国现行 的金 融监管 法律体 系主要 是 以行 、为 I 主线 建立 的 ,如 商业银 行法 》 、 券法 》 、 《 保险法 且每一部法律都有一个专门的监 , 管部 门与其 对应 。不同仃 业开 展 资产管理 业 务的法律依据不同, 相同业务采取不同形式 运 作 ,受到 的监 管宽严 程度 也 不 同。由 _私 j = 募基 金的 运 作涉 及多 个行 、和相 关的法 律 , J I , 又没 有专 门 的法 律法 规对 其 监管 做 出规 定 , 导致 了证 券监管 机构 无法对 其进行 有效 的监 管, 私募基金市场成为证券市场上的监管盲 区,从而造成了市场的混乱 ,使得私募基金 的发展 受到 丁 阻碍 。 下面 ,我 们对 私 募基 金三 个环 节 中 的 六种 要素 的监 管现状 及 问题开 展 ・ 讨论 : 些 第一环节 发起人要为私募基金确定 种特定的组织形式 ① 我国目前主要存在三种私募基金形 式,即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近年来,中国私募基金市场蓬勃发展,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资本的关注。

私募基金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监管不足、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等。

本文将对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以期更好地促进私募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问题分析1. 监管不足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监管不足,存在一些灰色地带。

一些私募基金机构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部门的力度和效果还有待加强。

缺乏有效监管可能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损害投资者利益。

2. 信息不对称私募基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

一些私募基金机构可能掌握了更多的市场信息和资源,而投资者往往难以获取到足够的信息,导致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误导或欺诈。

3.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力中国私募基金市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不足,一些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受到侵害,而且在维权过程中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这可能影响投资者对私募基金市场的信心,阻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对策探讨1. 加强监管力度对于监管不足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私募基金市场的监管力度,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执法,有效遏制市场乱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私募基金机构应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向投资者公开更多的信息,包括基金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等,让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基金的情况,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3. 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对于投资者受到侵害的情况,要加大维权力度,提高维权的成功率,让投资者有更多的信心参与私募基金市场。

4. 提升行业自律意识私募基金行业应当自觉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机构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机构应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的建设和活动,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

5. 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理财能力。

对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规制的思考

对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规制的思考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0
私募基金在中国经济腾飞的今天发挥着 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法 律规制的缺失引发了很大 的负面效应。 因此, 有效的对私募基金进行
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


私募基金在资本市场上的独特优势
从 中国中产阶层堀起 的趋势看 , 私募基金的需求是很大的, 随着
我 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 体 的管理办法。对我 国“ 私募基金” 正确 的法律定位是对其进行法律 目 标市场 。 与其他投资方式相 比, 私募基金具有以下优势 : I私募基 规制的前提和基础 , () 在对私募基金进行法律定位时, 只能根据其在实
金 提 供 高 收 益 、 性 化 的服 务 。 募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分析 能力 比较 强 的 个 私 践 中 的运 作 方 式来 做 判 断 。
扩 大 经 济 效益 。
( ) 三 实行私募基金备案制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 存在 都不管的情况, 建议应 该明确 由一家机构作 为行政监管机构 。 从我国 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看 , 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为各级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更为妥当。 私募基金应该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 , 监管部 门应
提 供足够 的融资渠道 。而私 募基金为其提供了广阔的投资空问。众 下 要 求 :1具 有 较强 的资 金 实 力和 抗 风 险 能 力 , 实行 市私募基金迅速发展起 格认证基金管理人 的资本金认定。 2 有符合基金管理的专门人才。 () 来的。( ) 3 私募基金的发展可以正确 引导过剩资金的流 向。 据中央银 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 ) 3 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包括具 行公布的数据, 截止到 2 0 0 8年 1 中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 有证券市场投资的其他必备条件。() 月, 4 要有 良好的经营业绩 , 近三年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不少于1000字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在不公开募集的情况下,向不超过200名特定投资者(高净值人士或机构)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其投资规模庞大、投资周期长、投资对象多样化、风险高回报高。

近年来,在我国股权融资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也逐渐成为我国股权融资市场的重要一环。

但是,在发展的同时,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法律法规相对落后,且执行力度不够,法规缺失弱化了投资者的保护,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不利。

2.信息透明度不高。

私募股权基金的信息披露不够透明,尤其是对于投资项目、投资结构、管理费用等关键信息的披露不足,投资者难以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增加了其投资风险。

3.风险较大。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理念以风险投资为核心,导致其投资风险相对于传统投资较大,容易产生资金流出的风险,进而对整个市场产生不稳定的影响。

4.投资标的选择过于单一。

当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标的选择仍以生产性资产为主,对于其他领域的投资相对较少,这样也容易产生过度依赖单一产业的风险。

二、对策1.完善相关法规。

政府应当加大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力度,加强法规制定和修订,在行业监管标准、管理操作等方面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加强信息披露。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主动公示自身的情况,尤其是投资项目、投资结构、管理费用等敏感信息,提高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基金的信心。

3.规范业务流程。

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严格审核投资机会,严格履行投资规定,保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审慎性。

4.多元化投资。

应当增强私募股权基金的多元化投资能力,尽量避免单一产业的过度依赖,加强风险管理,以规避市场风险,提高收益率。

综上,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在发展的同时,需要加强规范管理,补齐监管短板,提高信息透明度,多元化投资,规避市场风险,进而使其在我国股权融资市场中更加健康、稳定、可持续地发展。

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几个问题探析

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几个问题探析
法化 的呼 声越来 越 高 。他们 认 为 , 保 护投 资者 利 益 要 和维 护经 济 秩 序 。 应该 加 快 相 关 立 法 的进 度 . 私 就 让
止 的 , 一 种非 此 即彼 的排斥 性抉 择 。 是
而 言 的 , 即 在 没 有 得 到 法 律 确 认 前 , 是 法 律 所 禁 亦 就
凭, 处在 人 们 所称 的 “ 色 地 带 ” 这 就不 能 切 实 保 障 灰 ,
基 金相 关 主体 的合 法权益 , 也使基 金 运行 潜 伏着 危 害
经 济秩 序 的风 险 。因此 , 学界 和业 界 有关 私募 基 金 合

键 、 核心 的 问题 是 要 有 一个 强 大 的 资本 市 场 , 最 而私 募 基金 是 资本 市场 的 一个 很 重要 的要 素 E 由此可 1 ]
见, 希望 私募 基金拥 有 一个 法律 明确 肯定 的地 位 的愿
望 相 当 强 烈 。 可 以 看 出 众 多 的 言 论 和 观 点 都 趋 于 主 也
私 募 基 金 法 律 监 管 的 几 问 题 探 析
李 泽 文 , 昊 吴
摘 要 : 募 基 金 近 年 来 在 我 国发展 迅 猛 , 资本 投 资领 域 举 足 轻 重 。 在促 进 经 济发 展 、 富 投 资 手段 的 同时 , 存 在 着 私 在 其 丰 也
可 能 给 金 融 系统 制造 系统 性 风 险和 损 害投 资 者利 益 等 痼 疾 。 为使 私 募基 金 健 康 、 序 运 行 和发 展 客 观 上 需要 强 化 法 律 有
监 管 。 对私 募基 金 的 法律 监 管 繁 复 而艰 难 , 需要 解 决 众 多疑 难 问 题 , 中应 注 意 解 决 好 私 募 基 金 法 律 化 命 题 、 行 中的 其 运 保 底 收 益及 投 资者 的 资金 来 源 问题 。 为 应该 用更 为科 学 、 范的 私 募 基 金 法 制 化 取 代 私 募 基金 合 法 化命 题 , 基金 合 认 规 对 约 中的 保底 协 定应 予 以 禁 止 关 键 词 : 募 基金 ; 私 法律 监 管 ; 制 化 ; 底 收 益 法 保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浅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制度 的规 范, 也没有配套 的监管人 员, 存 在着很 大的法律 风险 。所以 , 加 肾对我 国私 募基金的 管理和法律制度 建设成为 了 当务之急 。对此 , 在 比较 了私 募基金 典型 管理模 式上 , 笔者对我 国私 募基金的 管理提 出
了 一 些 建议 。
关键词 : 私募 风险 监 管
中国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生态现状 中国现阶段私募 股权投资基 金的发展还 处于初步 阶段 , 私募股权 投 资基 金对 社会 大众 始终 隔 了一 层纱 有 比较浓 郁 的神秘 色彩 , 但是 2 0 0 7 年 以来在 中国金融市场 的发展进入跨越式 阶段 当前 来自国私募股权 一、
投资基金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 ( 一) 公 司型私募 基金 私募基金 当前 在我国的资本的使用年 限和资金 的分 配上都借鉴 了
资出现 困境 的时候私募 的注资无疑给蒙牛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 遇 。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在我 国给我国经济 的发 展带来很多优 势 , 凡事 都有两面性 。私募股权基金 的发展也会为经济的发展带来 一些 隐患。 二、 我 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制度现状 私募股权基金 给我国的发展注人了新 的活力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 潜 在 的风险 。改革 开放 激荡 l 一十 年 , 我 国的发展 一直是 摸着 石头 过 河 。这样一个体量 逐步增大 的金 融市场 中的新 生儿 , 对于很多法 律法 规 和监管体 系都 是在 事物的不断发展中逐 步的健 全起来 的。我国金融 监管层也早 已现行一步对我 国私募股权基金进行 了监管体 制的构建 。 我 国针对私募股权 基金 的监管 体系的建构 主要 体现在立法层 面 , 早在 2 0 0 5 年《 公 司法 》 第7 8 条中有一个 条款“ 允许 向特定的对象进行募 集” 给予 了我 国私 募股权基金发 展的空间 。也 明确了私募股权 基金的 法 理存 在。一个月 之后以发改委 为首的十个部 委联 合发文《 创业 投资 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 》 对私募股权 基金进行 了更加 细致的规定 。在 这个 办法 中详 细到人 员配备 、 注册资本、 投资方 向等较 为细致的方面。也在 这个 办法中 , 第一 次要求私募股 权基 金必须通过 向发改委备案 的渠道 接受 发改委 、 金融 监管等多个部 门的监管 。可 以说这个办法为 私募股 权 基金 在我 国的规 范化 、 合 法化发 展迈 出了坚 实 的一步 。到 了 2 0 0 9 年, 私募基金在过 我国大跨步发展 的同时 , 出台了《 强创业投资企 业备 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 资企业 募资行 为的通知》 对于非法集资 、 信息披 露 没达到要求 、 代 持股份等方 面对私募基金进行 了更加严格 的要 求同 时也放 开了社保基金 投资 、 财税 政策优惠等给予 私募基金进一 步发展

加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

加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建议

索质相对较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因而对私募基金管理 人取得主体资格的条件应相对低一些,例如最低资本金的
要 求,就 不应 高于 公 募的基 金管理 公司 ,相应地 ,为 了控
资者 。规定一个最低的投资限额,只有满足该最低限额,
即可视 其为 合格投 资者 。 中国人 民银行 颁布 的 信托 投资
如何将私募基金公开化、规范化、合法化。强化对私
募基金的市场化监管,防范私募基金的风险,可以从以下
几个 方面 进行 立法 :


关 于注册 登 记的 立法
关于私募基金投资 人的规模,参照我国 《 证券法 第 十条第二款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
的”为公 开 发行 ,那 么与之相对 应, 我 国私募 基金 发行对 象 人数则 应该小于 等于 二百 人。 同时 , 投 资者资格 方面 , 在 证 券公 司客 户资 产 管理 业务 试行 办法 中对投 资者 的个
制风险,可以根据其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的大小来核定募集 资金的最高限额,如募集资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注册资
本或净 资本 的 1 0倍 。
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每份合同金额不得
低于 5 万元 的最 低 限额 ,这个 最低 限额过 低, 不利于 控制 风 险 。而 投资 基金法 ( 案 ) 中规 定的 2 万元 的限额 草 O 相 对来说 比较 合理 。 三 、私 募基 金组 织结 构 依 信 托原 理设 计 的契约 基 金 ,在 实 践 中基 金公 司股
证 条件甚 至超过 了公募 基金 。从发 展的角度 看, 由于 私募 基 金不 同于 公募 基金 ,它 的募集范 围受到 限定, 投资者 的
人资产没有具体的规定,在具体执行时,应严防投资者以 借贷资金投入基金,严格收入证 明与财产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管理 。我国

试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困境与出路

试论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困境与出路
2总第 10期期 0 0 50 ) 1 年第 2 (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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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 国私募基 金法律监管 的 困境与 出路
中的测算 ,2 0 年 金 本身的合 法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 的正 式承认 ,采用协议型 01 我国私募基金 的总规模 已高达8 0 0 0~9 0 0 0亿元 。而根据业 内人 基金运作模式的发行人 只能以各 种改 头换面的形式存在 ,如投 士的保守 估计 ,目前 国内仅 A股市场 的私募 基金规模就 已经达 资公司、咨询公司 、顾 问公 司等 。尽 管前 述公司在形式上都具 情况来看 ,目前我国私募基金 的存在 形式 主要包括 以下三种 : 到1 万亿元左 右 ,并且仍在 以惊人 的速度增 长。从实际运作 的 有合法 的身份 ,但如果深入地对其经 营行 为进行考察 ,就会发 现此模 式下的一些私募基金 为吸引投 资 ,往往会对客户做 出保 证 收益率或者保证本金安全等 承诺 ,很容易与非法集资 、非法 ( 一)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是根据证监会颁布 的相关条例设立 , 吸收公众存款等扰乱我 国金 融市 场秩序的刑事犯罪行为联系在
运行机制更加 灵活 ,不仅可 以 自主选择组织形 式 ,还可 以采用 不 协 调 。
灵活多样 的激励 措施 ,促使基 金的专业管理人员 全力 以赴 ,做 出最好的投资决策。 根据夏斌教授在 《 中国私募基金报
对协议 型私募基金 的法律监管在现实层 面遭遇的问题最为 突出。首先 是私募基金发行 主体 的合法性 不确 定。 由于私募基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论文

我国私募基金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论文

浅析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摘要:私募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我国私募基金在资金规模方面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但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

本文简要介绍了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解决对策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作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自诞生以来就备受投资者的青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按其发行方式可划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

公募基金的发行者有较高的信用,并符合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经批准后方可发行,因而具有筹资力度大、发行范围广、流动性高等优点。

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设立的,一般以投资意向书或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的基金,圈子虽小但门槛很高,一般是为富人和一些大机构度身定做的理财工具。

通常情况下,它是由一个在市场上有良好业绩和声誉的基金经理人先设计出一个投资计划,再去游说一些大的投资者投资组建而成的。

像巴菲特、索罗斯这些国际上最著名的基金经理掌管的都是这种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灵活多变,投资具有隐蔽性,广泛运用于证券、实业、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运作良好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转为公募。

我国的私募基金大体上分为两类:一类是私募股权基金,另一类是私募证券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由专家管理的投资于企业股权的基金,重在获取企业经营的收益。

私募证券基金是一种以非公开的方式投资于已上市的证券(主要是股票)的基金。

目前私募证券基金的规模大约有5000亿元之多,主要存在于a股市场。

目前,地下私募基金保底分红、采取固定比例分配方式占绝大部分,说明在我国信用制度不发达的条件下,市场对保底分红有强烈的需求。

长期以来,信托理论与观念在我国十分淡薄,投资者对信托制度了解不深的现状也导致了“地下基金“的盛行。

二、我国私募基金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发行者的主体模糊不清,法律地位不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高度市场化的产品,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大多采取行业自律形式,对私募基金发行者的主体资格审定,甚至比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人应该有更为严格。

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

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思路
对冲基金和“阳光私募”基金最根本 的共同点是其“私募”的法律属性,“私募” 意味着两者均针对特定客户进行“私下” 非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由于“阳光私募” 基金与对冲基金在募集方式上具有共同的 法律属性,因此,在国内“阳光私募”基 金刚起步的阶段,其产品设计参考了国外
对冲基金产品结构和运营管理的模式。上 述的相似性导致部分投资者误以为“阳光 私募”基金就是国外的对冲基金。在这种 错误的观点指导下,误将“阳光私募”基 金的发行机构信托公司与国外对冲基金管 理公司划上等号。
的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话,那么,这种道德风险完全可以通过技
第二,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 术手段来杜绝。
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
从全球范围来看,证券市场的法规重
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收取任何其他费 在保护弱势群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
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 管机构要通过严格监管金融机构、过多地
报酬后就不再努力提高项目净值,因此, 的监管理念指导下,金融市场才能得以发
它规定了如果“阳光私募”基金不能为投 展,金融产品才会日益丰富,不同风险承
资者带来回报,就不能收取费用。这在逻 受能力的投资者才可以选择符合自身需求
的产品。 制定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的关键在于匹
配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和收益差异 化的产品。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市 场上不同风险与收益率的产品。因此,我 国监管机构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其实,我国现阶段的“阳光私募”基 金并不等同于海外的对冲基金,其运行主 体和模式不同,投资工具有区别,分类的 方式也不同。我国现阶段的“阳光私募”基 金仅是具备了对冲基金的“身躯”,但其投 资本质与公募基金比较接近,“阳光私募” 的风险溢价和收益更多源于其仓位的灵活 性以及集中持股和决策的灵活性。现阶段 的“阳光私募”基金可以被看成是对冲基 金的“雏型”。在我国监管机构没有过多地 规范“阳光私募”的情况下,随着资本市 场的发展,“阳光私募”有可能自我发展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

JING JI YU FA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问题分析◎陈燎作为金融行业的一种创新机制,私募股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非公开的方式针对机构或者是个人的资金进行募集。

这些资金将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而投资者能够根据其投资的份额获得相对等的投资效益,与之相对的是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除此之外,还需要利用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价值的增值,促使公司能够上市。

现阶段对于我国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实现了较快的发展,但从宏观上来看仍然处于初始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被提出到现在已经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发展,也已经逐渐成本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进步的重要力量。

我国虽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方面实现了发展进步,但是在法律问题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缺陷,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鉴于此,我国应该积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国情,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分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探究私募股权资金监管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念界定。

目前,国内外的研究学者对私募股权的概念界定存在差异,但总的来说可以从两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界定。

其一为投资工具论,主要内容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看作是一种工具,主要作用是为集合资金进行投资;其二是投资主体论,其主要内容就是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当作是一个能力进行投资的企业主体。

对于我国来说,更倾向于投资主体论发展。

究其原因,首先,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而投资主体论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其次,在投资主体论的作用下,我国对资本市场的宏观调控更加便捷,并且能够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来对市场发展进行规范化引导;最后,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有助于对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资金投资的对象为还未上市的股权投资。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问题探讨
将十分迅猛 ,其长期吸引力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 , 我国 P E的发展也受制于 以下因
缺乏一套专门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 , 导
致了这些基金在操 作上面临无法可依 的尴
尬境 地 ,也不利于保护基金 的合法利益。 ( ) 二 私募基金 多头监管导致监 管缺位 20 年, 02 国务院成 立了国家发 改委 中
素 :本土投资机构资金实力相对薄弱 ;基 金管理和服务水平不够专业 ;投资者和项
目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退 出渠道有限 ;
小企 业司、商 务部 、财政部综合 司、证监 会机 构部 、科 技部等十部委联 系会议 ,负 责研究和 制定创业投 资行业 的有关 问题 。 但由于参 与的部 门太多 , 造成 “ 政出多 门”
保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 的法律法规并 不健全 ,甚至存在政策法规之间相互矛盾 以及监管严重缺位 的情况 :
( ) 一 没有一部 统一 的P 的法律或办法 E
分对外资基金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机构对 涉及保险 、证券 、银行等金融类企业进行
审批 ,发 改委对创投企业进行监管 ,证监 会对私募基金所投资 的企业 的上市 问题进
我 国私 募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监 管 现 状
但就 目前我国的 P 环境来看 , E 规范和
另外 ,监 管的不一致还体现在没有 明确 的 监管主体 。国家各监管部 门各 自订立 了一 些部 门的规章 制度 ,对私募基金 的监管各
有涉及 。如工 商部分监管其注册 ,商务部
于 法律体制 和市场环境等 因素 ,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一直未能取得实质性的发展。 19 9 8年 ,国家公布了 《 关于建 立风险
可 以视 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人数的分界 线; 创投暂 行办 法》 《 规定 了股权投资企业

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与自律

中国私募基金的监管与自律
基于三 个理 由,即保护投 资者 备性 (o t
业 务 ,按 业 务性 质 分基 本 上 都 属 于 信 托 范 畴 ,但 却 分 属 于 不 同 的 监 管 部 门 负
poe ti e t ns 、 确 保 市 场 的 完 rtc n sme t) v
(o e s r te itg i fte t n ue h ne ry o h t (o t mak t 和 提 高 市 场 的 稳 定 性 re )
全 面 的 规 定 。 因 此 ,我 国想 借 鉴 国外 的 现成 的监 管 立 法 的可 行 性 并 不高 。 我 国 目前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尚不 完 善
在我国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具体
国 情 下 ,市场 监 管 当局 对 私 募 基 金 的 监 管 也 面 临 着 种种 挑 战 私 募 基 金 作 为 投 资 基 金 的一 种 运 作 方 式 ,其相 关利 益 人
国特 色 ,并使 监 管 工 作 面 临 很 大 的 困 难
与挑战。
的专 门针对基金的法律 ,更 不用说专 门 的私募基金法律。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只
是 存 在 于 其 它 法 律 法 规 中 的 有 限 的几 个 补 充 条例 ,而 规 范 私 募 基 金 运 作 的 法 律 有一 个 系列 ,按 照 这 些 法 律 执 行 基 金 监 管 也 有 多 个政 府 主 管机 构 。 在 国外 ,私
完 善我 国私募基 金监 管制度 的 基 本原 则
通 常而 言 , ~项 规 则 的取 舍 或 制 度
募基金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 的各个
领 域 ,很难 由单 个 的政 府 部 门完 成 全 面
的监 管 ,也 很 难 用 单个 的 法律 对 之作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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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私募基金;监管;立法论文摘要:私募基金即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我国私募基金在资金规模方面远远超过公募基金,但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立法对其加以规范。

私募基金由于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监管,蕴含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政府应当加紧制定与私募基金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利于它们的规范运作。

因此,通过对私募基金典型监管模式的比较,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立法提出了建议。

1 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现状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找不到对私募基金的准确定义,但是在市场中实际上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度上都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2001 年,夏斌的《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估算出当时中国私募基金达7000 亿元。

目前我国具有私募基金性质的地下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这些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工作室。

工作室是目前最公开最常见的私募基金。

以较有名气的股评人士或研究人员命名的各类工作室大部分负责给客户提供详细的市场操作计划,而且,随着资金量的较大差异表现为所谓“金牌会员”、“银牌会员”等一般地进入工作室所要求的资金量门槛并不高。

在深圳,一些著名咨询机构下的工作室只要有 50 万元就可以达成合作的口头协议。

正因为资金量不算太大,一些客户提出了较高的年保本收益率,这一数字目前一般为 20%左右。

至于工作室的收入,大多数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而是由工作室与客户进行交易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协商,从交易佣金中提取。

(2)券商。

证券公司是最早参与地下私募基金的。

1993年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经纪业务转向一级市场业务,与之相应的是需要定向拉一批大客户,久而久之,双方建立了相互信任关系,证券公司的角色也就顺理成章的转换成委托代理人。

从 1999 年起综合类券商经批准可以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受托管理现金、国债或者上市证券。

从地下转为地上公开之后,各券商在这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了。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都有相同的承诺,如保证收回本金保证年收益率等。

(3)公司型私募基金。

从1997年以来,更加接近于严格意义上的私募基金以公司的形式出现了,如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以及投资公司。

地下私募基金主要来自于企业,大多以专用账户的形式存在。

在出资额、使用期限、分配等方面都参照公募基金。

投资咨询公司能作为地下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其工作重点也会以目前的公司形象宣传转而向提高所管理资产的利润率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吸引力,形成良性循环。

至于监管方面,这部分基金多让大投资者做资金的监管人,重大投资则须经投资人本人同意,因经营业绩相当不俗,这些基金在市场上颇受追捧。

2 私募基金发展的风险分析2.1 我国私募基金的风险分析中国的私募基金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之外,没有取得合法地位,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首先,我国的私募基金一般以工作室、券商、公司型私募基金等名义存在,在组成形式上与受托理财、集资投资相似,基本上通过私下订立契约而形成,建立在这种非法的契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很脆弱的,无法控制受托者的道德风险,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障。

其次,国外私募基金的操作手段是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对冲,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也加大了风险。

在目前我国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不完善甚至不存在基金管理人素质不高的条件下,私募基金主要依靠在证券市场上做庄或跟庄获取收益,既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也使其面临的风险扩大。

最后,由于目前国家对私募基金的立法没有正式出台,投资者还面临着政策调整的风险,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低,高财务杠杆投资模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它的高风险性和社会震荡性。

所以,如何加强对私募基金风险的控制和适度监管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2.2 私募基金蕴含巨大的风险(1)信用风险。

因为私募基金在法律上还没有正式地位,所以它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签订的契约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2)到期无法兑现的风险。

私募基金投资者对管理者使用资金都有一个期限限制,如果私募基金到期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那么,就会像非法集资案一样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因兑付现金越来越多而集资资金越来越少形成恶性循环,造成无可挽回的兑现风险。

(3)系统风险。

虽然一些较大规模的私募基金采用了西方基金的做法,有一套监管、运作的方案,而且,迄今为止私募基金的运转从整体上讲还算正常,没有出现系统性的信用危机。

但由于缺乏外部监管,加上此类业务本身就处于地下状态,使得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法律地位不确定,很多基金管理人短期行为严重,经营风格激进,一旦市场大势发生逆转,基金经营的资产质量下降将会引发很多金融风险。

3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经验目前各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可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私募基金已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形成以行业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3.1 美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美国对私募基金的规范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投资者资格的限定。

美国法律规定,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必须是“有资格的投资者”。

所谓“有资格的投资者”是指必须符合《1933 年证券法》的“法规D”,以及《国民市场证券改革法》的有关规定。

(2)对私募基金设立的放宽。

据美国《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在美国从事证券投资、证券交易的基金必须向全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登记注册,并且只能设立固定面额证券公司、单位信托投资公司和公开募股管理型公司。

证券交易委员会从基金的投资资格、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予以审查监管。

但是对于私募基金,美国的《证券法》却为其提供了“安全港”(Safe Harbor) 条款《证券法》中的D 规则规定私人合伙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可以不按《投资公司法》规定的三种方式设立合伙制的投资机构,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如符合投资者人数的规定或不公开发行证券等,可以免于登记注册《证券法》的S 规则则为外国人的私人证券投资提供了同等优惠的条款,这样美国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就具备了一条合法的避开金融监管且注册豁免的简便路径。

(3)对私募基金公开发行的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私募基金发行不能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只能在私下进行。

因为大众投资者不具备专业分析和自我保护能力,美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投资者限定的原则,就是将他们严格控制在有自我判断、自我保护和具备抗风险能力的人范围,因此严格限制公开发行。

(4)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做严格要求。

根据美国的法律,公募基金必须定期向投资者通告经营状况,包括净资产报表、收入和支出报表等,不得少于每半年一次;向SEC 提交年度或半年度经营报告,汇报主要经营情况,并接受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内部会计制度等。

而私募基金则不要求在监管机构登记、报告或披露信息。

因为美国相关制度的设计就是以投资者的成熟、理性为基础,认为他们有足够的能力和技巧跟基金经理人合作和沟通,监管部门和公众都无须介入和了解情况。

3.2 英国私募基金监管模式英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信息传播方式上。

在英国《2001 年集合投资发起(豁免) 条例》中, 从传播信息的角度, 对“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进行限制, 将“传播”理解为“被授权人在业务过程中邀请或请求加入某不受监管计划”, 并将“传播”划分为“对某人的传播”和“指向某人的传播”、“实时传播”和“非实时传播”等。

在传播过程, 其一般要求提供: 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投资者本人的声明和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发出警告及有必要的防止其他非目标人员参与的机制。

其对“实时传播”则仅限于由海外人士向海外人士传播关于海外投资的计划, 投资专家, 拥有高额资产的公司、非法人公司组织, 熟练投资者, 信托的发起人、受托人、其他代表和信托、遗嘱的受益人。

英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定也包含在证券和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中。

包括有1958 年的《防止欺诈法》, 1973 年《公平交易法》,1976 年的《限制交易实践法》以及1985 年的《公司法》等,而1987 年的《金融服务法》,可全面监管投资基金的各项运作环节。

但总的说来,英国私募基金业管理宗旨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的监管居于次要地位。

其行业监管体系由三个机构组成: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兼并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

各个机构都制定有一整套的行规和条例来进行自我监管。

不过近年来,英国证券市场监管有了些变化,出现法律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趋势,但总的说来,与美国相比,英国的法律监管体系还是较为宽松。

从以上私募基金监管模式我们可以知道私募基金在国外是一种很普遍的现象。

国外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靠一些较为细致、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即便在最发达的美国其监管也是很严格的。

因为“私募基金”投资具有极大的风险性, 国外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一是对于投资者人数和资格的限制;二是对私募基金发行方法和信息传播的限制。

因为私募基金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所以我国的私募基金监管模式应主要向监管较为严格的美国的监管模式学习。

4 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选择我国的私募基金目前处于地下状态,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它完全是适应资本市场的需求而自发产生的。

尽管时间不长,但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

逐步规范私募基金,使其合法化是必然的趋势。

借鉴外国经验,再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加紧制定和完善与私募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其有一个明确和恰如其分的法律身份,再配之以严格的法律环境和监督制约,这样既可以顺应市场发展的大趋势、减少交易成本,又有利于它们的规范运作。

具体来说,应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4.1 严格设立管理人与发起人条件鉴于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 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应该制订得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

作为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达到一定规模, 同时要根据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大小来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额; (2)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型从业人员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 (3) 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等。

在试点阶段, 符合一定资产规模的, 规范运作了规定年限的, 有成功管理基金业绩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大型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选。

4.2 确定统一的监管部门信托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而证券市场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这就导致当私募基金出现问题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时,存在管理权的交叉或真空地带,在对违规的私募基金进行处罚时,两个部门之间必须花费精力来相互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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