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景亮化工程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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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亮化工程承包合同书

甲方(发包人):

乙方(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及进度,双方就夜景灯亮化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方式

本工程双方商定由甲方将工程发包给乙方进行工程的制作与安装。工程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该工程即视为验收合格。如该工程未经验收确认合格则视为不合格;若不合格时,需乙方整改到项目负责人经确认合格为标准。

三、工程计价

按固定单价计算:(计)最后按实际安装数计算

16元/颗

16元/根

16元/套

四、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年月日

2、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3、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合同的约定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5)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最后按实际安装数量计算;合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内不因市场变化

因素而变动。

2、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合同生效后,年月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的30%约人民币元整(¥元整)作为工程预付款;;经甲方工程项目负责人确认后,于年月日前将该工程合同总造价的60%约人民币元整(¥元整)支付给乙方作为工程进度款;乙方将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施工完毕,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合同总造价的5%约人民币元整(¥元正)的工程款支付给乙方;甲方不得拖欠乙方的工程款。

3.当该工程验收完毕,乙方应交给甲方工程质保金人民币元整

(¥元正)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年;保修期满一年且甲方确保其承包范围内的内容能正常使用后,甲方于7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返还质保金(无息)人民币元整(¥元正)。如乙方存在质量保修问题,在收到甲方递交的整改通知函或电话通知后两天内必须到现场查看,并拿出整改方案及整改负责人。若乙方在收到整改通知函或电话通知后两天不作回复,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维修,所发生费用在年内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年内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条件认可。

六、保修及维护

(1)自安装完毕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整体质量保修期为年。年内工程有脱落、松动、灯具不亮等和工程有关的安装质量问题乙方都必须在收到甲方通知的7天内给予解决,并由乙方负责所有的责任和费用。如因乙方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其他伤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2)自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正常且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之日起由乙方免费负责保修年,主要部件保修年,设备保修期内每月免费巡检一次,保修期满后每季度免费巡检一次,如非上述主要部件在年保修期内出现的问题及主要部件保修期满后出现的问题,甲方负责零配件费用(零配件费用以出厂价的70%计算),乙方负责其余一切安装维修费用。保修期内属设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需要更换的零配件由乙方承担费用;属甲方使用不当而损坏的零配件由甲方承担费用,但乙方负责免费维修。

七、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

(1)负责提供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并提供水源、电源接口,甲方负责对工程进行监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如甲方对设计有修改应于乙方施工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3)开工前 7 天,甲方向乙方发出开工通知书。

(4)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甲方应尽量提供方便,配合乙方工作。

2、乙方:

(1)、负责该亮化工程的安装及调试;验收完毕,对工程进行年质保。

(2)、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交付。

(3)、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继续维护年。

(4)、在合同规定的维护期内属于乙方责任的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在交工前,要清理好场地。

(5)、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在施工场地内发生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等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与甲方无关。

(6)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

(7)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安全等管理规范,解除甲方承担任何投诉和责任。

(8)灯具及线路安装需凿、钻原有建筑物外墙或其他部位的,乙方负责修复并保证其修复质量,对因凿、钻而造成的结构安全、渗漏等质量问题负责。

八、工程变更、停建或缓建

1、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5、确定变更价款

(1)甲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2)双方确定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不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九条第4条的约定处理。

(5)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7)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8)停、缓建后,乙方按甲方要求将自有设备、材料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9)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按最终实际工程量调整工程总造价,并按

实际量结算。

九、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结算

1、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肆套,应当在合同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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