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模拟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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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模拟试题B卷四川大学网络教育院《民事诉讼法学》模拟试题B卷答案
一、名词解释题(15分,每词3分)
1.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就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3分)2.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从诉的法律性质上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诉包括三种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3分)
3.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3分)
4.禁止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是指人民法院针对有履行执行依据能力但恶意规避法律、不履行执行内容的被执行人而采取的禁止其进行不合理的消费的执行措施,以促使其履行相应义务。(3分)
5.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我国法院受理、审理、裁决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以及执行涉外民事案件裁判与承认、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程序的总称。
二、判断分析题(20分,每小题4分,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共有原则
(V)。理由: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三大诉讼法都规定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中,它属于共有原则。
2.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参加诉讼
(X).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3.被告拒绝提出答辩状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X).被告不提出答辩状,这不是法院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4.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生效。
(V).这是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2款所明确规定的。
5.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我国法院从事诉讼活动
(X).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当事人不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律师身份在我国法院从事诉讼活动。
三、简答题(30分,每小题10分)
1.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包括哪些?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种类包括:
(1) 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2) 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3)特别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这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4)第二审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6)督促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9)执行程序
(10)涉外民事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11)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10分,答全十一个程序者,得10分;未答全者,答出一个程序给1分。)
2.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民事诉讼证据,质言之,是指由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用于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凡是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文件有关证据种类形式和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规定,能够证明当事人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能够证明民事法律权利义务发生纠纷或者民事侵权损害行为与后果存在的事实,以及能够证明可以导致有关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中断、终结的事实存在的事实,都是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的基石,本身是“证据”这一事物内在的本质性规定。
客观性是真实性的同位语,因为只有客观存在的才是真实存在的,真实存在的就是客观存在的。证据的客观性与证据真实性无法分割,可合称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是证据证明力的根基所在。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是与民事诉讼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否则,即使是客观事实,但与民事案件无关,就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的证明力之基础。
“与民事诉讼案件有关联的客观事实”,一方面,其关联形式是复杂多样的。另一方面,其关联内容也是复杂多样的。客观事实与民事诉讼案件之关联形式以及内容的不同,其对于证明该案件事实真相的存在和诉讼发展结局所起的证明效力和作用就不同。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是法律所许可的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的证据能力之基础,也是服务于诉讼领域的证据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证据而特别具备的内在本质之一。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具有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法定证据种类形式。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客观事实必须以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等法定证据种类形式进入诉讼。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具备法定证据种类形式的客观事实。
第二,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依法定取证程序进行收集而得,一切通过非法的手段如威胁、利诱、刑讯逼迫等方法收集到的,即便是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客观事实。
第三,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经过法定的庭审调查辩论程序进行举证、交换、质证、认证等一系列共同核查环节。除另有合法规定外,任何证据未经法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经历合法的庭审调查辩论程序运作诉权与审理权共同核查环节的客观事实。
以上对“民事诉讼证据”概念与特征的阐述,是建立在证据与证据材料的对立统一关系基础之上的。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据与证据材料的语词作特别的区别,但在使用“证据”的时候,于特定的语言环境里则是指的“证据材料”。
(10分,答全概念和三个特征并有所阐述者,得10分;无阐述者,概念给1分;一个特征给2分。)
3.反诉的概念和提起条件
答: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本诉诉讼中,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原告的诉求向法院提出的反请求。
被告提起反诉,除必须具备诉的要素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与本诉须有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表现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