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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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在我们日常的计量检测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而客户也常常就我们给出的检定周期或校准有效期提出疑义,要求给予调整。
对此,我们又如何做好解释?为了科学、公正地确定计量检定周期,对客户提出合理的建议校准日期,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与论述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
一、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是我们确定检定周期的总原则
JJF1139-2005技术规范是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布的国际文件OIML D10:1984《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复校间隔的确定原则》与美国国家标准实验室大会组织出版社的NCSLRP-1:1999《校准间隔的确认与调整》制定的。
该规范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规范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制定或修订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时,应根据所适用计量器具的本身特征、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以及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来确定其检定周期;二是确定计量器具检定同期时,首先应明确所适用计量器具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一般计量器具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90%);三是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确定应恰当地选用反应法或最大似然估计法中某一种或某几种合适的方法进行分析测算。
在这三个原则中,我们可明确:①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确定是在保证一定的测量可靠性目标前提下,由计量器具本身的性能、特征,使用状况决定的;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提出的检定周期就是在这三个原则前提下得出的;③这个周期是通过一定的科学测算而来的。
二、JJF1139-2005规范中提出的周期测算方法是编制规程或或调整周期时可以应用的方法
在JJF1139-2005规范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提出了反应法和最大似然估计法两种方法。
而反应法又主要有“固定阶梯调整法”、“增量反应调整法”与“间隔测试法”三种方法;最大似然估计法又有三种具体的计算法:经典法、二项式法与更新时间法。
三、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在2000年10发布了《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作了四点规定: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
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
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上述四点规定,十分明确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检定工作中如何确定检定时间间隔的原则与方法。
四、结论
根据以上所述,在我们的计量检测实际中,应该如何确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即时间间隔)就比较明确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①.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有效期)一律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检定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②.计量器具校准的校准间隔建议周期,可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是参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的校准,则校准间隔建议周期按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二是按JJF校准规范进行的校准,则按校准规范中规定的复校时间间隔执行;三是如果是按照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开展的校准,则由检定员根据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先确定初始校准时间间隔,然后根据以后校准结果情况调整其时间间隔(如按“增量反应调整法”调整)。
五、对客户意见的处理
从单位的利益出发,部分客户往往要求调整检定周期或校准时间间隔,对此我们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客户要求缩短时间间隔的,因为考虑到我们执行的周期是规程中允许的最长检定周期,而客户可能使用频次高,所以可以同意其缩短时间间隔的要求;
②.客户要求延长检定周期的,对此要求,我们要对他们宣传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文精神,以维护计量检定规程的严肃性;
③.客户要求延长复校时间间隔的,则要核查几年来该计量器具校准结果的情况,特别是一次校准合格情况(即没有任何调整情况下的合格情况),然后才能按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复校时间间隔,否则就无法同意调整时间间隔。
如果客户坚持要调整,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计量校准报告中不要注明其复校时间间隔,由客户在管理体系中自由确定其时间间隔。
2009.08.28
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企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分析与探讨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受其使用性能、使用环境、使用频繁程度、准确度要求以及保养、存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所以,评定合理的检定周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通常检定周期的评定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尽合理,存在着检定周期内使用的计量器具不一定合格,而超周期使用的计量器具不一定就不合格的现象,这就说明了检定周期的评定中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1 检定周期评定中的问题及影响
1.1 问题
(1)概念不清
有些人认为:企业计量器具检定与不检定都无所谓,随便评定一个检定周期,不违背有关规就可以了。
至于周期合理与不合理、适用与不适用、能不能满足要求认为都无关紧要。
使用中的计量器具随时坏、随时修。
制定周期检定计划时按照检定时间加检定周期计算。
结果,周期检定计划成了一种摆设,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2)评定不合理
有些企业评定检定周期时只考虑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考虑由此而产生的工作量的大小及自己的承受能力,考虑因计量器具送检需配备备用计量器具的数量等。
因此,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评定得很不合理。
(3)评定脱离使用环境及生产情况
由于企业计量器具数量大、品种多,使用环境及频繁程度不同,有些企业只根据计量器具的种类评定检定周期,而没有根据计量器具的使用环境、使用频繁程度等影响检定周期的因素来细致区分和评定检定周期。
1.2 影响
(1)计量器具合格率低
由于检定周期评定不合理,难以保证计量器具在检定周期内处于合格完好状态,难以杜绝不合格甚至报废的计量器具在现场使用,难以保证计量器具的一次周检合格率和抽检合格率达到指标要求。
(2)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从企业生产的角芳看,由于周期评定不合理,检定周期偏长,将导致计量器具在周期内难以于合格状态。
若大批量地送修,将给生产和计量器具的检定和修理部门带来困难:一边因生产急需等待器具使用,一边因工作量的增加需添加人手或加班加点,甚至会影响周检计划的正常实施。
这样在人力、物力上都是一大浪费。
尤其在目前深化企业改革、机构调整、下岗分流、人员减少的情况下更显不适。
再者,由于送检器具数量大,造成备用器具的数量不足,如欲购置备用计量器具,对企业有限的经费也将形成压力,也给计量器具的管理、存放、检定工作带来麻烦。
当然,检定周期过短,因检定次数和费用的增加,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对计量器具的寿命、精度及生产和人力也将带来不利影响。
(3)难于开展监督检查
从计量监督、管理的角度来看,因检定周期不合理,正常的周检计划被打乱,实施监督和检查以及强化管理工作将无从谈起。
由于检定周期的不合理,对其进行频繁的调整,也有碍于计量器具管理向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2 检定周期的评定
2.1 加权及总分评定法
按照日本田口宏一博士倡导的田口式计量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具体情况,全面考虑影响周期长短的8种因素,根据科学分析和统计资料,将每一种因素按状况分为A、B、C三级,再乘以表征各因素对周期影响程度的加权系数获得总分,根据总分来评定周期。
即
式中:Y——总分;
Ti——i项因素评定级别得分;
Pi——i项因素的加权系数。
影响周期长短的8种因素作为8项评定项目,其内容是:
(1)对生产中质量、安全、环保的关系
评定级别:(A)攸关(B)密切(C)一般
加权系数:3
(2)产生故障的难易程度
评定级别:(A)每年2次(B)每年1~2次(C)每年0次
加权系数:2
(3)失控失准的情况(稳定度)
评定级别:(A)每年2刻度(B)每个1~2刻度(C)每年1刻度
加权系数:2
(4)准确度与测量范围之比
评定级别:(A)1/3以上(B)1/3~1/5(C)1/5以下
加权系数:2
(5)使用频繁程度
评定级别:(A)连续(B)间歇(C)偶尔
加权系数:1
(6)维护保养情况
评定级别:(A)差(B)一般(C)好
加权系数:1
(7)部件松动磨损的程度
评定级别:(A)大(B)中(C)小
加权系数:1
(8)环境对计量器具的影响
评定级别:(A)多(B)一般(C)小
加权系数:1
在评定级别后,应按照评定的级别逐项打分,其原则是:
(A)5~4分(B)3~2分(C)1~0分
最后乘以表征各因素对周期影响程度的加权系数,逐项累计计算总分。
根据总分评定周期。
具体标准见下表。
2.2 综合因素评定法
(1)对强检器具确定最长周期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周期不能超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
(2)对非强检器具确定相应周期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公告,根据计量器具的种类,结合本企业秤的特点,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逐种、逐类地确定相应的周期。
(3)按经验确定相关周期
根据计量器具质量,安装、使用的环境条件,使用频次,磨损漂移的趋势,所要求的测量准确度及其生产的重要性和影响,按照经多年实践并证明是科学可行的A、B、C分类管理办法,对同种类的计量器具评定出不同的检定周期。
总之,评定检定周期时,应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尽可能减少计量器具使用中不符合技术规范产生的风险;二是维持最少的检定费用。
3 检定周期的调整及资料
3.1 调整
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确定后,一般应先试用若干周期,然后进行考核。
考核的办法是统计周检合格率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若在其范围内,则说明周期评定合理;若不在其范围内,则说明周期评定不合理。
当然,也可以根据计量器具抽检合格率考核周期评定是否合理。
周检合格率根据计量器具A、B、C管理的分类,确定其合格的范围,参照如下:
A类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99%~100%
B类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95%~98%
C类计量器具:周检合格率91%~94%
然后,可以根据实际周检合格率分析周期是否合理,是偏长,还是过短。
显然,周期偏长要适当缩短,周期偏短要适当加长。
以“月”为调整单位,一般可将3个月调整为4个月或6个月;6个月调整为9个月或12个月;12个月调整为18个月或24个月。
反之,周期缩短也应如此。
检定周期的调整,也可以根据GB/T 19022.1的附录A介绍的5种方法,即自动的或“阶梯式”调整法、控制图法、日历时间法,“在用”时间法、现场试验法或“黑匣子”试验法来进行。
3.2 资料
要想得到理想的周期调整结果,就必须具备足够的检定周期统计资料。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有关数据是历史性资料,对于检定周期的调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很好积累并保存归档。
加权系数:1
可以看到,检定周期评定方法没有一种是尽善尽美的。
因此,各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其中的一种或经综合考虑后确定更适合自己的方法,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计量技术基础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包括生产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领导全国的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等级划分
第五条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考核内容:
(一)计量管理水平;
(二)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的配备;
(三)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水平;
(四)计量技术素质。
第六条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等级的划分:
按《计量考核评分标准》,达到95分以上,其中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率获得35分以上的为一级计量合格单位;达到85分以上,其中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率获得30分以上的为二级计量合格单位;达到75分以上,其中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率获得25分以上的为三级计量合格单位。
第七条工艺控制、质量检验、能源及经营管理使用的计量器具不足100台件的或超过100台件,但计量器具简易、品种单一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定级;确有需要的企业,可按《计量验收评分标准》进行计量验收,达到80分以上的为计量验收合格单位。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申请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并有合格证书。
(三)有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含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定期进行检定;
(四)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要求;
(五)计量工作实行了统一管理,并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六)申请一级计量的单位,其主导产品质量、消耗及经济效益指标应处于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九条计量工作定级升级按《计量考核评分标准》分数确定,三级计量合格满半年以上方可申请二级,二级计量合格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一级。
第十条因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尚未结案的不得申请。
第四章考核和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向组织考核发证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计量工作定级或升级申请。
第十二条计量定级升级工作采用评审员评审制度,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聘任计量定级升级评审员。
第十三条一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
初评工作,委托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条件的大工业城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复核工作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二级计量定级升级考核,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有条件的大工业城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及省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三级计量定级考核和计量验收,由市(州、盟)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
根据需要可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及市(州、盟)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由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
二级计量合格证书,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
三级计量合格证书及计量验收合格证书,由市(州、盟)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
第十七条一级计量合格单位名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二级计量合格单位名单由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布,三级和计量验收合格单位名单由市(州、盟)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布。
第五章合格证书的效力
第十八条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三个月内需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查。
复查合格者,换发新证书;不合格者,吊销其计量合格证书或降级发证。
到期不申请复查者,合格证书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按有关规定取得三级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可参加产品评优、质量管理奖、能源升级、办理生产许可证、省级先进企业评选等活动。
第二十条取得一级计量合格证书的单位,授予“国家计量先进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计量验收合格单位,其计量合格证书的效力原则上与三级等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承担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的单位,要对计量考核和计量验收的质量负责;委托单位要对被委托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中止委托。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地区、本部门已进行计量工作定级升级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工作水平低于证书等级时,要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发证部门或其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做出降级或吊销其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合格证书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获得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合格证书单位的有关人员,可按照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考核规范。
第二十六条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合格证、证书及报表格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计量工作定级升级考核所需费用,由企业自负。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工业企业计量工作定级、升级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2009.03.27
中国计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