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期末宪法学考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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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考点归纳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1.宪法概念: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公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宪法特征:①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②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Ⅰ特定主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 1/5人大代表提议)Ⅱ修改程序严格2/3以上多数通过III修改内容限制)③宪法具有最高效力(Ⅰ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Ⅱ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
3.宪法分类①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②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③钦定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法国1830宪法)(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4.宪法渊源(指法的表现形式)①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②宪法性法律(宪法相关法类)
③宪法惯例④宪法判例⑤宪法解释⑥国际条约
5.宪法制定概念:宪法制定,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理念、基本原则并通过制宪机关制定的活动。
6.宪法解释概念: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7.宪法修改概念: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部分修改方式:决议、修正案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8.宪法的发展趋势: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第三章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9.宪法的基本原则:①人民主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③权利制约原则④法治原则
第四章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10.我国的国家性质(政体、国家阶级本质):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1.政权组织概念: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原则建立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统治和管理职能的政权机关的组织与体制。
12.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五章国家基本制度
13.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4.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原则和规则的总称。
15.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①普遍性原则②平等性原则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原则④秘密投票原则⑤差额选举原则
16.政党概念:政党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由其中一部分最积极的成员所组成,具有特定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主张,采取共同的行动,为参与、取得和维护政权而展开政治活动的政治组织。
17.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8.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我国
政治生活中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9.国家结构形式:我国为统一、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20.行政区划变更程序:①全国人大:省一级;②国务院:市县;③省政府:乡镇
2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建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
22.民族法法条:15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17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
第六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3.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或者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4.基本权利的主体:①一般主体:基本权利的一般主体是指最具普遍性,可以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权利的主体(主体指公民,公民: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主体归属主体:人民(政治概念)取得与丧失,基本权利享有主体:公民(法律概念)出生(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混合主义)、加入)②特殊主体(法人与外国人)③特定主体(妇女、老人、儿童、残疾人、华侨)
25.平等权概念: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权利
26.政治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自由③出版自由④结社自由⑤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27.社会经济权利:宪法22条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8.人身自由: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
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信仰与不信仰宗教自由无公开传教自由)
基
本
权
利
4.人身自由(生命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
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6.文化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
进行其他活动的自由)
7.监督权与请求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赔偿、补偿、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