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PPP专家名单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4.28•【文号】财办金〔2019〕40号•【施行日期】2019.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梳理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的通知财办金〔2019〕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针对审计部门提出的一些地方PPP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为坚决遏制假借PPP名义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夯实PPP高质量发展基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下称《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管理库(以下称项目库)项目规范管理,抓紧梳理入库PPP项目纳入政府性债务监测平台情况,逐一列明项目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具体认定依据。
其中,属于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的,应详细说明项目实施现状与示范项目评审时的变动情况。
二、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应当中止实施或转为其他合法合规方式继续实施。
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妥善整改并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维护各参与方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平稳实施,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对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从项目库中清退,并核查项目咨询机构和专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4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7]8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PPP中心将对出具违法违规咨询服务意见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04.24•【文号】财金〔2018〕54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PPP示范项目在引导规范运作、带动区域发展、推动行业破冰、推广经验模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从近期核查情况看,部分示范项目存在进展缓慢、执行走样等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示范项目规范管理,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一)将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包头市立体交通综合枢纽及综合旅游公路等30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二)将尚未完成社会资本方采购或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北京市丰台区河西第三水厂等54个项目,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三)对于运作模式不规范、采购程序不严谨、签约主体存在瑕疵的89个项目,请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督促整改,于6月底前完成。
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调出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退库项目后续处置工作:对于尚未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调整完善后拟再次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充分做好前期论证,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终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
对于已进入采购程序或已落地实施的项目,应当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终止实施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救济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财政部公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
财政部公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设信息》
【年(卷),期】2016(000)010
【摘要】10月14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公布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共516个,计划总投资金额11708亿元。
2015年9月25日,财政部公布了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共206个项目,计划总投资金额6589亿元。
2014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了首批PPP示范项目名单,共30个项目,计划总投资1800亿元。
【总页数】1页(P26-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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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14〕215号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以下简称PPP项目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选择合作社会资本(供应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实施机构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
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从事PPP项目采购业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第二章采购程序第四条 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采购需求中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且采购过程中不作更改的项目。
第五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第六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在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项目授权主体、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是否允许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是否限定参与竞争的合格社会资本的数量及限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社会资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财政部PPP中心
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示范项目申报用户操作手册一、功能概述新增“示范项目”功能模块,主要用于PPP示范项目的在线申报与评审。
本操作手册适用对象为组织申报示范项目的省级财政部门用户。
二、示范项目申报说明示范项目申报活动激活后,各省级用户方可见“项目申报”模块并进行申报操作。
从活动开始日至活动截止日24点为活动有效期。
活动有效期内,各省级用户可通过系统进行本次示范项目的在线申报操作;活动时间截止后,将不能再对申报项目进行任何更改操作。
本次示范项目申报全面采用线上申报方式,拟申报、但尚未录入PPP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必须先录入、再通过线上申报。
仅通过线下申报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除线上申报外,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根据《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要求,书面提交《示范项目申报报告》及本地区《示范项目申报清单》(可在线上申报完成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并导出)并加盖公章,上报财金函[2016]47号文各联合发文单位,并抄送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司)及财政部PPP中心。
为做好备份,避免因附件上传失败或无法读取影响项目评审,请根据《PPP 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财金函[2016]47号附件3)要求,将所有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电子版(PDF格式)按申报清单所载“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的形式生成单独文件夹,统一刻录成光盘(一式二份),随《示范项目申报报告》及《示范项目申报清单》一同上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司)和财政部PPP中心。
无需线下提交纸质版项目申报材料。
三、示范项目线上申报操作方法第一步:进入示范项目申报进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成功登陆进入系统后,点击系统首页主菜单“示范项目”下的子菜单“项目申报”,进入示范项目申报业务操作页面,如下图:图1-示范项目菜单栏第二步:项目信息录入为提高项目信息填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提升示范项目评审效率,增加了项目信息的部分字段、选项和附件上传位置,对具体信息填报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说明,并标注了必填和筛查字段,详见《项目信息填报说明》(附后)。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部相关政策梳理汇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财政部相关政策梳理汇总自2014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以来,出于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和疏导社会资本方面考量,国家高层力推PPP项目,本文对财政部下发的各项通知按照发文部门进行梳理,其中涉及金融司主导的有5项通知,国库司主导的有2项通知,经济建设司主导的有3项通知,多部委联合经财政部综合司发文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项通知。
一、财政部金融司关于PPP合作模式的相关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至今,财政部金融司先后下发4项通知推广PPP模式,加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设置在财政部金融司,金融司颁发的各项通知高屋建瓴、提纲挈领。
其他司局均围绕金融司PPP各项意见进行展开或深化。
经过简单梳理,关于PPP模式的各项通知时间上由远及近、内容思路上逐渐清晰、可操作性越来越强。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本通知和财金[2014]112号通知均为2014年12月4日正式刊发披露,国家发改委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也是12月4日刊发。
另外一点题外话,财金[2014]113号通知11月29日刊发,财金[2014]112号通知11月30日刊发,时间逻辑关系上不大对。
话回正题,通知总共7个章节,除去开篇的总则和收尾的附则外,其余5各章节按照PPP操作推进顺序进行阐述,分别为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
第一章、总则。
对社会资本进行定义,社会资本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但是在2015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三部委《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2号)中,将本地脱钩后的政府平台公司可列为社会资本方。
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编制说明本指南所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
在PPP项目中,除项目合同外,项目公司的股东之间,项目公司与项目的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会围绕PPP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
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PPP项目合同确定,并以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周期顺利实施的保障。
PPP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
因此,我国PPP项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内外PPP实践,编制本指南,以帮助PPP项目各参与方全面系统地认识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云南PPP专家名单
孙淑华 苏 勇
苏胜利 李 李 李 炜 琼 鹏
李同荣 李全富 李育佩 李泉龙 李晓晖 李竞一 李雪琴 李朝阳 杨 宇
杨丽冰 杨迎红 杨国生 杨宝昆 吴凤丽 吴晓雁 吴逢春 邱 蓉
邱宁静 何 鹏
何林莉 张 张 张 张 汉 彤 胜 燎
张玉萍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戈志辉 尹宇杰 邓 成 李 睿 倩 星
李文雄 李金华 吴 辛 陈 娟 强 娟
姚明华 褚 明
24 25 26 27 28 29 30
朱 刘
玲 昱
北京城市快轨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云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铁建国际集团(北京) 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局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综合咨询类 127 律师类 律师类 律师类 律师类 律师类 律师类 律师类 律师类 律师类
资永祥 黄 黄 黄 灿 河 艳
黄强伍 曹自有 曹慕华 常庆海 康 蒋 峰 勇
程新智 童再军 普仕林 谢太明 鲍 琼
谭志国 翟家林 潘志毅 潘湘成 魏绍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16•【文号】财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财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政部2020年3月16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PPP项目绩效管理是指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开展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项目管理活动。
第三条项目实施机构应在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PPP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PPP项目绩效管理制度建设、业务指导及再评价、后评价工作。
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所有PPP项目,包括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使用者付费项目。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当按照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物有所值、风险分担、诚信履约、按效付费等原则开展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
第二章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管理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PPP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废止11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
财政部废止11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
件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23.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废止11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金〔2023〕98号,通知明确废止11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其中有关综合信息平台文件4项,有关示范项目文件3项,专家库及咨询机构库管理办法2项,PPP项目增加隐性债务文件1项,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项目合同示范文本1项。
根据通知要求,今后将不再以废止文件作为工作依据,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后续PPP有关工作将按照新机制要求执行。
《财政部关于废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文件的通知》。
财政部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名单
44 长春市地下综合管廊南部新城乙六路
市政 3.80 于克冰0431-85251856
45 吉林市地下综合管廊
市政 150.00 孙明东13904429070
省市 序号
项目
领域
总投资 (亿元)
备注
46 松原市城区园林绿化
市政 5.50 张辉13069057666
47 汪清县西大坡水库
水务
6.80 李凤梧13704462600
交通 350.18 韩东13354891110
内蒙 古
24 包头市包医国际医院
25
呼和浩特市“塞外安康新居”、“塞外安居新 城”公租房建设
呼和浩特托克托县燃气利用工程
28
赤峰市三座店水利枢纽中心城区引供水工 程
29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东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
30
鄂尔多斯市哈头才当至康巴什新区供水工 程
97 洛阳市古城保护与整治
文化 85.00 甘峰云 15225057711
98 长垣县体育场人防工程综合体
文化 2.20 王增胜 13663733303
99 周口市游泳馆建设
文化 1.79 朱鑫 13949988928
100 开封市民生养老医院
养老 2.22 王雷 0371-25961109
101 南阳市金鹏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改扩建
交通 192.32 李明哲 18039667921
86 郑州市有轨电车中原西路线
交通 45.45 李明哲 18039667921
87 郑州市107辅道快速化工程
交通 85.12 李铎 15038187837
88 洛阳市政道桥
交通 12.62 刘恒泰 15036957888
89 商丘市邢商永地方铁路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工作总结汇报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工作总结汇报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某一阶段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是增长才干的一种好办法,因此好好准备一份总结吧。
总结怎么写才不会流于形式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工作总结汇报,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中心工作总结汇报篇1自20xx年底财政部印发92号文以来,全国PPP项目的发展进入了严格的整改期和规范期,我省将今年定位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规范管理年”,这对我市的PPP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按照国家和省及各级PPP政策要求,通过反复整改老项目“两评一案”、规范操作新项目等一系列努力,目前工作机制基本建立,项目实施稳步推进,各项工作积极进展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现对20xx年上半年PPP工作和下半年工作打算简要汇报如下:一、主要的工作完成情况(一)项目进展情况1、金光街改造及南环路配套工程和侯镇高分子新材料产业园项目。
两个项目经过反复整改及规范,已成功入库。
这标志着我市PPP工作进入了规范发展期,未来的各项审核材料的编制将有范例可遵循。
2、弥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地表水利用工程。
该项目取得重要进展:一是工作机制上,首先成立了由赵市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其次又成立了弥河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组长牵头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二是技术层面上,确定了潜流湿地位置及规模、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选址、调水管网的输送量及走向等一系列关键点。
3、潍坊海洋科技职业学院、智慧交通、西城经济产业综合提升及高新区新动能科技园等也由咨询机构正在稳步推进。
4、东城普通高中项目。
由于项目运作较早,操作存在诸多不规范,我们主动进行了退库申请,目前已退出财政部项目库。
项目退库后,我们委托中介机构对东城高中进行了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积极探索退库后项目的运作模式并进行操作,确保了项目的正常运行。
5、福缘颐养项目。
2015年PPP签约情况概述
2015年PPP签约情况概述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PPP作为中央稳增长、缓解地方债务压力的重要工具,其签约工作得到了各地政府的重点关注。
然而伴随着五万亿的PPP示范项目和推介项目的出台,其签约现状是否也得到了可喜的进展,我研究院通过调查、梳理,对PPP项目的签约情况进行了汇总。
PPP,六万亿的盛宴2015年12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二批推介的PPP项目”,项目总数为1488个,预计总投资金额达2.26万亿,数量上比今年年中推出的第一批推介项目高出了42.9%;金额上比第一批示范项目高出了13.9%。
在此前的9月29日,经各省财政部门推荐和专家评审,财政部公布了第二批PPP示范项目名单——此番公布的项目共计有206个,总投资金额6588.64亿元,项目总量为2014年11月30日财政部所公布的第一批PPP示范项目的七倍,投资额总数是第一批示范项目的四倍。
至此,发改委总计推介PPP项目数2529个,总投资金额达到约42443亿;财政部总计推出PPP示范项目233个,总投资金额达到约8170亿——因财政部发布的示范项目侧重于项目的模式结构和融资方法,而发改委推介的项目侧重于项目对城镇化的贡献,所以“示范”与“推介”项目的重复率极低,仅有十余个项目重复。
故而,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的PPP示范、推介项目总投资金额已达到了约4.95万亿。
表1:发改委推介的PPP项目区域分布数据来源:国家发改委PPP项目专栏(特别说明:1、除河南省外,全国各省、直辖市、单列市都已有PPP项目被选入发改委推介项目库,本表格依据发改委官方网站PPP项目专栏所提供数据编制,河南省的PPP 项目数据经由《河南经济报》所公开的报道收集。
2、发改委第一批推介的PPP项目中,“大连市”的两个项目与“辽宁省”内所列的项目有重复,故而经我们统计,发改委第一批推介的PPP项目共计1041个,而非此前媒体报道的1043个。
)然而,PPP的蛋糕还不只是这么一点。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信息公开工作,促进PPP 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推动PPP市场公平竞争、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纳入PPP综合信息平台的PPP项目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PPP项目信息公开遵循客观、公正、及时、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一)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二)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三)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五)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五条项目识别阶段应当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一)项目实施方案概要,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含项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项目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等基本信息)、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含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相关配套安排)、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
(二)经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包含:定性评价的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定量评价测算的主要指标、方法、过程和结果(含PSC值、PPP值)等(如有);物有所值评价通过与否的结论。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包含:本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累计支出责任总额,本级政府本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各年度财政支出责任数额总和及其占各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和指标等;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通过与否的结论。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及2017―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及2017―2019年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发文字号】湘财金[2017]1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3.23【实施日期】2017.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及2017-2019年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的通知(湘财金〔2017〕10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湘财金﹝2014﹞49号)精神,为搭建全省PPP模式咨询服务平台,支持各地加快推广PPP模式进程,我厅通过公开征集、集中评审以及网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湖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名单和2017-2019年度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库名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入选的专家共103名,其中,经济类35名,工程类45名,法律类23名;入选的PPP咨询服务机构共116家,其中,综合类80家,法律类15家,财务类21家(详见附件1、2)。
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和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PPP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专家或者咨询服务机构,为拟实施的PPP项目提供全过程咨询、财务、法律等专业服务,保障我省PPP项目严格按要求规范运作。
各地选择咨询服务机构应履行必要的政府采购程序,采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入选机构。
三、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对PPP专家库和咨询服务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对入库专家及机构的服务质量、工作业绩、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跟踪考核。
对弄虚作假、违规的专家或咨询服务机构,一经发现,立即剔除出库,并取消以后入库资格。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5]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我们立足国内实际,借鉴国际经验,制订了《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由于实践中缺乏充足的数据积累,难以形成成熟的计量模型,物有所值定量评价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应当依据客观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
施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2015年12月18日附件PPP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PPP物有所值评价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 VfM)评价是判断是否采用PPP模式代替政府传统投资运营方式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物有所值评价应遵循真实、客观、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开展物有所值评价。
第五条物有所值评价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现阶段以定性评价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
定量评价可作为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风险分配、成本测算和数据收集的重要手段,以及项目决策和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财办金〔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作,防止PPP异化为新的融资平台,坚决遏制隐性债务风险增量,现将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
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规范项目库管理的重要意义,及时纠正PPP泛化滥用现象,进一步推进PPP规范发展,着力推动PPP回归公共服务创新供给机制的本源,促进实现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目标,夯实PPP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二)分类施策。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项目所处阶段将项目库分为项目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将处于识别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清单,重点进行项目孵化和推介;将处于准备、采购、执行、移交阶段的项目,纳入项目管理库,按照PPP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规范运作。
(三)严格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库入库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专人负责、持续跟踪、动态调整的常态化管理机制,及时将条件不符合、操作不规范、信息不完善的项目清理出库,不断提高项目管理库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严格新项目入库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新申请纳入项目管理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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