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伙关系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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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范本5篇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范本5篇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范本5篇篇1甲方(甲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乙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为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协议前言1. 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共同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合作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

2. 双方本着合作共赢、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致力于项目的成功开发。

二、合作事项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项目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合作内容:土地获取、项目开发、建设施工、市场推广及销售等。

三、合作模式1. 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开发与管理。

2. 出资比例:甲方出资____%,乙方出资____%。

3. 双方共同制定项目计划,共同决策,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四、职责与义务1. 甲方职责:(1)负责土地资源的获取;(2)负责项目的规划与设计;(3)负责项目的建设施工;(4)负责市场推广与销售。

2. 乙方职责:(1)协助甲方进行土地资源的获取;(2)参与项目的规划与设计;(3)参与项目的建设施工;(4)协助市场推广与销售。

五、利益分配1. 项目盈利后,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2. 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项目风险,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及使用方法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六、风险承担1. 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担项目风险。

2. 若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项目失败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3.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

七、项目管理1. 设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决策、监督与管理。

2. 项目管理委员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人员比例及职责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浅析和操作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浅析和操作流程图
根据合作协议和公司的利润情况,按照股权比例和约定进行 利润分配,确保各方利益的公平和合理。
05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案例分析
成功案例一:万科合伙人制度
制度概述
万科合伙人制度是一种基于项目跟投和区域深耕的合伙人制度,通过让核心员工成为项目 合伙人,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项目运营效率。
02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的类型
股权型合伙人
股权型合伙人主要通过出资或购 买股权的方式成为房地产开发公 司的合伙人,享有公司股东的权
利和义务。
股权型合伙人通常参与公司的利 润分配,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的 重大决策,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
这种类型的合伙人制度适用于资 金实力较强、投资意愿稳定的合 伙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融资能
该制度的利益分配不公,员工参与度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 致腐败滋生;公司文化不适应变革,员工抵触情绪强烈。
经验教训
推行合伙人制度需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文化背景,制定公平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和监管措施,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06
结论与建议
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合伙人制度的建议
建立完善的合伙人制度

风险分析
合作风险
法律风险
与外部合伙人合作可能 存在信任和利益分配问 题,影响公司稳定发展。
不同地区法律法规差异 可能导致合规问题,引
发法律纠纷。
财务风险
对合伙人财务状况和投 资能力评估不足可能增
加公司财务风险。
运营风险
不当的合伙项目选择或 运营管理可能导致公司 资源浪费和市场地位受
损。
风险防范措施
协议内容审查
确保合作协议内容合法、合规,明确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潜在的法律 风险。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无删减范文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无删减范文

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房地产合作开发10种模式1. 土地出让合作模式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土地出让合作模式是最常见的一种合作模式。

该模式是指政府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负责规划、建设和销售房产。

土地出让合作模式可以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 联营合作模式联营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共同组建合伙企业,合作进行房地产开发。

开发商负责项目的策划、建设和销售,而土地使用权人则出资提供土地使用权。

通过联营合作模式,双方共同分担风险和收益,实现合作共赢。

3. 建设用地入股合作模式建设用地入股合作模式是指开发商以现金或房地产项目入股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与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开发。

开发商可以通过建设用地入股方式降低土地成本,而土地使用权人则可以获得资金或房产回报。

4. 委托代建合作模式委托代建合作模式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开发商进行代建,开发商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和销售。

委托代建合作模式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人资金不足或不擅长开发运营的情况。

5. 划拨房地产开发模式划拨房地产开发模式是指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开发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商负责规划、建设和销售房产。

划拨房地产开发模式常用于政府推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

6. 协议开发合作模式协议开发合作模式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项目的开发内容、合作方式和利益分配等事项。

通过协议开发合作模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合作,并共同实现项目的成功开发和销售。

7. 金融机构参与合作模式金融机构参与合作模式是指金融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提供资金支持和专业服务。

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贷款、信贷、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促进房地产合作开发的顺利进行。

8. 外资合作开发模式外资合作开发模式是指境外投资者与国内开发商和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合作开发。

外资合作开发模式可以引入外部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水平和竞争力。

房地产合作与联营业务法律规定

房地产合作与联营业务法律规定
06
CHAPTER
税务处理及优惠政策解读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契税
合作与联营业务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合作与联营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合作与联营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转移,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契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合、共同经营的经济组织。
联营
合作
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紧密型合作
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对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型联营
合作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但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资质变更
企业因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前,向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资质注销
无资质承揽工程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如违反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将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和处罚。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3
CHAPTER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企业需具备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等条件。
一级资质
企业需具备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等条件。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浅析和操作流程图资料讲解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浅析和操作流程图资料讲解
股东
员工
在企业传统的生产关系中,股东、管理层、员工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指令关系和分配关系。 企业管理决策从上向下级级传达,但被动接受指令的下级因理解能力、个人利益和主观动力等原因会导致执行力度层层递减,最终导致经营效率的损失。 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完全由上级决定,并通过固定薪酬、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手段进行绩效评价和发放,下级同样处于被动消极的状态。
股东A
公司制
股东B
……
股东N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1
项目2
……
项目公司
项目
出资
投资
投资
信托制 信托制基金由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出资设立信托,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信托制特点:类似有限合伙,同样有免税地位;但资金需要一步到位,使用效率低;涉及信托中间机构,增加基金的运作成本。
合伙企业
◆ 合伙人依法或依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合伙人可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退股 ◆ 合伙企业之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补充,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合伙人的诚信义务重于股东。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 企业的股东只有普通合伙人; ◇ 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是企业的管理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合伙组织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与出借资质的公司之间不形成合作开发关系

合伙企业纠纷案例:合伙组织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与出借资质的公司之间不形成合作开发关系

合伙组织借用资质开发房地产,与出借资质的公司之间不形成合作开发关系阅读提示合伙组织借用资质从事合伙事务通常被认定为与出借资质的单位之间形成挂靠关系,但在合伙组织借用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合伙组织之间是挂靠关系还是合作开发关系却存在争议。

多数法院在裁判时认为,合伙组织挂靠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仅形成挂靠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是合作开发的一方当事人(主文案例及延伸阅读案例一)。

但本书作者在检索相关案例时注意到,实践中存在截然相反的裁判观点,即认为合伙组织挂靠具备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形成合作开发关系,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合作开发中的一方当事人(延伸阅读案例二)。

裁判要旨合伙组织借用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出借资质的公司仅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不参与房地产项目的实际开发建设经营,未与合伙组织之间形成合作开发关系。

案情简介1. 权某兵、姜某蓉、罗某棋签订《项目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伙挂靠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广场项目,并约定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转让合伙份额。

某房地产公司未参与广场项目的实际开发建设经营。

2. 后经权某兵、罗某棋同意,姜某蓉的合伙份额全部转让给周某焱。

3. 权某兵以合伙人发生重大变更,没有合伙的信任基础为由向泸州市中院起诉,请求解除与罗某棋、周某焱的合伙关系,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合法有效,周某焱受让合伙份额经过权某兵的同意,符合协议的约定,故驳回权某兵的诉讼请求。

4. 权某兵不服,向四川省高院上诉。

法院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仅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未与合伙组织形成合作开发关系。

《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因当事人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最终,四川省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支持权某兵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本案中,姜某蓉在转让合伙份额时,取得了权某兵、罗某棋同意,符合《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中关于不经同意,不能进行合伙份额转让的约定,故权某兵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伙关系未能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浅析和操作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浅析和操作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浅析和操作流程图
CATALOGUE
目录
合伙人制度概述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分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操作流程图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案例研究 结论
01
合伙人制度概述
合作共赢
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合作,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共同发展。
合伙人制度的定义
合伙人制度是指企业通过合作协议或合同,将企业资产或业务运营权与他人共享,共同承担风险和收益的一种组织形式。
风险共担
合伙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或收益。
长期合作
合伙人制度有利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决策民主
合伙人共同参与决策,充分讨论协商,避免个人独断专行。
合伙人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优化资源配置
分散投资风险
提高项目融资能力
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合伙人制度在房地产开发中的重要性
01
提高管理效率
合伙人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风险分散:通过与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分散投资风险。
合伙人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合伙人制度的优势与风险
股权分配不均
可能导致利益冲突和决策效率低下。
管理层道德风险
管理层可能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合作破裂风险
合伙人之间可能因为经营理念不合导致合作破裂。
适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共同开展项目前期策划和投资决策。
前期策划阶段
适用于引入施工方、设计方等合作伙伴共同完成项目建设。
建设开发阶段
适用于引入销售代理、物业管理方等合作伙伴,共同完成项目销售和后期运营。
销售运营阶段
合伙人制度在不同房地产开发阶段的适用性
03
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伙人制度操作流程图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问题发表时间:10-04-02一、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一)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形式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多种形式,既包括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建成后进行产权分成的契约式合作建房;也包括一方以土地入股、设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项目式合作建房。

与会大多数人认为,项目式合作建房与契约式合作建房纠纷解决的思路完全不同,项目式合作建房纠纷是新设立一个公司法人,可以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解决;而契约式合作建房由于当事人约定不明,再加上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导致此类合作建房纠纷难以处理。

与会人员讨论的主要是契约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问题。

(二)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有律师认为,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性质的判定是正确适用法律,解决该类纠纷的前提,对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这样几种观点:1、合伙合同说;2、互易合同说;3、承揽合同说;4、承揽合同与互易合同的混合合同说;5、附合说。

上述观点各有优劣,但都不能准确地解释司法实践中形式多样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由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复杂性,其性质不能简单以某一种合同类型加以界定,应根据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具体情况,结合两个标准加以判断:第一,主观标准。

即通过探求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同类型的合同,分别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可将该类合同归入合伙合同;如果合同重在规定由开发商为供地方完成房屋建设,并以此进行房屋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可归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

第二,客观标准。

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难以判断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谁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来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性质。

(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关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主体,与会人员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不论是采用哪种方式合作开发房地产,必须要求合作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需具备的条件大多数人认为,合作开发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一方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合作协议判定为合伙企业

房地产合作协议判定为合伙企业

房地产合作协议判定为合伙企业房地产合作协议判定为合伙企业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投资开发建设(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一、权利、义务及履行方式1. 甲方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及开发建设权,并承担项目建设的全部投资。

2. 乙方将全力协助甲方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所需土地、基础设施建设、环评等支持。

3. 乙方代表项目经理,对项目的日常管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管理。

4. 甲方因开发建设项目所需要的资金,由甲方自行筹集。

乙方不承担任何资金方面的责任。

5. 甲乙双方须相互配合、协作,共同完成项目的建设。

6. 甲方拥有对项目各项决策的决策权,乙方需配合甲方的项目管理及决策。

二、期限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自项目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协议即告终止。

三、违约责任1. 如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发建设,违约方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质量不符合标准,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四、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如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对其进行经济赔偿。

本协议予以公证后,具有更可靠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五、其他1. 本协议应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甲乙双方生效期内到期或终止后因任何原因引起的纠纷、争议或诉讼等。

3. 本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制定,并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字)(签字)。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

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书合伙人:XX 身份证号码:XXX合伙人:宋XX身份证号码:XXX合伙人:李XX 身份证号码: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开发“福林圆”房地产项目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伙项目合伙项目为“福林圆”高层商品楼开发,位于秀峰街与云鹤路的交叉路口,设计建筑面积约为15000平方米,设计为17+1 层,项目总投资约为2000 万元。

第二条合作形式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共同购置土地、合作开发、分工管理、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合作形式。

合伙人均以永州方圆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

第三条合伙期限合伙期限:自2011年5 月13 日起,至本项目完成为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1、出资总额及方式:本合伙项目以现金方式筹资柒佰万元(如项目需要,按股权比例继续出资)。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2、各合伙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合伙人XX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叁佰贰拾陆万元,占投资总额的46.57 %。

合伙人宋XX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占投资总额的21.43 %。

合伙人李XX 以现金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肆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2.00. %。

3、各合伙人的出资,于2011年5 月20日以前交齐。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1、盈余分配,以财务清算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如全体合伙人同意吸收新的合伙人加入,则前期的投入合伙款按月利息2分计入项目成本。

各合伙人所占比例相应调整。

合伙人合同中的合作伙伴关系

合伙人合同中的合作伙伴关系

合伙人合同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合伙人合同中的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书本协议书由以下合伙人(以下称为“合作伙伴”)自愿签署,旨在明确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关事宜,并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伙伴关系的确认与定义1.1 合作伙伴关系的确认: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旨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以促进双方在特定领域的合作与共赢。

1.2 合作伙伴关系的定义:合作伙伴关系是指双方在商业或其他领域内进行合作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共同开发、资源共享、市场拓展等合作行为。

二、合作范围及内容2.1 合作目标:双方共同致力于实现以下合作目标(目标列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1)共同开发新产品或服务;(2)共享资源,提高竞争力;(3)扩大市场份额,增加销售收入;(4)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合作目标。

2.2 合作方式:双方将根据合作目标,以合作开发、合作推广、合作投资等形式开展合作。

2.3 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合作期限具体列明,如三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权利与义务3.1 合作伙伴的权利:(1)共享合作伙伴提供的资源;(2)参与决策以及在合作范围内享有合作的利益;(3)获得合作利润的分配权;(4)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权利。

3.2 合作伙伴的义务:(1)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合作准则及规定;(2)按时履行合作义务,并以最大努力实现合作目标;(3)共同承担合作风险,不得违反合作伦理和相关法律法规;(4)合作期间保持商业机密的机密性;(5)其他双方协商一致的义务。

四、合作管理与决策4.1 合作方案的制定:(1)双方共同制定合作方案,并尽力保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2)对于合作方案的修改或调整,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4.2 合作管理机制:(1)双方共同建立健全的合作管理机制;(2)合作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管理、风险管理、绩效评估及纠纷解决等。

五、保密与知识产权5.1 保密义务:(1)双方在合作期间及终止后,应对所知悉的对方商业机密予以保密;(2)双方约定并签署保密协议以进一步保护商业机密。

房地产开发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2024年

房地产开发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2024年

房地产开发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2024年通用合同编号: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合伙利益分配协议书甲方(合伙人与甲方同):__________乙方(合伙人与乙方同):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拟共同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项目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1.2 项目地点:__________1.3 项目性质:__________1.4 项目规模:__________第二条合伙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合伙投资3.1 甲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的____%。

3.2 乙方投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占合伙企业总出资的____%。

3.3 合伙企业的投资主要用于项目的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利润分配4.1 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双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4.2 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

4.3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为年度审计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管理方式5.1 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管理进行监督。

5.2 重大事项决策需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规划、投资决策、财务管理、营销策略等。

第六条责任及义务6.1 甲方应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负责项目报批、报建、验收等相关手续。

6.2 乙方应按照出资比例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抽回投资。

6.3 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乱纪的活动。

6.4 双方应共同维护合伙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企业利益。

第七条退出合伙7.1 合伙期限届满,双方可以选择续约或退出合伙。

7.2 双方同意提前退出合伙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按照出资比例退还投资。

合作项目清算的案例

合作项目清算的案例

合作项目清算的案例
假设有两个合伙人 A 和 B 开展了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

他们
共同投资了一定的资金,负责开发一座公寓楼。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比如资金投入不均、责任分工不明确、收入
分配不公等问题。

当项目完成或者合作关系终止时,就需要进行清算。

首先,需要对项目的所有资金流入流出进行清算,包括投资、
收入、支出等。

这可能涉及到资金的来源、用途,以及可能的利润
分配等问题。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项目中可能存在的债务,比如贷款、欠款等,需要对其进行清偿和结算。

其次,需要对项目中的责任和权利进行清算。

比如,合作协议
中可能规定了各自的责任和权利,需要对其进行评估和结算。

这可
能包括各自的工作分工、风险承担、利润分配等内容。

最后,需要进行最终的利润分配和结算。

根据合作协议或者协商,确定每个合伙人在项目中的实际贡献和收益,进行最终的利润
分配。

在这个案例中,合作项目清算涉及到资金、责任、权利和利润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清算过程需要合作双方充分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共识。

同时,可能还需要法律和财务专业人士的参与,以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房地产合伙人协议书

房地产合伙人协议书

房地产合伙人协议书1.协议背景本协议是由各方为了共同投资和开发房地产项目而达成的合作协议。

各方希望通过合作共同分享风险和收益,并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作方式2.1合作形式本合作以合伙方式进行,各方按照约定的出资份额共同投资房地产项目,并共同承担风险。

2.2合作期限本合作的合作期限为年,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2.3出资方式各方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向合作公司出资,出资方式可以为货币出资或实物出资,但实物出资应经过各方共同确认其价值。

2.4资金监管合作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各方办理出资时将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由合作公司负责监管和管理。

3.合作权益3.1利润分配合作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再投资。

3.2成果归属合作公司的全部资产和成果归各方共同所有,各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3.3负责义务各方应共同承担房地产项目的运营管理、开发销售等工作,并按照合作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4.财务管理4.1财务报告合作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定期向各方提供财务报告,确保合作情况的透明度。

4.2审计各方有权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作公司进行审计,以确保合作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4.3盈亏承担各方应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承担合作公司的盈亏损失,但因合作公司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5.终止与解散5.1终止条件合作期限届满,未经各方同意继续合作的;合作公司达不到约定的开发目标,无法继续运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5.2解散程序本合作在终止后,应按照合作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清算,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清算所得。

6.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本合作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各方在履行合作协议中的各项义务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对于因合作协议引起的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7.签署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各方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合伙人合同中的市场开发责任

合伙人合同中的市场开发责任

合伙人合同中的市场开发责任一、市场开发原则1.合伙人应尊重并接受市场开发中的所有既定事实,并尽力配合市场的开发工作。

2.合伙人应共同研究市场开发中的新机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共同探讨可行性。

3.合伙人应共同遵守市场开发计划,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资金进行市场开发工作。

二、市场开发责任1.合伙人应共同承担市场开发中的风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信誉损失、法律纠纷等。

2.合伙人应按照约定比例投入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进行市场开发工作,确保市场开发的顺利进行。

3.合伙人应共同制定并执行市场开发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定价、渠道建设、促销活动等。

4.合伙人应定期评估市场开发效果,及时调整市场开发策略,确保市场开发工作的有效性。

5.合伙人应积极开拓新的市场领域,不断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品牌知名度。

三、市场开发计划与执行1.合伙人应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因素,共同制定市场开发计划,并明确阶段性目标、时间安排、资源投入等事项。

2.合伙人应按照市场开发计划执行各项任务,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3.合伙人应根据市场变化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市场开发策略,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4.合伙人应对市场开发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市场开发工作的规范化和高效化。

四、合作与协商1.合伙人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解决市场开发中的问题,达成共识,形成合力。

2.合伙人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市场开发进展情况,评估效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合伙人应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商讨解决方案,避免出现分歧和矛盾。

4.在市场开发过程中,合伙人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竞争。

五、保密协议1.合伙人应对市场开发中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合伙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合伙人违反保密协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六、知识产权保护1.合伙人共同享有和承担在市场开发过程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

龙湖合伙人制度

龙湖合伙人制度

龙湖合伙人制度龙湖地产有限公司是中国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之一,拥有丰富的开发经验和优质的项目。

为更好地发展业务和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龙湖地产于近年推行了合伙人制度,以吸引优秀的人才与公司共同成长。

一、合伙人制度的背景和目的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龙湖地产认识到要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必须构建一个强大的团队。

合伙人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励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为公司注入新的动力。

二、合伙人的选拔标准龙湖地产通过一系列的评估和选拔程序来确定合适的人选成为合伙人。

主要的选拔标准包括:1. 业绩表现:候选人需要在过去的工作中表现出色,在销售业绩、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2. 专业能力:候选人需要具备丰富的房地产行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市场动态和竞争情况,能够为公司发展提供有价值的建议和战略。

3. 团队合作能力:候选人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公司内外各层级的人员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形成良性循环。

4. 责任心和敬业精神:候选人需要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责任感,对工作充满热情和追求卓越的态度。

三、合伙人权益和义务作为龙湖地产的合伙人,他们将享有以下权益:1. 分红权:合伙人将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个人贡献,按比例分享公司的盈利。

2. 决策权:合伙人将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战略规划,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 优先权:合伙人在项目洽谈、资源配置和业务开展方面将享有优先权,提高个人业务拓展的机会和成功率。

4. 培训和发展机会:合伙人将有机会接受公司的内部培训和发展计划,提升个人能力和专业水平。

作为合伙人,他们也有相应的义务:1. 忠诚义务:合伙人必须对公司忠诚,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行为,保护龙湖地产的商业利益。

2. 承担风险:合伙人需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共同分担项目运营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 履行职责:合伙人需要按照公司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目标,发挥个人的专业优势。

合作合同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

合作合同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

1、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

3、是否有口头协议。

没有前两项情况的,但具备合伙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

知识拓展:
合同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买卖合同关系。

这种关系涉及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则支付相应的价款。

租赁合同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或收益,而承租人需支付租金。

赠与合同关系。

指的是赠与人无偿地将财产转移给受赠与人。

委托合同关系。

这种关系涉及一方(委托人)委托另一方(受托人)处理某些事务。

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此外,根据合同的不同特征,还可以进行其他分类,如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等。

这些分类反映了合同的不同法律特征和当事人的不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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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合伙关系之认定黄奕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福州350003)【摘要】合作开发是当前房地产开发中经常采用的形式,由此引发的大量诉讼,为法院所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本案虽名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对象却正是合作开发关系。

对此,合作开发关系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其对内、对外效力如何?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裁判结果各异。

本文试根据合伙制度的一般原理,予以层层剖析,兼以说明我国亟待完善一般合伙、合伙登记、隐名合伙、表见出名等规定。

【关键词】房地产;合作;合伙;隐名合伙;债之相对性及其例外一、案情1999年9月29日,A房地产公司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联合开发某房地产项目,A 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并负责办理工程前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居民安置、清除地面地下障碍等,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负责办理合作开发手续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B公司负责前期费用外的全部资金投入。

合同约定利益分配方案:即部分住宅及全部店面归A公司支配享受,部分住宅归B公司享受。

B公司享受的住宅按每平方米800元价格结算,B公司交纳税金后,余款作为投资利润归B公司所有,但若平均售价超过1000元时,超过部分双方各享一半。

工程竣工后,A公司还应补贴B公司工程管理费用等各种税费及前期所受损失。

合同还约定结算和担保条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A公司应付清B公司应收的结算款。

A公司还将本归其享有的部分店面抵押给B公司(后有进行登记,但讼争店面不在抵押范围)。

合同签订后,合作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A公司仍以自己名义办理用地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预售许可等手续,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

对外发包工程,有的以A公司单独名义、有的以B公司和A公司共同名义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B公司有向其他部分购房户收取了水电增容费等费用。

B公司还和A公司就安置补贴款共同向部分产权主发出通知书。

因A公司缺乏资金,B公司为其垫付了部分本约由其出资的前期工程费等款项,A 公司还挪用了由B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部分押金款。

双方曾因“合作开发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于2000年8月28日调解结案,协议继续履行原合作开发合同。

双方还多次因“投资款”或“垫付款”纠纷引发诉讼。

2000年4月28日,A公司以自己名义与自然人甲签订《认购合同书》,约定预售本案讼争店面,价款34.7万元。

签订后,甲交纳定金5万元、购房款5万元。

房屋竣工验收后,A公司未依约交付店面。

甲遂起诉,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返还定金和购房款并赔偿损失,2002年1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

2002年3月5日,A、B两公司在代垫款纠纷案执行中达成协议,A公司同意将讼争房抵债给B公司。

3月8日,B公司办理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甲以A公司隐瞒其与B公司合作开发及因双方合伙债务纠纷,讼争房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甲是在不明真相下才同意调解为由,于2003年1月7日对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原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

再审中,原告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请求二被告连带承担交付讼争房并赔偿迟延交房损失的责任。

A公司同意甲的主张。

本案该如何处理?二、问题1、甲与A公司签约,而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这与债之相对性原则有否冲突?2、A、B两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合伙型”联营与“协作型”联营有何区别?3、考虑到本案合作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A公司以自己名义办理项目立项等许可手续,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A、B两公司之间的事实合伙关系,在法律上能否认定?4、假设认定合伙关系成立,A公司以自己名义与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B公司要否对甲承担责任?5、假设认定合伙关系不成立,A、B两公司将可能成立什么法律关系?6、接着假设甲在与A公司签约时,有理由相信B公司与A公司是合伙关系,并基于对B公司的信赖才与A公司签约,情形又将如何?三、评析(一)债之相对性原则及其例外债之相对性原理,为学者和司法实践所公认并遵循。

从债的定义看,债权人请求相对人(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从债的内容看,这一原则具体体现为合同相对性与侵权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侵权责任如无法律特别规定,也只能由侵权行为人自己承担。

这是传统民法固守的原则。

但是,事实上合同不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变动,而且客观上也会对其他人的利益间接产生影响,侵权行为不仅会对直接受害人而且客观上也会使其他人间接受到损害。

随着经济生活的进一步复杂化和社会关系的越来越相互依存,这种间接影响正在不断地被放大,进而危及到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实质分配。

在此情况下,债之相对性例外理论不得不应运而生,集中体现在合同第三人效力理论和侵权行为法上“替代责任”理论上。

前者通说如涉他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第三人侵害债权,后者通说如雇主责任、法人侵权、产品责任等。

如果拓宽视野,一些传统的民法制度甚至也可以纳入这个理论范畴来考察,如保证、合同转让、第三人履行等。

债之相对性理论还在继续发展之中,更多的“例外”情形正被学术界和司法界所认同,我国新近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可资佐证。

如1997年建筑法设定了建筑施工人转让、出借资质的对外连带责任,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对外连带责任,工程监理人的对外连带责任。

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设定了社会活动人安全保障责任,定作人责任,建设工程发包、分包人责任,构筑物设计、施工人责任。

这些责任都可视为合同效力的扩张。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伙关系,而合伙关系的效力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这其中就可能蕴含着债之相对性例外的精神,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断言甲与B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恐怕过于简单化,因此有必要作具体分析。

(二)合伙特质及事实合伙所谓合伙,《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乃是两人或数人约定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及自经营所得利益的契约”。

《英国合伙法》第1条规定,合伙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之间的建立的关系” 。

我国民法通则区分个人合伙与企业合伙型联营,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52条则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些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合伙的本质特征在于:1、合伙是“合同”关系。

传统民法将法律关系区分为“契约”关系与“合同”关系,前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的利益、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方向均相对,最典型的如买卖关系;后者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确定共同投资、经营共同事业并从中共同获利,双方的利益、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方向平行、一致,最典型地就是合伙关系。

2、有相对独立的合伙财产,即如前述“以其财产或技艺共集一处”。

合伙财产是合伙共有财产,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更是认为是公同共有。

合伙人一旦出资,不得随意分析或抽逃,对外负债也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时才由合伙人负补充责任。

3、具有团体性。

我国民法通则将合伙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看待而加以规定,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国家民法典虽然将其作为特定之债规定,但法理上也承认其为非法人团体。

4、具有事业性或营业性。

合伙人之间的结合是出于共同的事业或营业,往往并非一时一事,具有相对稳定性。

本案B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不是“合伙”而是“协作”关系,并引用民法通则第53条关于合同型联营之规定。

但是,本案B公司与A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方式是联合开发,A 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并负责合作项目的前期投资、办理相关证件等,B公司负责其他全部资金投入。

A公司因缺乏资金无力按合同约定支付前期费用,以借款的形式请求B公司垫付相关的前期投资款项,仍然是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属共同经营的表现形式,仅是在双方合作之外又以借款的形式在合作内部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共同经营的性质。

B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合作项目除前期投资外的全部投资,实际上履行了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进行了投资,完成了共同经营的行为。

共同经营中各自履行合同义务体现了合作双方的分工,并非各自独立经营,合作双方分工的目的是一致的,即共同完成合作项目。

该合作项目财产理应属双方共有,不因合作双方内部约定分割归属各自所有而改变其性质。

综上,B、A两公司合作开发已经形成事实合伙关系。

至于所谓“协作型”联营,并无法律上之特质,用合同法调整足矣,现行民法通则第53条之规定毫无必要,必为将来民法典所摒弃。

(三)合伙登记及合伙的法律认定但是,本案有一特殊情节,即本案中房地产开发项目没有办理合建审批,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及预售等手续均还是由A公司以自己名义办理,土地使用权也仍在A公司名下。

那么,对合建审批及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的性质如何看待?首先,合建审批,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不过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

同理,这时的合建审批,也不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许可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案A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划拨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依法不能用于合伙出资,则仅因出资瑕疵,而在合伙人内部产生相应的违约或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对抗合伙外善意第三人。

而至于项目立项等许可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对合伙关系是否成立,倒颇具意义。

合伙在形式上可以区分为契约型和组织型。

组织型合伙表现为组成新的实体,进行商业登记,取得独立字号,并对外公示。

如我国经工商登记的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的合伙型合作企业、外资企业法中的合伙型外资企业等,这些合伙组织受相应的商业立法的规制,应当进行商业登记。

这种登记,一则具有证明的效力,二则具有公示的效力,三则使合伙组织取得特别法上的主体资格,四则便于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

而作为受民事普通法保护的“契约型”合伙,并不以登记为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上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契约型合伙是否成立,关键是考察其实质上是否具备合伙的特质,虽在形式上不以登记为要件,但如果未经登记可能否定其实质要件时,合伙关系倒有可能不予认定。

比如,本案的合伙营业为特定的房地产开发,这种营业中的合伙财产必然表现为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立项、规划、施工及预售许可等上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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