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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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污染源: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
间、厂房等)。
⑶无组织排放源: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具有无组
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厂房等)。
⑷零散居民点:指少数(几户到十几户)零散居民的居住地。
⑸排毒系数:指某种污染物的平均无组织排放量与该污染物一次最高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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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及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从表 1 中选取。 根据 GB/T13201-91 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级差为 50m;超
过 100m 但小于 1000m 时,级差为 100m;超过 1000m 以上时,级差为 200m。)将 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结果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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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
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
四、案例分析
以某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确定进行举例说明。
根据工程分析,其中无组织排放源的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硫化氢、酚
类和氨四种,相对应的主要污染物硫化氢、酚类的最大容许浓度见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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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标准只考虑工厂规模而不考虑炼制原油的含硫量,从而减少了制
约因素。由于在环评中无组织排放源基本上带有一定的宏观性且具体实测数据较
少;多半是根据计算和物料衡算推导的,因此各厂数据相差较大。但同 1982 年
资料中源强数据相比,总体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基于典型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调查,结合现状和发展趋势,确定炼油厂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可控水平见表 3。
规模 装置 (104t/a) 分类
Ⅰ ≤800
Ⅱ Ⅰ >800 Ⅱ
表3
源强 kg/h 0.5 0.4 0.7 0.6
炼油厂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源强
酚类 面积
m2
源高 m
源强 kg/h
H2S 面积
m2
源高 m
Ⅰ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
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Ⅱ类: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
定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
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Ⅲ类:无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
0.01 350 根据计算: L=486m 即卫生防护距离为 500m 因此通过综合推荐值及计算结果,结合周围实际环境状况及城市总体规划, 我们认为本项目执行脱硫装置 600m,污水处理站 400m 较合理。 根据现场实际踏查,厂址西侧南侧满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北侧、东侧需 进行拆迁后方可满足卫生防护距离,拆迁量约 300 户。且厂址及东北侧已被规划 为居民区,县政府及建设单位正在进行征地和拆迁的统计工作。 五、已查到的国内现有以国标或行业标准目录 硫酸盐造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4-89 氯丁橡胶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5-89 铜冶炼厂(密闭鼓风炉型)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7-89 聚氯乙烯树脂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8-89 铅蓄电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 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59-89 炼铁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0-89 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1-89 烧结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2-89 硫酸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3-89 钙镁磷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4-89 普通过磷酸钙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1665-89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8-2000 硫化碱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69-2000 油漆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0-2000
25.2 33.9 33.4 132.3 33.9 75.7 35.7 149.3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推荐值见表 5。
规模(104t/a) ≤800 >800
表5
装置分类
Ⅰ Ⅱ Ⅰ Ⅱ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推荐值
当地近五年平均风速(m/s)
<2.0
2.0-4.0
>4.0
900
700
600
700
500
400
( ) Qc / Cm = 1/ A BLC + 0.25r 2 L 0.50 D
式中:Qc——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的等效半径(m),根据该
生产单元占地面积(m2)计算 r=(S/π)0.5 A、B、C、D——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无因次),根据建设项目所
500
400

计算结果 747.5
54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4
420.1
硫化氢 减去半径 615.2
414.1
287.8
防护距离 700
500
300
计算结果 1023.3 717.1
602.6
酚类 减去半径 989.4
683.3
568.7
防护距离 1000
7400
600

计算结果 1198.9 836.9
691.2
硫化氢 减去半径 1123.2 761.2
615.5
>800
防护距离 计算结果
1200 925.7
800 653.3
700 547.7
酚类 减去半径 890.0
617.6
512.0
防护距离 900
700
600

计算结果 962.2
692.2
537.3
硫化氢 减去半径 813.0
543.0
388.0
防护距离 900
600
400
等效半 径(m)
酚类 减去半径 816.0
569.8
475.5
防护距离 900
600
500

计算结果 928.3
654.9
549.6
硫化氢 减去半径 894.5
621.1
515.7
≤800
防护距离 计算结果
900 722.2
700 514.7
600 430.2
酚类 减去半径 688.8
481.3
396.8
防护距离 700
建设项目环评中卫生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选址问题至关重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除取决 于城市总体规划相容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公众参与的认同性等诸多因素外, 卫生防护距离的可达性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可有效防 止污染纠纷,减少影响范围。
一、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中有关规 定及现行有关国标中卫生防护距离的定义。卫生防护距离是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 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民区边界的最小距离,进一步解释为:在正常生产 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 段)边界到居住区满足 GB3095 与 TJ36 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所需的最小距 离。 二、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方法 按照《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91 的规定, 计算公式如下:
污染物种类 H2S 酚类
单位 mg/m3 mg/m3
表 2 炼油厂污染物容许浓度限值
容许浓度 采用标准名称
说明
0.01
TJ36-79
最大容许浓度一次值
0.02
TJ36-79
最大容许浓度一次值
无组织排放源源强的可控水平 在确定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时,是在分析了 1982 年编制卫生防护距离标淮 的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再选择近几年来典型炼油厂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确定无 组织排放源源强,并用现场监测浓度反推源强进行复核。 1982 年曾对胜利炼油厂、锦州炼油厂和安庆炼油厂进行了污染源调查,按 排毒系数大小排列;其中硫化氢和酚类较大,作为确定卫生防护距离的污染因子。 因此也把其列为主要污染因子。
非甲烷总烃
源强 面积 源高
kg/h m2
m
2000 3-5 0.3 3600 <10 100 -- <15
3500 2-3 0.35 55000 3-6 400 -- <20
3600 3-5 0.5 18000 <10 600 -- <25
4000 2-3 0.5 70000 2-3 800 -- <30
t/a 存在差异,按推荐值要求存在偏大的问题。 按环评项目源强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目前阶段设计单位初步提供的有关参数,本项目投产后,以脱硫装置 无组织源强 H2S 约为 0.24kg/h,等效半径约 25m,带入公式计算为:
( ) 0.24 = 1 0.021• L1.85 + 0.25 • 252 0.50 • L0.84
1200
800
700
900
700
600
若环评项目所在地常年平均风速大于 4.5m/s,因此,如按以上推荐值再根 据装置设施分类,硫磺回收(含酸性水汽提)的卫生防护距离为 600m,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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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场为 400m(若污水处理厂进行部分封闭卫生防护距离可减少 30%,即 280m)。 因本卫生防护距离计算依据是规模为≤800t/a 但与环评项目规模为 15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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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度之比值。
⑹特征污染物:指某装置(设施)的数种污染物中排毒系数最大的污染物。
⑺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 15m 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
织排放。工业企业应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
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⑻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 GB3095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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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工业企业所 算 在地区近五 系 年平均风速 数 (m/s)
<2
A
2-4
>4
<2 B
>2
<2 C
>2 <2 D >2
表1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卫生防护距离 L(m)
L≤1000
1000<L≤2000
>2000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ⅠⅡⅢⅠⅡⅢⅠⅡⅢ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80 80 80
偏宽一级圆整,计算结果见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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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m)
规模
污染物
(104t/a) 装置分类 名称
计算 内容
当地近五年平均风速(m/s) <2.0 2.0-4.0 >4.0
计算结果 841.2
595.1
500.8
700 470 350 700 470 350 380 250 190
530 350 260 530 350 260 290 190 140
0.01
0.015
0.015
0.021
0.036
0.036
1.85
1.79
1.79
1.85
1.77
1.77
0.78
0.78
0.57
0.84
0.84
0.76
注:表中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酚主要来自污水处理场、延迟焦化装置的敞口水池,特别是曝气池是酚类
逸散的主要构筑物。因此酚的逸散面积按污水处理场面积来考虑,面源高度
2-3m。
硫化氢主要来自硫磺回收装置,其逸散面积按硫磺回收装置面积考虑,面
源高度为 10m 左右。
根据现场实测结果反推的某典型厂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远远小于表中所
列数据。如硫化氢仅为所列数据的 20-25%,酚类为 40-60%。
物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Qc 取同类企业中生产工艺流程合理,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处于先进水平的工 业企业,在正常运行时的无组织排放量。当按式计算的 L 值在两级之间时,取偏
宽的一级。
三、有关名词解释及说明
⑴无组织排放: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或通过低于 15m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都属于无组织排放。
Ⅰ:指排毒系数较大的
Ⅱ:指排毒系数较小的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及推荐值
采用逐次逼近法对各种污染物按最大值计算所需卫生防护距离,然后再根
据 GB/T13201—91 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时,级差为 50m;越过 100m、
而小于或等于 100m 时,级差为 100m;超过 1000m 时级差为 200m)将计算结果向
TJ36 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
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⑼卫生防护距离在 100m 以内时,级差为 50m;超过 100m,但小于等于 1000m
时,级差为 100m;超过 1000m 以上,级差为 200m。
⑽无组织排放多种有害气体的 Qc/Cm 值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在同一级别时, 该类工业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级别应提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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