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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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做好公司废品管理工作,规范废品处理流程,同时最大程度的避免公司资源浪费,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废品的处理工作。
3. 废品处理原则
3.1所有废品均统一放到指定场地内,分类存放。
3.2废品存放要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区域相区分,由仓储部工作人员定期清点。
3.3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品及无法再次利用的边角料经生产部和品质部人员确认为废品后,由
专人负责在本班下班之前堆放至指定场地并做好与仓储部门的交接记录;
3.4所有废品要根据其产生速度、物理性质及时出售。为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及公司场地的整
洁美观,处理废品的时间点一般放在上午9:00前或下午5:30后进行。
3.5出售废品时必须有公司的专人全程跟踪,财务人员不定期去现场监督检查;
3.6废品的出售,由人事行政部选择收购商。选择收购商时,要按照公司的规定,以出价高者为
优先考虑选择签约。签约时要求,废品收购商应向公司交纳不低于5000元的保证金。
3.7废品收购商必须遵守公司各项关于外来人员的管理规定;
3.8废品处理部门及监督人员职责。
3.8.1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公司规定,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
3.8.2不得索要废品收购商任何形式的财物;
3.8.3定期查询废品的市场行情,确保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3.8.4互相监督,发现他人有不正当行为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4. 废品的种类
公司的废品主要有三类:
一类是因生产包装产生的废弃包装材料和软性边角余料(主要是废弃纸皮);
二类是在生产制程过程中产生的废料(主要有塑料、五金和电子料);
三类是各部门在使用后已无任何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质(主要是办公用品,生产检测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和研发部门在研发过程产生的已无利用价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在公司收料过程中检验出的来料不良品和在生产前及生产中发现的来料不良品均不属于废品,其经品质部门确认后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联系后直接退货。只有因生产制程造成的已无法退货的物料以及因生产而自然产生的废弃物才是废品。供应商的周转箱、卡板等,不属于废品类,需退回供应商。
5. 废品的确认
无论是哪一类的废品,都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判定后才能确认。第一类废品的确认部门是采购部。
由采购部确认哪些使用过的包装材料属于要退给供应商的,哪些可以由公司作废品处理。严禁将任何客供包装材料作废品处理;第二类废品的确认部门是品质部。对生产部在生产制程过程中造成的制成不良,品质部按现有规定流程进行确认;第三类废品的确认部门是人事行政部、财务部以及采购部和研发部。由人事行政部和财务部最终确定哪些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等应该报废。
6. 废品处理程序
对第一、二类废品,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6.1由公司仓储部填写“物品报废处理单”(一式三联)详细列明废品的种类、品名、数量、摆放
地点及处理时间后,一联交给人事行政部,一联交财务部,一联仓储部备存;
6.2人事行政部在接到仓储部提出的“物品报废处理单”后,立即约请采购部或品管部人员再次到
现场检验和确认。
6.3在相关部门确认签字后,人事行政部将废品处理单交公司常务副总签字。
6.4在常务副总签字同意后,人事行政部立即约请废品收购商上门收购。
6.5废品收购商抵达公司之后,由人事行政部指定人员到现场查看,由仓库人员对废品称重计量,
由门卫人员监称。
6.6称重计量结束后由人事行政人员当场填写“物品报废处理交费单”,废品收购商持此单到财务
部交费;
6.7在废品收购商交清相关费用后,废品收购商凭人事行政部开出的“物品出厂放行条”和财务收
款收据出厂。如果交费时为财务非上班时间,可凭“物品出厂放行条”和“物品报废处理交费通知单”出厂。门卫收到“物品出厂放行条”和“物品报废处理交费通知单”后,第二天立即将其转交给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由人事行政部负责人知会废品收购商限期交费,逾期不交的,从其保证金中按双倍扣除。
6.8财务部门根据仓储部转来的“物品报废处理单”,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对废品处理
的全程予以监督。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其他营私舞弊行为的,应提请公司按规定严肃处理。对第三类废品的处理,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
6.9由各部门填写“物品报废处理单”(一式三联),一份交给人事行政部,一份交给财务部,一份
由本部门留存。
6.10人事行政部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物品报废处理单”后,即应到该部门查看和确认应报废的
物品,并将报废物品收储到指定的位置。如对申请报废的物品是否应该报废有疑问,或认为其尚可以维修,应马上让采购部的人员到场再次进行确认。
6.11人事行政部对确认为第三类废品的后续处理应按前款6.3~6.8的程序进行。
附:1.物品报废处理单。
2. 物品报废处理交费通知单。
物品报废处理交费通知单
时间:20 年月日
称重计量(签名):监称(签名):收购商(签字):人事行政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