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你搞清楚了吗?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你搞清楚了吗?
质量保修期是2年,5年?缺陷责任期是2年、5年?什么时候可以退质保金?有没有纠结这个问题呢?今天为大家梳理一下:
1、首先看看《建筑法》对于质量保修的规定:
2、了解一下国务院的具体规定吧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2)《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
3、再来看看住建部对于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4、现在我们可以知道:
质量保修期:基础、主体工程为设计年限;一般工程为2年;防水、保温工程为5年。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而且建设合同应约定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满后就可以退质保金了,也就是说竣工后最长2年就可以退质保金了,而
不是5年,你GET到了吗?。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建设工程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建设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与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保证工程质量,既是法律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也是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厘清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两者概念,有助于承包人明确自身责任义务,有助于发包人主张质量权利,有助于物权人实现物权价值。
一、定义(一) 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对所完工工程质量缺陷的一种补救期限。
缺陷责任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期限,相对较短,依据最新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一般而言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完工工程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二) 保修期保修期又称工程质量保证期,是指承包方对所承包的完工工程实施的质量保修期限。
保修期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一种期限,根据不同的保修项目和保修部位,期限长短不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明确规定。
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由上述定义可知,建设工程中的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二者都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补救的一种责任期限,二者存在重合,一般情况下缺陷责任期包含于保修期内。
但缺陷责任也有其独特之处:在缺陷责任期内,若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维修义务及相关费用。
若在该期限内,承包人既不履行维修义务也不承担维修费用,发包人可自行维修或委托他人维修,相应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或有担保人赔付。
即使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进行维修并承担费用,也不免除其对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一般损失的赔偿责任。
所以,对于发包人来说,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相辅相成,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可以有效的分散质量缺陷损失给承包人带来的压力。
二、区别(一) 责任期限不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质保期|保修期你能分清楚吗?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我们经常提到质保期、保修期、缺陷期等字眼。
实践中,有些甲方或施工企业其实对于三者的具体区别并没有清晰的认知。
笔者通过自身代理的若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发现,有的甲方在合同中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而施工企业在没有认真审查合同的情况下签章,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那么,如何准确的界定三者之间的区别?1关于“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缺陷责任期”—源自于2005年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在2013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当中开始使用缺陷责任期的概念,2017版本的示范文本也同样延续了这一概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由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该办法同时明确:“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质保期”—源自于原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结论:实质上二者概念相近,其目的均在于设立保证金制度,在“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内如有返修且甲方因此承担了相关费用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进行扣除。
2关于“保修期”“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即: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1、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改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期满后承包人不再承担相应部分的保修义务。
3、对应的责任不同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怎么规定?
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称为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关系密切,因此两者在使用中经常被混淆。
因此,在约定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期限时,应注意与质量保修期进行区别,并应当分别明确约定,从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后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或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3、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4、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内均有规定;
缺陷责任期在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国际上最长为十二个月,即一年。
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有什么区别?原创:乔士倩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为“保修期满后返还”,如果严格遵守法定最低保修年限的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保证金应该在50年后予以返还。
显然,在大概率情况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就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进行了错误的约定,混淆了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
本文就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进行比较分析。
一、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属于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防水防渗漏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等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从转移占有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间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要负责保修。
除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发包人应当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拒绝修复或修复不能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主张赔偿。
关于修复费用的问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修复的费用和人身财产损害责任;因发包人使用不当,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对于承包人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坏的,保修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顾名思义,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修复,承担鉴定维修费用。
若承包人未履行缺陷维修义务,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扣除质量保证金,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非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担费用,经承包人同意的,可以委托承包人维修,发包人支付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建筑⼯程施⼯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1、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保修期的期限较长,⼀般为2年、5年,对于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合理使⽤年限,⼀般为30年、50年、70年,最长的可达到100年。
质量缺陷责任期则时间较短,⼀般⼀年或两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双⽅可以约定⽐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效。
⽽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由选择确定。
2、保修期与质量保修⾦的返还⽆关,⽽质量缺陷责任期则与质量保修⾦密切相关,若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程出现由承包⼈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不维修也不承担费⽤,发包⼈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
若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程质量并⽆问题,发包⼈在扣除相应费⽤后,应将剩余质量保修⾦退还承包⼈。
因此如果缺陷发⽣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没有进⾏维修的⾏为,发包⽅是可以从质保⾦中扣除的;⽽如果缺陷发⽣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了。
3、质量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施⼯⽅责任较⼤,⼀般情况下需预留设备器械和⼈员,并预留质保⾦,在维修维护上要做到及时,随叫随到。
保修期责任主要是通过发包⽅通知承包⽅才进⾏维修来体现。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
尽管它们经常被混淆或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代表了不同的概念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区别。
首先,工程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对其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缺陷负责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修复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问题。
通常,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来确定的。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了任何工程缺陷,工程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修复。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在交付给业主之前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它要求工程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所有因施工不当、设计错误或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若在责任期内发现任何缺陷,业主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无偿修复它们。
或者,业主可以选择与承包商重新协商合同条件,包括责任期的延长或其他补救措施。
相比之下,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一段时间,用于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保修期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了任何问题或缺陷,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或制造商进行修复或更换。
保修期一般较短,通常为数月或数年,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产品的性质。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期要求。
然而,保修期不同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后者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缺陷负责,而前者仅针对承包商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问题负责。
此外,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承担责任也不同。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承包商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负有责任,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这些缺陷。
然而,在保修期内,承包商通常只对其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并在此期间免费提供修复或维护服务。
在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都会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作出明确的约定。
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缺陷通知期三者的区别
序 号
名称
出处
期限计算 (均相同)
含义
修复范围 处理程序
国外 FIDIC 合同
1、保留金在业主颁发了接收证书后,起码可以 收回一半,也便于乙方尽早回收资金。
2、无论什内的非乙方责任的修理,乙方可要求甲 方承担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合理的利润,对乙方 有利。
4、缺陷通知期满后,业主颁发履约证书后,乙 方全部义务即告消灭,降低了乙方风险。
对期限内出现 的所有缺陷都 承担修复义 务,不论该缺 陷责任方是谁 。
先对缺陷进行 处理,再确认 责任方和明确 费用。
同上
1、缺陷责任期对质保金的返还有明确期限,期 满就可以全部返还给乙方(除乙方未完成缺陷 责任外),对乙方及时收回资金有利。
2、无论什么原因造成的缺陷都能及时处理。只 是修理费用可能存在协商问题。对甲方有利。
质保金
应用范围
利弊
质量保修期是工程承包单位
对其完成的工程承诺的保修期限
。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
1、因项目不同工程区质保期长短不一,特别是
1
质 量 保 修 期
《建设工程质 从竣工验收合
量管理条例》 格之后即日起
2000年
计算。
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
基础和结构工程质保期很长,易导致甲方借此
分合同工程的缺陷通知期和 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2 种。
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1年, 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个别 重要设备也可约定为一年半。缺 陷修复不合格,可顺延期限。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有何区别实践中不少人不清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甚至有的人以保修期限届满作为返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前提条件。
实际上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对应的是不同的责任,该两个期限届满的法律后果也不相同。
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1.4.4项约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项约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对应的是承包人的保修责任,保修期届满,承包人不再承担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对应的是瑕疵担保责任,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退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但如果缺陷责任期已经届满但保修期还没有届满,承包人仍需要承担保修责任。
对同一建设工程,无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约定,通常只有一个缺陷责任期,但对于同一建设工程中的不同分部工程,保修期却并不相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从两项制度的历史发展看,我国先有保修制度,再有缺陷责任期制度。
《建筑法》只规定了质量保修制度。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对于广大乙方施工企业来说,保障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验收不合格,就会面临拿不到工程尾款的情况,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被甲方反索赔,得不偿失。
不仅如此,即便是通过验收了,也不意味着乙方就能高枕无忧了,因为工程也有售后服务,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乙方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法律规定了两个概念,分别是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其实有很大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弄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会扣留质量保证金。
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至于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而保修期,则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其起算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那么保修期就要等到问题解决、工程正常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开始计算。
要是因为发包人的责任导致竣工结算一直没办理,那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工程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关于缺陷责任期,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期限,也就是说,要是甲乙双方没有进行相关约定,就可能出现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保修期则不同,对于不同的工程部分,法律都有一个至少保修多少年的规定。
一般来说,从期限上看,工程的保修阶段是包含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两个部分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并不能免除保修义务,也就是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一般同时具有保修责任和缺陷修复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的厘清一、定义不同缺陷责任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的规定,是指承包人因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
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的相关规定,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因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修复责任的期限。
二、期限不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实践当中,部分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甚至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一样的观点,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上,将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混同起来,出现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根据工程种类(如主体结构工程、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同,分期退还的情形。
本文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2013—0201)通用条款第15.2.1条及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的约定来看,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期限应为缺陷责任期而非质量保修期,即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保证金之余额退还给承包人,而非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如果在质保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主体结构、基础工程所应承担质保期限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一般为50年,50年期满后再退还质保金,不具有操作性,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回该笔款项。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
试述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异同摘要: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它不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任务。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开展建筑活动应保证工程质量及其安全性。
在这种基础上,“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修期制度”随之衍生出来。
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二者的概念极容易发生混淆,因此,本文通过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异同点展开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异同引言质量保修的提出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因此得到广泛采用。
它是建筑工程合同中极为普遍、地位最高,同时也是争议最多的条款之一。
但随着我国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也逐渐应用在建筑工程合同中,但由于缺乏对其的分析与研究,大多数企业一般会混淆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概念,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只是“生搬硬套”相关条款。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本文对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展开论述,帮助人们普及这方面所欠缺的知识,并更好的应用它。
一、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来源及内涵质量保修期这一概念在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被首次提出。
该条例明确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施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承包商要将完工验收报告和保修通知书同时提交,另外,保修书中应至少包含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范围以及保修责任。
一旦建筑工程在有效期内出现缺陷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本质就是对项目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的一个保修承诺。
缺陷责任期最早由建设部和财政局共同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并在2007年由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与质量保修期不同,缺陷责任期是自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承包人在有效期内应对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如果出现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缺陷又出现问题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导读: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期限长短不同,确定方式不同。
缺陷责任期相对较短,具体期限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而质保期是由国家强制规定的,时间较长,像防水工程可以质保五年。
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一个缺陷责任期,这个期限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承包方需要承担责任。
而建筑工程本身还有一定的质保期,这段期限内,承包方也负责工程质量维修。
有些人会将两者混为一谈,其实是不对的。
那么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下面我们听听的说法。
一、缺陷责任期与质保期的区别是什么?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保修期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为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金额的时间,在责任期结束后可收回其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24个月,具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一般而言,保修期较缺陷责任期更长,因为取回保证金后,还是有保修义务,只是此时没有资金在业主处,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
而在责任期内,是从质量保证金中支取。
二、缺陷责任期是多久?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管理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由谁承担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在工程建设中经常会看到“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身影,虽然“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都是对工程日后使用过程的某个特定阶段里维修期限的限制,但是此两者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本质区别。
一、基本概念1、质量保修期指建设工程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2、缺陷责任期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规定的维修期限。
二、两者的差异1、起算点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换言之,缺陷责任期未必从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也有可能从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90天后起算。
2、法定与约定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必须法定遵守最低期限。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不属于法律法规,期限经双方约定遵守。
3、是否竣工验收的差异①质量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指出: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换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质量保修期开始的先决条件,若建设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自然谈不上质量保修期。
②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指出: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在建设⼯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对⽅当事⼈混淆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情形,甚⾄有时候某些地⽅的主审法官由于审理⼯程案件的经验不多,也会分不清楚这两个期限,接下来就分析⼀下这个两个期限的不同之处。
⼯程质量保修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在正常使⽤条件下,建设⼯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程,为设计⽂件规定的该⼯程的合理使⽤年限;(⼆)屋⾯防⽔⼯程、有防⽔要求的卫⽣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管线、给排⽔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程,为2年。
其他项⽬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与承包⽅约定。
建设⼯程的保修期,⾃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的主要法律依据:《建设⼯程质量保证⾦管理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程质量保证⾦(以下简称保证⾦)是指发包⼈与承包⼈在建设⼯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程款中预留,⽤以保证承包⼈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程出现的缺陷进⾏维修的资⾦。
缺陷是指建设⼯程质量不符合⼯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在合同中约定。
第⼋条缺陷责任期从⼯程通过竣⼯验收之⽇起计。
第⼗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认真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向发包⼈申请返还保证⾦。
由以上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总结以下不同点:⼀、性质不同:保修期是承包⼈对⼯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是发包⽅预留质保⾦的⼀个期限。
⼆、期限不同:保修期的期限往往会长于缺陷责任期。
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类⼯程建设保修的最低期限,⽐如防⽔⼯程是5年的保修期,⾃竣⼯验收合格之⽇起计算;法律规定了发包⽅预留质保⾦的最⾼期限,从⼯程通过竣⼯验收之⽇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
三、期限届满的后果不同:⼯程保修期届满,承包⼈就不再承担保修义务,如果⼯程质量出现问题,则由发包⼈⾃⼰承担维修费⽤;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就要把质保⾦返还承包⼈,如果保修期还没有过,承包⼈还需承担维修责任,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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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即
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
保修金的退还时间,则为缺陷责任期满后的14天内承包单位申请退还剩余的保修金(难免有发生缺陷修补支付的可能)。
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令80号)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最新的《标准文件》(九部委令56号)的合同通用条件内有。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由此可见,质量保修期跟缺陷责任期完全不是一回事。
通常来讲保修期是长于缺陷责任期的,特别是对于大型工程。
质量保修期是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合同条款规定对工程在保修期间出现质量的问题进行保修,这个期限根据法规强制标准和合同要求而定(例如房屋建筑及基础设施一般是70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是5年等)。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需要对工程项目承担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实质
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或者保函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国际上最长为十二个月,即一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缺陷责任与工程保修原则: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风是有灵性的,依着风的眼眸,我看到了那一株株桃花读信的倩影,在桃林深处,紫色的青藤爬满那个小屋。
我的小城,桃花已然开成海,像是一场粉色的春梦。
是否,可以赴一场最美的相逢,如是,便不负曾经许下的约定。
守住心底最美风景,是一种风度,一种期望。
让心,随花儿轻舞,让梦,随蝶儿翩跹。
等一缕柔风载满诗意,落满我的小院,好想,牵着你的手走在花开的路上,临摹又一个春的相遇,陌上绿色蔓延,让深情的诗句落在眉弯,打开灵魂的心门,写尽情意绵绵。
春雨如丝,暖了一季寒凉露出温暖,碧水映蓝天,云朵儿似乎摸到嫩草尖尖。
花香十里,暗香盈袖。
我们微笑着,不说话,就十分美好。
生命里,总会有一些人,渐行渐远,偶尔想起,却只是停留在文字里,那一抹淡淡的回忆。
唯有春天,总那么诗意明亮,始终晕染着眉心,让涩涩的往事随风,让一些温暖的记忆温润着心房。
珍惜眼前的幸福,紧握手中的暖意,面向青山绿水,一路微笑,一路行走……
情暖山水间,盈一份诗意于心田,以云的飘逸轻盈过往,以花的姿态拥馨香满怀,以文字的杯盏邀约一曲细水长流。
煮一壶春色,与时光对语。
窗前,柳枝儿发芽,玉兰含苞,时光一直绕指馨香。
心念如这徐徐春风,荡漾成一片流云。
春落人间,一种别样的景致美了心境,所有的疲惫与忧愁也随风而去,微笑着面对生活,用内心的那份热情,那份纯真来经营生活,来创造幸福,何尝不是一种快乐?我的流年,风过,红尘入画;雨落,缠绵入心。
行走在春天里,眼里满是明丽与清澈,一树一树的花开,细碎而芬芳;一片一片的绿地,静美而清新。
嗅着阳光的味道,把自己置身于大自然中,真好!只要心足够明媚,纵然有小小的阴霾也无妨。
我们一路走来,沿途总会有美丽的风景。
于喧嚣红尘中,守着心灵的一方山水。
不乱于心,不困于情,不畏将来,不念过往。
春水初生,耐人寻味。
春雨如丝,丝如媚,绵绵的不着一点儿声息。
踏春而去,不知是哪一处的红尘山水在心间已布满了雅致,心如花开,一朵娴雅的光阴,柔软着眼角的笑意,置身于安暖的春天,一抹浅喜,一怀深爱。
一颗心,便在另一颗心的相随里静好。
春光无限温柔地洒满山川,我愿,生命里所有的远方,都开满春天的芬芳,待一轮明月悄悄爬上西窗,归来的都是安详。
三月,阳光明媚,草色青青,小鸟儿也灵动了起来,叽叽喳喳唱着春天的歌。
这样的日子,适合出去走走,吹吹风,赏赏春天的美景,放松一下身心,这也是一种快乐。
其实,人生就像一场旅行,也许在旅程中我们会拥有某些东西,也会失去一些东西。
但无论怎样,我们一样在阳光下灿烂,风雨中奔跑,做自己的梦,走自己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