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发展建设规划导则修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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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编制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规划的目的是:提出高起点、升级版、可操作的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的顶层设计,为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工程,提交政策规定的立项依据与合格的建设方案。

1.2规划性质

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规划,总体上是从这100个旅游景区建设的现状情况和实际要求出发,参照《旅游规划通则》相关规定,以项目发展规划为总体要求,同时侧重于控制性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复合型规划。

尚未编制旅游总体规划的景区,已经编制旅游景区总体规划但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修编的,在复合型规划中增加总体规划与总体规划调整或修编部分的专章。尚未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景区,本次建设规划应包括控制性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内容,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可设专章,修建性详细规划为编制重点。已经编制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景区,但根据新的情况和要求需要进行调整或修编的,应进行控制性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编。

1.3 相关规划衔接

本次规划须与《贵州生态文化旅游创新区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体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其中涉及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有专项管理要求的景区,要同时符合相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及规划要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规划,参照城镇规划标准编制。如确需相关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规划委托单位提请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1.4 编制依据

1.4.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

1.4.2 《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1.4.3陈敏尔省长在100个旅游景区建设推进会上的讲话

1.4.4《贵州省生态文化旅游创新区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

1.4.5《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2013年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3】13号)

1.4.6《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1.4.7《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标准(试行)》

1.4.8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与标准

1.4.9各级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体系、土地利用、交通、环保等专项规划。

1.5编制原则

规划编制突出生态文明、文化传承、合理布局、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鲜明、产业主导、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1.6规划名称

《贵州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XX项目发展规划》

1.7规划期限

总期限原则上为2013—2023年,共计10年;近期建设为2013—2017年;近期建设需按年度任务分配实施。

1.8组织与审批

为保证规划的高质量编制,防止滥竽充数,规划由各级政府组织, 以各旅游景区相关管理开发单位或企业法人为委托方进行编制。规划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形式应经政府批准。委托方应根据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的有关规定,并考察其编制相应规划的实际优良业绩确定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必须为其优良业绩的主创人员)。规划完成后,不跨县(市)的项目规划由县(市)政府审核后,应报送省旅游局审定;跨县(市)的项目规划由相应市(州)政府审核后报省旅游局审定。经省旅游局审定的规划,报经省政府100个景区联席会议批准后,报送省发改委立项,并由相关市(州)、县(市)政府下文实施。

规划到期或规划期内有重大环境变化(如相关上位规划调整或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发生变化,对景区建设有较大影响等)时,需经原批准机构及景区所属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或调整。

2、编制要点

2.1基础研究

应按《旅游规划通则》要求,认真解读上位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深入细致地展开现状调查与基础研究工作。同时,应当以落实省政府关于“5个100”和100个旅游景区建设的要求及相关《工作方案》、《建设标准》为重点,按照“十破十立”和深化扩大改革开放的精神,着眼于增强景区对周边地区辐射带动能力和示范性,要有利于促进相关区域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协调与城乡统筹、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题研究。

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景区所在当地居民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意见。涉及支持区域长期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区域协调,以及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严格执行的控制性规划内容。涉及特殊用地及其设施时,应当听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基础研究内容及对相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建设规划报批材料的组成部分。

2.2规划协调与控制

为避免景区开发的风险,保证景区开发建设的健康、有序运行,规划编制需高度重视以下问题:

从对接相关规划的角度,需重点协调本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文物等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衔接;从资源保护与开发的角度,需统一协调资源承载力与开发强度的问题,保护地域原生态的自然生态环境不受破坏,严格控制人文景区内的商业化程度,并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从产品开发的角度,需统一协调景区间产品差异化发展问题,避免同质化,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地域化、生态化”的要求,强调经济、文化、环境、社会效益目标并重,统一协调景区与旅游房地产开发的关系;从景观风貌塑造的角度,需防止旅游景区城市化趋向,统一协调景区及旅游综合体一体化发展,重点研究旅游产业要素集成电路聚发展;从区域社会及经济发展的角度,需防止大拆大建的开发现象,统一协调景区原住民与景区的良好共生发展关系;从开发运营管理的角度,需根据各景区不同发展背景条件,统一协调政府与企业,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关系,确立相应的开发管理模式。

2.3标准导入

为保证百家旅游景区高标准建设,本次规划编制中提前导入《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细则》、《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等引导旅游景区发展的国家级标准、规范。同时,应积极对接世界上唯一涵盖旅游全行业的全球性可持续发展标准体系——《绿色环球21》,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规划建设目标。

2.4编制内容的一般要求

本次复合型旅游景区建设规划内容一般要求是:

一、说明书

第一章环境条件和项目概况

第二章规划总则

第三章总规修订与调整专章

第四章控制性详规专章

1、通则

2、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及控制

3、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4、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5、水源及水体利用控制

6、配套公用设施控制

7、绿地控制

8、市容卫生控制

9、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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