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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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能够以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自己持有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在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并以此作为出资条件,出资到特定企业所开展的投资项目中,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获取相应的回报。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以知识产权权利为出资对象的一种出资形式。

而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后的出资方式,是指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基础上,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操作。

1. 知识产权出资的特点知识产权出资是一种新兴的出资方式,与传统的资金、技术、劳动力等因素出资方式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1) 高附加值:知识产权是以智力劳动为基础创造的成果,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市场竞争力和利润空间。

2) 长期持续性:知识产权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和持续性,可以为企业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

3) 技术壁垒:拥有特定的知识产权可以形成技术壁垒,阻止其他竞争者的进入,提升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

4) 风险分散: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将企业的风险分散到不同的投资项目中,降低投资风险。

2.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意义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是指在进行知识产权出资后,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行为。

这种方式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实现资本化: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可以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的资金,实现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和市场化。

2) 分散风险:通过进行股权转让,可以将企业在特定项目中的风险进行分散,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

3) 提升企业价值:在知识产权出资的基础上,通过股权转让可以提升企业的估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资本市场的关注。

3. 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出资方式包括直接转让和二级市场转让两种形式。

1) 直接转让:企业或个人将持有的股权直接转让给其他投资者或企业,在转让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合同签订等形式进行交易,完成知识产权出资再转让股权的操作。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知识产权出资中几个问题的归纳总结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出资的问题一再被讨论,尤其是在实践中,外国公司或个人拿着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IP)到中国来,希望以IP出资与中国公司或个人合资成立公司。

笔者基于自己业务上的浅薄积累,试图总结一下IP出资中常遇到的三个问题:即哪些IP可以用来出资、出资的程序以及出资后IP失效应如何处理。

1. 出资的IP类型1.1可出资的IP类型《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巴黎公约》,IP类型简单概括如下:是否上述所有IP类型都可以拿来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用以出资的IP首先得满足两个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这样看来,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集成电路可以评估价值并用货币表达,转让手续清楚明了办理容易,满足这两个条件,都可以拿来出资。

但对于商号权来讲,指在完全不谈商标情形下的商号权本身能否出资,笔者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没有明确的定义,《民法通则》中提到了企业名称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提到: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

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本文将商号权等同于企业名称权来讨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号是可以依法转让的,满足IP出资的条件之一。

但笔者认为,完全割裂商标之后的商号权,严格意义上来讲都不能算做是知识产权的概念,更应该是民商法项下的法律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第一章引言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保护和管理好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在出资方式方面,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出资。

第二章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直接投入研发、创新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中,以获取知识产权并加以保护。

这种方式下,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研发成本和风险,并购买相关保险以降低风险。

1. 研发团队建设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研发团队,通过自主研发来获得知识产权。

同时,企业也可以与外部研发机构合作,共同研发并分享知识产权。

2. 技术转让企业可以通过技术转让的方式来获得外部的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可以是单向的,即企业购买或租赁他人的技术,也可以是双向的,即企业与他人共享技术。

3. 专利购买与交易企业可以购买他人已经拥有的专利,或者将自己拥有的专利交易给他人。

通过专利购买与交易,企业可以快速获得所需的技术与知识产权。

第三章外部合作除了直接投资,企业还可以通过与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合作来获得知识产权。

外部合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________1. 技术许可企业可以与他人签订技术许可协议,获得对方的知识产权使用权。

技术许可常常涉及费用支付和合作期限等具体条件。

2. 联合研发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或研究机构共同进行研发工作,共享研发成果和知识产权。

联合研发可以减轻企业的研发负担,提高研发效率。

3. 委托研发企业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工作,以获得所需的知识产权。

委托研发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研发目标、合作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

第四章投资并购除了直接投资和外部合作,企业还可以通过投资并购的方式来获得知识产权。

投资并购可以是全资收购、部分收购或持股投资等形式。

1. 全资收购企业可以通过全资收购其他企业的方式来获得对方的知识产权。

全资收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交易谈判等工作,同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2. 部分收购企业可以通过部分收购其他企业的方式来获取其某些特定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行股东出资

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我们都知道设⽴公司的时候,各位股东是需要以货币或者是⾦融资产进⾏出资的,对于出资形式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有哪些资产或者形式可以出资,哪些资产或者形式不能出资都是很明确的。

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能否作为资产进⾏股东出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商登记实践中已有不少使⽤权出资的企业得以设⽴,司法实践中亦有认可了知识产权使⽤权出资合法性的案例可以出资的形式⼀、货币。

《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的部分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额存⼊准备设⽴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开设的临时账户;⼆、⾮货币财产。

1、实物。

实物的范围⽐较⼴泛,可以是房、车,也可以是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但实物⼀般都是公司⽣产经营所必需的物品,否则其他股东⼀般不会同意。

2、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商号、专利、实⽤新型、外观设计、商业秘密等。

依照旧《公司法》,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新《公司法》为了⿎励创新,扶持⾼新技术企业,取消了知识产权不得超过20%的限制。

这样,依照新的《公司法》,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最⾼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3、⼟地使⽤权。

我国对⼟地所有权采取公有制,股东以⼟地出资⼊股,只能是以⼟地使⽤权出资⼊股。

在公司成⽴后,股东将国有⼟地使⽤证交给公司,由公司向当地⼈民政府⼟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地登记。

4、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货币财产。

A、股权。

股东以股权出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股票。

⽤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可以转让。

B、债权。

股东对他⼈的债权也可以出资,不过基于债权的风险性,以债权出资的,⼀般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IPR)是指人们在创造或发明中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方面来探讨关于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一、专利的出资方式专利是对发明者的技术创新进行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形式。

在专利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筹资金和寻求风险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发明者自行投入资金来保护和开发专利。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保持独立性和自主权,同时也能降低融资成本。

然而,对于一些高成本的技术创新项目来说,仅依靠自筹资金往往难以满足需求,因此还需要寻求其他出资方式。

寻求风险投资是指发明者向风险投资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寻求资金支持。

风险投资者通常会对创新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资金、资源和专业知识等帮助,帮助专利的商业化和市场化。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能够快速获得资金支持,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

然而,风险投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合同条款的协商等都需要慎重考虑。

二、商标的出资方式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具有独立性和独特性。

在商标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主开发和合作联盟。

自主开发是指企业自行投入资金和人力资源来设计、注册、保护和维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完全掌握商标的授权和运营权,能够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然而,自主开发也需要企业具备一定的资金和专业知识,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合作联盟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合作,共同开发、注册、使用或保护商标。

这种出资方式的优势是可以共享资源、降低成本、扩大市场影响力。

与此同时,合作联盟也需要双方建立起有效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三、著作权的出资方式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权和署名权的保护。

在著作权的出资方式中,常见的方式有自己创作和购买版权。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知识产权属于公司中的权利,知识产权是⼀种没有实物的⼀项权利。

知识产权是可以⽤来投资的,可以我⽤货币确定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并且依照评估的价值确定投资者的投资额。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股东以⾮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续。

未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续的,除应当向公司⾜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后,发现作为设⽴公司出资的⾮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其差额;公司设⽴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公司出资⽅式有哪些出资⽅式,是指为公司或企业投⼊股份的形式。

按照《公司法》第2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式有以下⼏种:第⼀、货币。

设⽴公司必然需要⼀定数量的流动资⾦,以⽀付创建公司时的开⽀和启动公司运营。

因此,股东可以⽤货币出资。

第⼆、实物。

实物出资⼀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业产权和⾮专利技术。

⼯业产权和⾮专利技术作为⼀种⽆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样可以作为出资。

第四、⼟地使⽤权。

公司取得⼟地使⽤权的⽅式有两种,⼀种是股东以⼟地使⽤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使公司取得⼟地使⽤权;另⼀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取得⼟地使⽤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费。

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doc

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doc

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doc第一篇范本: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一、协议方甲方:(甲方全称)乙方:(乙方全称)二、背景为了更好地利用甲方拥有的知识产权,并推动双方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三、出资方式1. 甲方将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出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2. 出资的知识产权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保证其有效性和排他性。

四、出资期限1. 甲方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提供出资的知识产权。

2. 甲方出资的知识产权,将持续有效,直至乙方偿还出资相应的价值。

五、出资价值1. 出资价值将根据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 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2) 乙方的资金需求。

2. 出资价值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确定,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确认。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法使用。

2.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

3.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偿还甲方出资的价值。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在出资价值全部偿还之前,保留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并享有相关权益。

2. 甲方应保证提供的知识产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其有效性和排他性。

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情况,并要求乙方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八、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违约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导致守约方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提供的知识产权,并由乙方偿还出资相应的价值。

附件:(可选,如相关知识产权的具体描述、评估报告等)法律名词及注释:1. 知识产权:指由个人或集体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益。

关于实缴出资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实缴出资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实缴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出资的行为。

实缴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重要措施。

本文将从实缴出资的定义、法律依据、出资方式、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出资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实缴出资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实缴出资的定义实缴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出资的行为。

实缴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重要措施。

三、实缴出资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四、实缴出资的方式1.货币出资: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

2.实物出资:股东以实物形式出资,如土地、房屋、设备等。

3.知识产权出资:股东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式出资。

4.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

5.其他财产出资:股东以其他非货币财产形式出资。

五、实缴出资的义务1.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出资。

2.出资义务的履行:股东应当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名下,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出资义务的履行期限: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六、实缴出资的期限1.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出资的期限。

2.法定期限: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出资期限,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出资期限: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应当在认缴的出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七、实缴出资的违约责任1.未按时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股东未按时足额出资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2.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向公司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章程出资(3篇)

公司章程出资(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出资行为,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出资,是指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其财产投入公司,成为公司注册资本的一部分。

第三条本章程的出资部分,包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变更、出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整,股东出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一致。

第二章出资方式第五条股东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出资:(一)货币出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货币出资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实物出资:股东可以用实物出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且可以依法转让。

(三)知识产权出资: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

第六条股东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评估作价,并经公司全体股东认可。

第七条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转移至公司名下。

第三章出资期限第八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出资。

第九条股东应当自公司设立之日起______个月内足额缴纳出资。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股东可以申请延期出资,但延期出资的时间不得超过______个月。

第四章出资变更第十一条股东出资后,如需变更出资额,应当经公司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股东出资变更,应当重新评估作价,并按照新的出资额缴纳出资。

第五章出资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一)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未缴纳出资额的______%计算。

(二)向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股东出资不实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补足差额,并按照差额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

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引言在今天的知识经济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公司法中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成为了研究的焦点。

本文将对这些规定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释。

知识产权出资的定义知识产权出资是指企业将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资本进行投资或出售的行为。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转让。

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条款可以包括在公司章程中。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规,其中可以规定企业允许将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具体条款。

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企业在成立的同时就能够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相关事项。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董事会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需要审查和审批所有涉及知识产权出资的事项。

董事会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战略需要,对知识产权出资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决策。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需要进行公告和备案。

公司应当及时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公告知识产权出资的决定,同时在相关机构进行备案。

这样可以确保知识产权出资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避免出现纠纷和争议。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应当由独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独立评估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能力,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

这样可以避免因知识产权价值估计不准确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合同和协议。

合同和协议应当明确知识产权出资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责任和风险分担。

这样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出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知识产权的稳定和安全。

公司法第X条根据公司法第X条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可以作为资本的一部分进行出售。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

简述股东的四种出资方式股东在公司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出资方式直接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结构和发展方向。

在现代企业中,股东的出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劳动力出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对这四种出资方式进行简述。

一、现金出资现金出资是最常见的股东出资方式,指的是股东将自己的货币资产投入到公司中,以购买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具有流动性强、风险低、效率高等优点,能够快速提供公司所需的资金,并且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太大的干扰。

同时,现金出资也可以通过股票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提高了股东的流动性和资金回报率,为股东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

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实物资产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实物资产的企业,如房地产、矿产等。

实物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公司所需的实物资源,增加公司的资产规模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实物出资也可以通过资产转让和租赁等方式提高资金回报率。

三、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知识产权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高技术含量的企业,如科技公司、创新型企业等。

知识产权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提供公司所需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增加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同时,知识产权出资也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转让,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和回报率。

四、劳动力出资劳动力出资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劳动力投入到公司中,以换取股份或者认购新股。

这种出资方式通常适用于一些创业型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如初创企业、自由职业者等。

劳动力出资的优点在于可以通过劳动力的投入提高公司的生产效率和创新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股东的归属感和参与度。

但是,劳动力出资的缺点在于其回报率相对较低,需要股东长期投入和耐心等待。

综上所述,股东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和劳动力出资四种,每种出资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

试论知识产权的出资方式摘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货币、实物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有些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有形财产。

本文拟就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制作粗浅探讨。

关键词知识产权;出资方式;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2-0077-011 知识产权出资的依据1)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相关的法律依据,体现在以下的法律法规中。

《公司法》规定,出资人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即可以依法转让的,并且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

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也都对出资者可以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同样作为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样也需要全体合伙人或者评估机构对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

2)从上述法律法规关于知识产权出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出资表述不尽一致,除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表述为出资人可以以“知识产权”出资外,其他的法律法规将知识产权出资表述限制在“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范围内。

笔者认为,应参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规定,将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出资的表述,统一表述为“知识产权出资”。

当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作为财产出资,只有依法转让且能评估作价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出资财产。

其二,我国立法在规范知识产权具体出资方式上仍十分薄弱。

首先,对知识产权如何出资、不同出资方式的特定条件和程序,没有较为系统的规定。

其次,《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均没有权利人用商标、专利技术、作品等出资的字眼。

合伙协议出资方式

合伙协议出资方式

合伙协议出资方式一、甲方出资方式甲方以以下方式进行出资:1. 直接投资现金:甲方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投资,向合伙企业注入资金。

2. 实物出资:甲方出资以实物形式投入,以合适的资产进行出资,如设备、土地、房产等。

3. 知识产权出资:甲方将自身拥有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方式,用于合伙企业的发展。

二、乙方出资方式乙方以以下方式进行出资:1. 劳动投入:乙方通过提供劳动力、技术等为合伙企业进行出资。

2. 技术专利出资:乙方将自身拥有的技术专利进行出资,用于合伙企业的发展,包括专利技术的使用和转让等。

3. 知识技能出资:乙方通过共享自身的知识技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和贡献。

三、甲、乙方出资比例甲、乙方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出资:1. 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决定,甲、乙方出资比例分为等比例出资和不等比例出资两种方式。

2. 等比例出资:甲、乙方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出资,例如各出资50%。

3. 不等比例出资:甲、乙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出资,根据双方的贡献程度、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来决定比例。

四、利润分配方式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下:1. 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甲、乙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 按照约定比例分配:根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3. 按照劳动投入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根据甲、乙方的劳动投入程度进行分配,劳动投入越大则分配比例越高。

五、风险承担方式甲、乙方按照以下方式承担风险:1. 合伙企业的风险按照出资比例来分担,甲、乙方分担的比例与其出资比例相同。

2. 乙方在出资方式中承担劳动投入,因此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

甲方在出资方式中承担资金投入的风险。

六、出资方式约定变更甲、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出资方式进行调整或变更。

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出资方式的变更:1. 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变更协议,明确新的出资方式和比例。

2. 经过双方协商后,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进行变更,但应保留相关证据以备将来参考。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进行投资入股,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用来作投资入股时有没有一些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呢,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一、《公司法》关于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这里所讲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可以以货币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须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须以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也就是说,出资人要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确,该知识产权要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也就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出资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70%,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不能超过70%。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非货币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由此,知识产权的出资需要先评估,后验资。

▲三、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

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值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以知识产权出资可以包括专利、非专利的高新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权,因为这些无形资产虽然有价值,但是无形,在以这些知识产权入股公司时特别容易产生纠纷。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风险:一、确定技术入股的技术人员是否享有该技术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即使是技术的发明人,也未必是拥有技术,比如职务发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的职工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开发出来的权利归单位享有。

上新三板的奥特美克就出现了无形资产出资确定为职务发明,技术出资人最后以货币出资置换无形资产,否则就是技术出资人的出资瑕疵,需要补救。

公司确认:“由于该项非专利技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技术出资存在瑕疵,公司决定以现金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

”二、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范围在交易中,不能简单笼统地将出资入股的技术称为“以XX技术出资”,要精确的确定出资入股的技术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它究竟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对此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界定交易标的内涵和外延。

曾有这样的例子:某种汉字编码获得了一项方法专利权,再根据专利方法设计出该编码的输入软件(真正在市场上销售的是输入软件而不可能是输入方法)。

发明人以这项专利技术与投资方成立合资公司。

投资方的本意显然是想让合资公司能够销售装有输入软件的电脑、汉卡等产品。

但是双方在技术出资协议书中只是简单地约定:“技术性质为中国国内独占性专利”、“技术内容包括:表形码汉字卡;表形码教材;表形码字典;表形码电脑”。

这份协议书存在着两个重大缺陷:首先,没有明确是以专利权出资,还是以专利权的独占许可出资?从文字上看似乎更象是后者。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几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几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种形式
股东在出资的时候就会涉及到不同的形式,有些是以⾃⼰的劳动出资,有些是以现⾦出资。

那法律中规定的股东出资的形式有⼏种呢?下⾯就让店铺⼩编来为你解答疑惑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有哪⼏种形式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新规定可以看出有这样⼏个变化:
(1)⼯业产权和⾮专利技术合并为知识产权;
(2)列举式表述改变为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表述,由此原来五种法定的出资⽅式改变为更多的可以⾃由选择的出资⽅式;
(3)可以⾃由选择的出资⽅式需要符合必要的条件
这个条件是: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

换句话说,凡是符合"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条件的⾮货币财产都可以⽤来出资。

所谓⾮货币财产,理论上⼀般是指除了上述列举的以外,还包括证券或权利等,如:股票、债券以及其它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

"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通常是指不符合前述条件的⾮货币财产。

有的不能⽤货币估价,有的虽然可以估价,但法律法规规定禁⽌转让。

在股东出资的时候具体涉及到的形式包括了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以及劳务和信⽤。

当然,现实中当事⼈可以结合⾃⾝的情况来选择实际的出资形式。

想要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店铺进⾏专业咨询。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否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权能否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可以将⾃⼰的知识产权授权他⼈使⽤的,被授权⼈取得知识产权的使⽤权,但需要交纳使⽤费。

⽽知识产权是可以作价出资的,那么知识产权的使⽤权能不能作价出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知识产权的使⽤权能否作价出资知识产权的使⽤权不能作价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具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出资⽅式】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1、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般侧重于4个⽅⾯,即⽤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

2、申请⼈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1)确定性是指⽤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

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种抽象的概念。

(2)现存性是指⽤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

(3)可评估性是指⽤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货币进⾏具体估价。

如果⽆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法⽤货币进⾏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于出资。

(4)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出资义务,⽤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独⽴、完整的转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等可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知识产权的使⽤权不得出资。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知识产权出资协议

知识产权出资协议

知识产权出资协议1. 背景本协议由甲方(以下简称“出资方”)和乙方(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方”)共同签署,旨在明确知识产权方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出资给出资方的相关事项。

2. 定义在本协议中,以下术语的定义如下:2.1 知识产权:指具有独立知识创造性的,属于个人、团体或者单位的智力成果,并可应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2 出资方:指向知识产权方提供出资的一方。

2.3 知识产权方:指拥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一方。

3. 出资的方式和条件3.1 出资方式:出资方将以货币或其他形式,向知识产权方提供资金以获取特定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或相关利益。

3.2 出资金额: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出资金额,并在特定时间内支付该金额给知识产权方。

3.3 出资条件:出资方应确保出资金额的合法来源,并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知识产权方应确保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并无侵权纠纷。

4. 知识产权方的义务4.1 提供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其特定的知识产权出资给出资方,并确保出资方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或相关利益。

4.2 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方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其拥有的知识产权,防止其被他人侵权或滥用。

4.3 保证知识产权的合法性:知识产权方保证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并不存在第三人对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产生质疑的情况。

5. 出资方的义务5.1 出资金额支付:出资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知识产权方支付出资金额。

5.2 知识产权使用与管理:出资方有权合理使用和管理获取的知识产权。

未经知识产权方同意,出资方不得将其获得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用于除协议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5.3 知识产权保护:出资方应积极协助知识产权方保护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如发现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应及时通知知识产权方并协助解决。

6. 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6.1 出资方享有的权益:出资方通过出资获得的知识产权有权享有相应的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益。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公司法规定了许多不同的出资方式,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出资方式的介绍:1. 现金出资:这是最常见的出资方式之一。

投资者通过向公司注入现金来购买股份或出资,作为对公司的投资。

现金出资方式具有灵活性和便利性,可以迅速为公司提供资金。

2. 实物出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向公司注入实物资产的方式进行出资。

实物出资可以是设备、设施或其他可转让的资产。

投资者和公司需要对实物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确定投资者的出资额和公司的股权。

3. 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向公司提供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来进行出资。

这种出资方式适用于那些拥有大量知识产权并希望把它们转化为公司资本的企业。

4. 工业产权出资:工业产权出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向公司提供专利、技术、工艺等工业产权来进行出资。

这种出资方式适用于那些拥有独特技术或工艺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资的方式将它们转化为公司的股权。

5. 资产评估出资:资产评估出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对其现有资产进行评估,确定其价值,并将其作为对公司的出资。

这种出资方式适用于已经拥有一定资产并希望将其转化为公司资本的企业。

6. 债权出资:债权出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向公司提供贷款的方式进行出资。

投资者向公司提供资金,并以利息的形式获得回报。

这种出资方式适用于那些希望通过债务融资来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的企业。

以上是几种常见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条件选择适合的出资方式,以满足资金需求并保证公司运营的正常进行。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遵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确保出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企业法》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出资研究.doc

《企业法》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出资研究.doc

《公司法》修改后的知识产权出资研究-一、引言二、知识产权出资无上限的合理性在理论界,几无争议的是,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前,我国《公司法》贯彻的是一种管制主义的哲学立场。

然而,在2005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我们看到了越来越明显的自由主义倾向。

2014版《公司法》取消了知识产权在内的非现金出资的上限限制恰恰就是符合私法自治、放松管制的立法趋势。

三、可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一)国际条约中知识产权范围及种类国际条约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分类比较繁杂。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工商业领域中的无形财产权作了初步的概括,工业产权的范围具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而根据TRIPS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了版权及邻接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二)国外关于知识产权的分类邻国日本在理论上将知识产权分为三个大的类别:产业财产权也称工业产权、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这些权利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产品的产地表示、域名、商号权、商业秘密,等等)。

美国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领域,“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具有无定形的特征,并且都是一种非常抽象的财产概念”。

(三)我国可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一)知识产权评估的考量因素及原则除了上述在各类知识产权评估时都应遵循的原则之外,当评估对象为不同的知识产权时,评估时关注的重点也略有不同。

以专利权为例,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方法选择相应的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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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资本化本质上是将知识产权折价出资的一种投资行为。

知识产权资本化对于企业投资方与接受方来说都具有优点。

下面来看看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

对投资方来说,知识产权投资除了直接表现为现金支出的减少外,还可以在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运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资源,探索规模经营的可能,从而获取高额利润;对于投资接受方来说,知识产权资本化可以直接利用投资方的先进技术、知名品牌,分担亏损和风险,分享利润,增强企业活力。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允许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作价出资,这使得知识产权成为法定的出资形式。

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被投资的企业之间形成投资关系。

在现实中,企业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以资本化的形式出资进了企业股份制改造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加快了企业将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步伐。

知识产权出资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建立知识产权持股公司;另一种是知识产权折价入股,建立合资公司。

1、知识产权专营持股公司
企业为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实施,可以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持股公司。

一般来说,知识产权专营持股公司一开始是其母公司的全资附属机构。

随着外部投资的介入,这种状况会逐渐改变。

知识产权专营持股公司成立之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给该专营公司,由其来推进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实施。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专营持股公司的形式将与商业化有关的责任和风险从知识
产权权利人处转移给专营持股公司。

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向潜在的投资者发行专营公司股份的方式,吸引新的投资注入专营公司,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商业开发。

持股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的各项规定。

知识产权专营持股公司是与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对独立的法律实体。

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专营持股公司可能是最复杂、最昂贵的知识产权商业化开发方式,因此,企业在决定设立独立的专营持股公司前,对于成本收益情况
要进行充分的分析。

总体而言,企业可以通过设立专营公司的方式将知识产权商业化的风险和责任转移给专营持股公司。

专营持股公司可以独立开展业务,通过寻找融资的机会经营知识产权获取收益。

由知识产权专营持股公司来实施知识产权并获取可能的收益,可以节省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耗费。

尤其是当知识产权需要进行进一步产业化应用研发的情况下,设立专营持股公司的优势更加明显。

2、知识产权折价出资,建立合资公司
知识产权折价出资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将知识产权中所包含的财产权折算成一定数额的
货币作为出资,成立合伙企业进行商业化应用,以此取得出资人地位,而相应的知识产权财产
权转归接受出资的公司所享有的一种出资方式。

企业对知识产权折价出资的过程是与有形资产合资方,即资金、设备、厂房等物质资本投入方,共同投资出资的过程。

知识产权所有者既享有权利也承担风险,有利于促成各方的合作和对知识产权的实施。

知识产权资本化可以通过转让和许可使用两种形式折价出资。

在以知识产权转让方式出资的情况下,出资方不像普通知识产权转让那样获得知识产权转让费,而是成为企业的出资人。

而且,因为出资人可以参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企业财产的经营过程和利益分享,知识产权所有人也不完全丧失对该知识产权的控制。

在合资企业终止的时候,原知识产权人仍然可以根据合资协议的约定分享该知识产权。

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懂得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利、版权注册业务坑太多,很多人怕中招。

别怕,汇桔网精选知识产权服务商,咨询客服24小时在线,不漏下您的每一次需求,托管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保障支付信息安全,守护每一笔交易。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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