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业化育种体系 打造种业核心竞争力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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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商业化育种体系打造种业核心竞争力——“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座谈会”发言(摘登)
浏览次数:378 日期:2011年5月13日11:42
来源:农民日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5月4日,中国种子协会和农民日报在北京召开座谈会,邀请部分农业科研院所、管理部门和种子企业的代表40余人,共同研究当前种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一起探寻解决的对策和办法。
尽快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种子企业
农业部党组成员、人事劳动司司长、中国种子协会会长梁田庚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作物种业作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的地位,指明了今后农作物种业的发展方向。
《意见》的突出亮点是确立了企业的主体地位。
我国种业发展起步晚,发展时间短。
据统计,我国现有持证种子经营企业多达8700多家,99%没有研发能力,前十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仅占13%。
发达国家的种业发展历程表明,龙头企业是种业的核心,把种业企业做强才能把种业产业做强。
所以《意见》明确提出,种子企业是国家种业发展的主体,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
这是一个重要判断,也是一项重要举措。
对于我们的种子企业来说,无疑是一条利好消息,是发展进程中的难得机遇,同时也是挑战。
可以预言,《意见》的贯彻实施,必将大大提升我国种业企业的综合实力和整体发展水平,推动我国民族种业的发展壮大。
种子协会是政府联系种子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组织专题调研、开展种业发展研讨和技术培训、进行龙头企业创建认定、搭建新技术和新产品信息交流平台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推动我国种子企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重要贡献。
《意见》的出台,对协会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在《意见》的贯彻实施中,协会至少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发挥引领作用。
要带头学习宣传贯彻好《意见》的精神,在加强种业科技研究、加强生产基地建设、加强科研人才培养、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推动科研单位与企业联合协作以及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加强信息服务。
要建设好中国种子协会网,及时宣传政府关于种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推进种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及时发布种子需求、生产、经营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信息。
要利用报刊、杂志等媒体,介绍种业最新科研成果,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
还要筹划编发《中国种子协会工作简报》,及时反映种业行业动态。
三是开展交流与合作。
组织开展种子企业和企业之间、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单位整合科研力量和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企业布局,积极推动打造一批战略联盟。
要积极支持国内优势种子企业“走出去”,开拓国外市场,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四是抓好行业自律。
《意见》的颁布实施,为民族种业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种业
企业要以此为契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坚决制止相互撬抢基地、私繁滥制、抢购套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农民日报》(2011年05月06日05 版)
整合种业队伍定准位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戴景瑞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的出台,在我国种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种业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导我国种业稳步健康发展,还应该在以下几方面给予充分重视:首先,应加快扶植和培育具有完整产业链的现代化种子企业。
通过种子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以及大型企业进入种业市场等多种形式,使我国在较短时期内建立起若干个布局合理的大中型种子企业,其战略目标应该是在一定时期内成长为可与大型跨国公司相抗衡的现代种子企业。
要使种子企业做大做强,必须在政策扶植、资金注入、人才引进、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完善行政管理等方面入手。
其次,发展我国现代种业必须协调和整合好现有种业队伍上、中、下游各方面的力量,使之各得其所,各有作为,相互促进,健康发展。
应当承认,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育种队伍长期以来对我国种业的发展和农产品安全供给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但是面对当代的种业形势,单靠这些育种队伍根本不可能完成建立强大的现代种业体系的重任,这些育种单位必须在一个过渡时期内完成角色转变,加速向种子产业链上、中游的研究领域过渡,这些单位的育种力量和育种资源也应有条件地逐步向大中型种子企业转移。
在过渡时期内,大型种子企业在通过各种方式逐步壮大自己的同时,应与处于上游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紧密合作,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产业联盟,并不断吸收上游单位的人才和种质资源,以便使自己在产业链上“育、繁、推”的各个环节足够强大。
这个过程的完成,事实上也是协助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实现了在种业中的角色转换。
行业管理部门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的过程中,应该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制定妥善的落实措施和政策,推动上、中、下游各单位的密切合作,建立我国种业的强大联盟,一致应对来自跨国公司的挑战,在较量中使我国种业成长为一支具有强大国际竞争力的队伍。
《农民日报》(2011年05月06日05 版)
建立育种产业创新链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院长、研究员陶承光
中国种业要与发达国家的种业巨头相抗衡,关键是集成与重组科研。
国家、省、市三级科研机构要分工明确。
第一,“国家队”要把科学研究放在核心位置,即以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为主导,兼顾一定的应用性研究。
第二,省级农业科研机构要以技术性研究为主导,兼顾基础性研究。
第三,市级农业科研机构应成为转化国家、省两级农业科研机构技术成果的平台,以咨询推广转化服务为主线,兼顾实用技术研究。
总之,国有科研退出直接经营后,有两条路可走,一条是实行有偿技术咨询与品种权,另一条是科企融合与共建。
现阶段,大多数种子企业在短期内还不能实现独立品种创新,这些种子企业就必须走联合或兼并、整合资源的道路,建立从资源到品种的育种创新链。
鼓励种子企业广泛采用企业竞合战略,鼓励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区域性龙头企业发展。
种业科企联合发展模式应根据不同地域采取不同形式,非整建制地梯次推进。
在发展中不断调整合作机制:前期主要由科学系统的协议、合同文本为基础,中期可以探索部分人员、课题组、部门转移和交流,后期则探索科研与企业机构部分或整体合并。
辽宁省农科院与东亚种业集团的联盟、中国水稻研究所与合肥丰乐种业合作成立“国丰杂交水稻研究开发中心”就采取了联合育种模式。
双方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了价格补偿标准和后续收益分配,还探索了企业买断知识产权模式、特别许可使用模式和合作开发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品种持续创新与同步转化,是中国种业生存与发展的动力之源。
一个新品种的育成和推广应用,一般需要十几个世代,利用海南加快晋代,至少也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
因此,农作物育种应从长计议进行战略性的思考。
中国未来在国际农产品流通市场竞争的主要对手是美国,美国垄断全球的农业高科技创新人才和主要农业生物技术。
因此,我国将要面对的是农业高技术人才、高技术产品、农产品市场份额的激烈竞争与长期较量。
《农民日报》(2011年05月06日05 版)
强化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校长、教授孙其信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从促进我国农业长期稳定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高度,针对我国当前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的四大挑战,就加快推进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提出了四条原则、九项重点任务、七项政策措施和四条保障措施。
《意见》提出,快速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监管能力,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全面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水平。
这些要求,切中了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重点,也符合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国际趋势。
《意见》的出台和有效实施,对加快建立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将成为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历史上新的里程碑,是一场重大改革。
《意见》提出的“四个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任何一个能力不足都难以推动现代农作物种业体系的建立和健康稳定发展。
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是推进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国内外种业发展的历史证明,以突破性优良品种为标志的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是种业发展的基础和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因此,只有快速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才能支撑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快速发展,提升我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
强化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是加快培育重大突破性优良品种并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基础。
基础性是指种业相关的基础性科研,公益性是要提供公共产品。
农作物育种的历史证明,种质资源的发掘和创新,特别是创新型种质的创制、育种方法和理论创新,是培育重大突破性优良品种的前提条件。
因此,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绝不能削弱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要避免只追求短期效益而忽略基础性研究的积累,否则提升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失去支撑和源泉。
加强我国农作物种业人才培养,特别是掌握现代育种理论和技术的育种人才的培养,是推进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全球性育种人才短缺已经引起发达国家和国际大型种子公司的高度关注。
无论育种理论和技术如何先进,农作物新品种都要经过育种家的培育和选择。
现在和未来,种业科技创新的竞争很大程度上都是优秀育种家的竞争,因此,国家应当在相关高等院校建立现代育种家培养专项基金,加快培养既掌握现代育种理论和技术,又具有丰富育种经验的年轻育种人才,保障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的同时,对不具备实现商业化育种条件或不能实现商业化育种的主要农作物,必须实施公益性育种,并完善国家和地方的支持机制和政策。
国内外种业发展的历史都证明,不能实现商业化育种的农作物,其育种工作仍要以公益性育种为主。
因此,对这些农作物的育种工作,仍然要坚定不移地依靠公立机构满足国家和地方对这些农作物新品种培育的要求。
《农民日报》(2011年05月06日05 版)
商业化育种和公益性研究应有效衔接
中国农科院水稻所副所长、研究员李西明
几十年来,农作物品种选育都是以科研院所为主体,《意见》明确指出,种子企业将作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科研事业单位将逐步淡出商业化育种,以基础性公益研究为主。
在这一转化过程中,需要考虑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种子企业的商业化育种如何与科研院所的公益性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
目前,育种研究是以课题组为单位的,科研院所之间甚至同一科研院所内部的不同课题组之间,要实现育种材料交流都困难重重,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机制和渠道才能使科研单位的育种材料流转到企业呢?国家在下一步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计划时,要充分考虑这个问题。
二是科研院所退出商业化育种,淡出品种选育,也就意味着没有了成果技术转化收益,科研人员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转化过程中,要考虑今后如何保证科研院所从事育种的研究人员的收益,以充分调动其育种材料创新的积极性,以及将科研成果与企业对接的积极性。
三是科研院所的企业脱钩问题。
科研院所不该要企业,而应该专心做科研。
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办法中,明确公益性事业单位注销所属企业,一心一意搞研究。
《农民日报》(2011年05月06日05 版)
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
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农业部玉米专家指导组组长赵久然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农作物种业在我国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同时也明确了科研院所主要从事基础性和公益性科研工作,而种子企业是种业发展主体,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发展思路。
这符合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趋势,也将为我国种业快速发展及更好地参与全球化竞争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应该也必须以种子企业为主体。
而要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科研院所退出商业育种领域,这肯定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能“一刀切”。
科研单位在育种方面多年的积累,不能浪费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长时间的积累。
在目前的过渡时期,最好的方式是科研与企业优势互补、密切合作。
如何将基础性、公益性的种质资源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效衔接,还需要探索和尝试。
同时,企业兼并重组也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
《农民日报》(2011年05月06日05 版)
科企共建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
罗振锋(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在借鉴国外经验,充分认识种业发展现状和内在规律基础上,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在1999年“一院两体”改革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过渡性地尝试了将公益性的玉米研究所“嫁接”为吉林省农科院参股的一家股份制企业的研发中心,初步进行了融会贯通育种模式的探索。
接入的玉米所只从事与玉米育种相关的科技创新,退出玉米种子经营领域,新品种商业化开发均由企业完成。
根据玉米育种科研与市场发展实际,企业以玉米所科研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选育和开发玉米新品种。
企业通过研发经费、人员工资、奖励、设施条件等方面支持玉米育种科研工作,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从而形成了育、繁、推、销一体化的商业化育种新模式,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具备了较强的综合实力。
基于此,我们形成了玉米育种新机制,保证了育种工作的连续性,加快了新品种推广速度,稳定了队伍,为未来夯实了基础。
我们认为,高效的育繁推销一体化是未来种子企业发展的新模式,应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好“事企脱钩”出现的各种问题。
国务院新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中对“事企脱钩”的要求是5年,在这个过渡期间,有关部门要出台一些配套政策,否则会出现“科研单位不干了,企业又担不起来”的现象。
目前来看,在时机不成熟的条件下,“科企嫁接”是一个可选择的办法。
同时,建议政府尽快出台配套法规、条例,逐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体系的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出资人和育成人利益。
韩庚辰(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奥瑞金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以市场和产业为导向的商业化研发体系和能力的建设。
十三年来,经过不断的试验和创新,公司目前已建立了有效的研发体系(包括生物技术
体系和育种体系),具备持续选育满足市场和农民需求的新品种的能力。
与公司的生产、服务体系相匹配,为奥瑞金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总结奥瑞金的研发工作,我们认为主要的特点为:一是坚持以市场化、产业化为导向,建立商业化研发体系;二是奥瑞金在研发过程中,将研发项目的一部分有效利用和转化了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的研究成果;三是体现企业为主体,与产、学、研的密切结合。
在结合过程中,发挥了院所的基础的、高端的技术优势,也发挥了企业规模化、市场及产业导向的优势。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农作物种子发展的意见》,我们有几点意见:
1.政策及财政支持基础性和公益性的研究。
包括转基因重大专项、育种的基础理论与方法、种质资源创制、分子育种技术、种子质量检测及生产、加工技术。
2.建立和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共享机制,为种子企业提供科技支撑。
3.政策和财政扶持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财政给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一定的扶持;政策引导和扶持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鼓励科技机构的研究人才向企业分流。
敬甫松(四川国豪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四川国豪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过去十年间,在“育、繁、销”一体框架下的种子产业发展模式下,打造出“国豪”品牌。
过去十年是在科技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科研单位走向市场进行品种成果市场化实践,是科研单位既转让品种权,又直接从事品种经营。
从经营中获得经济效益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
《意见》的出台,要求科研单位转变科技创新的目标和新的发展模式。
首先,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力争到“十二五”末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开办的种子企业基本实现“事企脱钩”。
明确了科研单位要开展基础性和公益性的研究,企业要逐步建立商业化的育种体系。
《意见》明确了种业的发展方向,以产业为主导、以企业为主体,明确了这样一个产业的发展方向,并且围绕着企业做大做强,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
在推进企业的兼并重组,加大对种子企业育种的投入,给有实力的“育繁推一体化”的育种企业建立品种审定的绿色通道,免征种子企业所得税。
鼓励科技资源向种子企业流动,并且支持企业建立育种基地。
这一系列的政策对种业企业都是利好的。
有两点建议:作为配套落实文件,应明确“事企”脱钩的时间表;在科研单位和企业合作的过程中,特别在商业化育种体系建立的过程中,应出台保留进入企业商业化育种中的科研人员的事业单位身份等政策,便于在过渡期间共同发展。
毛沛(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意见》明确提出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整合现有育种力量和资源,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按照市场化、产业化育种模式开展品种研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新机制。
我们的理解就是,科研单位今后要向从事基础性研究、理论性研究转变。
种子企业要努力担当作物育种工作。
育种工作首先要有符合市场需求的育种目标,其次是资源、人力资源和种质资源,三是方法、技术、手段及硬件配套。
企业最缺的,也是最核心的是第二项,缺乏优秀的科研人才。
目前来企业工作的科研人员基本上要么是退休的先生,要么是刚毕业的学生,缺少中坚力量。
种质资源就更少。
而科研单位不能开放育种,造成自身材料遗传背景越来越狭窄,同时部分科研单位急功近利,无创新欲望,只进行模仿育种、修饰育种,使品种无明显突破。
尤其表现在育种技术手段上。
《农民日报》(2011年05月06日06 版)
建好基地完善种子储备制度
李小霞(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目前公司在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地区拥有长期稳定、配套烘干设备的种子生产加工基地九处,在内地有种子加工厂四处。
公司高度重视对生产基地的建设,累计投资金额5亿多元。
公司投资2.2亿元人民币建设一条2.6万吨的优良玉米种子烘干加工生产线,生产加工高质量单粒播杂交玉米种子。
按照公司多年来的实践和借鉴国外同行的宝贵经验,以杂交玉米种子为例,在每6万亩~7万亩生产基地面积、平均亩产400公斤种子的条件下,投入2亿元人民币(最先进烘干加工线)左右才能满足种子生产烘干加工的需要和保证种子质量的安全,基地面积的落实要有果穗烘干线的匹配,以降低风险。
公司将主动参与到玉米和其他作物种子救灾备荒储备投标工作中来。
公司目前具备1亿公斤杂交玉米种子和三期储备能力,公司将根据国家需要,在适宜地区建设符合使用标准的常温种子储备库、恒温种子储备库等必要场所和设施设备来承担种子储备任务,保障灾后用种和国家粮食安全。
陈茂新(合肥丰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近年来,种子生产基地的无序竞争态势日益加剧,一方面使得许多企业的基地正常种子生产安排受到干扰,企业损失重大;另一方面,这种状况极大地影响着中国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此,我们建议:实行基地准入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积极探索新的生产经营模式。
采取企业以租倒包土地、农户土地入股等参与式经营机制,进一步密切企业与农户的联系,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培植扶持专业化的制种公司,扶持制种生产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变项目申报制度,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技术设备。
建议实行由企业直接申报项目制度,提高企业对生产、加工项目的投入积极性;建议良种补贴直接到优良品种的制种环节,可以保持和促进制种基地的健康、稳定发展;建议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对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改为3年,每年需将生产的品种、面积向生产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备;开办种子保险及保费补贴。
国家应该有计划地资助制种企业70%以上的保费补贴,以鼓励和推广种子保险。
关于种子储备,建议尽快出台《种子储备制度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给予明确规定,形成明确的政策引导。
为保证局部灾害年份的生产救灾用品,凡注册的种子企业,根据注册资金的额度、经营区域、品种布局,按比例承担一部分种子储备任务;加快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体系的建设;增加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贴息额度;及时为种子收储企业提供收购资金及贷款利息,以及种子储备期间的各项费用,储备期满后种子转商处理的损失补贴等。
方才臣(山东冠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良种繁育是种子产业链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各种子公司的制种基地绝大部分都是采取订单式的生产方式。
种子公司每年春季都要和乡村、农户进行大量的沟通和谈判,由此造成了基地不确定,价格年年非理性上涨,农户和小的制种企业履约质量差等问题。
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寻求长效机制稳定制种基地,并提高制种基地的水平。
我们建议:鼓励土地流转,使大型种子企业能够建立相对稳定的中长期制种基地。
目前土地流转费用每亩每年大约在700元~1200元,这笔费用需要在每年的春季就支付给农户,希望国家能有针对性地对于大型种子骨干企业给予补贴。
大力提高耕种水平。
耕种水平的提高涉及到建设现代化的节水灌溉设施以及引进大型农业机械。
这些大型设施的建设以及农业机械的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