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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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6月13日印发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发〔〕4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4)
1.1目的(4)
1.2编制依据(4)
1.3事故分级(4)
1.4适用范围(5)
1.5工作原则(5)
2组织机构与职责(6)
2.1应急领导机构(6)
2.2应急运行管理机构(9)
2.3应急咨询机构(10)
2.4应急力量(10)
3应急响应与处理(10)
3.1接警、初始评估和报告(10)3.2分析与决策(11)
3.3报告和通报(11)
3.4分级响应(11)
3.5应急处理(12)
3.6应急行动结束(12)
3.7船舶污染应急行动流程图(13)4后期处理(14)
4.1善后处理和社会救助(14)
4.2保险(14)
4.3应急费用汇总(14)
4.4事故应急总结(14)
5应急保障(14)
5.1应急设备与队伍保障(14)
5.2医疗卫生保障(15)
5.3物资与交通运输保障(15)
5.4经费保障(15)
5.5技术储备与保障(15)
6宣传、培训和演练(16)
6.1公共信息交流(16)
6.2培训(16)
6.3演练(17)
7附则(17)
1总则
1.1目的
建立和完善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反应职责,确定事故等级,规范应急行动程序,减少污染损害,为青岛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编制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它规定,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或险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0人(含下落不明人员)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或船舶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或险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下落不明人员)死亡,或2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是指船舶溢油或可能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或险情;或船舶发生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或险情,后果已经或可能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含下落不明人员)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