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修订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证强制执行申请书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篇一:公证执行证书申请书

申请书

请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被申请

人:xx,女,汉族,xx年x月出生,住xxx

申请事项

一、申请

办理(xxxx)郑绿证经字第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

书。

二、申请

执行标的:1、本金22万元;2、利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四自2010年8月19

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3、罚息(按每日本金万分之五自2010年8月

19日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款之日)。

事实与理

xxx年5

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及xx(身份证号:xxx)协商借款事宜。5月18日xx向被

申请人出借人民币柒万元整。5月19日申请人与xx签订《联合理财协议书》约

定,申请人出资15万元和xx前一日出借给被申请人的7万元共22万元,以申

请人的名义出借给被申请人。申请人收回全部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应将其

中的7万元本金和相应利息归还xx。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担保合

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借期三个月(自

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0年8月18日止)。合同业经贵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被申请人出具了相应的《借据》。然

而,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合同,至今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和部分利息,其行为

已对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处申请办理

执行证书。

此致

河南省郑

州市绿城公证处

申请人:

月日

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计算清单

、欠款本金:贰拾贰万元整(22万);

还款起算日:2010年8月19日;

三、利

息:本金×利息率(月千分之十二即日万分之四)×天数

四、罚

息:本金×利息率(日万分之五)×天数

五、截止

息暂计

为:

年月

日的逾期天数为利息暂计为:罚

篇二:强制执行公证申请书

执行公证申请书

x市国信公证处:

王某于

2011年1 月30日与中国农业银行xx市xx支行签订了100万元的《农户贷款借

款合同》用于育肥牛养殖。我公司于2011年3月7日与借款人王某、反担保人

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共同签订了《反担保协议》,上述反

担保人及借款人王某以其及其配偶个人项下的所有财产设定抵押,作为反担保。

上述《反担保协议》、《承诺代偿书》在贵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

证,《公证书》编号:(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

该借款人

自《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并取得贷款后,至2012年1月29日合同约定还款

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2年2月8日累计连续逾期达到10天,我公司因此

为其向银行垫付贷款本息共计壹佰零捌万贰仟陆佰贰拾玖元柒角玖分(小写:¥1082629.79元),根据协议约定已经符合申请强制执行条件。为保护我公司的

合法权益,我公司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特持(2011)某某国证字第235号《公证书》向某某市

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书,请依法出具公证文书以维护国家金融秩

序。

被执行

人: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

某某

执行标

的:王某、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雷某某、修某某截止2012年2月8日拖

欠的贷款本金、利息、垫款损失以及相关的执行费用。

某省某某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月10日

篇三: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

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

号。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

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

项:

1、依法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

的内容;

2

事实和理

由:

申请人张

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

年8月21日作出(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

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

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咸民终

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

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

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

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

年十月二十日

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

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

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

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

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

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

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