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水路交通突发公共

事件应急预案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安徽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目的

为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以及在省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特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

(2)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属地为主、快速有效。

根据各级相关部门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分工,确保建立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程序规范有序。以事发地处置为主,确保快速、有效。

(3)防消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科学应对。

充分利用各方资源,集中发挥整体优势,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及早预警预防,快速高效处置。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6)《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7)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8)《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安徽省辖区内河通航水域(长江除外)发生重大水路交通事故,通航设施等出现重大险情,航道严重堵塞,船舶严重污染水域,湖区和水上风景旅游区船舶遇险,大风、雨雪等自然灾害类公共突发事件,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命救助事件适用《安徽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应急领导机构

全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分省、市、县三级。

在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下,设立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省交通厅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环保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统一指挥、协调全省境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具体职责为:

(1)审定全省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政策、规划;

(2)决定启动与终止省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组织指挥本辖区重、特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导、协调市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6)省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县水路交通应急领导机构及具体职责比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日常运行机构

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地方海事局,由省地方海事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省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总值班室负责日常接警值班工作,值班室电话及传真:。

现场指挥机构

由事发地交通部门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应急处置的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专家组

专家组由交通、公安(消防)、卫生(医疗)、财政、民政、水利、环保、气象、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决策咨询意见和专业指导。

专家组主要职责

为评估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损失,分析突发事件对水路交通、环境和社会的影响,确定应急等级提供决策依据;为港口和航道运输保障、工程抢险、医疗急救、消防、危险品应急防护、港口污染控制与清除、敏感资源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提供针对或利用港口及通航设施的各类恐怖袭击、暴力和集团犯罪、群体性事件的防范与控制对策措施的咨询和指导等。

3 预警和预防

原则

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以及风险分析、预警、预防工作。

信息报告

水路交通应急信息实行第一时间报告制,Ⅰ、Ⅱ级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见表3-1)

表3-1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

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公共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同级水路交通应急日常运行机构收集。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范围、性质、动态、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预警预防行动

3.3.1 预警级别的划分

预警级别依据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见表3-2)

表3-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等级

3.3.2 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日常运行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向下级应急领导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地方应急领导机构在确定和发布各自管辖区域内的预警信息的同时,还应参照《水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流程》要求立即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下级应急领导机构的预警信息报告,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

4 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

险情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被确认后,事发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直到应急处置已明确交由其他应急领导机构为止。

分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市应急领导机构;发生较重(Ⅲ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并上报到省级应急领导机构;发生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及险情时,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当超出省级应急处置能力时,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请求国家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给予支持。

应急领导与指挥

4.3.1 各级应急领导和指挥机构的组成(见表4-1)

表4-1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