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民法典关于的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的妇⼥权益保护的规定⼀、民法典强调妇⼥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民法典第⼀千零四⼗⼀条规定了男⼥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千零五⼗五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千零五⼗⼋条规定夫妻双⽅平等享有对未成年⼦⼥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第⼀千零六⼗⼆条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等。
这⼀系列规定,强调了妇⼥享有平等法律地位和权利。
⼆、针对⽣活现实和妇⼥的⽣理、⼼理特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妇⼥的民事权利给予保护(⼀)对特殊时期男⽅提出离婚的限制民法典第⼀千零⼋⼗⼆条规定,⼥⽅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男⽅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提出离婚或者⼈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男⽅离婚诉权的限制性规定,⽬的在于保护处于特殊时期的妇⼥的利益。
本条可以做如下理解:第⼀点根据⼥性⽣理、⼼理特点,在特殊时期男⽅不得提出离婚,该特殊时期包括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年内或者终⽌妊娠后六个⽉内。
第⼆点⼥⽅在上述期间内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
⼥⽅在上述期间内明显处于较为弱势且需要照顾的状态,此时提出离婚必定有较为迫切的原因,给予⼥⽅此期间内的离婚⾃由,更有利于对妇⼥权利的保护。
第三点⼈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离婚请求的不受本条限制。
此处的“确有必要”主要指⼥⽅存在重⼤过错、未尽对婴幼⼉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证据进⾏裁量,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财产分配时对⽆过错⽅及⼥⽅的保护民法典第⼀千零⼋⼗⼋条规定,对为家庭付出更多⼀⽅给与在离婚财产分配上的照顾和补偿。
在婚姻中,⼥性往往承担较多的抚育⼦⼥、照料⽼⼈、其他家务事项,这些往往⽆法直接转换为经济收益,但对家庭内部却有重⼤的意义。
承担较多家务的⼀⽅,往往以牺牲个⼈事业、利益为代价。
民法典在借鉴原婚姻法规定的基础上,扩⼤了离婚补偿制度的适⽤范围,承担较多家务的⼀⽅有权向另⼀⽅要求经济补偿。
婚姻法如何维护夫妻双方权益
婚姻法如何维护夫妻双方权益在社会的大家庭中,婚姻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而婚姻法作为规范婚姻关系的法律准则,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就像是一把保护伞,为夫妻在婚姻的道路上遮风挡雨,保障他们的权益不受侵犯。
首先,婚姻法在财产方面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努力所获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规定确保了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权利。
比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重大资产,在离婚或者面临财产分割时,都应当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
同时,婚姻法对于夫妻个人财产也有清晰的界定。
婚前个人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在婚后仍然属于个人所有,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存在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这为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保留了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其次,婚姻法在夫妻的人身权利方面给予了充分的保障。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这种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使得夫妻双方能够在婚姻中保持自我,追求个人的发展和价值实现。
比如,妻子有权利选择自己喜欢的职业,丈夫不能因为个人的意愿而阻止。
同样,丈夫有参加各种社交活动和兴趣爱好的自由,妻子也不能加以干涉。
这种对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有助于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家庭的健康发展。
再者,婚姻法在婚姻的解除方面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离婚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问题,婚姻法在处理离婚时,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达成离婚协议,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双方的贡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等因素进行分割。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的作用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的作用婚姻是人类社会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婚姻法作为调节和保护家庭关系的法律,对维护婚姻稳定、保障家庭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对家庭关系的作用,从法律保障、权益平等和家庭纠纷解决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保障婚姻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为婚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要件和程序,确保了婚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婚龄,双方自愿,没有重婚、近亲等婚姻障碍。
这些规定为婚姻关系的维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如共同财产的管理、子女抚养和教育、家庭生活的责任等。
这些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也规范了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当婚姻关系出现严重矛盾和冲突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这为受到婚姻困扰的夫妻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避免了双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纠纷和冲突。
二、权益平等婚姻法倡导男女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包括财产权、继承权、抚养权等。
婚姻法的平等原则,使得在家庭中,男女双方的地位和权益得到平等对待,有效地保护了家庭成员的权益。
具体来说,婚姻法规定了婚姻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
根据婚姻法,夫妻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地管理和使用共同财产。
这保证了夫妻双方在经济方面的权益平等。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期间财产分割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合理的原则进行分割。
这保证了夫妻在离婚时的财产权益平等,避免了一方因婚姻关系解除而遭受财产损失。
三、家庭纠纷解决婚姻法为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途径和程序。
家庭纠纷是家庭生活中常见的问题,如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效果进行浅析。
《婚姻法》对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体现在婚姻自由、家庭暴力、财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首先是婚姻自由,根据《婚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进行包办婚姻、相亲相配,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他人结婚或者离婚。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使得她们能够自主选择爱情和婚姻对象,避免了被迫嫁娶的情况发生。
其次是家庭暴力的保护。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有权拒绝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不得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
而且,《婚姻法》还规定,保护被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保护了所有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免受来自家庭成员的暴力威胁,为他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得到了《婚姻法》的保护。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而且,在《婚姻法》修订中,还新增了关于婚前财产的特别规定,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在离婚时的处理方式,保护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利益。
针对以上规定,一些地方还出台了相关细则和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一些地方出台了妇女维护权益的法律援助规定,为经济困难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她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地方还建立了妇女维权服务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和援助,以及心理疏导和法律支持。
我们也要看到,《婚姻法》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效果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薄弱,许多妇女并不知道自己在婚姻中具有的权益和保护措施,甚至有些人认为受家庭暴力是一种常态,不应该得到法律支持。
在一些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的处理中,仍然存在着传统思想的影响,导致妇女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维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1. 引言1.1 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法是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规范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
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保障妇女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离婚的程序、夫妻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为婚姻家庭关系的正常运转提供了法律保障。
婚姻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家庭和睦、夫妻相互尊重的重要性。
婚姻法通过规定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婚姻家庭中的不公正对待。
婚姻法还规定了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家庭暴力防范等方面的内容,保障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
婚姻法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妇女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防止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不公平待遇。
婚姻法的健全实施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也需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地位。
【字数共200字】。
1.2 妇女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在婚姻法中,妇女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婚姻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她们的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婚姻法对于妇女的地位和权益做出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她们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强调了夫妻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协助的原则。
妇女在婚姻中不应该被剥夺自己的权益,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
婚姻法同时也强调了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或者歧视行为。
在婚姻法中,妇女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应当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婚姻法的出台为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使得社会对妇女的尊重和关爱得以进一步加强。
2. 正文2.1 禁止性别歧视禁止性别歧视是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婚姻法如何保护您的婚姻和财产权益
婚姻法如何保护您的婚姻和财产权益婚姻一直都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
虽然婚姻关系的本质是情感和亲密的结合,但法律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来保障婚姻的稳定和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
婚姻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法律保护,确保了他们的婚姻幸福和财产权益的公平分配。
在本文中,将探讨婚姻法如何保护您的婚姻和财产权益。
一、婚姻法保障婚姻的稳定婚姻法对婚姻的稳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机制。
首先,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法定年龄,避免了未成年人过早结婚,保护了他们的身心健康。
其次,婚姻法规定了法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要求双方自愿、公开、以及正式地进入婚姻关系。
这些规定确保了双方在结婚前充分了解对方,以及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另外,婚前协议也是婚姻法保障婚姻稳定性的重要措施之一。
婚前协议可以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负债和财产分配等问题。
通过制定婚前协议,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对财产权益进行合理的安排,避免了潜在的争议和纠纷。
二、婚姻法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1. 婚姻法保障夫妻的必需生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扶养、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关心。
这意味着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有义务为对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质和情感支持。
当一方无法提供必需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提供充分的经济支持。
2. 婚姻法保护婚姻中的家庭财产根据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前共同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
这些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无论是谁占有,都应公平分配。
在夫妻离婚时,根据财产情况,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的财产分配。
另外,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正当目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 婚姻法保护婚姻中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还认可婚姻中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后通过继承、赠与、遗赠等方式所取得的财产。
个人财产属于婚姻中的个人财产执法。
在离婚时,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归个人所有,不受对方的分割要求。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
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与保护妇女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她们在家庭和婚姻关系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过去的社会中妇女在这些关系中的权益和保护常常被忽视。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措施和政策被制定,旨在保护妇女的权益,并促进婚姻关系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就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和保护进行探讨。
1. 婚姻平等妇女在婚姻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益。
根据婚姻法律的规定,婚姻是基于自愿、平等和互助的。
夫妻双方在婚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妇女有权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是否结婚以及婚姻的解除等。
同时,婚姻中的财产、房产和债务也应该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保障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
2. 家暴和性别歧视的禁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是对妇女权益的严重侵犯。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在法律上禁止家庭暴力和性别歧视,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打击。
法律对于受害妇女的保护措施包括庇护令、紧急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同时,对于加害者也实施了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生活与尊严得到保护。
3. 婚姻财产和继承权的保护在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是妇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包括在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如房产、车辆和存款等。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或配偶去世时,共同财产应根据平等原则进行公正的分割。
此外,妇女在继承权方面也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能因为性别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4. 婚姻关系解救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妇女的权益和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社会和法律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机制,以解救和维护婚姻关系。
这包括婚姻咨询、夫妻关系培训和家庭治疗等专业服务。
婚姻解救与维护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协助和指导,帮助夫妻解决问题,维持他们的婚姻关系,从而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利益。
结论妇女在家庭关系与婚姻法律中的权益和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通过平等、禁止家暴和性别歧视、保护婚姻共同财产和继承权,以及提供婚姻关系解救与维护等措施,可以确保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享受平等的权益和保护。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
婚姻家庭纠纷中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及若干思考——以长宁法院近三年离婚纠纷为视角为加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的对策研究,长宁区法院立足近三年来的司法实务统计分析,以离婚纠纷为核心和视角,透视婚姻家庭领域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进一步推进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的思考与研究。
一、司法实践所折射出的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一)离婚纠纷案件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分别收案857件、776件、850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数分别为643件、559件、568件,占总收案数的75.03%、72.04%、66.82%。
图表1:2007—2009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各类型案件分布情况由此可见,在婚姻家庭司法领域,离婚纠纷占据绝对多数,无论是离婚后财产纠纷还是抚养权纠纷,在离婚之后再单独提起诉讼的情形很少,大都放在离婚案件中一并解决。
因此,在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中贯彻妇女权益保护的政策,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离婚纠纷案件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2007年、2008年、2009年长宁法院审结离婚纠纷案件的数量分别为648件、578件、575件,而其中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数分别为422件、355件、328件,分别占据各年结案数的比例为65.1%、61.4%、57.0%。
图表2:2007---2009年离婚纠纷中两性提起诉讼的数量比较三年的调研数据显示,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比例明显高于男性。
这说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经济收入的增加,女性自强自立能力的增强,女性对家庭的依赖性已经开始减弱,当夫妻感情出现危机,婚姻难以维持时,她们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一方面,在我国的特殊背景下,仍有多数女性一般只在婚姻生活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才会鼓起勇气主动提出离婚,因此,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较高,也从另一个角度提醒我们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所遭遇到的问题也较男性为多。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婚姻法如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婚姻法对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为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确保她们的权益不受侵犯,能够过上平等、幸福、有尊严的生活。
首先,婚姻法在财产方面为妇女提供了有力的保护。
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妇女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
如果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婚姻法规定可以对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婚前财产、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这些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
这一规定保障了妇女在婚姻中的财产独立性,防止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导致个人财产的损失。
在婚姻关系中,妇女的人身权益同样受到婚姻法的重点保护。
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问题,婚姻法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如果妇女遭受了家庭暴力,有权依法请求公安机关的保护,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
如果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这不仅是对妇女在婚姻中忠诚付出的一种法律认可,也是对过错方的一种法律制裁,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公平正义。
婚姻法还保障了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利。
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妇女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和结婚时间,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迫。
在离婚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时,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否要求抚养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对于抚养子女的一方,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再者,婚姻法对于妇女在特殊情况下的权益也给予了关注。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作为国家维护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越来越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
较男性而言,女性有着比较弱的体质和特殊的生理结构并且承担着人类再生产功能,如果女性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仅损害其自身而且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而我国当前非常注重人口素质的提高,所以从长远来说,保护妇女权益尤为重要。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法律的婚姻家庭权益和保护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法律中拥有特殊的地位和权益保障。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不仅关乎个人的幸福与利益,更关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介绍法律中关于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知识和保护措施。
一、婚姻家庭的法律定义婚姻家庭是指通过婚姻关系结成、履行义务、享受权益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
我国《婚姻法》对婚姻家庭作出了明确的定义,规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保护婚姻家庭权益的基本立场。
二、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1. 婚姻自由权益的保护婚姻自由权益是指婚姻的自愿选择权和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是每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非法形式的婚姻。
同时,离婚也是婚姻自由的一部分,法律对离婚程序、离婚原因和离婚效力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离婚的自由选择权。
2. 个人权益的保护在婚姻家庭中,个人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互相尊重,不得侵犯对方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同时,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非常重视,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确保妇女在家庭中的安全和尊严。
3. 子女权益的保护子女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权益也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法律规定,夫妻有养育、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应当平等地履行抚养责任,并为子女提供必要的教育、生活和医疗等保障。
在离婚情况下,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和利益。
4. 财产权益的保护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归属、财产的继承和分割等问题都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区分,以保障婚姻家庭的财产稳定和安全。
三、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庭和社会组织,进行维权和解决争议。
例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了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庭,尤其是专门处理离婚案件的离婚法庭,提供了专业的司法服务和保护措施。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实例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实例1.引言1.1 概述婚姻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是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的基石。
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保护和促进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许多国家都对婚姻家庭进行了法律保护。
本文将探讨一些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实例,并分析这种保护的法律依据和意义。
婚姻家庭是每个人都或多或少会接触到的生活领域。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础,不仅牵涉到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还承载着繁衍后代、传承家族财产和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功能。
婚姻家庭的健康与否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婚姻家庭面临着离婚、家庭暴力、婚姻不幸等问题。
因此,国家的保护对于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实例包括离婚法律的设立和执行、家庭暴力的打击和防范、婚姻登记制度的建立以及福利政策的提供等方面。
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国家为婚姻家庭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便利,使夫妻在面临问题时可以依法维权。
同时,国家还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制度,来处理家庭纠纷、提供家庭咨询和救助服务,为婚姻家庭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帮助与保护。
婚姻受国家保护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婚姻法和家庭法等方面的规定。
在宪法中,对婚姻家庭的保护被明确提及,强调婚姻一旦成立就受到国家保护。
婚姻法和家庭法则进一步详细规定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法律依据为国家干预和介入婚姻家庭提供了明确的依据,确保了婚姻家庭正当权益的得以维护。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社会制度。
国家的保护使得婚姻家庭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对待,并确保了每个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尊严。
然而,面临着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和幸福的挑战,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并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观念,以推动婚姻家庭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应该介绍文章将如何组织和呈现。
下面是关于1.2文章结构的一个可能的内容: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几个部分进行组织和呈现:首先,引言部分将概述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重要性及本文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
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法律分析摘要:城市化的推进加快了社会的发展脚步,也加大了人们的生活压力。
新一代年轻人看待婚姻的态度较老一辈人有了明显的改观,让婚姻中女性权益的保护问题再次进入到了人们的视线。
本文主要介绍婚姻家庭中女性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并从法律角度对女性在婚姻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进行分析,归纳致使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供相关研究人员参考。
关键词:婚姻家庭;女性权益;保护前言:家庭作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是社会行进、发展的重要动因,家庭的和睦有利于社会的平稳运转,反之一旦婚姻中一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现有的形态就会在潜移默化中发生转变。
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重要话题,但即便立法已给予了婚姻中的女性以一定的保护倾斜,女性在婚姻中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还是屡屡出现,足见当前的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社会对于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维护还有待提升。
一、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应有的权益(一)人身权益当今时代,女性在社会经济建设、家庭维护中均有着较高的参与度,对于社会建设的贡献与男性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随着社会对女性重视的加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也有所提升。
首先,现代婚姻家庭中女性享有的基本权益是人身权,其强调女性与男性在婚姻中具有同等地位,不因女性的收入高低而发生更改,且女性有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预和威胁,女性同时具有生育选择权、人身自由权,不因任何原因受他人虐待[1]。
(二)财产权益财产权益是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第二个主要权益,其是指女性同样拥有个人财产权和财产继承权,不受传统观念约束,他人不得干涉,如果男女双方选择离婚,女性也应与男性享有同样的财产分配权益。
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很大程度地传遍了传统社会以男性为主导的局面,体现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提升,也为更多家庭的稳固带来了保障。
二、婚姻家庭中女性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及原因分析(一)女性婚姻家庭权益受侵害的体现1.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即便法律对女性在婚姻中的权益进行了明确和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近年来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权益遭到侵犯的事例仍屡见不鲜。
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要 求
四川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诉 讼 法 学 专 业研 究
小家庭 的稳 定与和谐 ,婚 姻家庭法律制
⑩鼬
婚姻家庭 中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程 文佳
摘
要 :女性是一个 国家和社会进 步、发展 的坚 实的力 量,但是 由于传统观念 的影响,女性在婚姻 家庭 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
女性的权益 没有得到真 正意义上 的保 障,家庭暴力 、财产权受损 等现状 时常发 生。本文通过 对婚姻家庭 中妇女权 益保 障 的必
高校的创业成功项 目、社会 上最 前沿的 项 目、符合本校大学生创 业的项 目和历
第三 ,加 大对创业知识 、政策 的宣 座 ,对创业政 策进行解析 ,尤其是 资金
以包含 如下区域 :①榜样区 。着力 宣传 传 力 度 。学校 可 定期 举 办创 业 知识 讲 支持 方面 的政策 。举办创业大讲堂传播
究 的教学领 域 ,但 是却缺乏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应的实践
[ 2 ] 屈 芳,郭 海方 . 创 新机 制让 大 学
生 敢 创 业 — — 访 省 委 经 济 体 改 革
第三 ,学生 自身方面 。从上文 的调 教学经 验。针对 目前我校非师范专业教 查结果来看 ,我校 的非师范类专业 的大 师会利 用专业优势对相关企业进行授课
学 生创 业 意愿 很 高 ,虽然创 业 实践 略 少 ,但是这也表明大学生 的创业空 间还
专 项 小 组 成 员、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婚姻法解读:婚姻家庭权益保护
婚姻法解读:婚姻家庭权益保护婚姻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权益保护是社会发展的关键之一。
婚姻法是对婚姻家庭法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那么,婚姻法中的婚姻家庭权益是指什么?婚姻法如何解读婚姻家庭的权益保护?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什么是婚姻家庭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是指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婚姻家庭权益包括经济权益、子女权益、住房权益、遗产权益等多个方面。
经济权益婚姻家庭的经济权益是指夫妻双方在经济上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共同负担家庭开支、共同维护家庭经济稳定是夫妻共同的经济权益。
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分割等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经济权益。
子女权益子女是婚姻家庭的结晶,其权益是婚姻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子女的权益包括生存权、健康权、教育权等。
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
住房权益住房是婚姻家庭的基本需求,保障夫妻双方和子女的住房权益是维护婚姻家庭的基本权益之一。
婚姻法中有关婚姻家庭住房问题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的住房权益。
遗产权益遗产是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姻家庭成员享有合法的遗产权益。
婚姻法中有关遗产继承的规定,旨在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遗产权益。
综上所述,婚姻家庭权益是婚姻家庭成员在婚姻关系中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
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意义婚姻家庭的权益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维护社会稳定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密切相关。
因此,保障婚姻家庭的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经济发展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是个人追求幸福生活的基础,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健康稳定的婚姻家庭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障个人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的保护,可以有效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个人权益。
婚姻家庭成员在享受婚姻家庭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析《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婚姻是社会基本组织之一。
作为婚姻制度的法律规范,《婚姻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家庭法律之一,旨在保护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简要概括《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并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逐一分析。
一、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婚姻法》极力强调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
例如,以前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有权介入子女的婚姻”,但201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社区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禁止自愿订婚、结婚的”。
因此,促进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赋予妇女进行自主性选择的权力,不仅是一项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婚姻法》还规定了保护妇女经济权益的条款。
例如,规定了夫妻应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并明确规定妻子对家庭财产的权利。
第三十条规定,夫妻应当共同负担家庭生活费和其他必要的家庭开支;第四十条规定,夫妻应当共同拥有家庭财产所得;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家庭财产应当由夫妻共同协商分割。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经济权益,避免了婚姻关系中的不平等处置。
《婚姻法》同时规定,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
例如,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和性侵害,并确立了法院、派出所以及妇女维权组织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规定,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和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家庭暴力;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妇女联合会、妇女儿童保护机构等法定机构报告家庭暴力情况;第三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拒绝任何人进行强制性行为的权利。
这些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地遏制婚姻中的人身侵害,保护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全方位的,涵盖了其婚姻自主权,经济权益和人身权益。
尽管这些规定非常完善,但婚姻家庭仍然是充满挑战和变数的社会组织,因此,不断加强法律监管和加强妇女权益的维护工作,保障妇女权益仍然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加强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积极倡导平等、公正、和谐的婚姻观念,推进妇女的自我发展,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持续进步和文明的大发展。
婚姻法的婚姻权益保护
婚姻法的婚姻权益保护婚姻是社会固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婚姻的和谐稳定发展,各国不同的法律体系中都设有专门的婚姻法来规范婚姻关系。
婚姻法包含了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权益保护和义务履行进行细致规定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婚姻法对于婚姻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剖析其中的相关内容。
婚姻权益保护是婚姻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实现个人情感、繁衍后代、传承家族文化的重要方式。
正因如此,保护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婚姻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一系列的权益保护措施,如财产分割、财产保护、债务担保、抚养权、扶养权、继承权等。
首先,婚姻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财产分割的权益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应在离婚时进行公平的分割。
这一规定保护了夫妻财产权益,避免了经济上的不平等。
同时,在财产分割中,婚姻法还会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贡献和补偿等因素,以实现公平正义的分配。
其次,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了保护。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拥有各自的财产,这些财产是属于个人的,不应受到侵犯。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个人财产的独立性。
夫妻在离婚时,个人财产不应纳入财产分割范围,保证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婚姻法还规定了债务担保的权益保护。
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较为复杂。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责任,以及个人债务和婚姻债务的区分。
这一规定保护了夫妻双方不因婚姻关系而承担不应承担的债务,从而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婚姻法还强调了抚养权和扶养权的保护。
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肩负着抚养和扶养子女的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权和扶养权的行使,以确保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确保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子女在婚姻中的地位。
最后,婚姻法对于继承权的保护也非常重要。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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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妇女婚姻家庭权利保护
法律是实现人权的重要保障,婚姻家庭是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其他亲属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保障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
也是保障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
目前《婚姻法》修改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婚姻法》修改中。
“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
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键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
用上述方法分析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确实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
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条款,却使妇女在事实上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损害。
例如,现行《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反映了《婚姻法》浓厚的“人法”特点,忽视了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
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对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财产平等权、特别是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
又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世妇会“行动纲领”中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明确的说明,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话题,家庭暴力不断强化着对妇女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家庭中的种种歧视。
所谓“家庭隐私权”的存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反对家庭暴力却只字未提。
再如,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的规定,很明显地缺少性别意识。
生育权应赋予妇女,其原因:子女孕育虽由于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儿的整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均是由妻独自完成的,妇女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
同时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致的。
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应充分协商,如果双方互不谅解,达不成协议,夫妻可以通过离婚,另觅愿意生育的配偶,实现个人的生育自由权。
但是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将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而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权,但在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而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
1997年以来《婚姻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婚姻法若干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现仅举几例说明: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
专家建议稿中规定,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适用法律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因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适合法律有关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的规定。
许多学者对此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
认为此规定(1 )脱离中国国情,目前我国,特别是边、远、少地区由于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很多,个别地区达到结婚人数的70%左右,如此简单处理,解决不了社会实际问题;(2 )此项规定完全缺乏性别意识。
此种无效婚姻中的妇女往往是文化水平低,根本无经济能力的,按一般共有原则处理财产对妇女的权益是极大的损害,不仅会造成经济上的贫困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其婚姻自由权,极有可能产生该妇女为生存再次陷入不幸的婚姻。
有学者认为,对无效婚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可参与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从而在实际上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
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
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
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
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
对此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有责离婚主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
但大多数人赞同,因为损害赔偿原则并不是以
不准过错方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受害方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
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们在受到侵害后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对她们进行金钱的补偿,一可治疗伤痛,二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精神上的损害。
是对妇女权利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
(三)关于夫妻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权的问题。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目前社会上流浪儿越来越多,这些流浪儿中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父亲(或母亲)再婚的占绝大多数,也有一些孩子因学习压力过大或家庭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而离家出走。
父母作为最初的启蒙教师的不负责态度,是使儿童流落街头的最主要的原因。
现在由于现行《婚姻法》关于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规定的过于简单、原则以及其它种种原因,父母或者过于溺爱子女,或者放任自流,或者非打即骂过于严厉,或者遗弃女婴;而离婚父母或者争抢子女,或者双方均丢弃子女不管,致使子女身心发育不正常,造成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大幅度增加,青少年犯罪现象增多。
鉴于此,为了保护儿童特别是女童的合法权利,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平等的亲权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十分必要且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