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因拖欠工资而主动辞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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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因拖欠工资而主动辞职后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原告唐某原系被告某化工设备公司驻山西办事处负责人,2008年4月19日,原告唐某向被告化工设备公司提出书面辞呈,认为:由于本人的工作能力有限,不能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请求董事长批准辞职。此后,原告唐某不再到被告处上班。董事会同意唐某辞职,但要求其与公司结清山西帐目,经结帐,唐某欠公司22万元,唐某出具借条。2008年5月,被告化工设备公司以原告唐某向其借款22万元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归还欠款,经法院判决唐某败诉;判决生效后,唐某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是被告拖欠其三个月工资10500元,其系被迫辞职,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后,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化工设备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工龄19年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查明,被告化工设备公司确实拖欠唐某三个月工资。

法律分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审判中,原告唐某认为,唐某应当得到经济补偿金,理由是被告化工设备公司确实拖欠唐某三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唐某辞职的原因,因为其长期在被告处上班,如果直接提出因公司拖欠其工资而申请辞职,可能存在被同事、朋友歧视,所以不能认定唐某就是主动辞职,被告化工设备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化工设备公司认为,唐某不应得到经济补偿金,理由是唐某确实是主动辞职,董事会同意其辞职,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唐某系主动辞职,辞职的理由是因个人能力原因,而非被告化工设备公司拖欠其工资,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辞职是因被告化工设备公司胁迫、欺骗等所为,故判决被告化工设备公司支付原告唐某工资10500元,驳回原告唐某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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