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分公司拖欠工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
清偿欠薪责任制及责任人
清偿欠薪责任制及责任人
清偿欠薪责任制是指公司或雇主在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制度。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清偿欠薪责任制要求雇主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责任人包括:
1. 雇主:作为员工工资的支付方,雇主有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如果发生拖欠工资问题,雇主应该承担清偿欠薪的责任。
2. 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也承担着责任。
政府应设立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工资问题,并保证员工能够及时获得工资。
3. 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关系的机构,在清偿欠薪责任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他们负责调查投诉、调解纠纷,并依法对拖欠工资的雇主进行处罚和追究责任。
4. 员工及其代表:被拖欠工资的员工及其代表也是责任人之一。
他们有权要求雇主按时支付工资,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总之,清偿欠薪责任制涉及到雇主、政府部门、劳动监察部门以及员工等多方责任人的合作和努力,以确保员工能够按时获得工资。
劳务纠纷处理 - 1
劳务纠纷的分类
劳务纠纷是指关于劳资关系的各种纠纷。
01
包括:工伤纠纷
02
社保纠纷
03
劳动合同纠纷
04
工资纠纷
05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区别是:工程分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劳务分包人结算工费;工程分包人是取得总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劳务分包人是提供劳动力;工程分包人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劳务分包人提供的劳务要与承包人的设备、原材料结合;工程分包需经业主同意,劳务分包不需要业主同意。(劳务分包是不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建设单位也就是甲方经招投标等手续后将发包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工程单位也就是乙方,总承包施工单位可以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自主分包给相应的劳务公司,这个是不需要经过建建设单位同意或认可的 )
产生劳务纠纷的原因:5、施工企业片面追逐利润,损害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劳务者弱势地位是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6、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双方falv意识淡薄引发劳动争议;7、劳动关系的日趋多样化、复杂化;8、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劳务的动态监管不到位等都是导致劳务纠纷的原因
劳务纠纷产生的原因归类
解决劳务人员工资纠纷的主要方法
1)建立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资问题。一是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
解决劳务人员工资纠纷的主要方法
二是公司应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人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是公司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协议。
解决劳务人员工资纠纷的主要方法
7、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用法律手段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一是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程项目部开工前,公司要按照各省市规定比例足额将工资保障金存人建设部门指定的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没有拖欠工资的投诉,公司可以将本息一并支取。如有拖欠工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从保障基金中划支所欠款项。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葛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葛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87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孙卓【审理法官】赵明静石瑷丹孙卓【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葛欢;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葛欢【当事人-个人】葛欢【当事人-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永成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侯艳伟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永成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侯艳伟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永成侯艳伟【代理律所】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被告】葛欢;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提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反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2019年1月10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不发放工资及奖金为由提出离职,且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工资的事实确实存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诉人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债务纠纷中的欠薪与劳动纠纷
债务纠纷中的欠薪与劳动纠纷在当代社会中,债务纠纷与劳动纠纷是相当常见的问题。
债务纠纷通常涉及到支付欠款的问题,而劳动纠纷则主要涉及到工资不支付或不合理支付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探讨债务纠纷中的欠薪问题以及与劳动纠纷的关系。
一、债务纠纷中的欠薪问题在债务纠纷中,欠薪问题是一种常见情况。
欠薪是指雇主未按照劳动合同或雇佣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
欠薪的原因可能是雇主资金链断裂、经营困难、失业等,但无论何种原因,这种行为都是违法违约的。
对于债务纠纷中的欠薪问题,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行动:1.与雇主协商:劳动者可以首先与雇主协商,了解欠薪的原因,并要求雇主尽快支付欠薪。
在协商过程中,劳动者应该保留好有效的证据,如工资条、劳动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
2.劳动仲裁:如果与雇主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是一种解决劳动争议的非诉讼方式,它具有简捷、快速、经济的特点。
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需要提交相关证据,仲裁机构会进行调查和调解,最终做出裁决。
3.起诉法院:如果劳动仲裁未能解决欠薪问题,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劳动者需要聘请律师,提供相关证据,并进行庭审。
法院可以依法判决雇主支付欠薪,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二、债务纠纷中的欠薪与劳动纠纷的关系在实际情况中,债务纠纷中的欠薪问题与劳动纠纷常常交织在一起。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公司突然破产,导致员工的工资无法支付,这既属于债务纠纷也属于劳动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不仅面临经济上的困难,还需要解决合同解除、离职补偿等一系列问题。
对于这种情况,劳动者可以:1.与雇主协商:与雇主协商是解决欠薪与离职补偿问题的首要步骤。
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支付欠薪,同时与雇主商讨解决方式,如达成协议、劳动重组等。
2.寻求劳动仲裁:如果与雇主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寻求专业的仲裁调解。
劳动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权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仲裁决定。
拖欠薪资纠纷解决制度
拖欠薪资纠纷解决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员工权益,保障正当薪酬权益,除去拖欠薪资纠纷,订立本《拖欠薪资纠纷解决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包含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临时工。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含对拖欠薪资纠纷的处理程序、责任分工及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四条企业管理负责人是本制度的最高责任人,负责保障本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第二章拖欠薪资纠纷处理程序第五条任何员工发现拖欠薪资情况,均有权通过正规渠道提出申诉,包含但不限于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书面申请或提出口头要求。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收到员工的拖欠薪资申诉后,应立刻成立临时工作组,由相关人员构成,负责调审核实、媒介协商以及解决该纠纷。
第七条临时工作构成员应依据实际情况,与拖欠薪资申诉人进行面对面沟通,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与拖欠薪资方进行协商。
依据纠纷的多而杂程度,临时工作构成员在收集充分证据后,应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汇报,并报告解决纠纷预期时间。
第九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及时处理临时工作组提交的报告,并针对解决纠纷的时间和结果,作出最终决策。
第十条企业管理负责人决策后,应将决策结果通知临时工作组,并引导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执行。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应记录并保存拖欠薪资申诉的相关料子,以备后续审计或调查。
第三章责任分工第十二条企业管理负责人有权对拖欠薪资纠纷进行最终决策,并承当决策带来的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接收员工的拖欠薪资申诉,成立临时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人员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供应拖欠薪资的财务记录和相关证据,并帮助临时工作组进行核实和协商。
第十五条法务部门负责供应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引导,并帮助临时工作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乐观搭配临时工作组的调查和协商工作,并依照企业管理负责人的决策进行执行。
第四章纠纷解决机制第十七条本企业鼓舞员工自己乐意采用和解、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拖欠薪资纠纷。
一人工资两家发拆分的工资拖欠向谁要
一人工资两家发拆分的工资拖欠向谁要
工资拖欠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雇主未能按时向员工支付工资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侵犯。
在一些情况下,员工会遇到一人工资由两家企业发放而发生拆分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以下几个方面要求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员工可以向主要雇主(通常是提供工作的雇主)提出要求。
主要雇主是员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力的雇主,因此主要雇主有责任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员工可以直接向主要雇主提出工资拖欠的问题,并要求主要雇主与拆分发薪的雇主协商解决。
员工也可以向拆分发薪的从雇主提出要求。
在一些情况下,员工的工资可能由两家企业拆分发放,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拆分发薪的从雇主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从雇主也有责任向员工支付工资,因此员工可以直接向从雇主提出要求。
员工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调解。
劳动监察部门是负责监督和管理劳动关系的行政机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工资拖欠的申诉,要求其介入调解并催促用雇主支付拖欠的工资。
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工资拖欠的问题,员工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雇主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要求用雇主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一人工资由两家企业拆分发放的情况,员工可以通过向主要雇主、拆分发薪的从雇主、劳动监察部门等部门提出要求,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时,员工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并保持清晰的申诉和要求,以便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拖欠工资半年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
然而,拖欠工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甚至出现拖欠工资半年以上的情况。
拖欠工资半年以上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二、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法律救济途径1.投诉举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2.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3.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三、拖欠工资半年以上的法律后果1.用人单位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赔偿劳动者损失。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用人单位信誉受损,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甚至破产。
4.劳动者权益受损,可能影响其正常生活,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预防拖欠工资的措施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等。
未足额发放工资和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
未足额发放工资和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日益活跃,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一些雇主在支付工资方面存在着未足额发放和拖欠的情况,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
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对未足额发放工资和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未足额发放工资的举证责任1.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
而一旦发生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2.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往往面临着举证不便的情况。
我国劳动法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工资支付纠纷发生时,用人单位应当有关支付工资的情况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在发生未足额发放工资后,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协助调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拖欠工资的举证责任1. 除了未足额发放工资外,拖欠工资也是劳动关系中常见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支付工资的证明。
”可见,当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相关的支付工资证明,否则将承担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
三、解决未足额发放工资和拖欠工资问题的建议1. 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妥善保留劳动合同、工资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未足额发放工资和拖欠工资时能够及时举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也可以借助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等渠道进行维权申诉,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企业欠薪仲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企业欠薪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欠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欠薪纠纷时,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本文将从企业欠薪仲裁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二、企业欠薪仲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欠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欠薪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其中包括仲裁。
对于企业欠薪问题,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标准、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对仲裁的法律后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企业欠薪仲裁的法律后果1.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用人单位必须履行。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仲裁裁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仲裁裁决认定用人单位欠薪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
仲裁裁决认定用人单位欠薪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5.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对于恶意欠薪、拖欠工资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单位,可能涉嫌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6.用人单位信誉受损欠薪行为会导致用人单位信誉受损,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甚至可能导致劳动者集体抗议、罢工等事件。
徐国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东营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国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东营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9【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7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梓臣王辉崔海霞【审理法官】王梓臣王辉崔海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国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东营分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当事人】徐国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东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徐国明【当事人-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东营分公司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龙龙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张楠楠山东正义之光(海口)律师事务所;曹建鹏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龙龙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张楠楠山东正义之光(海口)律师事务所曹建鹏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龙龙张卫清张楠楠曹建鹏【代理律所】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义之光(海口)律师事务所山东恪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徐国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东营分公司【本院观点】徐国明所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欧巴”的身份信息不明且对方当事人对徐国明逾期提供证据提出异议,故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问题一,徐国明主张其在涉案《劳动合同书》上签字时系空白合同,并申请对《劳动合同书》中带下划线部分字体的打印时间、不带下划线部分字体的打印时间,以其在劳动仲裁阶段提交的照片中的《劳动合同书》与中石化工东营分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的问题。
徐国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能够证明徐国明签字时《劳动合同书》系空白合同,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亦应视为其放弃审查合同内容,不利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因此,。
如果企业拖欠工资怎么办?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如果企业拖欠工资怎么办?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怎么办法律常识: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较好是可以先协商解决,实在无法解决的可以选择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除此之外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如果员工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内到法院起诉。
一般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还需额外补偿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如果公司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法律常识:如果公司拖欠工资不发,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维权方法:(一)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公司拖欠工资不发的,劳动者是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处理的。
(二)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1、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2、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3、劳动报酬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权益保障:2024年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
劳动者权益保障:2024年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本合同目录一览1.1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2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生效日期1.3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执行期限2.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2.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2.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适用人群3.1 工资支付的基本要求3.2 工资支付的计算方法3.3 工资支付的期限和方式4.1 拖欠工资的情况认定4.2 拖欠工资的处理程序4.3 拖欠工资的处理结果5.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机构5.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方式5.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效果6.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争议解决方式6.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争议解决程序6.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争议解决结果7.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责任7.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7.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适用8.1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变更8.2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解除8.3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终止9.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培训和教育9.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宣传和推广9.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普及和提高10.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国际合作10.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国际交流10.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国际借鉴11.1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修订11.2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修订程序11.3 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修订生效12.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统计和报告12.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统计和报告方式12.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统计和报告周期13.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评估和审查13.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评估和审查程序13.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评估和审查结果14.1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持续改进14.2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持续改进措施14.3 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持续改进效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1 本合同所述的拖欠工资支付决定令,是指针对雇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统一裁判尺度,进一步做好案件服判息诉工作,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的部分庭长和法官,与北京市、区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从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部分领导和仲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经广泛深入的讨论,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作出解答。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京高法发〔2001〕282号 2001年11月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租车相关纠纷案件协调会会议纪要》(2002年8月16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8月17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年11月2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京高法发〔2013〕426号 2013年12月21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京高法发〔2014〕220号 2014年5月7日实施)、《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年1月5日实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7〕142号 2017年4月24日实施),不再执行。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劳动法律制度日益健全。
劳动法律案例在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选取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分析其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一、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2018年,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们多次向公司讨要无果。
后员工们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成立,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侵犯了员工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是合法的。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不得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二、案例二:某企业裁员案【案情简介】2019年,某企业因经营不善,决定裁员。
在裁员过程中,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某企业未履行法定程序,侵犯了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三、案例三:某公司强迫加班案【案情简介】2020年,某公司强迫员工加班,员工多次拒绝后,公司以辞退相威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章宇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章宇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宁01民终28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凤梅张旭霞岳磊【审理法官】高凤梅张旭霞岳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宇帆【当事人】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宇帆【当事人-个人】章宇帆【当事人-公司】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莉萍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莉萍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莉萍【代理律所】宁夏泽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章宇帆【本院观点】结合上诉人提交的《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盛·阅景2018年度17某、18某楼工程工资发放表》、《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盛·阅景2018年度17某、18某楼工程应付工资表》及被上诉人章宇帆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可确认上诉人中阳宁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章宇帆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提交的《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盛·阅景2018年度17某、18某楼工程工资发放表》、《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盛·阅景2018年度17某、18某楼工程应付工资表》及被上诉人章宇帆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可确认上诉人中阳宁夏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章宇帆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法关于拖欠工资的赔偿标准
劳动法关于拖欠工资的赔偿标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赔偿: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拖欠时间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则应当按照实际拖欠时间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同时造成了劳动者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索要赔偿金时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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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生活中的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解析,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完成订单。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乙公司拒绝赔偿。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供货,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启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据合同条款依法维权。
三、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情简介】张三驾驶一辆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与行人李四发生碰撞,导致李四受伤。
李四要求张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李四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启示】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行人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在道路上随意穿行。
四、案例三:劳动争议【案情简介】王五在某公司工作,因公司拖欠工资,王五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
王五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王五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应承担支付工资及赔偿金的责任。
【启示】劳动者应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劳动者权益。
五、案例四:婚姻家庭纠纷【案情简介】陈六与妻子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
清偿欠薪责任协议
清偿欠薪责任协议一、背景和目的欠薪问题向来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矛盾之一。
为了解决欠薪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稳定,双方达成以下清偿欠薪责任协议。
二、协议内容1. 欠薪清偿责任(1)雇主承担欠薪责任,按照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额清偿劳动者的欠薪金额。
(2)欠薪金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福利等各项合法权益。
(3)欠薪清偿应在协议签署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雇主应及时支付欠薪金额到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2. 合同解除(1)双方允许解除原有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再也不继续为雇主工作。
(2)解除劳动合同后,雇主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雇主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工龄系数。
(3)经济补偿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劳动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3. 法律责任(1)雇主承担欠薪责任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雇主未按时清偿欠薪金额,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保密条款双方应对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协议的具体内容。
5. 协议变更和解释协议的变更和解释应经双方商议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三、协议效力和争议解决1.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的执行和解释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终止1. 协议终止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双方达成书面一致终止协议。
(2)协议期限届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
2. 协议终止后,双方互不承担进一步的义务和责任。
以上是清偿欠薪责任协议的详细内容,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责任,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依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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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分公司拖欠工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12月18日,原告进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工作,并被收取押金200元。
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欠付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安排年休假。
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7337.35元及加付赔偿金58668.68元、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2579.92元、2013年9月及10月工资15854.80元及加付赔偿金3963.70元;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0元;三、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被告远大公司及远大西南分公司辩称,原告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原告在2013年9月及10月未实际提供劳动,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况。
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押金200元。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8日,原告进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工作。
2007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19日,原告岗位为工程经理。
2010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工作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
2013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因公司拖欠本人2013年9月的工资……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30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收到该通知。
原告2008年月平均工资为1220元,原告2009年月平均工资为4685元,原告2010年月平均工资为4960.33元,原告2011年月平均工资为5616.17元,原告2012年、2013年月平均工资为7927.40元。
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向原告发放2013年9月、10月的工资。
2013年11月4日,原告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17337.35元及加付赔偿金58668.68元、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62579.92元、2013年9月及10月工资15854.80元及加付赔偿金3963.70元;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0元;三、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014年2月25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235号仲裁裁决:一、被告远大公司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7193.10元并退还押金200元;二、被告远大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欠付工资。
二被告认为原告在2013年9月、10月未提供劳动,其未向原告发放上述两月工资合法,法院认为,因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支付原告2013年9月、10月的工资15854.80元(7927.40元/月×2个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因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欠发工资,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2013年10月30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47564.40元(7927.40元/月×6个月)。
对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因原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安排了原告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向原告支付2008年1月1日至原告主张的2013年10月29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
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支付原告2008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60.92元(1220元/月÷21.75天×5天×200%)、2009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308.05元(4685元/月÷21.75天×10天×200%)、2010年带薪年休假工资4561.22元(4960.33元/月÷21.75天×10天×200%)、2011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164.29元(5616.17元/月÷21.75天×10天×200%)、2012年带薪年休假工资7289.56元(7927.40元/月÷21.75天×10天×200%)、2013年带薪年休假工资6031.36元{(7927.40元/月÷21.75天×((302天÷365天)×10天)×200%)},共计27915.40元。
关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退还押金200元,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退还其押金200元。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及欠付工资的加付赔偿金,因未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前置程序,法院对原告上述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