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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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拖欠工资

篇一:劳动合同应该几份_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

劳动合同应该几份_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

正在求职中的小伙伴知道劳动合同应该几份吗?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呢?别着急,下面就听简历模板小编来给你讲一讲吧~

关键词:劳动合同应该几份, 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

1、没有劳动合同发生薪资纠纷时,公司是否会履行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关系,发生薪资纠纷或者工伤,也应当由公司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来处理。

2、劳动合同应该一式几份?

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至少应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劳动者一份。有些省市还有劳动合同鉴证或者用工机构也需要一份,那就签署一式三份。按照中国的惯例,劳动合同应当盖章。至于在已经盖章的前提下,法定代表人是否签字,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仅有签字的,一定要注意是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因为如果是其他人

签字,还需要

附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才行

有些公司比较大,公章很难拿出,因此一般都盖人事

章或者合同章。理论上来说,这是有瑕疵的。不过如果所有员工的合同都是这样处理的,若发生纠纷,公司也不会否定用章的效力。

但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来说,这样的做法需要有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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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该几份_没有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怎么办

http:///knowledge/articles/577e1f210cf254e265e0017c 篇二:劳动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_拖欠工资民事起诉状原告:张## ,女,19## 年 6 月3 日出生,汉族。住** 市## 区## 路56 号。身份证号:4101##19##0603106X 。被告:**

## 有限公司。地址:** 市## 路56 号。法定代表人:** ## ,董事长。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 ## 字【XX 】27 号文件《关于解除张## 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 年9 月26 日至同年

11 月10 日拖欠工资1337 元;同时支付相应数额之

25% 的经济补偿金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7271 元;四、

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 从XX 年8 月至今一直在被告** ## 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XX 年9 月3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XX 年10 月1 日起至XX 年9 月30 日止,原告仍然是销售岗位,但该合同并未依法明确原告的工作地点。作为一名老员工,原告在工作岗位上

兢兢业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为公司的发展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然而被告于XX 年9 月15 日至21 日,以公司质量部缺人为由,强行将原告调往质量部。在原告去质量部报到之前,被告又于9 月22 日,要求原告到公司车间上班,因原告对生产工艺完全不了解,根本** 法完成车间工作,便回绝了被告的** 理要求。

篇三:劳动争议分公司拖欠工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 劳动争议分公司拖欠工资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998年12月18日,原告进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工作,并被收取押金200元。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XX年

10 月25 日,原告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欠付工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安排年休假。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及加付赔偿金元、XX年1月

1日至XX年10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元、XX年9月及10 月工资元及加付赔偿金元;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0 元;三、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被告远大公司及远大西南分公司辩称,原告适用不定时工作制,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原告在XX 年9 月及10 月未实际提供劳动,不存在欠发工资的情况。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同意退还原告押金200 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18 日,原告进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工作。XX 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XX

年12月20日至XX年12月19日,原告岗位为工程经理。XX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为原告购买了社会保险。XX年10月29日,原告向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载明:“因公司拖欠本人XX年9月的工资本人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XX年10月30日,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收到该通知。原告XX年月平均工资为1220元,原告XX 年月平均工资为4685元,原告XX年月平均工资为元,原告XX年月平均工资为元,原告XX年、XX年月平均工资为元。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向原告发放

XX年9月、10月的工资。

XX年11月4日,原告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被告

远大西南分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及

加付赔偿金元、XX年1月1日至XX年10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元、XX年9月及10月工资元及加付赔偿金元;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退还原告押金200 元;三、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XX年2月25日,成都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XX第235号仲裁

裁决:一、被告远大公司支付原告年休假工资元并退还押金200 元;二、被告远大公司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驳回原

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于欠付工资。二被告认为原告在XX年9月、10月未

提供劳动,其未向原告发放上述两月工资合法,法院认为,因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异议成立,故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支付原告XX年9月、10月的工资元(元/月X 2个月)。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欠发工资,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自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即XX 年 1 月 1 日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XX 年10 月30 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元(元/月X 6个月)。对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因原告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符合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被告远大西南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安排了原告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应向原告支付XX年1月1日至原告主张的XX年10月29日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结合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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