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新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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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第一编先秦法律思想概述

第一章西周法律思想

第一节“以德配天”说

“以德配天”说: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之神,并不始终眷顾一个部族,使其常为下届的统治者。“天命”属谁在于该部族(其代表是首领)是否有“德”。若一部族无“德”,统治不佳,失却上帝欢心,上帝就会撤销他们的代表资格,而另行挑选有“德”的另一部族来担任。

西周提出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意味着神权法思想的动摇和人文思想的发展。

第二节“明德慎罚”说

“明德”就是要求周王和贵族注重培养自己的德行,只有良好的德行才能够配享天命,得到天的惠佑,保住社稷:“慎罚”是指适用刑罚的时,应慎重其行,避免滥杀以致失德。

“慎罚”具体表现在:

(1)对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第三节大宗法制下的礼治思想

“嫡长子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目的是保证继承者的唯一性,杜绝其他潜在继承者的争心,以保证政权交接之稳定。个别人的贤与不肖,本就难以判断。即便能够准确判断,那它和建立在继承人唯一性基础上的秩序稳定相比,其重要性也大大不如。

“周礼”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

“亲亲”指的是一个人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尤其是自己的以父系为中心的尊亲属;子弟必须孝顺父兄。“尊尊”就是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尤其要服从周天

子;其目的是严格维护等级制度,防止僭越,消弭犯上作乱于无形。

西周“礼治”在立法和司法领域集中表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是说“贵族之礼”不适用于庶人,而庶人也不适用于贵族之礼,否则就是僭越。“刑”的处罚对象主要是大夫一下的庶人和奴隶。

第二章儒家法律思想

第一节儒家学说概述

管仲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的治国论,形成了“令顺民心”的法治观→子产“铸刑书”于鼎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为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邓析反对传统礼治,制竹刑。→孔“仁”、孟“仁政”、荀子“礼法”

先秦儒家学说的思想脉络简介

孔子首见“礼崩乐坏”,要复兴“周礼”,以“正名”为先,“克己复礼”。孔子主要贡献在提出“仁”之观念,即人推其自爱之心以爱人。→孟子行“仁政”,兴王道。→荀子认为人性恶,需“化性起劣”

第二节“为国以礼”的礼治思想

一、礼治的思想渊源

儒家礼治思想,应远溯到西周初期的周公。周公灭商后,用“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思想继承和修补了商的神权天命观,故儒家的礼治思想的直接渊源就是西周经周公制礼作乐而产生的礼乐文明。

二、儒家对西周礼治的继承和发展

孔子是儒家的创始人,他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末期,主张“为国以礼”。为解决周礼与社会现实的矛盾,恢复和维护礼治,孔子在强调周礼的同时提出“仁”的思想体系。

“仁”的含义:“爱人”是“仁”的基本精神,“克己复礼为仁”明确表达了“仁”与“礼”的关系。“仁”是“礼”的内容,礼是“仁”的表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就是对“仁”的实践,礼即是“仁”的客观标准。

“仁”者“爱人”的意图:1.防止贵族之间的争斗以及贵族与新兴统治集团

之间的矛盾,防止弑君弑父、犯上作乱行为的发生。2.对普通民众来说,则在于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三、儒家礼治思想的等级社会观

(一)人有德行才智的差别

(二)社会必须有分工

理想的社会应是人多德行才智与社会分工、社会地位三位一体的等级社会。

四、礼的作用和礼法关系

(一)礼的作用:礼是维护社会等级差异的差别性行为规范,其因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等级差别而异,通过不同的内容,显示不同人的特殊名位,维护等级制度、“乐而同,礼别异。礼乐之统,管乎人心”,表现和维护差异是礼的作用和目的。礼是统治者统治人民和维护内部关系的关键,“为国以礼”,礼是治国为政的根本手段。

(二)礼法关系:孔子主张礼指导法,法维护礼,主从分明。孟子主张礼统法。荀子主张以礼为主、礼法统一。

第三节“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

一、儒家德治理论的主要内容

孔子:“苛政猛于虎”反对暴政,主张“德治”的思想

孟子:“民贵君轻”,要求统治者实行他提出的“省刑罚,薄赋税”的“仁政”荀子:“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孔孟荀不仅要求统治者轻徭薄赋,更提出了“富民”和“裕民”的主张,在消除了犯罪经济原因的基础上施行教化,达到减少犯罪,维护统治的目的。

先秦儒家重视犯罪的经济原因,并因此提出了“省刑罚,薄赋税”“富而后教”的思想,它基于对人民力量的认识和对当政者长远利益的维护,客观上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对后世当政者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以德去刑

三、德主刑辅、德先刑后

德与刑互相结合,相辅为用,是“德治”思想的内涵。

孔子:“宽猛相济”“德”与“刑”两手交替使用,是德治的神髓。

孟子:提出慎刑少杀,强调良善的政治离不开法律,坚决主张“德”与“刑”

相辅为用。

荀子:“隆礼”“重法”,强调“德化”的同时也强调法律和刑罚的作用。反对“教而不诛”,提出“无功不赏,无罪不罚”,主张“宁僭勿滥”,反对“以世举贤”“以族论罪”

第四节儒家的“人治”学说

儒家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当政者是否优秀,主要靠当政者的道德感化作用,而不是靠法律的强制作用,主张“惟仁者宜在高位”的贤人政治。

孔子:当政者的个人道德有极大的感召力,上行下效,是国家治乱的关键。要求当政者先正其身,再“举贤才”。

孟子:治国关键在于当政者正其身,同时看到了作为制度的法之重要性,肯定“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

荀子:主张儒法和流,礼法统一。

第五节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命运和历史地位

儒家法律思想与当时社会转型期这个特殊时代的矛盾是其说不行于时、其人不得于志的根本原因,但儒家法律思想却是与传统农业社会相契合,它的各种主要法律论点,经过改造,基本上为后世统治者所继承,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第三章墨家法律思想

第一节儒家、墨家的思想差异

一、“敬鬼神而远之”与“事鬼神”

儒家继承周代礼乐文明并有所发展,试图将社会安置在人文基础之上;而墨家则乘续神权思想,认为天的力量消退使社会丧失了秩序,因而强调天和鬼神是形成社会秩序的根本力量。

二、“爱有差等”与“兼相爱”

墨子把自己所主张的“爱无差等”称为“兼”,而把儒家所主张的“爱有差等”称为“别”。墨家的爱根据的是外在标准,以现实的物质功利为根基;不是出自内在心理的“仁”,而是来自外在互利的“利”。

三、“小人喻于利”与“交相利”

墨家的“兼相爱”以“交相利”为基础,而儒家则反对言“利”。墨家思想可概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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