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及时和适当地补偿因工伤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和经济损失。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机关等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国家和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残疾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范围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范围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下列情形: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的事故伤害;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公务、办公或者执行工作任务而罹患的职业病;3. 在工作岗位上或者工作场所内的中断治疗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伤害;4. 被法院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工伤保险的权益第五条工伤保险的权益工伤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及时接受治疗,享受合理的医疗服务;2. 按规定期限领取工伤津贴;3. 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 获得康复护理服务;5. 工亡职工的家属享受丧葬费和寡居、孤儿抚养费等福利待遇;6.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四章工伤保险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责任:1.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2. 及时履行报案和通知义务;3. 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伤认定、支付工伤待遇;4. 提供必要的康复护理服务。
第七条工伤保险义务劳动者应当履行下列工伤保险义务:1. 参加工伤保险;2. 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伤相关信息;3. 遵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九条工伤保险的监督和检查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受伤或残疾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康复和经济补偿待遇,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分为六章,共五十五条,其中包括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待遇、费率和费用、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释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工伤保险的任务,包括预防工伤、降低职业病发病率、提高医疗救治水平、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等。
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要求,包括按比例调整保险费率、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二章:参保人员和待遇第三条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的范围,包括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等。
第四条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医疗救治、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就业补助金等。
第三章:费率和费用第十三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原则,包括综合因素、报告期成本、企业风险区分等因素。
第十四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时间,主要包括按企业规模和行业风险等级确定的月度标准保费。
第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和目的,包括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开展职业病防治活动、改善工伤保险待遇等。
第四章:保险金的支付第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申请和支付程序,包括由受伤或发病的劳动者提出申请,经工伤认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第十七条明确了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住院医疗费、伤残津贴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监督检查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伤保险问题。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社会监督机制,包括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工伤保险监督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处罚,主要包括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可以依法追缴和加收滞纳金;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追回保险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四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五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十七条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第四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第五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五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五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工伤保险条例14条
工伤保险条例14条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家对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根据国家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共有14条,下面将对这14条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定义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定义,明确了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并规定了受保对象。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实施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明确了工伤保险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的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费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费率,明确了费率是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得出的。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面临处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待遇这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可以获得医疗、康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福利。
第六条:工伤认定这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工伤认定应当以劳动者申请为基础,经过医疗鉴定以及行政审批程序来确定。
第七条:工伤医疗这条规定了工伤医疗的范围和待遇,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免费治疗等福利。
第八条:工伤康复这条规定了工伤康复的范围和工作,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在工伤康复期间可以得到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等帮助。
第九条:工伤鉴定这条规定了工伤鉴定的程序和标准,明确了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工伤鉴定,并给出鉴定结论。
第十条:工伤津贴这条规定了工伤津贴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根据工伤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等级的伤残津贴。
第十一条:工伤生活护理费这条规定了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致残后可以获得一定期限的生活护理费。
第十二条:工伤职工死亡赔偿这条规定了工伤职工死亡赔偿的标准和受益人范围,明确了受保劳动者因工死亡后的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
第十三条:工伤争议处理这条规定了工伤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工伤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本月修正2023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农民工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实施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支撑,是建设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工伤保险资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人员第六条在本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城乡居民社区中从事的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雇佣的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内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库。
第八条参保人员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享有依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参保人员告知参保情况、权益和义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 超过法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期限的;2. 过失造成工伤的;3. 伪造、变造工伤事故证明材料的;4. 私自外出治疗或者参加其他劳动的;5. 创造事故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工伤医疗津贴、一次性伤残津贴、医疗康复、职业病危害津贴、丧葬津贴、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工亡伤残职工的抚恤金等。
第十二条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进行医疗救治的过程中,享受法定的医疗待遇,并根据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第十三条工伤医疗津贴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医疗水平来进行合理的调整,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一次性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程度和工伤保险缴费年限来确定,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职业病危害津贴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享受失业保险金丧失工资的合理待遇。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工亡事故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丧失劳动能力抚恤金。
工伤保险六十二条规定
工伤保险六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对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给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工伤保险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工伤保险条例》。
本文将就《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六十二条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工伤保险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以及城乡居民参加的工伤保险。
这一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为他们提供了保障。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险化、公益性、统一规划、个人账户和按月缴费等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保证了工伤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至第六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基本待遇范围和标准,包括了医疗费、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定期伤残补助金和死亡补助金等内容。
这些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给予劳动者的具体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范围,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伤发生后的权益。
第四,《工伤保险条例》第七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了工伤认定的申请、审查、鉴定和复查等程序,以及工伤认定的标准和标准的调整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工伤认定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标准,保证了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包括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和征收管理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资金的安全和有效运用。
最后,《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至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了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和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
这些规定为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规定,保证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工伤保险条例 十五条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在工作期间或者因工负伤、患病、发生职业病时提供的待遇保障。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社会责任原则,即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职工在工作期间或因工负伤、患病、发生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工伤保险的登记、报告、登记备案等义务,并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教育,让职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提高工伤保险参保率。
第六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丧葬补助等。
第七条职工在伤病期间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帮助,确保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第八条职工因工致残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获得伤残津贴和康复治疗费;职工因工死亡的,其家属可以获得殡葬费等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盈亏平衡核算,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补缴欠费;用人单位未及时报告工伤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职工有权通过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伤保险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职工对工伤保险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诉,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参保信息应当及时与其他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共享,提高社会保险服务的效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制度,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以上为工伤保险条例的十五条内容,旨在保护职工在工作期间的权益和福利。
企业应当积极履行工伤保险的义务,职工应当及时报告工伤事故,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发生工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下面是本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款的阐述,共计700字。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该条款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体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等,这些人员都可以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该条款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即雇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级政府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雇主需要按规定进行工伤保险的缴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缴纳,并且政府要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该条款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雇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其纳税额或经营所得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该条款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将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基数和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确保保险金能够及时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调整该条款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调整方式。
工伤保险金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物价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工伤职工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物价的上涨而降低。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该条款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方式。
工伤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该条款要求雇主要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职业康复工作,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该条款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一篇: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为了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进一步解释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我们将在下文中进行详细解释。
第一章:总则工伤保险条例的总则主要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保障对象等方面的内容。
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职业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适用范围涉及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劳动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都可享受工伤保险保障。
第二章:工伤认定与待遇工伤认定与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中的重要内容。
工伤认定是指确认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和罹患职业病,并依法确定其受益资格的过程。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丧葬补助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检查费等必要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是根据劳动者伤残程度和劳动能力减损程度支付给伤残人员的费用;丧葬补助用于劳动者因工致死时其家属的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根据受供养亲属与劳动者供养能力的不同,支付给供养亲属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以及费用补偿等。
基本保险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个人账户余额是指劳动者实际缴费超过基本保险金费率的部分,由个人享受个人账户待遇;费用补偿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费用补偿部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伤事故或罹患职业病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工伤保险管理工伤保险管理涉及工伤保险的有关机构设置与职责、工伤保险的参保和退保、工伤保险的资料管理等内容。
相关机构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的劳动保障部门,他们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劳动者应主动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按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改善工伤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因职业病、工伤致残或死亡而引起的损失及其后果由社会集体予以补偿的社会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制度,由国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依据风险分散、社会共担、逐步累积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相结合的制度。
基本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就业单位和劳动者缴费。
补充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当遵循规范科学、公正合理、便民利民、稳定可靠、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六条工伤保险实行国家和地方相结合、政府主导、各有侧重的管理体制,保证保险制度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七条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中央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好录取工伤保险、工伤认定、维权申诉、保险费征收、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八条所在地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以就业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主,同时需要加强跨地区的协调和合作,促进工伤保险的有效实施。
第九条工伤医疗费用,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就业单位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缴纳。
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补助,建立稳健的投资和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保险基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保险资金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工会、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协助政府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和咨询工作,对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和救助。
第三章参保与缴费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二)行业协会、商会和各种组织、社会团体自愿参加工伤保险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一)从事国家限定的重点行业的;(二)从事危、高、新技术产业或者其他紧缺农林牧渔劳动力的;(三)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自然人独资经营的。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是指参照社会保险原则,由雇主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为其员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导致伤残、死亡等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救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最近,中国国务院发布了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如下: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卫生状况,保障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引发职业病所致伤害的工伤保险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实行统一的管理和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独立核算、专户管理。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对象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全员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获得工伤保险金。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劳动保护、防止工伤事故发生、降低工伤事故危害。
第七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到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所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工伤。
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工作导致职业病的,有权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
第九条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定期生活费、工伤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标准发放,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伤程度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国家的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保护工伤保险职工权益、开展职业病防治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等。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县级风险补偿的管理体制。
市级政府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便民为原则,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得减少和中止。
工伤保险39条
工伤保险39条工伤保险是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保险制度,旨在为因工作导致的意外事故或职业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保险条例》共有39条,下面就这39条进行详细的解读。
1. 《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劳动者因工致残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风险。
2. 已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劳动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率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月确定并公布。
4.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符合安全、稳定、适度、均衡的原则,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关费用。
5. 工伤保险待遇应包括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多个方面。
6.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根据劳动者工资水平、职位等级以及伤病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
7. 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费,并按时将劳动者工伤事故报告送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8. 工伤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有第三人造成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 用人单位对于没有取得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应当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
10.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必要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专项管理。
11.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要求进行投资运营,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1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金支付的前提条件,工伤认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进行。
14. 工伤认定程序应当公正、公平、规范,让受伤的劳动者享受合法权益。
15. 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有义务履行医疗机构的治疗计划,并接受康复训练。
16. 劳动者从事应急救援等特殊职业的,应当上交身故抚恤金。
17. 工伤职工在休养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18. 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滞纳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在工伤保险中的权益和责任。
以下是对该条例内容的详细解读:第十四条规定了职工工伤发生后的报告和医疗救治程序。
条例要求,当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并且用人单位有责任及时将工伤情况报告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这一规定保证了工伤的及时上报,有助于及时进行医疗救治和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的诊断和鉴定,条例规定,工伤的诊断和鉴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诊断和鉴定标准进行。
这一规定保证了工伤的鉴定公正和科学,避免了鉴定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合理情况的发生。
对于职工的工伤待遇,条例明确规定了康复治疗、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
条例要求,职工在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和交通费用。
对于因工伤导致的伤残,职工有权享受伤残津贴,津贴的支付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和职工的工资等因素确定。
同时,对于工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职工还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这一规定保证了受伤职工在工伤后能够得到必要的康复治疗和经济支持。
在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因工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同等工作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资等情况,协商安排职工从事适应其伤残程度、技能和职业倾向的工作。
如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按规定的伤残津贴。
这一规定保证了受伤职工因工伤导致的劳动能力缺陷不会影响其继续就业和获得收入的权益。
此外,职工或者其救助人对工伤诊断和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诊断和鉴定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这一规定保证了职工对于工伤鉴定结果的申诉权利。
总的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伤保险中享有及时报告工伤、接受医疗救治、获得康复治疗和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
同时,职工也有责任及时报告工伤,并依法接受鉴定程序。
这一条例保护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权益,提高了劳动者受伤后的生活质量和工作安全。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下面我们来逐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劳动者。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障了不同类型劳动者的权益。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化、保障优先、责任明确、公平合理等。
这些原则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基本遵循,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工伤保险待遇、康复、职业病防治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保险责任,明确了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主要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国家的财政拨款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用的来源,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工伤保险的管理工伤保险的管理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管理。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第六条: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职业卫生健康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检查机制,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规运行。
第七条: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违法所得的追缴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附则工伤保险的附则主要包括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解释和适用等。
这一条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解释权,保障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实施。
通过对工伤保险条例的逐条解读,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具体规定和运行机制,同时也加强了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工伤保险条例减免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减免责任工伤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获得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和争议,尤其是在工伤保险责任的减免方面。
本文将就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减免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分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雇主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免工伤保险责任:1. 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故意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2. 事故发生时,劳动者饮酒、服用麻醉药品或者毒品,或者在工作时患有精神病;3. 事故发生时,劳动者故意自伤或者自残的。
在这些情况下,雇主可以向劳动者申请减免工伤保险责任,减轻自身的经济负担。
其次,对于雇主来说,要想成功减免工伤保险责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故意违规或者自身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这就需要雇主做好事故调查和记录工作,收集证据材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同时,雇主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流程。
另外,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酗酒、吸毒等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也要积极配合雇主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的情况和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减免责任的规定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动者利用工伤保险谋取不当利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和法律解释的空间。
因此,雇主和劳动者都应加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行事,共同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秩序。
最后,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对雇主和劳动者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促进双方的合作和沟通,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保障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工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的损失,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对因工伤造成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国家制定工伤保险费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第五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本人身体受到的伤害或者患病。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费和国家补贴资金构成,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以及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
第三章工伤保险金第九条根据工伤程度不同,工伤保险金分为暂支工伤保险金和定期工伤保险金。
第十条暂支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确认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一条定期工伤保险金是指在劳动者治疗完毕或者被评定为失能等级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的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由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四章工伤防治和康复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加强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体系的建设。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工伤防护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装备。
第十五条工伤防治和职业康复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五章保险管理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日常运作。
第十八条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或者少交。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作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适用于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同时也适用于不属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者的工伤保险。
第三条工伤保险基金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及时足额交纳,依法具有投保资格的人员也可以自愿参保;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第四条工伤保险的对象包括在法定时间和地点内从事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应当适用于广大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患者,严格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保险机构不能拒绝支付。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的缴费、从业人员的缴费以及其他途径筹集;国家也可以通过税收和其他资金来源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充。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入总额和费率,计算并交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提供真实的缴费基数和职工工资发放情况。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劳动者的工伤,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继续承担其工伤保险费用。
第九条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其个人所得而定,缴费率由原工作单位确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进行,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章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使用第十一条工伤保险费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存放于国库。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同时还可以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管理和其他工伤保险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原则下进行收支运算,不得存在亏空情况。
第四章工伤保险金的确定和支付第十五条工伤保险金主要包括工伤津贴、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因工死亡抚恤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精准解读课件
旧《条例》 第六十条、
新《条例》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 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 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 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 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
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
伤保险费。
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 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 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 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 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 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 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 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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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知识培训
2024/6/2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工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 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工 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 力度不够,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为更好 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 偿做出了规定,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制度 性安排等。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 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课程安排
课程安排: 一、修改背景 二、工伤保险条例新旧对比 三、企业预防与处理工伤之实务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4版)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保险范围1.1 本合同所称的工伤保险,是指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死亡或者患病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支付甲方相应的保险金。
1.2 保险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保险金额2.1 甲方参加的工伤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每月按照甲方的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甲方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比例为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待遇3.1 甲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认定为工伤的,乙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甲方保险金:(1)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按照甲方工资的__________%支付,计算时间为__________个月;(2)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乙方负责支付甲方在工作期间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3)工亡补助金:甲方因工死亡,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家属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3.2 甲方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未认定为工伤的,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甲方保险金。
第四条保险理赔4.1 甲方发生工伤,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明;(2)劳动合同;(3)工伤认定证明;(4)医疗费用单据;(5)其他乙方要求提供的材料。
4.2 乙方收到甲方理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__________日内审核完毕,并根据审核结果支付甲方保险金。
第五条保险费用5.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每月按时向甲方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 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通过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可以促 使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工 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基本概念及原则
基本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 金,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 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 工伤风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安全卫生制度建立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卫生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卫生职责,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 生。
安全设施配备
危险源管理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危险源的管理,定 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采 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配 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本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即无论事故责任在谁, 受伤害者都应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同时实行“风险共担” 原则,即工伤保险费用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形成社会保险基 金,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适用范围与对象
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 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未来工伤保险制度将更加注重全面保障和公平性,需要不断完善制度设
计,提高保障水平和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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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随着社会对健康和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将更加
受到重视。需要加大投入力度,提高预防和康复工作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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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串岗”造成伤害工伤认
定
员工串岗工作虽然超出了公司给其安排的职责范 围,但其仍是为单位在工作,工作的性质并未根本改 变,即串岗并不能否定员工工作的性质。属于工伤。
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 20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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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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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工作时间心脏病引发死亡的工伤认定
首先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法律规定,其 死亡系因高血压而非因工作,因此不能依据本条认定为工伤。 但是根据第十五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其死亡系在并发 48小时 内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在48小时以外认定死亡的,不应认定 为工伤。
迟到、早退等行为,虽然违反劳动纪律, 但并不足以导致这名劳动者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 因为这种过错和失去工伤保障的资格这一后果相比, 严重不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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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违章驾驶造成伤害工伤认定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应认
定工伤。
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或无证驾驶、饮 酒驾车、驾驶证与驾驶车辆不符以及驾驶报废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不应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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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缴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 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 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 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 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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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过错责任原则
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工 本人主观有无过错,只要不是 自杀或自残等情形都应当认定 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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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范某系某钢管厂职工 , 因其在工作中 违章操作 ,造成了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当地劳动行 政部门认定为因工负伤 , 该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责任”原则 , 依法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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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条例》 第三十七条、 新《条例》 第三十九条
7、劳务派遣与工伤赔偿
案例:
刘川和一家劳务公司签 订了劳动合同,被公司委 派到其他公司工作,发生 工伤,一个是法律上的雇 用者,一个是实际用人单 位,到底谁负主要责任呢?
案例分析: 1、对外,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 害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2、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用工单位应该承担责任。
决钢管厂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钢管厂不服,
起诉到人民法院 , 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钢管承担范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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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定范围变动
旧条例 新条例
在上下班途中, 第十四条 在上下班途中,受 受到非本人主 第(六) 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要责任的交通 项 的; 事故或者城市 轨道交通、客 运轮渡、火车 事故伤害的;
• 点评:新修改的条 例将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非机动车事故 伤害,以及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 火车事故伤害纳入 工伤认定的范围。 今后,类似于本案 中陈某遭遇的工伤 患者,既可以主张 人身侵权损害赔偿, 又可以寻求工伤保 险保障。新条例最 大限度地保护了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 9
5、什么情况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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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司组织的旅游造成的伤害
这个问题争论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旅游是福利, 并非是工作,不应认定工伤。另一种观点为单位组织员 工旅游是单位意志的体现,是为了职工更好地工作,是 职工工作的延续。应认可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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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机动车伤害
案例:刘兰在大丰一家家纺公司做缝纫工。2005年 12月的一天,刘兰提前1小时下班回家,途中被 一小货车撞死。工伤能否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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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陈某系某公交车队的售票员,平时下班很晚。2008 年10月的一天,陈某从车队下班准备坐公交车回家。车站 就在车队停车场外,陈某当时站在马路边上等车,而没有 站在候车线内。就在陈某等车的时候,突然侧面驶来一辆 电瓶车将其撞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后经交通部门认定, 电瓶车驾驶人员张某当时喝醉了酒,故认定张某对本次事 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没有赔偿能力,陈某遂欲通过工 伤程序获得赔偿,而当陈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 劳动部门以电瓶车属非机动车为由,认为陈某所受的伤害 8 为非机动车事故,故不认定为工伤。
14、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高血压等脑力劳
动者的高发病算不算工伤?
这些病种目前尚未被纳入职业病范畴,因此也不能算工伤,不能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但《职业病防治法》为此留有法律调整的空间。 我们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保障接 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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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下班接送孩子发生车祸工伤认定
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 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 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 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 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 险的明显增加。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 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 18
1、故意犯罪 ; 2、醉酒或者吸毒 ; 3、自残或者自杀 ;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 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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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亡补助金提高
旧条例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标准 为48个月至 60个月的统 筹地区上年 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 新条例 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标准 为上一年度 全国城镇居 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0 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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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双重劳动关系与工伤赔偿
很多企业员工长期放假在家,如到另外一个公司上班,在另一公司 上班往往不会再交纳工伤保险,发生了伤害,工伤如何认定?谁应承
担
工伤责任?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
为
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 位
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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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突破
2011 版工伤保险条例和原工伤保险条 例相比共增加3条,修改22条,其中实质性 的修改约15条。主要有以下四大突破:
1、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2、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4、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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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范围由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及其职工扩大至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及其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