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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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安全检查、罐体检验、追加检验、缺陷处理及检验结果评定、检验记录及报告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MPa(表压),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本规范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事装备用罐体。

注:本标准所指液体危险货物是指中附录A中的危险货物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介质,当其物理、化学性质与附录A的介质相近时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3392-2005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20300-2006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13365 《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火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3805-2008 《特低电压(ELV)限值》

GB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HG 20660-200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术语和定义

中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1 压力 pressure

除注明者外,压力均指表压力。

1.2 罐体 tank body

系指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1.3 安全附件 safety attachments

系指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

1.4 排放系统 venting system

系指用于紧急泄放因罐体内部介质的聚合、分解等反应所引起的超压而设置的保护装置。

1.5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系指罐体内装运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1.6 液体 liquid

系指在50℃时蒸气压不大于MPa(绝压)或在20℃和M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在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不大于20℃的货物。

1.7 液体危险货物 dangerous liquid goods

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

1.8 授权签字人(author ized signptory)

系指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技术职称,由检测机构法人授权,经过检验资质认定机构考核合格,签发检测/校准报告的批准人。

基本要求

1.9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

1.9.1 进行罐体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资质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资质,罐体检验必须由持有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压力容器检验员(师)证的人员担任。1.9.2 检验机构在罐体检验前应制定检验作业指导书,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罐体应制定检验方案,作业指导书、方案需得到检验机构授权的授权签字人审查批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作业指导书或方案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1.9.3 检验机构应为罐式车辆使用单位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罐体检验工作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以检验签字,并由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批准,并对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1.10 检验周期

1.10.1 本规范规定的在用常压罐体定期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1.10.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按本规范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罐体发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以上重新使用;

b)罐体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投入使用;

c)更换罐体的;

d)变更装载介质的罐体;

e)其他有可能造成罐体损伤的情况。

1.10.3 使用单位必须于罐体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新罐体为投用满1年的前30日),携带罐体出厂技术文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到检验机构办理罐体报检手续。

1.10.4 对于需要开罐进行追加检验项目的罐体,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日期之前将罐体内部介质处理干净,运输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和、清洗;运输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体,必须置换、消毒、清洗。

检验前的准备

4.3.1安全防护措施

4.3.1.1罐车须在指定的地方停放,并熄火候检,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汽车及罐体的滑动或移动。

4.3.1.2检验人员应了解罐体所装运介质的特性,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4.3.1.3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校准期内。罐体装运易燃、易爆介质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4.3.1.4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24V,引入罐体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4.3.1.5进入罐体内检验前,必须清除所有可能滞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并对罐内气体取样分析,确保罐内气体分析测试结果达到GBZ 2允许的范围内,方能进入罐内检验。罐内气体含氧量应当在18%-23%(体积比)之间。

4.3.1.6进入罐体内检验时,应佩带好必要安全防护用品,确保罐内通风,同时设有专人监护,并且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4.3.1.7如果需现场射线检测时,应当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

4.3.1.8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范要求,做好罐体停用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准备工作,确认符合检验要求后方可将罐体送检,并做好检验的配合工作。

4.3.2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做好下列各项的准备工作:

4.3.2.1必有将罐体装运的介质排放干净。

4.3.2.2装运酸性或碱性介质的罐体,必须进行中和、清洗。

4.3.2.3装运易燃、助燃、毒性或者窒息性介质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并出具报告,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装运易燃易爆介质的,严禁用空气置换。

4.3.2.4根据检验单位的要求及实际情况,对需要进行检验的罐体表面,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必须彻底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

5 罐体检验

检验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前准备、罐体检验、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汇总、检验结论和出具检验报告等常规要求(见图1),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工作。检验项目

5.2.1检验的具体项目包括资料审查、外观检查、结构及几何尺寸检查、容积测定及罐体最大充装质量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测、无损检测、整体压力(渗漏)试验、以及其它必要的检查项目。

5.2.2检验的方法主要以外观检查、结构及几何尺寸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测、整体压力(渗漏)试验为主,必要可采用无损检测等其它方法。

5.2.3资料审查的至罐体的首次检验时应全面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

5.2.4结构及几何尺寸检查、容积测定、罐体最大充装质量校核仅在罐体的首次检验时进行,对于非首次检验的,仅对使用中可能发生变化或需验证的内容进行复查。

资料审查

5.3.1罐车(体)设计、制造、改造单位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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